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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可以不偿命吗?

江沛言 · 2011-01-17 · 来源:
药家鑫故意杀人 收藏( 评论() 字体: / /

当今社会,可能是信息传递快速的缘故吧,时常会听到或看到有关杀人的新闻和消息。就说这几天吧,西安热议的话题,就是本市21岁的大三学生药家鑫,深夜驾着私家车看望女友,途中撞倒骑电动自行车的女服务员张妙,下车后发现张妙在看自己的车牌号,便拔刀对张妙连捅8刀致其死亡的案子。笔者粗略回顾了一下,就在最近短短几个月时间内,仅在西安及周围地区,就先后发生了好几起杀人案件,如,长安县一在湖北上学的大学生回乡度假期间,将其高中时所爱慕的一名尚在中学就读的女生杀死;8月31日开学报名当天,乾县晨光中学高三女生姬某,被同班男生王某用弹簧刀三刀刺死;礼泉县石潭初中一学生因和班长发生纠纷,竟将班长用刀刺死,且至开学仅仅一个半月时间,该校就发生了三起学生在校内被刺伤事件;蒲城县一伙女孩在玩耍中相互斗气,其中一帮向另一帮寻仇,竟将两名不满18岁的女孩捅死,其中一名为高二学生;渭南电视台台长傍晚在路上开车时,突然被不明凶手捅死;乾县一家五口晚上在睡梦中,被跃窗闯进的杨东升杀死三人、重伤2人。

为什么会有如此频发的杀人案发生?从以上这些案件看,行凶者各式各类的人都有,有男的,有女的,有年龄大的,有年龄小的,而且大都是动机明确的故意杀人,杀人的缘由也似乎并没有什么值得要命的大事情,甚至让人觉得,这些人杀人就和杀鸡、杀鸭,脱衣服、喝开水一样随意,轻而易举就能动起恶念、举起屠刀。笔者在西安生活了将近30年,记得过去除了偶尔会在司法机关贴出告示,公布对一些刑事案件罪犯的判决时,才能听到一些杀人这样的消息,平时好象很少听到有这样事情的发生。可到了如今,这样的事情居然越来越多,似乎成为家常便饭了。

于是人们不禁要问了:如今的人到底怎么了?杀人偿命,自古使然。难道杀人者不知道这个简单的道理吗?难道他们也不怕搭上自己的一条性命吗?

问题可能恰恰就出在了这里。

当然,刑事犯罪包括杀人犯罪的发生和在一定程度上高发或多发,是与当时社会的经济政治、公民教育、人伦道德、社会治安等方面状况密切相关的、非常复杂的一个问题。笔者不想把问题扯得过远、过大、过深,只想就自己的一点疑虑,拿出来在此进行探讨,同时就教于各位关注这一问题的智者。

现在人们常会看到的一个现象是:在看到或听到这样或那样的一些令人切齿和触目惊心的故意杀人案件消息后,最后听到的判决和处理结果,却往往不是应有的严惩和偿命,而是许多的杀人犯竟被轻判了,竟出人意料的活下来了。这样的例子随手就可以举出几个来。如,2001年秋,中学教师李某因为不满妻子的一再背叛,认为妻子肚里的孩子不是他的,就将妻子残忍杀害并分尸,将头和骨头装进袋子扔进山上的茅坑,其余肉体部分用锅熬成油渣后,从下水道冲走,此案后经法院审理,判决为死缓。又如,原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分局防暴大队民警冯剑和原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分局防暴大队民警沈晓鹏,伙同社会上的一些不法之徒,将当地一出租车司机打死后,抛尸荒郊野外。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此案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冯剑是此起犯罪的组织者,并直接对商某头部实施了加害行为,参与了全部犯罪过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该案主犯,但考虑其有立功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被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死缓;沈晓鹏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且均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亦被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其他3名被告石鹏、李猛、河泰峰分别被判处无期或有期徒刑。再如,2004年11月,云南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维末乡派出所民警陆熊骑着摩托车带着所长史泽刚途经维末乡政府门口时,摩托车剐到了正在行走的村民左维,引起争执,随后左维找来朋友蒋善维等向陆熊质问,在推搡中,陆熊竟拔出随身佩带的手枪,连开4枪,导致左维、蒋善维两人当场死亡,前来劝阻的联防队员缪洪星左大腿中枪。云南省高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开枪打死两人的民警陆熊无期徒刑。还有其它的一些比较有影响的故意杀人案,也终因其罪犯或认罪态度好、或能积极进行赔偿等,被判为了死缓或无期徒刑。

这些案件的判决,法官们肯定都是有依有据的,是符合法理精神的,是无懈可击的,也是问心无愧的。但是普通老百姓就不明白啦:明明是证据确凿的恶性故意杀人案件,为什么就能做出不抵命的从轻判决呢。不管你犯罪后主动自首也好,主动揭发别人有立功表现也好,还是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家庭谅解也好,你毕竟是犯下了不可饶恕的滔天罪行——你把好端端一个人的性命给剥夺了,你危害的是整个社会的安全,危害的是全体公民的利益,你触犯的是一个国家的神圣法律,有什么还比这个罪行严重的呢?这样的大罪,原来可以这样轻易地原谅和发落吗?翻来覆去地想了又想,老百姓还是怎么也看不懂啊!

不管法院和法官出于怎样美好和善良的考虑,这样的判决,它传递给人们最直接的信号就是:杀了人可以不偿命;它所产生的直接社会效应就是:实在太生气了就可以杀人。再加上现实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一些事情:只要法院判你死不了,只要你在监狱表现好,而且你家里又有钱,人又有点办法,你就会有机会不断获得减刑的,就会坐不了几年牢,尽早把你捞出来的。我们想想,有了这样的一些先例放在了前面,对于后来的一些敢于铤而走险的人来说,为什么就不可以去仿效呢?

这种顾活人不顾死人的做法,是荒唐的,也是可笑的,是与法律的初衷和本质格格不入的。这样做的后果更是十分可怕的,那就是,一些敢于犯罪的人和敢于违法的事,就会慢慢地、不知不觉地多起来了。因为,人们开始把法律看得轻起来了,把犯罪看得轻起来了。而这,难道不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莫大悲哀吗?

我历来反对用重典。但是,法律是神圣的,既然有了法律,就应该坚决地执行法律并维护它的尊严。杀了人,特别是恶性的故意杀人,不论你有多少理由,就应该让其偿命的,是轻易不可以去饶恕他的。同时,如果本来应该判处一个杀人犯死刑,但最后却因种种原因没有判,而且还把不判的理由讲得充分必要,振振有辞,这应该是比故意杀人罪还要重大的罪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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