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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的“辩魂”—评陈有西对乌有、重庆和网民的反击

pioneer · 2010-01-02 · 来源:
黑律师造假门 收藏( 评论() 字体: / /

陈有西的“辩魂”  

——评陈有西对乌有、中青、重庆和网民的反击  

  

鲁迅先生说:“凡要排斥异己的时候,常给对手起一个诨名,——或谓之‘绰号’。这也是明清以来讼师的老手段;假如要控告张三李四,倘只说姓名,本很平常,现在却道‘六臂太岁张三’,‘白额虎李四’,则先不问事迹,县官只见绰号,就觉得他们是恶棍了。”  

今日“讼师”陈有西,除了原样继承其明清师祖们的“绝活”外,实在没有半点进步——“一直有人试图努力把《》的文章链接到我的学术网上,过去一看,原来还有这样的出土文物。让我震惊的是居然还是个‘80后奇女子’……”  

陈有西为了贬低论敌,给对方送了一个“出土文物”的诨名,意图在读者脑海中强行塞进一个不足言法的“封建余孽”形象。只是结果未能收陈有西所望之奇效。一枝清荷出生于“拨乱反正”后的80年代,接受的可是右派们狂轰乱炸的西方意识形态“洗脑”教育,何来“文物”之说?如果说社会主义观是“出土文物”,那么“出土”于北洋政府时期的陈有西们的资本主义观,岂不是更古?  

陈有西把不利于自己的批评,一概谓之“奇文”,把称作“奇女子”;用谩骂的方式评价论敌——“还有一篇‘数学’的文章,转此实在有污版面”;在攻击记者郑琳、庄庆鸿的《中青报奇文批判》文中,竟然用了五六个“无知”外加一堆“哗众取宠”、“以偏概全”、“恶意贬损”、“妄加评论”、“偏见”、“连中学生都不如”之类的贬义词;并斥责敢于摸律师屁股的中青报“堕落’,扬言“中国青年报如果是一份有责任感的报纸,应当郑重向全国律师界公开道歉。”——一副自高自大、自以为是的“精英”嘴脸,暴露无遗。向他们道歉就是“有责任感”,不向他们道歉就“没有责任感”。在为李庄案辩护时以“运动员不能同时做裁判员”的理由申请3位审判员、3位公诉人和2位法院书记员集体回避的陈有西们,批评中青报时却又扮演着“运动员兼裁判员”的双重角色。  

陈有西这样指责中青报记者——  

“这位记者不明白,他这样单方报道时,李庄和龚刚模都关在里面,丧失了正常的话语权,不象法庭上可以澄清、质证和辩驳。这种报道是‘专政报道’的常用手法,是违背基本的新闻公允原则的。被告口供,特别是检举立功材料,是侦查机密,侦查人员无权在开庭前透露,连律师都无权透露,记者怎么可以这样泄露报道?谁知道龚是不是这样说、有没有说过、是什么样的情况下说、其动机又是什么?”  

何其义正辞严。何其原则法制。可陈有西们在李庄案尚未宣判之前却“这样单方报道”、“专政报道”了:  

——“初步可以判定李庄无罪。”  

——“依法必然无罪,依权必然定掉。”  

——“李庄是祭品,李庄是符号。但是,李庄们在未来中国必胜。”  

——“如果这样依法执业的律师可以送上法庭判掉,那么中国刑事辩护将进一步倒退。”  

——“李庄由于他办案的认真、负责、敢于直面公权力,敢于在律师普遍不敢真辩的环境里,直接挑战和指出侦查机关的违法现象,努力寻找证据证明这样违法现象,不幸成了这种观念碰撞中的一个牺牲品。”  

……  

李庄是“依法执业”,是强权、专政的“祭品”。判李庄有罪,中国刑事辩护将进一步倒退;判李庄无罪,中国法治文明将进一步前进。原来,陈有西们的法制精神和原则不是“以法律为准绳”,不是“以事实为依据”,而是顺律师者进步,逆律师者倒退——“今天这个案件,影响的不只是一个李庄。是中国律师基本权利的一个缩影。英国首相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说:‘臣民的茅草房,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我今天也套用一下“中国律师的辩护领地,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陈有西如是说。  

大资本家打劫了穷人的一切,却对穷人的最后一条裤衩的“神圣”物权假腥腥地坚决捍卫,“圈地”之初昨不说句人话呀?传为美谈的还有美国人居住的垃圾箱警察也不能随意搜察;美国开发商在为一钉子户老太的90几平米的房子开出了几倍于市价的补偿而她仍然不肯搬的情况下,最后三面围着她的小房子建起凹字形的五层商业大楼等。如果那位钉子户老太因此向开发商索取“遮光补偿”和“出行不便补偿”,或索要三面围着开发商的五层商业大楼建一个凹字形的棚屋的权力,恐怕连陈有西们也要说“得寸进尺”、“登鼻子上脸”了。  

对于这种剥夺了别人最必需的东西,却用一些虚情假意的花言巧语、眼含热泪和小恩小惠做秀的人,《马夫与马》的寓言揭示得再清楚不过了:有个马夫,他偷偷地把喂马的大麦卖掉了,但仍每天给马擦洗,用梳子梳理马毛。马对马夫说道:“如果你真心想要我长得美,就不要再卖掉喂我的大麦了。”   

我当然不是说中国就好,而且认为唐福珍之类的事件更加恶劣。这是我们还处于西方的“圈地”阶段“补课”的缘故。我相信,当中国开发商补完了资本主义的初期掠夺后,对穷人居住的茅草房、垃圾箱、桥下地铺的“神圣”物权,也会誓死捍卫的——“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陈有西这样谴责举报李庄的龚刚模——  

“他因为自己认真负责的执业行为,被自己的保护对象举报,而他被举报的所有的所谓“犯罪行为”,则全是为了查明他的案情,为了他不被判死刑,保护这个举报人的应有权益。这是一个现代版的《农夫与蛇》……”  

赵秉志教授也指出,“就像要求律师揭发被告人一样,辩护人若由于被告人的揭发而定罪的话,将对律师行业产生非常不好的影响……”  

阮齐林教授也赞成这一观点,他说,“本案是由被告人龚刚模举报并作证的,这跟律师揭发自己的委托人相同,将会对律师的根本制度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律师与委托人之间职业上的相互信赖是应该有的。”  

好一个“律师与被告人之间职业上的信赖关系”。律师与被告人本来就是雇主与雇工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何来“信赖”?  

龚刚模说:“见到律师本来我心情很激动,就想谈谈我的情况,问问怎么样。可他不跟我谈,还让我签了一些白条,或者一些委托书。我看都没看,他就叫我‘快点签、快点签’。我事后很担心,如果他拿这个去勒索我的家人、我的朋友怎么办。”“我越来越感觉到,按他说的这么做,我的罪不但不会减轻,反而会加重。我怕会暴露马脚。”“对重庆打黑,我说心里话,是很支持的。但我也在其中,卷入了黑恶势力当中。我想告诫后人,告诫犯罪的人,要认罪服法,走好自己的人生。”  

“黑社会”遭到了“黑律师”的“黑吃黑”,本能地保护自己,何谓之“农夫与蛇”?陈有西们口口声声、冠冕堂皇地宣称律师是维护司法公正的一支队伍,面对龚刚模依法举报李庄的行为,却一致指责、谩骂。原来,“黑律师”的法律观念竟不如一个“黑社会”。  

贺卫方教授提出,“不应将律师定义为正义的守护者,而应该认识到,律师的职责就是为当事人的利益服务。”  

这就证实了我之前的“私有制下,律师只能为金钱而不会为正义辩护”的观点。而在陈有西博客转载的一篇博文里引用了一则关于律师界的短信,称律师“拉拢公关经常破费”、“五毒俱全就差报废”、“稍不留神就得犯罪”……。如果说是大多数律师的真实写照,郑重转载它的陈有西应该不会反对。  

可笑的是,陈有西、李庄们还在拼命的往脸上涂脂抹粉,把自己打扮成一个文明、正义的“高大全”:  

——“让中国走出苦难。”  

——“他们在很多敏感案件中,挺身而出,坚持法制,勉力推进中国司法进步。”  

——身穿囚服的李庄面对媒体表态:“我愿意用我的自由换取中国法治建设进步的一小步。”  

……  

陈有西叫板重庆公检法——“秀才碰到兵,有理讲不清”、“违法当自然,合法被刁难,结果违法的可以抓合法的”、“一个国家的法治大厦,离不开李庄这样公权机关讨厌的律师。是他们帮助法庭把住了质量关”、“中国刑事法庭上,敢于负责进行真辩的好律师已经不多了。大律师、名律师都已经远离。如果真要把这样一个好律师判掉,将来谁会到刑事法庭上来真辩?”、“漂漂亮亮走过场,扎扎实实办错案。如果法庭不能保持独立和理性,听从于某些法外力量的操控,真把李庄判了,那留给历史的,会是一个难以抹去的法治伤疤”;还大打感情牌——“同为法律人,相煎何太急”……  

对此,借用网友的一段评论:“好像律师是什么特殊人物似的,犯罪就是犯罪,犯法就是犯法,好像,律师比别人多什么,律师犯罪就是维护社会法制,真让人莫名其妙,任何人犯罪强调自己的职业都是滑稽可笑的,李庄案明明是藏黑敛财凭什么不让以黑社会犯罪对待,搞什么特殊化,律师怎么了,该是坏人难不成贴个律师标签就变成好人了?”  

面对走资派30年来对《宪法》的恣意践踏,2006年荣获“优秀共产党员”称号的陈有西,不抗争;面对资本家对《新劳动法》的粗暴阻遏,陈有西不抗争;面对新阶层对《婚姻法》的轻贱蔑视,陈有西不抗争。重庆抓了一个黑律师,陈有西就感慨莫名,奋起抗争了——“这是对刚修订的《律师法》的一记响亮耳光!”,这可真是物伤其类,兔死狐悲,其真实的意图恐怕是担忧律师的“潜规则”被曝光后挣“黑钱”会有风险罢?  

面对网民对律师群体汹涌而来的声讨,陈有西们愤愤然:“谁说中国普法成果巨大?”“我们是在一块怎样的土地上播种现代文明和法治思想。真是任重道远哪。”“有什么样的国家,就有什么样的民众,有什么样的民众,就有什么样的法治。”“与知识群体对运动式打黑的批评相对应的是民众对于程序正义的不屑和对“青天”的渴望。”“这样的景象不能单纯地归咎于愤青和网民的无知,这其实正是多年来公民教育被有意无意束之高阁的成果。”……  

右派们大可不必如此自卑。  

他们三十年来对西方民主、法制的宣传成果显著,一提腐败,上至官员、学者、大学生,下贩夫走卒、没文化的大老粗,都是一副很在行的样子——“法治不健全”,“人治”、“一党专制”、“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儿”、“看人家美国两党制、三权分立”……  

俺们都相信过右派精英的宣传,可为什么现在不信了呢?  

请精英们不要指责我们的“无知”或“愚昧”吧。责任可全在是精英大人们自己身上,是他们用实际行动打了自己涂满了蜂蜜的嘴巴、教育了群众。活剥一句讽刺“伪道学”的俗语——“满嘴仁义道德,一肚子男盗女娼”,精英就是“满嘴民主法制,一肚子捞钱分脏”。再有,他们满嘴的国家人民,民主人权,倒也着实令我等愚民感动过。可他们却又开了一个“开门迎美国兵”、“再做三百年殖民地”的药方,把我们雷倒了。这回,他们就是拿出美国枪弹里都预装了身份识别软件系统——精确打击中共的证据,我们也实在不敢相信了。如果美国兵打进来,精确制导的决不是“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的权贵,决不是以荣获“优秀共产党员”称号的党内资产阶级的陈有西为代表的占总人口5%的亲美精英——“他们生活宽裕,意识形态接近西方,比较有独立的想法,个人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是实行代议制政治的中坚力量”(茅于轼),而是我们这些反对购买美债和向美出口廉价资源和商品的占总人口95%的普通百姓——“那是一个非常有破坏力的思想,是和谐社会的主要对立面”(茅于轼)。届时,精英、权贵们都登上“诺亚方舟”跑到海外,静待美军推翻中共后回来组阁;买不起船票的普通百姓就“乱离人不及太平犬”了。  

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认为“与司法独立相比,司法民主更加值得关注。”在他看来,改变中国司法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打金钱的现状,只能是从制度上保障民众的参与,司法活动最终要过渡到让普通公民决定案件的基本性质。让民众参与司法,一方面监督司法是否正义,另一方面避免司法结果与现实情理冲撞。  

对于这种说法,言必称民主、人权的主流精英们是坚决反对的。陈有西博客转载了蒋志如的一篇文章——《律师职业是一个精英的职业》,就代表了主流法律精英的观点。文章说——  

“美国律师产出从制度上说,与中国的相比较还有进一步的精英化程序,使得更少的人进入了这一行业。”“通过这种方式的精英化,在经过律师资格考试后,就可以进入这一行业了!这是一个以一定的程序、规则——如果将学生比喻为竞争选手的话,就是——不断淘汰‘选手’的一系列过程。”  

“中国虽然在强调一种律师的职业准入情况,即通过司法考试的方式进入,其他条件只有一个,即有本科学历就可以参加司法考试,也就是说可以没有法律教育,只要能够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取得律师资格,并执业。简单地说,中国律师的市场准入都没有达到真正精英化程度,还不要说中国律师内部还需要严密分化,从而形成一种内部的精英化过程。因此,中国律师的职业化、精英化过程还任重道远!”  

就是说中国把律师的准入资格限制在本科学历,距离律师“精英化”的目标还任重道远。至于普通愚民,就更无资格侈谈法律了。而且“这是一笔长期的、而且昂贵的投资”,一般愚人则更是望“法”兴叹了。  

按说一个人生活在文明社会中,法律就应该像吃饭、穿衣一样简单,法制精英陈有西们一面把普通人参与司法、监督司法诬蔑成“暴民政治”、“政治运动”、“文革动乱”,一面又口口声声“民主人权”、“文明法治”,不过是要把“法”变成他们精英的独家专利、垄断工具而已,何曾允许普通民众在他们的法治大餐里分一杯羹?  

不过,看了陈有西先生的简历,仿佛又有什么破绽似的——  

1982年毕业于杭州大学(现浙江大学)中文系。到县委机关工作。  

1983年11月借调浙江省公安厅从事预审和调查研究工作。  

1984年回家乡宁海担任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副局长,分管文化系统。  

1985年正式调入浙江省公安厅,担任研究室调研科副科长。  

1986年调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担任时任中央候补委员、省委常委、政法委员会书记的袁芳烈同志的机要秘书。  

1988年,随领导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担任院长秘书、办公室副主任、省高级法院新闻发言人、《人民法院报》浙江记者站站长。  

1993年考入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北京大学高级法官班行政法专业深造。  

1994年回浙江省高级法院。  

……  

陈有西先生中文系毕业后在县委机关工作仅一年,就可以到公安厅从事预审和调查研究工作了;不到一年又干到广电从事文化工作,一年后正式正式调入浙江省公安厅。由此看来,法律工作并非一定要“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也就是说可以没有法律教育”,也可以从事“审讯和调查”工作的呀?  

正是:做法不自毙,文秘进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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