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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贺卫方《司法如何纠错》

拓荒者 · 2011-08-27 · 来源:
贺卫方评析 收藏( 评论() 字体: / /
                                         评: 贺卫方:司法如何纠错 
                          
                ---兼谈"兰和乱象"根由的药家鑫父诉张显名誉侵权之举
 
             贺卫方说:我主张废除死刑已经有10年以上的时间,在全国不同的地方都发表过演讲,好像也说服了不少人理解为什么应该彻底废除死刑。我自己一直坚信的一个观念是:废除死刑首先是一个立法的问题,应该由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去修改刑法,废除死刑。
    是的"10年以上"了,我这个竭力反对废除死刑者今天在药家鑫案"尘埃落定"与李昌奎案死缓再审死刑之际,又遭"兰和乱象"的兰和律师受药家鑫之父药庆卫之托诉"张显现象"的张显名誉侵权为代理人开庭之前表个态:我在20年前就有心中的那份想往,主张废除死刑。就象我想往共产主义的那份理想一样,十分迫切。我这种对废除死刑的想往缘于80年代初为一起杀人案的辩护尽力后,虽由杀人罪被二审撤销原判发回更审定为伤害罪,却挡不住"从重从快"的刑事政策,不认可"正当防卫"证据事实而仍处极刑,我骑着自行车眼见刑车(大卡车)上行将被处死前环顾四周希望看到亲人一面的"死刑犯",在看到我的那一刻,发现他向我微微点了下头的那一刻,面部显露的那不为他人发现的一丝笑意成了我永远的痛用一位警察的话说,我看枪毙的六十几个人,只有一个该死!...他的家属同药庆卫一样,只抱回了骨灰盒。
    那么请问贺卫方先生上述我的亲历是何原因?法就是法那么纯而又纯的与统治阶级的意志无关么?贺卫方所言:废除死刑首先是一个立法的问题,应该由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去修改刑法,废除死刑。于是不妨重复我在题为<<药家鑫案一审判决:江平的梦.贺卫方的心.李玫瑾的觜>>拙文中引用贺卫方的一段话,看看他废除死刑的目的在于"我们的匕首是一大堆地图","把匕首包起来我们没有力量,我们天机不可泄漏,我们不敢说。到底往哪方面走?我们都有目标,这个目标就是实际上现在说不得,将来一定要走这个道路”终于发现:一大堆地图包起来的匕首"没有力量",而废除死刑目的在于使"解包"没有力量的"匕首"而使其各地行凶杀人进而形成封建诸侯割据民不聊生的苦难中呻吟是贺卫方"废除死刑"的政治目的!
    请看:
    据【中华论坛】题为<<反党反国的贺卫方,还可以继续做北大的教授?>>文中披露: "贺卫方这个披着共产党员外衣,顶着北京大学法学教授,专家的光环,其里面裹藏着的实质是什么货色?又是一副什么嘴脸吧: 2006年3月4日上午9点在杏林山庄综合楼六层会议室举行的座谈会上,贺卫方讲话的核心内容:贺卫方们在会上公然的,明白无误的号召“我明确的说希望共产党形成两派,希望军队国家化”,要党形成“两派”而内斗,要党放弃对军队的领导; “ 比如说党和议会之间的关系,党和司法之间的关系,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这个问题到了必须要解决的时候了。”要中国共产党退出人大,实行“政党竟选”,实行西方的“民主选举”要中国共产党退出司法领域,实行西方的三权分离;要党退出政府,由竟选政党产生“新政府”; “大学里面有没有必要成立党组织。”要中国共产党放弃对教育的领导和革命接班人的培养,退出对大学的领导;“我们整个党没有注册登记。”“这是严重的违法”,“ 我在这个组织20多年,但是它没有注册登记,这是很麻烦的事情”。他认为共产党不合法,是个非法的政党。可是他却又要死皮赖脸的赖在“不合法的组织内。这种假共产党正是“文强式的人物”。在猖狂地啃食着我们党和共和国的肌体。毒害国家和人民。 “ 因为有些话亮不出来,我们说图穷匕首线,我们的匕首是一大堆地图,把匕首包起来我们没有力量,我们天机不可泄漏,我们不敢说。到底往哪方面走?我们都有目标,这个目标就是实际上现在说不得,将来一定要走这个道路。”这应当成为贺卫方心中的那一份理想的注释,细心的人们不难看出,正是贺卫方"天机不可泄漏"的匕首线(路)和他那"天机不可泄漏说不得"又"不敢说"的目标决定着他象当年周游列国的孔夫子一样到处演讲"废除死刑"意在使法学精英们向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谏言通过立法"废除死刑"这一"桥"达到他"不敢说"的目标!不难看出贺卫方所谓"废除死刑首先是一个立法的问题"指向的"目标",左证了"法是统治阶级意志表现象"的真理属性。
 
     因此在我们看来,只能抛弃"废除死刑"并坚持保留死刑"不枉不纵,有错必纠"刑法原则这一中国司法理念原则的同时,发现在李昌奎杀人案死缓启动监督程序再审之际,贺卫方有个意见称:李昌奎二审判决作为终审判决,只要不是将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只是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的区别的话,还是应该维持其稳定性。如果轻易改判,反而可能引发更多民众效仿。即从维护所谓"程序正义"出发的维持二审对李昌奎死缓判决的所谓"建议"之说,不难看出这种以形式上程序正义的"合法"掩盖着事实上的不公平的有错不纠从而否定"不枉不纵有错必纠"这一共和国大陆法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于是我们终于从"感觉"上升到认识阶段:"兰和现象"被雪埋的丑陋和尊重生命的虚伪与"张显现象"的善良丶耿直丶正义被诉名誉侵权的必然性和质的区别即:兰和指责张显的程序"不正义",好象不是法官而是张显在主持药家鑫案审理的笑话---否定法院的人民性和由此而决定的监督权。
 
     其实事情恐怕并未因"笑话"而止步,张显直到现仍疑惑不解:看守所应有严格的管理保密制度,怎么出现了重刑杀人犯药家鑫悠扬的《传奇》歌声从看守所流入社会的!?这个前排领导拭泪和掌声四起的“传奇”有错吗?这是程序正义还是非正义?请兰和大律师给以指教之说的社会意义正在于对这种人民监督权行施的"张显现象"http://t.cn/hrPW5X
    再看张显微博所附贺卫方"程序正义"幌子下的自暴隐情:感谢网络!感谢兰和的无私奉献!感谢贺卫方教授透露出的秘密:最高院曾对药家鑫案有过免死的态度!我们今天终于明白了药家鑫父母曾对被害方家属“二不一等”(不见面;不道歉;等法院)强硬态度的缘由,最高法院若有异议请找兰和律师和贺卫方教授查证,我们恳切需要知道幕后真相:贺卫方在成都会议上说:在谈到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时提到了药家鑫案:认为下级法院听上级法院的指令;药家鑫案最高院的态度开始似乎是不判死刑;本来透露出来的信息是:存在自首情节,不是预谋杀人,恶性似乎不大,似乎在悄悄地告诉下边法院不判药家鑫死刑。贺卫方在成都会议上说:坏就坏在这几方面:西安中级法院发疯似地搞问卷调查;央视少有报道说药家鑫是个好孩子;李玫瑾教授的钢琴杀人说。最后贺卫方教授对南方系报纸说:药家鑫无药可救。------随着大众民主法治监督意识的提高,卑鄙不再是卑鄙者通行证。精英法治(制)丶精英治国丶精英制法的格局必将随着"张显现象"的崭露头角趋于时代的消亡。张显先生所言"感谢网络"的张显现象正是否定的否定事物发展的必然形式,已由贺卫方一句"药家鑫无药可救"的哀叹亦为后来李昌奎奸杀两人启动再审程序而处死刑判决抑制普世幌下的兽性所证明。而正义与邪恶的张显被诉"名誉侵权"尚处博弈也只是这对矛盾对立统一的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而引起质变的正义则是必然的!
 
 
    贺卫方的"齐声呼喊杀人".二审终审制与审判监督程序独道见解地向世人声称:大家用一种特别激烈的言说方式,齐声呼喊杀人,就是一件好事,大快人心事。某些人所体现出来的那种心态,不是我特别喜欢的。不久前我自己在发表的文章中,也批评过这种狂欢下的死刑。并称网上有不少人提出质疑,指责我要维护的是“广大人民”难以接受的一种情况:即便司法判决有一些错误。但是我们不能去纠正它。确实,我的观点就是这样。但这可能是中国文化中特别不能接受的一种观念和做法。这就是说,贺卫方的"独道见解"一是,齐声呼喊杀人乃原始同态复仇的"狂欢";二是审判监督程序只能对杀人犯罪事实清楚的个案引起的再审程序减刑而不得依法从重处刑,于是列举了蒋爱珍为什么杀人的案例作为论据支撑:
 
      贺卫方的"齐声呼喊杀人".并不因为他一句"不是我特别喜欢的"这种精英唯我主义的唯心史观而止步:
    二审终审制与审判监督程序独道见解地向世人声称:大家用一种特别激烈的言说方式,齐声呼喊杀人,就是一件好事,大快人心事。对此,贺卫方声称:某些人所体现出来的那种心态,不是我特别喜欢的。不久前我自己在发表的文章中,也批评过这种狂欢下的死刑。并称网上有不少人提出质疑,指责我要维护的是“广大人民”难以接受的一种情况:即便司法判决有一些错误。但是我们不能去纠正它。确实,我的观点就是这样。但这可能是中国文化中特别不能接受的一种观念和做法。他以1979年10月20日《人民日报》<<蒋爱珍为什么杀人?>>的案例为论据,批评说它是一个把应该判立即执行的案子改判成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仅从公开的判决书来看,我个人没有看出有什么道理应该改判。也许法官的改判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的确有一些缺陷,有一些问题。但这个判决毕竟不是把一个无罪的人判成有罪的人,或者把一个罪轻的人判成罪重的人。借以维护"程序正义"下掩饰的"废除死刑"这就是说,贺卫方的"独道见解"蒋爱珍案如果有错误的话,一是,齐声呼喊杀人乃原始同态复仇的"狂欢";二是审判监督程序只能对杀人犯罪事实清楚的个案引起的再审程序减刑而不得依法从重处刑,而我们认为李昌奎杀人案与蒋爱珍杀人案的共性在于公众的愤怒但有"质"的不同,用贺卫方的话说"这可能是中国文化中特别不能接受的一种观念和做法"而贺卫方面对"特别不能接受"的这一物质属性的中华文化现实国情却英雄般地"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底气源于其奉行普世英美法系的西方文化崇拜其眼前利益的情结,则与他作为中国人的急功近利小农意识的糟粕之"混血"所致,即:汉奸洋奴文化的必然性。

 请问贺卫方:

1.假设:废除死刑是普世价值的"真理",那么贺卫方所言"绝对的正义就是绝对的不正义"该当何解释?
   2.贺卫方声称:当时我正在西南政法学院读书我们学法律(其实我也没闲着),蒋爱珍案在报纸上披露后,立即成为全校的一个热议的话题。我记得当时我们的一个老师还在重庆报纸上发表文章,题目大致叫“假如我是蒋爱珍的辩护律师”。全国有数以万计的信件寄往最高法院。这个案件最终改为无期徒刑,社会舆论也没有出现什么不好的结果。这一表述的诡异在于,将大众对蒋爱珍"激愤杀人"的原因全国有数以万计的信件寄往最高法院的公愤,变异为"激情杀人"换言之大众对蒋爱珍杀人所以同情在于:

1979年10月《人民日报》的《蒋爱珍为什么杀人》附记(http://www.xici.net/d76827588.htm):

蒋爱珍事件,发生在1978年。蒋爱珍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绍兴知青,因被人造谣“作风问题”(“作风问题”在彼时可是极为重大的“帽子”,足可压死心理脆弱者),而受到严重伤害。她多次向组织请求处罚侵害者,以保护自己的名誉,但都未果。在无法捍卫自己名誉、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蒋爱珍开枪击毙3 人。 1979年10月《人民日报》以《蒋爱珍为什么杀人》一文长篇报道此案后,蒋案引起了全国轰动。人民日报五个月内收到各阶层人民来信一万五千多件,这些来信从不同角度提出:蒋爱珍杀人犯罪,应依法惩处;但她不是反革命分子,希望从轻判处;对诬陷蒋爱珍的人应该追究法律责任。石河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也收到大批同样性质的人民来信。人民群众的建议受到尊重(当然主要还是由于案件的性质和情节),蒋爱珍一案被重新审处了。
      198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蒋爱珍杀人案开庭公审,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蒋爱珍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在此之前,诬陷、侮辱、迫害蒋爱珍的人员已分别受到行政、司法处理。蒋案引起了全国轰动。不仅民意高度一致地同情蒋爱珍,支持终审判决,而且在北大法律学系的多年刑法学课上,多位著名教授也论证过此案终审结果在刑法规范、法理上的合法性、正当性。

 3.贺卫方认为,蒋爱珍案因大众同情她"激愤杀人"所言的原因"这可能是中国文化中特别不能接受的一种观念和做法"界定了西方英美文化与中国文化的冲突我们认可,问题在于:明知这种冲突却毫不顾及自已是身在中国的法律"砖家"以英美法系的""激情杀人"取而代之大陆法系的"激愤杀人"可见贺卫方的洋奴文化的汉奸行为昭然若揭,所决定的身披共产党员外衣专事危害弱势中国大众的卑劣手段的"匕首"指向是共产党,尽管我不是共产党员,但问题我看到了!所以蒋爱珍"激愤杀人"从轻量刑我双手赞成,药家鑫案丶李昌奎先奸继而连杀两人若以自首从轻处罚我坚决反对的原因在于:"激情杀人"外延很大,试问强奸妇女遭到反抗使其兽性渲泄而不能的杀人犯罪此类"激情犯罪"种种的种种可以从轻吗?!

可见:面对蒋爱珍的"激愤杀人"之说被"激情杀人"取而代之的中华文化式地<<西方经济学>>市场经济"数理推断"丶"经济模型"教条式地被"兰和现象"套用是国之难人之灾,此种教条是只要"程序正义"无视实体公平"废除死刑"英美法系的表现,而"废除死刑"旨在打开上引贺卫方的"天机不可泄漏"的匕首线(路)的"包"从无力变有力和他那"天机不可泄漏说不得"又"不敢说"而悄梢地进庄打抢不要的战术策略,在于一旦"解包"成为事实上的"合力"其匕首目标指向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此乃贺卫方"司法如何纠错"奉旨而为的又一招数!

(星期六 2011年8月27日)

附:<<贺卫方:司法如何纠错>>

2011年08月17日 10:02 财新网
【财新网】(记者王和岩)

 8月22日,李昌奎案再审即将开庭。此前,药家鑫案引发社会对死刑改判、司法公正及死刑存废等的关注与纷争。再此间曝出的李昌奎故意杀人案,二审时被云南省高级法院由一审的死刑改判死缓,令舆论哗然。之后,不堪重压的云南高院,匆匆宣布启动李昌奎案再审程序。

随之,媒体和网络上又曝出多起类似的死刑改判死缓案件,占相当多数的民意期待这些案件像李昌奎案一样启动再审,但不同的意见对这种可能掀起的翻案风表达了担忧。

(相关报道参见财新《新世纪》2011年第32期:死刑改判忧思)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达了对此问题的看法。

 财新:如何看待由李昌奎案再审可能引发的死缓案件翻案风?

 贺卫方:在今天,无论是对死刑案件,还是刑法制度,人们能够直率地表达不同的看法,是一件好事。中国的法律界、法学界,在很长一段时期,对死刑问题在国家和民众中,非常理性的分析比较少,甚至废除死刑的话题很长时间还是禁区。

 人们对于死刑问题的看法,在我看来,实际上还是比较严重地停留在杀人偿命的,特别有种报复主义色彩的阶段,需要在此时有人出来进行理性的探讨,死刑到底意味着什么?

 我主张废除死刑已经有10年以上的时间,在全国不同的地方都发表过演讲,好像也说服了不少人理解为什么应该彻底废除死刑。我自己一直坚信的一个观念是:废除死刑首先是一个立法的问题,应该由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去修改刑法,废除死刑。

 所以在药家鑫案时,我并不认为应该从一个具体个案开始废除死刑。因为严重的问题在于,它可能带来法律面前不人人平等,也就是判不判死刑完全取决于具体法院或法官的个人裁量。例如一个案件引发全国的关注,就判死刑;不引发全国关注就不判死刑。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

 我主张在立法没有改变之前,司法是可以依据现行的法律去判决案件。目前在我们国家,法官没有权力去修改法律,这不同于判例法国家。

 另一方面,我不太同意,大家用一种特别激烈的言说方式,齐声呼喊杀人,就是一件好事,大快人心事。某些人所体现出来的那种心态,不是我特别喜欢的。不久前我自己在发表的文章中,也批评过这种狂欢下的死刑。

 云南李昌奎案件,在我看来是跟药家鑫案有些差别的案件。这个差别,主要不在于犯罪人的行为,李昌奎案比药家鑫案的恶性更严重一些。重要的差异在于,昭通市中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云南省高院改判为死缓。这样的一种权力,在我国的法律中,实际上是赋予司法机关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他们对自首等情节、最高法院或全国人大做出的对法律的解释,做出他们自己的判断。

 我在微博上说过,我个人实际上是不太赞同这样一种改判的。但是,如果改判是严格依据法律程序,是在法院裁量权范围内,我觉得它毕竟不是从死刑改为很轻的刑罚,只是改判为死缓期。我自己呼吁,希望大家能够接受这样的判决,毕竟中国的司法是二审终审制。

 有人说,我们还有审判监督程序,检察院可以抗诉,法院如果发现判决有错误的话,还可以进行再审。的确,这是我们的现行制度。但在我看来,这种审判监督程序使得中国的司法判决完全丧失了确定性。

 到现在为止,我还是希望云南省高院能够严格地依照自己对于司法准则的理解,维持原来的终审判决。这本身就是一次程序正义原则的实现。

 否则的话,任何一个案件,民众感到很不高兴,大家在网上发表一些愤怒的看法,案件就可以推倒重来,那么在这个国家就不是法院而是民意或媒体在判决案件。

 财新:李昌奎案被曝出来后,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回应时表示,“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对此,您怎么看待?

 贺卫方:田成有原来是云南大学法学院的教授,跟我差不多是同行,做法理学研究,是一个很好的学者。但是,我并不认为,他现在以云南高院副院长的身份对这个案件做出很多解释,是适当的。因为他本人并是合议庭成员,当然他是审判委员会委员。虽然中国所有的死刑案件的判决都是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毕竟这个案件的合议庭里不包括他。

 我认为,不仅田成有不应该多说,合议庭的法官也最好三缄其口。所有的司法决策,应该体现在判决书中,而不是由法官,更不是由院长、副院长出来解释。事实上这个解释没有起到很好的作用,反而引发了更加强烈的怒火。

 少杀慎杀,是现在中国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我们国家的死刑判决数量巨大,全世界其他国家加起来都望尘莫及。这样的现象,是为国际社会所诟病的事情。

 现在最关键的是,李昌奎案二审改判,理由是否在判决中得到了体现。到底是二审审判过程也好,在云南省高院给出的解释中也好,是否特别地符合现在不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相关规范,法律依据是否清晰明确,这是一个特别大的问题。

 但是这个问题也不容易获得普遍的认可。因为毕竟这是按照欧洲大陆的概念自由裁量,自由心证,法官对于一个案件的判断,实际上没有其他任何人可以替代的。我觉得现在公众对本案改判的质疑,其实很不容易获得一种真正内部的信息或确凿的根据,说改判就是错的。这个案件的所谓对错可能是在毫厘之间。

 网上有不少人提出质疑,指责我要维护的是“广大人民”难以接受的一种情况:即便司法判决有一些错误。但是我们不能去纠正它。确实,我的观点就是这样。但这可能是中国文化中特别不能接受的一种观念和做法。

 财新:有人会有这样的疑问:既然有错为什么不纠?

 贺卫方:为什么错误不去纠正?错误有严重错误,有轻微错误。在刑事案件审判中,一种错误是把无罪的人当做有罪的,或者说把不该判死刑的判了死刑。另外一种错误,是把罪行严重的判得不那么严重。对于前一种错误,当然是在任何时候,一旦发现,必须纠正。

 李昌奎案如果有错误的话,它是一个把应该判立即执行的案子改判成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仅从公开的判决书来看,我个人没有看出有什么道理应该改判。也许法官的改判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的确有一些缺陷,有一些问题。但这个判决毕竟不是把一个无罪的人判成有罪的人,或者把一个罪轻的人判成罪重的人。

 有一个道理必须明确,绝对的正义就是绝对的不正义。你没有办法想象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能够完美无缺,它的判决从任何角度挑不出一点毛病。如果我们发现有任何错误,哪怕是一种轻微的错误,我们都要启动所谓的再审程序。会不会再过一段时间,又有人觉得,再审的结果还是有错误?我们再翻过来?这样一种翻过来覆过去的司法制度,可以说是一种很可怕的司法制度,没有办法获得一种人权得到严格保障、秩序得到良好维护的社会。

 由于有了再审程序,激发了好多的人去道路奔走,去权门呼号,他觉得有一点错误,就不惜拿出超出这个错误本身更高的付出去上访、告状,最后可能获得稍微公正的解决,当然,也可能这结果给当事人带来的好处远远无法折抵他的付出。即便如此,他推翻了原审判决,对方败诉了,可能又去做同样的事情。周而复始,最后的结果,我们这个社会没有办法取得一种基本的安定性。

 法治国家,其实是一种价值的选择和平衡。辛普森案中,到底是不是他杀了前妻和前妻的男友?这个是到现在还没办法做出清晰的判断的问题,但是法院在感到没有办法判决他真正有罪的时候,就宣布他无罪。得出这个结果,可能是他真的无罪,也可能是有罪却难以得到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明。宣判完了,这个案件就结束了。甚至根据美国所谓“双重危境”原则,即便检察院在终审之后又发现了证明他有罪的证据,这个案件也没办法再行追诉和审判。因为再次提起的起诉也可能最终证据不足,如果那样,假如一个无辜的人岂不是要终生不得安生么?这就是一个到底追求什么价值的问题。

 云南省高院启动再审,不完全是来自民意的压力,很可能是官家的指令。过去有类似的先例,案件由于公众的愤怒,导致了更高级别的领导人直接指令,必须要再审。在中国的环境下,单纯是民意,不见得能让法院做这样的事情。

 现在这个案件启动再审,大家对此会有一种心里判断,肯定二审结果会被推翻。对此,我怎么说?这当然是很无奈的,是证明中国司法不独立的鲜明例证。

 财新:您觉得跟刘涌案相比,舆论的表现有无进步?有没有比以前表现得更理性一些?

 贺卫方:相对于八年前的刘涌案,我没有太看得出来有什么进步,大致上还是这个样子。当时的舆论,法学界的一些学者提出了专家意见书。一些媒体的表现,特别是某些主流媒体标题的处理,都是耸人听闻的,引发了公众的哗然和怒火。最高法院进行一个所谓的提审,除了从前的重大政治案件,涉及到外交的,这是非常例外的。

 刘涌案在最高检、地方检察院都没有做出抗诉的情况下,最高法院进行了提审,做出了一个重新的改判,把刘涌改判并执行死刑了。

 从事实的角度来讲,李昌奎案没有太大的争议。最主要的是云南省高院改判的理由被公众所诟病和质疑。

 从刘涌案到现在,我觉得没有改变的是大家对死刑的一些看法,民愤极大的情况下,大家觉得应该必须判死刑。这种情况没有改变,还是有太多的人相信死刑是个好东西,能够满足人内心的复仇感觉。

 我们观察许多案件材料,杀人案的发生,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是非分明的,实际上,其中有相当一些案件中,被害人本人有一些过错。例如1980年,轰动全国的新疆建设兵团蒋爱珍案,枪杀了三个人,而且不完全是激情杀人,新疆自治区高级法院最后仍然判的是无期徒刑。

 当时我正在西南政法学院读书,我们学法律,蒋爱珍案在报纸上披露后,立即成为全校的一个热议的话题。我记得当时我们的一个老师还在重庆报纸上发表文章,题目大致叫“假如我是蒋爱珍的辩护律师”。全国有数以万计的信件寄往最高法院。这个案件最终改为无期徒刑,社会舆论也没有出现什么不好的结果。

 许多人之所以不能接受死缓,是因为我国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终身监禁。人们担心先是死缓,过几年变成无期,再过几年人就出狱了。这是另外一个问题。

 经常有人把这两个事情放在一起说。我觉得我们必须要努力推动我们国家刑罚制度合理化,如果该判死刑改判死缓的话,这样的罪犯就应该真正的终身监禁,不许减刑或假释。

 最近的有些案件让我有一点担忧,现在死刑已经成为一种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而普遍的民情可能是希望多判死刑。这种心态虽然可以理解,但却是我们这个文明古国在今天这个时代遭遇到的一个特别大的困境。努力去营造有利于废除死刑的社会氛围,这是媒体肩负的非常重要的使命。

附:李克杰:李昌奎再审获死 无狂欢有反思

李克杰媒体人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昭通市开庭,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的李昌奎再审被判死刑,是否为了迎合民意,至少从云南省高院的再审判决中看不出来。云南高院给出的判死理由是“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二审判决“量刑不当”。不过,这个再审结...

具体内容见链结:http://comment5.view.qq.com/comment.htm?site=view&id=29606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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