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说的这个小人物叫薄海,年方25岁,鲁地某县某村村民,初中文化,无业。在目前我们这个社会,农村村民或者干脆说农民,无疑处在最底层;又加文化程度不高,没有稳定体面的职业,自然是一个小得不能再小的人物。就是这样一个小人物,前年秋天,“摊上事了”,而且是“摊上大事了”。那是一天的下午,他走进公安局,继而被送进了看守所,从此以后,直到今天再也没有出来过。在此后长达1年10个月的时间里,他经历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和一审法院的审判,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与其他两名被告人薄勇、赵广一起连带赔偿被害人损失130万余元。
当地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现在就摆在我的案头。我们来看判决书查明、认定的事实:
2012年X月X日下午,被告人薄勇等人与徐涛、被害人魏秀存(男,殁年25岁)等人因争抢收购稻草生意发生殴斗。薄勇与徐涛相约次日到某县某镇某饭店“谈判”。次日上午,徐涛纠集魏秀存、陈某、被害人张均富(男,殁年23岁)、刘某等人分乘刘某驾驶的尼桑轿车和租来的另一辆车,薄勇纠集被告人赵广、被告人薄海等人驾乘别克凯越轿车和一辆商务车,分别赶至约定地点。约20分钟后,薄勇与徐涛未谈拢。徐涛出来上车后即被薄勇一方的商务车阻拦。刘某、陈某、张均富、魏秀存上尼桑车逃离时,赵广驾驶别克车与薄勇、薄海追赶,此后两车由东向西在公路上一前一后高速竞驶。期间,别克车曾多次撞击尼桑车,尼桑轿车上遂扔矿泉水瓶和木棍阻止别克车追赶。当两车竞驶至某地1000米处,在超越前方有一顺行货车后,别克轿车撞击尼桑轿车尾部,致使尼桑轿车失控翻入公路北侧水沟内,导致乘坐尼桑轿车的张均富、魏秀存死亡。被告人薄勇、赵广、薄海随即驾乘车辆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均富系溺死。被害人魏秀存系严重颅脑损伤合并严重胸腹部损伤而死亡。当日晚,被告人薄勇、赵广、薄海到公安机关投案。
在法庭审理中,作为被告人的薄海为自己辩护,说自己仅仅是乘坐在别克车内,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薄海的辩护人辩护说,薄海既不是别克车的驾驶员,也没有指使别克车的驾驶员赵广追车、撞车,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建议法庭宣告薄海无罪。
我们继续看判决书判决薄海构成犯罪并处以刑罚的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勇为争抢生意而与徐涛、魏秀存发生殴斗,继而纠集被告人赵广、被告人薄海等多人与徐涛、魏秀存约定时间、地点谈判,在谈判未拢时,即与赵广、薄海驾车追赶撞击对方车辆,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二人死亡、车辆严重受损的后果,其行为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薄勇系组织者、被告人赵广系实施者,两人均系主犯。被告人薄海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可减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薄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仅是车辆乘坐者,未实施犯罪行为,应认定其无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薄海得知被告人薄勇与被害人一方处理所谓‘纠纷’,不仅执意前往,同时邀约被告人赵广,足见其有积极参与的故意。双方未谈拢后,被告人赵广、薄勇随即驾乘别克车追逐、撞击对方车辆,被告人薄海作为乘车者、参与者,对此是明知的,却对追逐、撞击行为不予劝阻,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其放任行为系共同犯罪的组成部分,故应对犯罪结果承担责任。”
读完这段判词,我想,凡是有一些刑法学知识的人,都会不禁长叹一声,什么叫深文周纳啊,什么叫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啊?这就是,这就是深文周纳、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典型一例!如果有谁对这两个成语理解不深的话,就请来研究这个案例吧。
构成共同犯罪,首先需要各被告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份判决书是怎么认定薄海与其他被告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的呢?“被告人薄海得知被告人薄勇与被害人一方处理所谓‘纠纷’,不仅执意前往,同时邀约被告人赵广,足见其有积极参与的故意。”——判决书如是说。即如判决书所说,薄海“执意前往,同时邀约被告人赵广”,仅仅是参与处理“所谓的纠纷”罢了,而这时被告人赵广还没有开车追车、撞车,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还没有发生,薄海积极参与处理“纠纷”的故意,与赵广追车、撞车的故意有什么关系?两者怎么能够联系起来?
构成共同犯罪,还需要有共同的行为。薄海没有开车,也没有帮助或者指使赵广开车,他与赵广没有共同的行为。无法确认薄海与赵广具有共同的行为,判决书便说:“被告人赵广、薄勇随即驾乘别克车追逐、撞击对方车辆,被告人薄海作为乘车者、参与者,对此是明知的,却对追逐、撞击行为不予劝阻,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其放任行为系共同犯罪的组成部分,故应对犯罪结果承担责任。”在车上,薄海是乘车者,但不是“参与者”。他没有参与开车,没有帮助开车,没有指使开车,怎么能说他是参与者?他参与了“纠纷的处理”,但没有参与开车;他也没有法定义务劝阻别人的“追逐、撞击”行为。所谓“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刑法学理论,是指对自己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在这里,追车、撞车不是薄海本人的行为,危害结果也不是他的行为所致,谈得上什么“放任”和间接故意?
回答这些问题并不需要多么高深的理论,刑法学理论书籍上讲得很明白。作出这样的判决,决不是法官的个人认识有误,这是非常明显的歪曲事实、枉法判决。我实在不愿意多说下去了,我想说的只是,审理这起案件的法官都是年轻的、高学历的拥有者,他们具有很高的法学理论水平,但是,他们缺乏一颗主持社会公道、伸张社会正义的良心。当着他们的职业良心不复存在的时候,高深的法学理论和素养便变成了刻意入人之罪的技巧。他们入人之罪的技巧,在刚才引述的判词中不是展现得淋漓尽致吗?
当然,写出这份判决书的法官也可能很委屈地说:我们也没有办法,我们上面还有庭长、院长,庭长、院长还要考虑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院和作为侦查机关的公安局,如果我们判决薄海无罪,那岂不是证明检察院起诉错了、公安局抓人抓错了?那不仅要发生国家赔偿,公安局、检察院的一干办案人员也要受到追究。确实是这样的。这起案件由公诉机关起诉到法院,直到一审法院作出这份判决,已经经过了一年半多的时间,早已超过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之所以不惜违反法律规定的期限,延宕这么长的时间才作出判决,我私下里揣摩,那几位主审案件的法官,还有庭长、院长,一定是为这起案件如何判决伤透了脑筋、费尽了心思,其中也不乏有人在遭受着良心的煎熬。可是,最终他们还是选择了判决薄海有罪。因为,薄海无非是一个小人物,小得不能再小,冤枉了就冤枉了吧,从轻发落,判你五年有期徒刑,也算是“恩典”了;还因为,公检法三机关虽说是法律规定“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但毕竟都是政法系统的一家人,或者说都是吃“官饭”的一家人,怎么可以互相得罪,怎么可以让“自己人”受到处分,哪怕是一个轻轻的“记过”处分呢?至于说国家赔偿嘛,那倒不是大老爷们特别关心的,对被判决无罪的人给予国家赔偿,出钱的是国家,又不是扣发法官的工资;只是不能给自己人以处分,哪怕一个小小的处分都不行,那是要耽误弟兄们“进步”的。所以,再三权衡、再四琢磨,还是委屈薄海你这个小得不能再小的小人物吧。
我非常理解法官、庭长、院长的“难处”,更能够洞察他们的内心世界。在目前这样一个道德决堤、人欲横流的庸人社会里,确实已经无法苛求那些执掌国家公器的人们具有不为五斗米折腰的气节了,大家都有老婆孩子,都要吃饭;再说谋得一个法官、检察官、警官的位子,苦读寒窗之后,还要经过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笔试、面试,过五关斩六将,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侥幸胜出,是多么的不容易啊,有谁肯为了狗屁正义得罪上司、同行而丢了饭碗!至于说古代儒家提倡的“舍生取义、杀身成仁”的旧道德,当代毛泽东和共产党提倡的“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一不怕苦、二不怕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共产主义奋斗终生,永不叛党”的新道德,那就更不用讲了,虽然他们绝大多数都戴着共产党员的红帽子。呜呼!
鲁迅先生曾经是一位进化论者,他说:“我一向是相信进化论的,总以为将来必胜于过去,青年必胜于老人,对于青年,我敬重之不暇,往往给我十刀,我只还他一箭。然而后来我明白我倒是错了。这并非唯物史观的理论或革命文艺的作品蛊惑我的,我在广东,就目睹了同是青年,而分成两大阵营,或则投书告密,或则助官捕人的事实!我的思路因此轰毁,后来便时常用了怀疑的眼光去看青年,不再无条件的敬畏了。(《三闲集·序言》)十多年前,我也曾经幼稚地以为,将来一批受过高等法学教育的年轻大学生、研究生进入中国的政法战线,取代那些半路出家的法官、检察官,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会大大地向前进步,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就指日可待了。十多年来的事实告诉我,我错了,我同样犯了一个类似于鲁迅先生早年相信进化论的错误。受过高等法学教育、拥有大学或者研究生学历的年轻法官、检察官,倘若他们没有主持正义、坚持真理的政治节操,没有人民性的阶级立场,没有起码的职业良心,他们所能够做的充其量也只能是上下其手、出入人罪的刀笔吏般的勾当!而一个人的政治节操、职业良心似乎与年龄、学历没有多大的关系,关乎一个人气节、良心的,是他所受的教育和所处的社会地位。三十多年来,充满着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各级教育,早已培养不出肩担正义、正气凛然的谔谔之士;而人们不同的社会地位,则是阶级划分的一个标准,所谓“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一语,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当一个人通过十几年的苦斗,经过小学、中学、大学甚至研究生教育,又经过司法资格考试、公务员考试,“光荣地”成为掌握着专政工具“刀把子”的官僚集团的一员,而这个集团又是脱离人民甚至是损害人民的时候,这个人不向人民举刀才怪呢。
我要为薄海呼吁,因为他受了冤枉;我又不仅仅是为一个薄海呼吁,因为像薄海这样的小人物很多很多,其中包括我自己。既然是小人物,小得如同蚂蚁,自然就免不了被轻轻碾死的遭际和命运。
然而,我又想,为薄海呼吁,呼吁什么呢?呼吁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吗?很多老百姓都说他们相信法律是公平的、公正的,都寄希望于法律还自己一个公道。这里且不论法律在一般意义上是不是公平、公正的,假如法律本身是公平、公正的,公平、公正的实现,公民权利的保障,首先就有一个谁来掌握和谁来执行的问题。
中国老百姓历来是把自己的命运寄托于包公之类的青天大老爷身上的,包公此人在中国民间家喻户晓,包公戏直到今天都在上演,而且让很多人热泪盈盈就是明证。上个世纪的1961年,北京市副市长、明史专家吴晗先生创作过一部历史剧《海瑞罢官》,塑造了一位刚正不阿、不畏强权、为民请命的包公似的人物——海瑞海青天。海青天奉了皇帝的圣旨到江南打击地主豪强、平反冤假错案,深得民心。一篇《评新编历史剧<海瑞罢官>》却一针见血地指出,这部历史剧不过是塑造了一个假海瑞;在不触动封建制度的情况下,指望海瑞这样的“青天大老爷”来让穷苦百姓“过上好光景”,不过是制造了一个骗人的幻想。
过去的老百姓呼唤包拯、海瑞那样的青天大老爷,今天的百姓呼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两者在本质上有什么区别吗?我想,两者的区别只不过他们呼唤的包拯、海瑞是具体的人物形象,而他们寄于希望的法律是抽象的观念罢了。其实,无论过去老百姓心中的“清官情结”,还是今天孜孜以求的“法律公平、正义”,都不过是他们于万般无奈中的一丝希望,都不过是被压迫生灵的一声沉重叹息!
1958年11月—12月间,毛主席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第二十三章“社会主义国民经济体系的建立”的时候,曾经加过一段批语。他说:“这里讲到苏联劳动者享受的各种权利时,没有讲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实际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就没有保证。”“一切国家机关、一切部队、一切企业、一切文化教育事业掌握在哪一派手里,对于保证人民的权利问题,关系极大。掌握在马克思列宁主义者手里,绝大多数人民的权利就有保证了;掌握在右倾机会主义分子或者右派分子手里,它们就可能变质,人民的权利就不能保证。总之,人民自己必须管理上层建筑,不管理上层建筑是不行的。我们不能够把人民的权利问题,了解为国家只由一部分人管理,人民在这些人的管理下享受劳动、教育、社会保险等等权利。”而现在存在着的国家权力壁垒,阻挡了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途径,劳动一线的工农群众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的比例越来越小,以至于人们戏说人民代表大会变成了“官员代表大会”,就是鲜明的一例;30多年来以“知识化、专业化”为由,逐步演进形成的公务员制度、法官检察官制度这些资产阶级法权制度,则造成了一个庞大的官僚阶级,而这个阶级又在逐步地脱离人民,甚至自觉不自觉地与人民为敌。这恐怕是前面说的这家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薄海遭受冤枉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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