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我们急需讨论一下 “改革是什么,不是什么”。
可能有人会觉得这样的动议莫名其妙。中国已经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阶段,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接下来的改革确定了目标并做出了具体部署,“改革是什么,不是什么”的问题不是已经得到解决了吗?
的确,在这个意义上,“改革是什么,不是什么”的问题是清晰的。
但是,有一股强大的力量在继续歪曲改革,他们公然置换全面深化改革的内涵,表面上高举红旗,实际上却满满地夹带着他们自己的私货,力图把改革引向“邪路”。这股势力非常强大,霸占了舆论空间,也广泛地影响到了各级政府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任务的具体措施。
关于改革,实际上还存在着两种方向的博弈,胜负还没有分晓。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具体措施中,最重要的莫过于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改革,其中最大的亮点是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
《决定》第六条第一段说得清楚,混合所有制是指“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经济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的目的。此外还有这样的界定:“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
由此可知,混合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至少包括三种:第一,国有资本参股非公有制企业;第二,非公有制资本参股国有企业;第三,国有资本和非公有制资本合资成立新企业,即在增量基础上进行混合。这种分类还没有考虑集体资本,否则实现形式会更多。
《决定》的第八条还提到,“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结合第六条,这显然主要是指上述混合所有制实现形式的第一种,即国有资本参股非公有制企业。如果一家私营企业向国有资本转让了不高于49%的股份,那么自然就形成了“非公有制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正是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的问题上,有人在刻意制造混乱。他们将发展混合所有制等同于继续搞私有化,等同于“国退民进”,他们不把《决定》当作一个完整的文件阅读,片面地突出“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把这句话曲解为卖掉国企。
持这一立场的人还不只在国内,7月初来华参加中美战略对话的美国财长雅各布·卢说,“美方的期盼跟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中国经济改革的方向完全吻合”,“但是我不满的地方是落实这些目标的速度太慢了”。显然雅各布·卢对中国改革的界定也是建立在歪曲基础上的,美国政客难道会不满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的速度太慢吗?
更有甚者,有一位四处建言献策的经济学者把他们所谓的改革和反腐联系了起来,公然鼓吹要“选择性反腐”,对“积极推动改革”的官员放宽反腐力度,对“阻挠改革”的官员应加大反腐力度。在这些人眼里,这里的“改革”都可以且应该替换为“私有化”。这样的奇谈怪论不是个人化的,而是一种势力的代表。
今年以来,很多地方出台了推进混合所有制发展的指导性意见,浏览相关报道不难发现,这些地方性政策普遍只强调国有企业向非公有制资本开放,或者国有资本退出竞争性领域,对国有资本如何参与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却很少提及。当然,也有个别的例外,比如重庆市提到了混合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包括国有资本投资民营企业,无锡市提出的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方式包括国有企业收购其他社会资本投资的企业。
为什么会有这样明显的偏差?首先,过去的国企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的事情发生得不少,很多人盯着这轮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机会,企图再一次“谋取暴利”;其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通过官僚体系传达和实施,官僚体系有其自身的利益诉求和行为惯性,既可能造成“政令不出中南海”,也有可能政令出了中南海却走了样。
歪曲改革的势力无非是钻了个空子:部分群众没通读过《决定》全文,中央无暇顾及每一项落实改革部署的具体措施。这时就需要社会上的讨论,真理一辩就明:如果混合所有制就是卖国企,那么《决定》中 “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原则怎么体现?“国有资本放大功能”的目标怎么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国有企业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要加强”的要求怎么落实?
改革是什么,不是什么,这个问题一讨论就清楚。人民群众对改革方向的清晰认识会凝聚成巨大的力量,与中央的正确领导一起,构成不使改革偏航的决定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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