鹤龄:父母官卖国企还债的馊主意亏你说得出口
——贺合林——
这是一条来自《财经网》的信息:
当地时间1月24日上午冬季达沃斯论坛继续举行,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晓强在以《中国的前景》为主题的讨论环节谈到地方债问题时,称中央政府债务占GDP20%,地方政府占40%,加起来60%,和国际相比处于较低水平,而且中国政府极其重视地方债问题。政府提出大力发展混合制经济,这意味着地方国企可以私有化,政府可通过这个方式获取还债资金。
张晓强还表示,过去30年中国施行改革开放政策。包括国家领导人在内的很多人都承认,改革开放是中国发展最强动力。众多领域改革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有些领域改革还要继续加强。
谁都明白,“国企私有化”只是“卖国企”的一个“学名”,所以,没有谁会不明白张晓强的言下之意是授意地方政府卖掉国企还欠债!对于张大人的此言,很是诧异,作为发改委的一位要员,卖国企还债的馊主意,不知他是怎样说出口的!故作如下评议:
一我国地方债的四个“增长快”
1、债务余额增长快
审计署公布数据:
“截至2013 年6 月底,省市县三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105 789.05 亿元,比2010 年底增加38 679.54 亿元,年均增长19.97%。其中:省级、市级、县级年均分别增长14.41%、17.36%和26.59% 。”
这些数据表明,三级政府的债务年均增长达到了近百分之二十,愈往基层增长愈快,愈往基层愈敢欠债!
2、欠债的单位增长快
1969年5月11日,《人民日报》向全世界报道了一则我国既无内债又无外债的消息。 这种没有欠债的日子,维持到1979年,时间长达10之久。此后,经历了不过30年,省市县三级政府,由不欠债“发展”到基本上家家欠债。
审计署数据:
“审计发现,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最早发生在1979年,到1996年包括计划单列市在内的全国所有省级政府、90.05%的市级政府和86.54%的县级政府都举借了债务。截至2010年底,全国只有54个县级政府没有政府性债务。”
3、存在风险隐患的单位增长快
审计署数据:
“截至2012 年底,有3个省级、99 个市级、195 个县级、3465 个乡镇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债务率高于100% 。”
而截至2010年底的数据是:“有78个市级和99个县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高于100% 。”
两相比较,2012年底比2010年底,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债务率高于100%的地方政府:
省级,从无到有,两年增至3个。
市级,由78个增至99个,两年新增21个。
县级,由99个增至195个,两年新增95个。
乡镇,从无到有,两年增到3465个。
4、偿债能力明显不足的单位增长快
审计署数据:
“截至2012 年底,有2 个省级、31 个市级、29 个县级、148 个乡镇2012 年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借新还旧率(举借新债偿还的债务本金占偿还债务本金总额的比重)超过20%。”
而截至2010年底的数据是:“有22个市级政府和20个县级政府的借新还旧率超过20% 。”
两相比较,2012年底比2010年底,借新还旧率超过20%的地方政府:
省级,从无到有,两年增至2个。
市级,由22个增至31个。两年新增9个。
县级,由20个增至29个,两年新增9个。
乡镇级,从无到有,两年增到148个。
借新债还旧债亦即俗话说的拆东墙补西墙,这是一些“私募”诈骗者普遍采用的“常规武器”,必定要穿脬露底的。如今,一些地方政府无力还债,也冒险采用了这种方法,而且,效法的越来越多,其后果可想而知。
5、依赖卖地收入还的债务增长快
审计署数据:
“截至2012 年底,11 个省级、316 个市级、1396 个县级政府承诺以土地出让收入偿还的债务余额34 865.24 亿元,占省市县三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余额93 642.66 亿元的37.23% 。”
而截至2010年底的审计署数据是,“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中,承诺用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债务余额为25473.51亿元,共涉及12个省级、307个市级和1131个县级政府。”
两相比较,2010年底——2012年底,承诺用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债务余额由25473.51亿元增至34 865.24 亿元,两年时间将近增了1万亿!而2010年三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的债务有37.23%(近四成)要靠卖土地归还。
二卖国企还债的不可行性
张副主任的卖国企还地方债是否可行,看了上面所述的我国地方债的现状,即可得出不可行的结论。因为,地方债是一个正在快速上涨的不断扩张的动量,今天还了旧债,明天又会产生更多的新债。而国企的数量有限,卖掉一个就少了一个,这就像用肉饲狼一样,肉有尽而狼的贪欲不止。所以,国企再多,只要把它当作了还债的抵押物,终究会有卖光卖尽的一天。何况,我国的国企,自1992年山东诸城的陈卖光卖出第一个起,经过20多年的售卖,小型国企早已基本卖光,中型国企已经所剩无几,还能经得住政府的几次卖?过去,我们曾经依赖卖资源还债,后来,又依赖卖土地还债。地下资源和土地资源都有限,都有一个卖光了以后怎么办的问题,如今,张副主任企图用卖国企来破解这个问号。请问,国企卖光了又怎么办?是不是卖光了国企以后,地方政府就不再借债!
事实上,作为欠债的地方政府,正应了“虱多不痒,债多不愁”的俗话,愈是欠得多它愈是想借债。愈是还不起债它愈要借债愈敢借债。
广东省财政厅科研所所长黎旭东教授说:“现在很多地方领导恨不得在任上把所有工程都搞完,有些领导为了政绩和GDP拼命建设,不管离开之后还能否可持续发展。”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曝出的武汉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典型的例证。、
截至2012年6月30日,武汉债务余额达2037.05亿元,负债率相当于国际通行标准的1.36倍,政府2年内每天需偿债1亿元。武汉因此被冠以“中国负债最高城市”之名。负债如此之多,而武汉市市长唐良智日前(2月19日前)在接受英国媒体采访时却称,武汉5年内的建设计划将花费2000亿英镑(约合人民币2万亿元)。
这个数目与英国全国更新和改善基础结构的支出相同。一个武汉等于一个英国。
这两万亿从哪里来?欠一屁股债的武汉,只能是靠借新债。
欠这么多债拿什么还?卖土地加上卖国企,就这个答案。
土地卖完了怎么办?国企卖光了怎么办?
国企卖光剩下一个“国”,看你还怎么卖!
三 卖国企还债的不合理性
国企已经卖了好几十年,不过,以往卖国企,都找到了一个十分充足的理由,因为那些国企都成了亏损大户,成了国家的包袱,成了社会的负担,成了国民经济发展的阻力,所以它们都该卖。可见,这种卖只是对亏损国企的一种惩罚性的措施,不涉及到还债,也没有谁提出过卖国企是为了还债。
就此而论,经过了几十年“卖”的“考验”得以存活到今天的国企,一般来说,应该都具有比较顽强的生命力,至少也已经把那顶“亏帽”摘下了。即有几个仍然带着“亏帽”存活下来的,也必定有一个关系民生等方面的理由。既然如此,现在再以过去的“理由”卖国企就不具有合理性了。
其实,真要认真细究,过去卖国企的这个“理由”也不成其为理由,因为三十多年前的这些国企,都不是“亏损大户”,如果它们全都亏损,又是怎样把国家“亏”成了既无内债又无外债!
如今,张晓强把国企明确为地方政府的偿债物,这就更不合理了。我们不禁要问,好端端的国企,凭什么要牺牲自己替地方政府还债?
地方债是怎么来的?除了一部份必要的民生工程负债外,其中还涉及到大量的豆腐渣工程、政府的府院工程、领导的政绩工程,贪官的敛财工程等与民生无关的消耗。冤有头,债有主。国企凭什么要用自己的生命去为这些消耗买单?为什么不可以卖掉政府的豪华府院还债?为什么不可以卖掉豆腐渣工程责任人的家产还债?为什么不可以卖掉政绩工程责任人的家产还债,为什么不可以卖掉贪官的家产还债?
难道国企天生就该卖?难道三十多年前人民创造的国企,就是为了现在的政府还欠债?
四、政府卖国企的不合法性
国企卖了几十年,这种国家与私人之间进行的交易是否合法的问题,很少有人探讨。究竟是否合法呢?
首先,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而这个根本制度的经济制度的根本则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正因为如此,新中国建立不久,即着手进行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将私有改造成公有。正因为如此,改开以后党中央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也对此项工作用了“建立和发展了社会主义经济,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评议给予了充份的肯定。由此可见,今天的国企向私有制再改造是与宪法精神背道而驰的,是违反宪法的。
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也奠定了国企在我国存在的合法地位,像公民受法律保护一样,国企也受着国家法律的保护。卖国企是对国企作出的一种剥夺其生命权的处分,国家应该制定专门的法律依法对其进行处分。我国的卖国企是怎么开始的呢?《齐鲁晚报》记者韩适南有一段这样的文字记载(见于2008年10月13日新闻晚报):
陈光记得,诸城市国营电机厂是诸城1992年试点改制的第一个企业。工作组进厂后推出两套方案:一是个人股不超过20%,国家完全控股;二是将企业存量资产出售给职工,国家以土地入股。然而,两套方案都遭到职工反对。他们自己提出了一个方案:职工将企业资产全部买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入股,由企业有偿使用。
诸城市人民政府很快同意了这个方案。就这样,一场由政府主导,职工自己设计方案的国企改革开始了。
消息不胫而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出新闻:山东省公开出售一家小型国有企业。不久,陈光“卖光”国企的做法成了全国最大的焦点。
谁在出卖这家国营电机厂?表面看是诸城市人民政府!而从韩适南文中的“1992年的诸城国企就是当时中国国企的样本,1992年的诸城困境就是当是中国困境的缩影。陈光无疑当起了这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来分析,实际上的卖主就是市长陈光。
凡事有其一必有其二。电机厂执行“死刑”后的第二年,诸城的众多国企都遭到了同样的命运。《齐鲁晚报》记者韩适南接下来这样记述着:
1993年,诸城开始对市内企业全面改制。此时的陈光已由诸城市长升任市委书记,“陈卖光”也取代了陈光的真实姓名开始在全国流传。
改制给诸城带来的变化立竿见影。据统计,1996年的诸城与1990年相比,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由17.3亿元增加到72亿元;财政收入由0.85亿元增加到3.2亿元。
很快,各地考察团蜂拥而来,而关于陈光的争论亦由此开始。有人骂他变卖国有资产,罪不可恕;有人却说他为中国国企闯出一条完美的路子。
1996年3月20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朱镕基带着40多人的队伍到达诸城。开始了为期三天的考察。最后对诸城市采取多种形式探索搞活小企业的做法表示肯定。
陈卖光的卖国企行为,不管他卖出了多大的成绩、卖出了多大的功劳,也不管当时的朱副总理给予了怎样的肯定、给予了多高的评价,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无疑都是非法的。因为国企是属于国家的,国企的资产是人民的,没有国家和人民的授权,无论哪一级政府,无论哪一级政府领导,都没有权力将其出卖。当时的陈卖光凭什么卖国企?凭的就是他敢于第一个吃螃蟹!继他之后,大家便都敢吃了,都吃起来了。谁想吃就吃,谁想卖就卖。无数国企就这样被卖掉了。
直到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才通过了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虽然此法不是专用于国企的《卖国企》法,但是,卖国企总算有了一个沾了点边边的章法了。我以为,破产审核是法律对国企的审理,宣告破产是对国企的“死刑判决”,卖国企则是对国企执行“死刑判决”。
不走法律途径而走政策途径的卖国企行为,是违法的行为,有必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 必须依法保护国企的生存权利
改革开放以来,究竟有多少国企被卖掉,找不到官方提供的权威统计数据。《红色文化网》刘国光网友的《为什么俄罗斯保留的大型国有企业是中国的好多倍》一文中提供了一组相关数据:
原来,我们中央国有企业有几千个,全国的国有企业十几万个,现在,中央一级的国有企业已由2003年的196家,减少到157家(2007年)。下一轮整合方案,央企数量将至少缩减三分之一,目标是到2010年将央企调整和重组到80至100家。令人不解的是,中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大国,这么多的人口,这么大规模的经济,到底应该掌握多少国企,其中中央应该掌握多少央企?俄罗斯已经转型为资本主义国家了,普京总统无疑也是效忠于私有制的,但他在2004年8月宣布,确定1063家俄罗斯大型国企为总统掌握的国有战略企业,政府无权对这些战略企业实行私有化。同样是中央掌握的大型国有企业,为什么私有化的俄罗斯保留的是社会主义中国的好多倍。
文中数据没有注明来源,其准确性有多大不得而知。如果俄罗斯保留的大型国企数据属实,则相当于我国保留的央企五倍是没有疑义的了。网上有热心网友于2013年9月整理了一份《央企名录》(附后),收入的央企只有169家,实际不及俄罗斯的七分之一,而我国的人口却相当于俄罗斯的近十倍。俄罗斯千万人拥有量约71家,我国的千万人拥有量才1.2家。
与俄罗斯这么一比较,我国保留的央企实在太少太少太少了!我们的央企还能卖吗!?
地方国企还保留了多少,没有找到相关数据,但是,保留下来的企业与原有企业的比率,估计比央企的保留率还要小,我们还能忍心卖吗!?
因此,面对着卖国企还地方债、还有卖国企填补养老金空缺的叫卖声,每一个有良心有责任心的中国人都应该站出来,自觉地进行抵制,以维护国企的生存权利!
附:保留的央企名录
中央企业是我国国企的主力军。在我国,按国有资产的用途,可以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在经营性资产中,按政府的管理权限,可以分为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广义的中央企业包括三类:一是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从经济作用上分为提供公共产品的,如军工、电信;提供自然垄断产品的,如石油;提供竞争性产品的,如一般工业、建筑、贸易。二是由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企业,属于金融行业。三是由国务院其他部门或群众团体管理的企业,属于烟草、黄金、铁路客货运、港口、机场、广播、电视、文化、出版等行业。
央企业名录
序号 企业(集团)名称 序号 企业(集团)名称
1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87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2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88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3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89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4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90 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
5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 91 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
6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 92 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7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93 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8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94 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
9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95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10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96 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11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97 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1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98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
13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99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14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100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15 国家电网公司 101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6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102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17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103 中国邮电器材集团公司
18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104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
19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105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20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106 中国水利投资公司
21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107 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
22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108 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
23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9 中国种子集团公司
24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110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25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 111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26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11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
27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113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28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114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29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15 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30 东风汽车公司 116 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
31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117 中国生物技术集团公司
32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118 中国唱片总公司
33 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 119 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
34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120 中国福马林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35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121 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36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122 中国国旅集团公司
37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123 中国中旅(集团)公司
38 中国铝业公司 124 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
39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125 中国保利集团公司
40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126 中国新时代控股(集团)公司
41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127 珠海振戎公司
42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128 中国海洋航空集团公司
43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129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44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130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45 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131 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46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132 中国海诚国际工程投资总院
47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33 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
48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134 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
49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135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50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136 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
51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137 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
52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138 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
53 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 139 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
54 中国节能投资公司 140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55 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 141 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56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142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
57 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143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58 中国包装总公司 144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59 中商企业集团公司 145 中国印刷集团公司
60 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 146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61 中国诚通控股公司 147 鲁中冶金矿业集团公司
62 中国华星集团公司 148 长沙矿冶研究院
63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149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
64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150 沈阳化工研究院
65 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 151 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66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 152 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
67 机械科学研究院 153 中国寰岛(集团)公司
68 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 154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69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155 长江口航道建设有限公司
70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 156 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
71 钢铁研究总院 157 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
72 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 158 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
73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159 彩虹集团公司
74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 160 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
75 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 161 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
76 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 162 华侨城集团公司
77 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163 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78 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64 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
79 中国工艺美术(集团)公司 165 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
80 中国盐业总公司 166 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
81 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67 三九企业集团(深圳南方制药厂)
82 中国恒天集团公司 168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
83 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 169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84 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公司
85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86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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