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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药家鑫免死失败到李昌奎被强行免死--看凶残杀人犯是谁的同类?

朱义 · 2011-07-15 · 来源:
药家鑫故意杀人 收藏( 评论() 字体: / /

从药家鑫免死失败到李昌奎被强行免死--看凶残杀人犯是谁的同类?(修改稿)

  田成有鸚鵡学舌贺卫方,一唱一和为凶残杀人犯著想,高声叫卖“废除死刑”--
  贺卫方大声发问: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一个人(我们的同类)吗?
  田成有响亮回答: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

  头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全国外国法制史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众多学术桂冠和社会职务,被称为“中国当今法学界最有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的贺卫方,针对药家鑫案,在《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一个人吗?》中说:“我也看到一些人主张,让药家鑫成为废除死刑的一个起点。但是,这存在很大的困难”……“我是一直主张无条件彻底废除死刑的。不过,主张废除死刑属于一种立法推进;司法方面,在立法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只能呼吁尽可能少判死刑”……“我们当然可以依法判决一个人死刑,但是可否不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我们的同类? ”

  供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田成有,针对公众对李昌奎死缓判抉的质疑,说:“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田成有说,自己所承受的压力确实很大,但“改判或者不改判,都不是一个人说了算的,也不能因为大家愤怒,就随意杀一个人,法院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包括民众、媒体、学界。但最终,审判还是要以国家的法律为基准”。“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我们不能再冷漠了,不能像曾经那样,草率判处死刑,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要改改了。”“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

  凶残杀人犯是谁的同类?绝不是一切正直善良的人民大众的同类!
  “不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我们的同类”--贺卫方何故称药家鑫是自己的“同类”?
  一些所谓的法学精英、专家法官,急于废除死刑,与西方法律接鬼,他们心中究竟怀的是什么鬼胎?

  社会主义法律和司法,是人民大众公共立场意志的体现。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所以我们的法律和司法,要代表公众(人民大众)的立场意志。一个司法判抉,如果能够得到公众的认可和拥护,那说明我们就做对了;如果能够得到公众的狂欢--狂热欢呼,那就说明我们做得很对。人民的认可、拥护甚至狂欢是好事不是坏事。一个司法判抉,如果得不到公众的认可和拥护,更不能得到公众的狂欢式认可和拥护,那就说明我们的法律和司法,已经不代表人民的立场和意志了,就不是社会主义法律了,就成了反人民反正义的黑法律、黑司法。

  公众的狂欢,是社会主义法律司法效果追求的最高境界。社会主义法律不就是代表大多数的意志吗?公众欢呼不正说明法律符合公众的意志吗?公众欢呼何错之有?在人民革命取得胜利后,当年的汉尖恶霸,就是被“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处死刑的”,因为那时的法律和司法是人民的法律和司法。汉尖、恶霸、凶残杀人犯等的末日,就是人民大众狂欢的盛大节日。

  李昌奎奸杀了少女,还摔死了小孩;滇高院奸杀了法律,还要摔死民心。

  田成有说:“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是啊,确实有人在玷汗法律,但这人不是别人,正是田成有们。他这话,连同“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的话,确实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当前国家刑法的公然强姦、玷污,是典型的“贼喊捉贼,姦夫捉奸”。

  民众监督法官,监督法律的执行,就成了公众狂欢式轮姦法律、玷污法律?你这法律,你这法官,是谁的法律、谁的法官? 难道在田法官看来,国法是他家的私法?法律,是田法官养在深宒的小老婆、私家玩物?他可以关起门来,独自随意强姦玷污,民众不得干涉,否则就是公众强姦法律、玷污法律?他的逻辑完全是“座山雕剿匪--绝不能让公众在狂欢中处死土匪的同类”。快,救救我们的法律吧!不然就要被田法官们强奸死了。

  滇高院,公然站在强姦杀人犯的立场,为强姦杀人犯著想,公开反对人民对凶残强姦杀人犯判处死刑给与热烈欢呼和衷心拥护,已经完全站在了人民的对立面。其作为人民法院,追求的司法效果最高境界:不是人民的狂欢式衷心认可和拥护,而是凶残强姦杀人犯的意外惊喜和狂欢,已经不能叫人民法院,成了黑法院。这洋的法院,应该改名叫“罪犯之家”或“罪犯的庇护所” 。

  滇高院,判凶残杀人犯免死的法庭,应该叫“特别法庭”,因为他们断案依据的不是现行法律,而是10年后的新标法律;不是人民大众的公共立场、意志、利益,而是少数精英的邪恶立场、意志和利益。

  “不能以公众狂欢方式判一个人死刑”--这样的法律和司法,不是人民的法律和司法,不是社会主义法律和司法。如果法律和司法,不能代表、体现、执行占社会多数的公众的意志,这洋的法律和司法就应该让他灭亡,而不是指责民意、指责公众。

  “不能以公众狂欢方式判一个人死刑”--这句话,说出了古今中外一切汉尖、恶霸、黑社会、强姦杀人犯等等的共同心声,尤其代表了当代汉尖、恶霸、黑社会、强姦杀人犯等等的共同愿望。

  “不能以公众狂欢方式判一个人死刑”--是赤裸裸的逆人民意志而行的反人民、反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行为,是公然的与人民为敌、与正义为敌,与黑恶为伍、与凶残为伍。

  一些人,企图打著司法改革的旗号,夹带和兜售自己的私货,将司法改革引向邪路。一切正直善良的人民大众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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