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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据此判断:陈有西是个什么样的人?

雨夹雪 · 2010-01-02 · 来源:
黑律师造假门 收藏( 评论() 字体: / /
对于陈有西应该属于社会主义法律保护的劳动人民、无产阶级领袖呢,还是“必须实行专政”的反社会主义分子呢,请大家自己判断吧。

请据此判断:陈有西是个什么样的人?

    ——陈有西其人其事  

庭审结束后,被告人辩护律师陈有西接受记者采访 记者李靖摄

庭审结束后,被告人辩护律师陈有西接受记者采访

    随着重庆打黑中李庄案开审,一个人也随之扬名全国,此人就是李庄的辩护律师陈有西。对待陈有西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有人说陈有西是“中国的良心”、“无数庭辩律师效仿的职业楷模”,“中国的民主与法制进程没有这样的大知识分子的斗争与牺牲精神是无法进步的”,是当代中国的英雄。也有人说陈有西“黑白不分,把法律视为儿戏”,“在陈有西的眼里,有钱就有公平和正义”,是和广大人民根本对立的。  

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究竟哪一种是正确的,笔者不敢定论。毕竟陈有西大律师是全中国为数不多的懂法律的人之一,在政法系统又关系深厚,如果对笔者扣上一个诽谤的罪名,先弄个“跨省追捕”,再弄一个“躲猫猫”,“纸币开铐、鞋带上吊”之类的可以说是轻而易举。要知道陈有西大律师对“躲猫猫”,“纸币开铐、鞋带上吊”之类的事一直沉默不语,而且陈有西大律师推崇的民主与法制的典范美国,狱警施暴致死事件不断发生。大赦国际2008年报告称,美国监狱和拘留中心普遍使用泰瑟枪对付被监禁者,其中2008年就有69人死于泰瑟枪电击。  

下面笔者仅仅提供一些陈有西大律师的相关资料,供大家自己判断。为了避免侵犯陈有西大律师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笔者尽可能严谨并注明了出处,大家可以自己去核对。如果还是侵犯了陈有西大律师的合法权益,先在这里道歉,希望陈有西大律师见谅。毕竟,现在已经不是人人都懂“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要为人民利益服务,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也高于法律” 的年代了。经过三十年民主与法制的改革,除了赵长青、李庄、陈有西等少数几个人,已经没有人懂法了,尽管赵长青、李庄、陈有西等人认为这还远远不够。  

根据网络介绍:陈有西,男(一说为女,这里采用男性说),浙江省宁海县人,是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执法执纪特邀监督员,浙江省台湾研究会理事,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杭州市政府信访律师顾问团成员。陈有西曾任杭州市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05)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负责人(1995) ,浙江财经学院法律系第一任负责人(1997) ;曾获浙江省杰出法学青年(1995) ,杭州市十佳优秀刑事辩护律师(2004) ,浙江省委授予五年普法先进个人(2006) ,浙江省律师事业突出贡献奖(2007)。陈有西擅长领域有公司法务、资产重组、公司并购、经济案件、仲裁代理,现为国家开发银行浙江分行、杭州湾集团、三花集团、西子集团、多家房地产公司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担任北京振冲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为德国西门子公司、四川五粮夜公司等国内外著名企业进行专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服务。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陈有西还担任了日本国日中贸易协会中国事务常年法律顾问,为日资企业友成控股公司香港上市提供全程法律服务。⑴  

陈有西先生不仅是法学专家,而且多才多艺,在诗词、书法方面多有成就,在史学方面造诣尤深,颇有独到见解。以下简单介绍一下陈有西先生在史学方面的主要观点,主要材料来自陈有西博客⑵和陈有西学术网⑶。  

在古代史方面,陈有西先生非常厌恶古代中国文人的“天地正气”。陈有西先生是浙江省宁海县人,宁海县有一个名臣方孝孺,他为了坚守自己的价值观,同谋位的明成祖朱棣进行直接的激烈的抗争,导致满门十族820多人被诛杀。数百年来,方氏都成了中国文人“天地正气”的楷模。陈有西先生对此颇不以为然,早在十多年前在宁海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一次法制讲座快结束时,就用十来分钟第一次提出了宁海人要对方孝孺的精神遗产进行清理和反思,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今年又在《宁海政协》上发表《宁海名人与精神遗产》,对之进行了进一步的思考。在宁海知识界、政治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编审时文章就险些发不了。后来又转贴了明朝各君主宫女殉葬的史料到宁海新闻网的"文峰论坛"上,冠之以《看看方老先生以命维护的朱家皇朝》,引爆了这个历史旧伤的大讨论。⑷在反对神话方孝孺的同时,陈有西先生还为秦桧打抱不平,提出“关于岳飞之死和南宋之亡,都已经是事实,但对其为何死、为何亡,谁是真凶,谁是义士,则永远有些迷雾有待剥开”,并引用了《从秦桧遗嘱〈遗表〉讲述历史上被误解的秦桧》一文以供参考,该文指出:“议和本身并没什么错。秦桧是爱国的忠义之士,岳飞也是爱国的将领,两个人都爱国的,不过是主战或者主和的差别。岳飞的死是他自己的责任,他不该干涉本来无后的高宗立嗣”。⑸  

在近代史方面,陈有西先生对孙中山颇不以为然,在博客中转发了孙国栋的《从“中华革命党”看孙中山的独裁倾向》,该文指出:“作为推翻帝制、肇始共和的民国‘国父’,孙中山理应是彻底的民主主义者,与专制独裁不共戴天。实不尽然,孙中山的政治思想十分庞杂混乱,其专制独裁观念亦不逊前人”。⑹陈有西先生对李鸿章则推崇备至,指出:“近年有人对李鸿章的评价,慢慢地有了一些历史真相的客观分析,他的卖国之举是为当年这个孱弱的民族在撑持”⑺。另外一个陈有西先生比较推崇的人物是蒋介石。陈有西先生在博客中转发了刘春龙的《还原一个真实的中华民国》,该文指出:“就算最后掌权的蒋介石飞扬跋扈,但他一直尚且口口声声遵守‘总理遗嘱’,以光大总理遗愿为己任,他自己的所作所为,最起码要稍能掩人耳目才对。照这个逻辑推断,加上国民党内未爆发诸如‘文革’、各种全国范围内政治迫害运动的人间惨剧的实例,很多教科书上的说教恐怕很难站得住脚。” 蒋介石时代经济是“曾经的辉煌光芒万丈”,教育是“大学真正独立的时代”,政治上众学者还拒绝“奉旨选举”。⑻除了孙国栋和刘春龙,另外一个陈有西先生比较推崇的学者是萧功秦,在博客中分五次转发了萧功秦先生的《二十世纪中国的六次政治选择》, 笔者曾为批评此文向萧功秦先生道歉(《向萧功秦先生道歉的声明》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17/200909/104930.html),这里就不多说了。  

在共和国史方面,陈有西先生对毛主席时代可谓深恶痛绝。陈有西先生在看了苏铁山同志揭露张志新案真相的《在历史大背景下的张志新案》后的评论是 “(该文)提出张志新案按‘当时的法律程序是合法的’观点。是不能让人接受的。但是,该文批露的一些内幕则非常有历史案例价值。对一个判死刑者,由中级法院院长决定‘割破声带’后上刑场,且不是首例,这是何等的令人毛骨悚然!可以看出我们国家的司法官对人的基本权利的认识和一种基本法律素养是处在怎样的水准。用‘疯狂年代’的托词是无法掩盖这种基本人性的丑恶的”。⑼当然,陈有西先生是不会提张志新平反之后,女儿曾林林进入了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学习,儿子曾彤彤考上了清华大学化学系中间有没有违法之处,更不会提后来曾林林曾彤彤姐弟先后去往美国定居是否和当年张志新案的国际背景有关了。陈有西先生对什么是共和国时代理想的法治也给出了自己的答案:审判四人帮。陈有西先生指出“对这些标本意义的审判,我们能够在现在21世纪的审判中找到很多它当年的影子。回忆者都是以赞赏的口吻叙说这段法制史实的”。也就是说,审判四人帮绝非政治迫害,而是具有“标本意义”的法治典范。⑽  

在世界史方面,陈有西先生对苏联同样可谓深恶痛绝。陈有西先生认为“把苏联的瓦解理解为腐败原因造成的,这是一种政治短视但是,腐败确实是苏联和苏共远离人民被人民抛弃的一个重要原因”,正确苏共灭亡根源应该是“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是苏联制度造成的。不过,陈有西先生没有能很好的解释为什么列宁、斯大林时期苏联共产党同样有“绝对权力”,却“是一个清明、廉洁的政党”,反而是赫鲁晓夫开始改革,相对削弱了“绝对权力”以后苏联共产党才开始变得腐败,以后越改革越腐败。陈有西先生极为推崇英美,在为李庄辩护时还引用英国首相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说的:“臣民的茅草房,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原文是:“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小屋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屋子可能很破旧,屋顶可能摇摇欲坠;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但是国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也不敢跨过这间破房子的门槛”。)⑾不过我不知道陈有西先生是否清楚威廉•皮特这句话的背景。当时英国圈地运动达到了高潮,大批农民的土地被圈占。如果按照英国的传统习惯,这些农民世代耕种这些土地,是不能被轻易驱赶的。但是按照资产阶级革命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这些土地是贵族的私有财产,驱赶农民天经地义。“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实质是打着财产权对穷苦人是重要和神圣的旗号为掠夺人民的圈地运动辩护。如果按照“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原则,上海海事大学应该像英国贵族在圈地运动中常做的一样,放一把火把杨元元母女烧死:宿舍是学校的财产,杨元元母亲进了就是侵犯学校的财产,死了活该。这才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真正含义。不知陈有西先生是不是也是这么主张的。  

当然,陈有西先生最擅长的还是法律方面。据陈有西先生自己说:“我是中国最早提出要‘打黑’的法律学者之一”。“1996年8月第4期《公安学刊》上我的论文《论黑社会犯罪的存在基础及防治策略》,明确提出了黑社会犯罪的概念和七大特征:黑社会犯罪是指有组织、有明确目的、有较定型的犯罪手段的性质恶劣的集团型犯罪。其犯罪特征是:(一)反社会性。它反社会不是以公开的颠覆政府、谋求公开的统治权力为目的,而是为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一定行业内获得实际操纵权力。这一点使之有别于以颠覆政府夺取政权为目的的反革命犯罪(现注:当时该罪名尚在,1997《刑法》取消反革命罪)。(二)经济目的性。这种犯罪首先追求的是小团体的经济利益,有时也会发展到对一定地域的实际统治权,但获得这一权力的目的仍是为了获得利益范围。一旦这个组织不再限于经济目的转而追求政治权力,那么其性质就转化为反革命集团犯罪了。(三)组织性。这种犯罪都有一定的组织,有的还有严密的等级和严格的行会性质的制度。(四)隐蔽性。黑社会犯罪不同于公开的流氓团伙犯罪,其高层主谋一般隐藏很深,甚至完全以正面形象在社会上出现,其绝大多数活动都是经过巧妙伪装隐蔽进行的。(五)稳定性。黑社会犯罪之所以能以“社会”称之,是因为这种犯罪组织的核心成员一般都非常稳定,长期形成一种利益集团,三五年十数年不变。(六)控制性。这种犯罪一般特别强调其控制功能,各个方面都能“摆平”,不但对其内部成员如此,还特别重视权力交换,从司法机关和政府机关中找代理人和合伙人。(七)智能加暴力性。以暴力震慑作为后盾是黑社会犯罪的一大特征。特别在其形成初期,为了“抢山头”形成割据势力,暴力特征尤其明显。同时,这种犯罪又都是智力因素很强的犯罪,一般不经深思熟虑不轻易动手。一旦形成稳定的势力,其犯罪的智力成分会逐步上升,暴力因素会逐步减少。从这七个基本特征出发,我们可以轻易地鉴别这种特殊类型犯罪同其他各种犯罪如反革命集团、一般流氓团伙、反动会道门势力、农村宗族械斗等的不同,从而准确定性处罚。”  

不过我觉得很奇怪,陈有西先生提出的黑社会犯罪的概念和七大特征堪称是世界上最严格的,如果按照陈有西先生提出的黑社会犯罪的概念和七大特征,中国乃至世界上恐怕就几乎不存在黑社会了。例如日本,黑社会在法律上都是合法的,山口组等黑社会成员都随身携带名片,公开程度令人叹为观止,岂不是不符合陈有西先生黑社会犯罪七大特征中的隐蔽性。按照这么严格的限定,岂不是名为打黑,实为纵黑;会出现打黑越打越黑、黑社会泛滥、基层政权黑社会化的情况?此外,陈有西先生强调要“鉴别这种特殊类型犯罪同其他各种犯罪如反革命集团、一般流氓团伙、反动会道门势力、农村宗族械斗等的不同”也很令我不解,莫非陈有西先生担心打黑误伤了反革命集团、一般流氓团伙、反动会道门势力?  

在各种法律中,陈有西先生最擅长的领域是经济法律,包括有公司法务、资产重组、公司并购、经济案件、仲裁代理。陈有西先生最得意的经典案例是安徽沙河酒业亿元税案无罪辩护案。安徽沙河酒业亿元税案是中国私有化进程中的经典案例:安徽沙河王酒厂原本是一家国有企业,先租赁给浙商嘉德莱集团经营,随后政府将酒厂资产以7200万元拍卖给经营者嘉德莱集团。但是嘉德莱集团经营期间不仅沙河王酒厂状况毫无好转,还偷税达数千万元,被迫进入破产程序。随后,嘉德莱集团将厂房设备等拍卖所得财产4200余万投入自己在界首注册的“沙河酒业有限公司”。2008年3月20日,界首市法院裁定酒厂破产终结,未清偿债务不再清偿。2008年7月8日 界首市公安局立案决定抓人。陈有西大律师指出:尽管沙河王酒厂和沙河酒业有限公司都是嘉德莱集团经营的,沙河酒业有限公司的资产也完全来自沙河王酒厂厂房设备等拍卖所得,但是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人主体。既然沙河王酒厂已经破产终结,偷的税也和未清偿债务一样随之终结,要补也应以政府拍卖所得7200万去补。⑿在安徽沙河酒业亿元税案无罪辩护案中,陈有西大律师还创造控方证据反被辩方用于无罪辩护的法律奇迹。⒀  

不过,陈有西先生也不是事事都死板的恪守法律的教条。陈有西先生称温州市委书记,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书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袁芳烈为“老领导”,完全不像一个法律人的口吻。⒁袁芳烈是八十年代改革的名人之一,有点像今天的昆明市委书记仇和。其主政温州时开创“温州模式”大力发展私营经济,明显违背了当时的宪法,当然这在陈有西先生的眼中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当时温州假冒伪劣产品很多,不过不知道有没有今天昆明一样的“躲猫猫”,“纸币开铐、鞋带上吊”之类的事。不过就是有也没有什么大不了,违背宪法都无所谓,何况是刑法?君不见赵长青、李庄、陈有西等法律界人士一直对重庆打黑说三道四,却没有一个追究改革的名人昆明市委书记仇和对“躲猫猫”,“小学女生卖淫”,“强制拆迁”,“纸币开铐、鞋带上吊”等等是否应该负责。  

说了这么多,想必大家对陈有西其人及其为什么一直对重庆打黑说三道四,并积极为李庄辩护的行为有个初步了解了。列宁同志曾指出: “无产阶级专政同其他阶级专政(中世纪的地主专政,一切文明的资本主义国家中的资产阶级专政)根本不同的地方在于,地主资产阶级的专政是用暴力镇压大多数人即劳动人民的反抗。相反地,无产阶级专政是用暴力镇压剥削者的反抗,镇压极少数人即地主资本家的反抗。” “这个专政必须采取严酷无情和迅速坚决的暴力手段来镇压剥削者即资本家、地主及其走狗的反抗。谁不了解这一点,谁就不是革命者,就应该取消他的无产阶级领袖或顾问的资格。”邓小平同志也曾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有反革命分子,有敌特分子,有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新剥削分子,并且这种现象在长时期内不可能完全消灭”, “对于这一切反社会主义的分子仍然必须实行专政。不对他们专政,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民主。”对于黑社会老大、李庄乃至陈有西们究竟应该属于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保护的劳动人民、无产阶级领袖或顾问呢,还是“必须实行专政”的反社会主义的分子呢。就请大家自己判断吧。  

(最后再说一遍,笔者主要资料均是引自陈有西博客和陈有西学术网,尽可能严谨并注明了出处,大家可以自己去核对。如果还是侵犯了陈有西大律师的合法权益,再度在这里道歉,希望陈有西大律师见谅。希望陈有西先生不要利用自己是全中国仅有的几个懂法律的人之一,在政法系统又关系深厚,对笔者先弄个“跨省追捕”,再弄一个“躲猫猫”,“纸币开铐、鞋带上吊”之类的事啊。)  

注释:  

⑴网络114  

http://ren.net114.com/isz18e.html  

不过该网两次提到陈有西大律师的性别,第一次为女,第二次为男。笔者根据 和陈有西先生的博客对照,认为男性说较可信。如果笔者判断错了,望陈有西大律师见谅。  

⑵陈有西博客http://chenyouxivip.blog.sohu.com/  

⑶陈有西学术网http://www.winlawfirm.com.cn/newLawyerSite/index.aspx?user=10420  

⑷《关于方孝孺悲剧的论战》http://www.winlawfirm.com.cn/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ID=19b4ee1b-f3b1-4321-adee-9cd601559b30&user=10420  

⑸《关于秦桧、周三畏和岳飞之死http://www.winlawfirm.com.cn/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ID=a7141105-9ab2-4fa5-8cb5-9c220171dd46&user=10420  

⑹《从“中华革命党”看孙中山的独裁倾向》http://www.winlawfirm.com.cn/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ID=a7141105-9ab2-4fa5-8cb5-9c220171dd46&user=10420  

⑺《关于秦桧、周三畏和岳飞之死http://www.winlawfirm.com.cn/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ID=a7141105-9ab2-4fa5-8cb5-9c220171dd46&user=10420  

⑻《还原一个真实的中华民国http://chenyouxivip.blog.sohu.com/140454197.html  

⑼《历史钩沉:张志新案的另一种说法》http://www.winlawfirm.com.cn/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ID=1d7c4a80-7932-4c87-b423-9c7c014e6018&user=10420  

⑽《法庭上一言不发的张春桥》http://chenyouxivip.blog.sohu.com/140651234.html  

⑾《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http://chenyouxivip.blog.sohu.com/140979113.html  

⑿《安徽沙河酒业公司1.4亿元税案无罪辩护案http://www.winlawfirm.com.cn/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ID=8bb1fa20-792c-44b5-ba6e-9cc7009590bc&user=10420  

⒀《沙河酒业亿元税案:控方证据反被辩方用于无罪辩护》http://www.ahradio.com.cn/news/system/2009/11/11/000358063.shtml  

⒁《沉痛悼念老领导袁芳烈书记》  

http://chenyouxivip.blog.sohu.com/140702200.html 

附文:《为黑律师声辩背后是极右派推动改旗易帜的阴谋》

北京律师李庄因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于12月13日被重庆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结果仿佛捅了马蜂窝,央视、北京律协、“20余律师”乃至众多网站杂志纷纷粉墨登场,证据不足呀、李庄冤枉呀、程序不合法呀、异地审理呀等等新闻和文章甚嚣尘上。  

为什么这么多人为黑律师李庄声辩呢?是因为李庄的个人背景吗?显然不是,李庄的能量再大也不可能牵出这么多人。是因为兔死狐悲自己也不干净吗?应该也不完全是,毕竟即使自己也不干净,现在也没有暴露。为李庄声辩反而更容易暴露自己。  

其实,看一看当前中国的形势就明白了:经过30年的实践,经济上资本主义私有制已经占了明显优势,国有企业也很大程度上采取了资本主义经营方式,国企高管拿着巨额高薪,可以说是“基本胜利”。(当然还没有完全胜利,因此李荣融不久前表示,未来民企肯定会收购兼并国企。争取明年将国企整合到100家以内。“当然这需要有一个过程,我们也想尽快实现。”)不过,目前的斗争焦点已经转到了政治方面,即是否对党、政府、军队进行“根本改造”,“杀左族毛”,来实现改革的“攻坚”。从08宪章、老同志谈话、秦晖对苏东剧变的热情歌颂,到最近周瑞金《中国权贵资本主义的危险越来越大》号召“当前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无论是复兴社会主义还是彻底把中国变成殖民地资本主义,关键都取决于政治路线。薄熙来同志打黑尤其是李庄落马触动了那些谋求“杀左族毛”,对党、政府、军队进行“根本改造”的极右派的神经,妨碍了他们“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即改旗易帜的宏伟规划。故而这些人一拥而上,为李庄声辩,对打黑口诛笔伐。  

有人问了:打黑尤其是李庄落马怎么妨碍了极右派改旗易帜了?难道那些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就是为建立一个黑恶势力当家作主的政治体制?这话也对也不全对。准确的说法是他们希望建立一个黑社会发挥重要作用的“正常”国家。  

众所周知,极右派“政治体制改革”的蓝本是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国家。而资本主义民主政治本质上是一种金权政治,或者说是权钱交易。大体上呈“我资助你选举,你上台照顾我,下台我再给你一些股票或公司的职务补偿”三部曲,即金钱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但是仅仅依靠金权政治,玩得太多了也会受到老百姓唾弃,有钱也未必能卖到选票。为避免发生选举“共产主义疯子”上台之类的意外,黑社会发挥重要作用就很有必要了。通过黑社会的监督,在选举中实行“资本家买票,黑社会催票,政客得票”的三部曲,便可以有效避免发生选举“共产主义疯子”上台之类的意外。因此,资本主义民主国家也是黑社会比较猖獗的国家。  

例如,最民主的美国,也是黑社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据统计,美国2004年的黑帮数量有2.5万个左右,成员更是超过了75万人,相比之下,2002年的数字为 73.15万。几乎每位美国总统都被爆出涉黑丑闻。美国总统肯尼迪遇刺身亡,虽成千古迷案,但一直有猜测他违逆胜选前与黑社会的承诺有关。西欧也是如此。色情业、赌博业、吸毒都是黑社会主要的谋生手段,而在西欧竟有合法化之趋势。亚洲的资本主义民主国家日本,居然黑社会在法律上都是合法的。黑社会都随身携带名片,公开程度令人叹为观止。臭名昭著的山口组,竟然拥有39000多名成员,占日本帮会成员总数的近一半。第三世界的民主国家,也是黑社会猖獗的国家。像“东方民主橱窗”菲律宾,南部棉兰老岛自治区内的马京达瑙省11月23日发生凶残屠杀事件,有57人被残酷虐杀,受害者当中,包括一名女记者在内至少有5名女性遭到性侵害,甚至有女性被害者是在丈夫面前受辱。这一事件曝光后人们才知道,原来多年来这个“东方民主橱窗”的选举一直是靠黑社会维持的。苏联“民主化”前几乎没有黑社会活动,“民主化”后的俄罗斯成为黑社会活动最猖獗的国家之一。台湾也是如此,民主化后黑社会不但没有收敛,反而迅速壮大,更为严重的是,可以控制甚至自立一方。  

当然,资本主义民主国家也打黑,但是由于需要黑社会发挥监督选举,防止发生选举“共产主义疯子”上台等作用,打黑不可能很彻底,甚至有越打越黑的趋势。像著名的意大利“净手运动”就很能说明问题。意大利“净手运动”是资本主义民主国家著名的打黑反腐运动,其主要涉案人之一是政商两界巨头贝卢斯科尼。经过数年的调查,贝卢斯科尼因Mesuda收购案被判入狱16个月。由于意大利法律规定,案件的司法程序不能超过3年,贝卢斯科尼后来被赦免。然而半年后,贝卢斯科尼因收买税收官员而被判入狱33个月。一周后,因向流亡突尼斯的克拉克西的海外账户汇款1200万美元,贝卢斯科尼又被增判入狱28个月,并被处以560万美元的罚款。可是,1998年11月,众议院突然否决了关于组建“净手运动”调查委员会的提议。在582个被宣判有罪的人中,仅有不到10人最终入狱。主要涉案人之一贝卢斯科尼地位反而增强了,在2001年和2008年两度出任总理。据一些媒体报道,黑手党曾承诺协助贝卢斯科尼领导的自由人民党获得5万张“欺诈选票”,即在海外选票上作假。贝卢斯科尼也很感激黑手党的支持,曾公开宣称黑手党成员是英雄。最终,意大利人民只有用冒险痛打贝卢斯科尼来表达不满。  

极右派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立一个黑社会发挥重要作用的“正常”国家的努力已经很久了。突出表现之一是刑法第294条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规定。刑法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黑社会问题的权威研究者、最高人民检察院《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适用及立法问题研究》课题组组长、黎强的辩护律师、法学泰斗赵长青一手炮制的。它有两个突出特点。一个是处罚比较轻:“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罚”。一个是认定比较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显然,依照法学泰斗赵长青的一手炮制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规定,打黑是不可能很彻底的,名为打黑,实为纵黑。正是在刑法第294条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规定的庇护下,近十几年来出现了打黑越打越黑、黑社会泛滥、基层政权黑社会化等现象,和资本主义民主国家越来越像,从而为极右派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创造了良好的基础。  

当然,这还远远不能让极右派满意,他们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另一个重要突破口是鼓吹反人民的法治。一方面宣传“法比天大”。众所周知,经过30年的实践努力,今天的中国除了宪法等寥寥无几的法律还有一些保护人民的条款,许多法律都是维护资本家、官僚、学阀的利益的,如嫖宿幼女罪等奇特的规定数不胜数。“法比天大”便使这些维护资本家、官僚、学阀的利益的法律变成了神圣不可侵犯的金科玉律。(当然“法比天大”的法是不包括宪法等法律保护人民的条款的,君不见多少法学专家呼吁赦免资本家的原罪。)一方面继续推动“法治化改革”。法学泰斗赵长青描绘了理想的法治蓝图:“法庭上,公诉方、律师和法官是一个最好的三方制衡,法官居中判决,检察官、律师两厢平等对抗,这样的等边三角关系,是生产公正的最稳固机制,而公正是司法的灵魂。”也就是说,这种法治是没有“不懂法”的广大人民的立足之地的,而中国教育协会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干事、重庆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刑法学专业委员会会长、重庆市计算安全学会副理事长、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委员会咨询委员、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西南师范大学兼职教授赵长青这种法学泰斗则可以如鱼得水。任何一个人都不难看出这种“等边三角”理论的荒谬:如果法律面前能够实现人人平等,那么不需要律师法官也能公正判决。如果法律面前不能实现人人平等而需要律师,那么显然有钱人能请到更好的律师,这样会进一步加剧法律面前的不平等。当排斥了毛泽东思想,公诉方、律师、法官追求个人利益而不是坚持正义、为人民服务时,这个等边三角就是相互勾结为资本家服务的黑三角。这种没有广大人民立足之地的“等边三角”理论实质是进一步推动法治的资产阶级化、反人民化。  

顺便说一句,极右派推崇的资本主义民主国家也从来不是“法比天大”的。其法律仅仅对劳动人民极为严苛。如一个美国人一般要填写一打以上纳税表格,多纳了税,无人过问,一旦被查出少纳了税,轻则罚款,重则入狱。再如 “9.11”事件发生后第45天,美国国会几乎没经过什么辩论就通过了《PATRIOT Act》(“爱国法”,也有人称其为“美国反恐法”)。根据法案,美国严格限制个人和组织的言论、出版、结社和其他权利,而这些权利都是美国宪法规定的。垄断资产阶级犯了法则处罚很轻微甚至不处罚。像法国巴黎法院 2000年12月21日 以“非法出售军火”和“滥施政治影响力”的罪名对小密特朗实行了临时性拘捕。到了 2001年1月2日 ,巴黎上诉法院决定允许小密特朗保释出狱。随后此事就不了了之。美国破产的安然、诈骗五百多亿美元的马多夫、引发全球经济危机的“两房”等恶劣行为竟没有一名官员为此被追究责任。索罗斯们的对冲基金靠操纵、狙击股市、汇市、期市更成为MBA课堂上的经典案例。  

胡锦涛同志十分关注的、薄熙来同志领导的重庆“打黑除恶”,到目前为止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一致支持,包括极右派也没有出来反对。为什么呢?因为这一阶段“打黑除恶”刚刚开始,大家看得还不是很清楚。极右派认为这次“打黑除恶”和意大利“净手运动”,文强领导2001年和2006年两次“打黑除恶”没有本质区别,不会跳出越打越黑的怪圈,也不会影响他们利用黑社会“杀左族毛”,改旗易帜的宏伟规划。第二个阶段是部分极右派出来为黑社会辩护:“打黑除恶”不能搞运动,打黑会影响经济发展……法学泰斗赵长青、百佳律师第二名李庄等更是纷纷为黑社会当律师辩护。究其原因,无非是薄熙来同志“打黑除恶”充分发动了群众,打黑比较彻底。如果重庆式“打黑除恶”公开推广到全国,把黑社会彻底扫清。极右派梦想建立的“资本家买票,黑社会催票,政客得票”的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就会受到影响。第三个阶段是李庄落马开始的极右派疯狂大反扑。仿佛捅了马蜂窝似的,央视、北京律协、“20余律师”乃至众多网站杂志纷纷粉墨登场,证据不足呀、李庄冤枉呀、程序不合法呀、异地审理呀等等新闻和文章甚嚣尘上。这些新闻和文章主要观点简单说就是重庆“打黑除恶”不符合“程序正义”,有违法之嫌。这是因为如果依照这种趋势发展下去,不仅极右派希望建立一个黑社会发挥重要作用的“正常”国家的目标要受影响,而且他们长期鼓吹的资产阶级化、反人民化的“法治”也有穿帮的危险。如果真的发生这种情况,他们还怎么改旗易帜,“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呢?  

其实,极右派质疑的重庆“打黑除恶”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程序正义”根本就是一个伪问题。在真正的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的利益是高于一切的,也高于不利于劳动人民利益实现的法律。列宁同志指出:“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 “无产阶级专政同其他阶级专政(中世纪的地主专政,一切文明的资本主义国家中的资产阶级专政)根本不同的地方在于,地主资产阶级的专政是用暴力镇压大多数人即劳动人民的反抗。相反地,无产阶级专政是用暴力镇压剥削者的反抗,镇压极少数人即地主资本家的反抗。” “这个专政必须采取严酷无情和迅速坚决的暴力手段来镇压剥削者即资本家、地主及其走狗的反抗。谁不了解这一点,谁就不是革命者,就应该取消他的无产阶级领袖或顾问的资格。”甚至极右派也承认,“重庆反黑,搞得风生水起,民众兴奋莫名,贪官胆战不已”。也就是说,重庆“打黑除恶”是符合人民利益的,结果是正义的。如果符合人民利益的事情违法,那么就说明法律本身不合理;如果“程序正义”妨碍了结果正义,那么就说明这种“程序正义”不过是伪正义。  

最后说一句:极右派的疯狂大反扑恰恰从反面说明了重庆“打黑除恶”的成绩,薄熙来同志领导的重庆“打黑除恶”必将在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和广大人民支持下战胜极右派的疯狂大反扑,取得更加辉煌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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