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精英法治者,以象牙塔内人士居多,也日渐影响到法律实务领域。这部分法律人每日皓首穷经,对刨除任何社会变量的经典案例爱不释手,并奉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律真理。由于并不经常介入法律实践,故而常发奇谈怪论。比如不能以“公众狂欢”名义判死刑等等。实际上就是想以本本化的精英思维主导社会法治进程,排除公众的法律评价权。在奉行陪审团制度的西方一些国家,并不倡导这种精英法治哲学的。到了中国,就改变成了少数人的法治,而且被贯以普世价值的大旗,让人不敢动辄反对,否则就是卡扎菲和萨达姆附体。其实,这些动不动就剥夺公众法律认知的所谓精英们,恰恰成为了法治领域里的独裁者,更可悲的是,这部分人还以为自己是为民主和人权鼓与呼的先锋者,而沾沾自喜。
一、“官二代”的称谓乃至猜测不构成名誉侵权的基础事实
药家鑫之父药庆卫诉张妙家属王辉的代理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副教授张显“侵犯名誉权”一案,在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令“后药家鑫案”硝烟再起。这场诉讼,不管最终结局如何,都免不了上诉的结局。因为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基于不同的法治理念出发,早已得出不同的法律结论。不管法官如何判决,让双方都心悦诚服是不可能的。本案的原告方痛失爱子,无疑会认为舆论上的一些没有根据的判断起到了加重刑事判决结果的作用。但是,这个民事侵权之诉,让“官二代”这个字眼浮出法律水面,显然原告方认为“官二代”这一名词属于负面评价,因为这个名词在一部分公众眼里是贪赃枉法、无所顾忌的象征。但是从法律本身来讲,还是不能从公众对“官二代”的认知中,得出名誉侵权的结论。没有贬损攻击对方的行为,就不能认为是名誉侵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如果认为某人是官二代,是不是就是侮辱、诽谤行为呢?显然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官二代多了,有出息的人也不少。哪个群体都有害群之马。说谁是官二代,就构成了名誉侵权,是不可想像的事情。
二、不要低估公众的法律智商
自封的法治精英往往认为:“这个社会需要的是尊重道德与法律的理性正义,而非被暴戾情绪绑架的失控的正义。”其实,公众对案件事实本身的尊重强于拥有法律技巧的法律人。因为公众时刻处于社会实践中,早已形成了基本的法律认知能力。这种在各种变量影响下的相对稳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不是那么容易被歪曲和鼓动的。如果公众哪一天被大规模的鼓动了,那是社会溃败导致的结果。这种公众认知是任何人都剥夺不了的,是真正的现代民主和自由的基础。离开公众基础,你能指望脱离公众的判决赢得天下人心吗?药家鑫被判死刑,同样是基于无可辩驳的法律事实,开车不小心撞到人是过失,用八刀杀人就是故意杀人了。这个事实改变不了。但公众怕这种事实被篡改,这说明了什么社会问题?这说明,公众对法律人的职业操守失去信心了,怕不依法办案啊!!因此,所谓的“公众狂欢说”并不成立。脱离公众的法律操作才是失控的正义。
法制不健全、法治环境不好,包括一些司法腐败,公众是知道的。痛心之余,还有功夫狂欢吗?这是公众对法律操作程序的恐惧!恐惧到了怕以程序之名抹杀实体正义,以至于黑白颠倒,六月飞雪,是非不分!那些还在“公众狂欢”的错误认知中盲目摸索的所谓法治精英,是不是该走下神坛,开始人性化一点,公众化一点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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