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企业的经营出路是一直困惑笔者的一个问题,公有制企业如果经营不好,不能给社会带来合理的效益,企业就不具有存在的价值。八十年代,正是源于这个判断,中国开始了公有制企业的改革,改革的结果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几乎全军覆没,小型国有制企业覆没了70—80%。在改革开放的初年,我们不能不承认民营(私有制)企业具有国有企业无法比拟的优势,这种优势被力主民营化企业改革方向的吴敬琏、厉以宁之流总结为“企业有主现象”。他们假设公有制企业是一无主资产,以西方市场经济中“无主资产占者先得的原则”断定公有资产必被私人蚕食殆尽。为了给公有资产找一个主人,全民所有制经济被直接表达为国有制,从而实现了所谓民法上的资产有主的国际接轨。在公有变国有的口头游戏中,中国的公有资产通过国有化陷入了西方资本主义国有民营的理论陷阱之中,最终推导出了现在实施国有民营化的必然结论。这就是理论上的公有制企业改革为何必须私有化的理论变迁。正是这种赤裸裸的瓜分理论支撑着这些年的民营化改革方向,以及本次世界银行直接出面干涉中国改革内政的所谓“2030年改革方向”。
但是以上理论游戏忽视了一个基本的事实,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在中国法律上是明确有主的资产,它属于全体中国人民。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是有明确的负责人的,那就是由全民委托给企业全体员工实际占有、使用和经营,企业全体员工必须对全体国民负责并交纳经营收益。那么全民变国有的过程,是否得到了当时企业所有者中国人民的许可了呢?国有变私有的过程,又得到了资产的实际所有者的背书没有呢?答案是:没有!那么这种占有在民法上就是不当得利,获利者有无条件返还义务。
以上的两种推论同样来自西方市场经济的民法理论,为何结论却如此背反呢?根本的问题就出在那个“无主资产占者先得”的王八蛋公理。根据这个王八蛋理论,西方国家现在应该全部是君主制国家,因为只有有主的资产才最有生命力嘛。在这里笔者郑重申明,发明这个理论的那些经济学家在法理上有唆使犯罪的嫌疑,每一个中国公民都可以到法院去起诉他们无耻的强盗逻辑。
但是仅仅在理论上摆脱他们的欺骗是不够的,我们每一个全民资产的所有人必须回答改革开放之初的那个原生问题—怎样搞好公有制企业的经营。
根据笔者在民营企业奋斗这些年的经验,尽管民营企业在初创之始具有万马奔腾,孤胆斩关夺隘的优势,但随着第一代企业经营者的老去,实际上现今已经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对企业的第二代来说企业经营的主动性、能力和制度建设方面出现的问题,民营企业一点也不比国有制企业少。那些所谓的大企业病在80%以上的民营企业未老先衰地到来了,既然民营企业今日出现的问题一个不少地曾经在国有企业出现过,那么你凭什么说民营了这些企业后这些企业的经营状况会好转呢?又有一种理论是民营企业股份化可以解决家族式经营的弊端,但是目前这种理论明显会被某些意图染指中国核心产业的西方金融势力利用。一个简单的道理是十亿中国人不能全部是打工者吧?如果资本势力全部倒向西方发达国家,那么谁来保卫中国普通老百姓的权益?谁来确保建国时实现中华民族彻底复兴的理想不会被某些已经是西方人的既得利益者出卖?
所以,自古华山一条路,全体人民站起来找到搞好剩余的几十万亿国有资产的经营的办法,让这些资产实实在在地为人民服务是唯一的出路。
那么真的国有企业没有搞好的希望吗?笔者以为历史和现实中曾经出现过正确的方向。大家还记得鞍钢宪法吗?也许大家忘记了,那么大家记得“华为宪法”吗?任正非在中国民营企业第一个开始了企业法治的尝试,他有意识地将企业劳动者通过某种预先立法的运营过程变成企业所有者,有效地解决了企业劳动者劳动积极性问题,在他的企业甚至出现了自愿的过劳死现象。虽然华为根本上仍然是一个民营企业,但是它采用于解决大企业病的方法具有理论上的启发意义。那么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引入企业法治,会不会就是解决国有企业治理的有效方式呢?
说起来国有企业真是悲哀,改革开放之初的几十万家现在只剩下硕果仅存的60余家大型企业了。但是只要细细分析者陆拾多家企业,我们赫然发现他的资本总量站到了全社会总资产的近48%,作为先行的国有产权制,中国政府竟然是当今世界最大的老板。茅以升说当年主张公有制是无知,今天主张公有制是无耻,意思是国有制的公有制企业很无耻。这位被称为茅老的经济学家看起来是很高尚的,但他企图将几十万亿国有资产忽悠出卖给西方金融势力的企图又是极端可怕又可耻的。那么今天就让我这个白丁平民给这个叫嚣为“弱势群体办事,为强势群体说话”但实际上也只会说话的口是心非的阉人上一堂课,上一堂企业法治必可行的课。
首先必须废止所谓公有变国有的脱了裤子放屁的口头游戏,恢复现有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全民所有本质。在这一所有制基础上达成全民与企业全体员工的委托占有经营协议,具体方式可以是全国人大在全民的监督下,通过公开文本的方式与共有大中型企业员工代表达成协议,现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数量已经不多,做到这一点并不困难。在全民的监督下,企业公开制定企业内部基本法,制定企业保障全民利益的基本义务条款。在基本法中制定给予企业经营者和掌握企业核心技术的技术骨干的特殊利益条款,同时制定其必须接受全体员工监督的义务条款。在兼顾企业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制定激发企业职工忠于企业的和服务于企业的激励条款。在基本法的控制下,推行目前大中型企业已经普遍建立的ISO体系,最终实现企业的全员自主经营。
那么以上企业法治可行性有多大呢?
首先企业法治要可行必须拥有具有主人翁责任感的劳动者。实际上目前中国的大中型企业十之八九具有十分深远的历史沉淀,以中石油为例,这是一个建国时由人民解放军的石油师组建的企业,至今这个企业还有若干军队的传统在企业中流淌,你见过那个国家的员工会在钻井平台失火时,奋不顾身抢救企业财富的?如果不是主人翁责任感这个企业可以过着沙特式的豪富的生活。改革开放初期中国政府用于改善人民生活的现金十之八九来源于大庆油田的原油在石油危机后卖的好价钱。笔者曾经惊异地发现一个完全没有管理机关的石油企业的职工,在没有任何人的管理的情况下把企业支撑了整整两年。请问这样优秀的员工怎么就不能参与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把全民的资产交给这样的员工整体负责,我认为是完全可行的。同样有这样特征的企业还有铁道部、新疆建设兵团、东北建设集团、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等等!请问把这样的企业卖给外国人,不是崽卖爷田不心痛是什么?
第二是劳动者要有厉行企业法治的意愿,实际上这些年国有企业出现的纠纷十之八九就是经营者吃里扒外、祸害职工利益造成的,劳动者与企业的长远利益,也就是全民的利益有着天然的一致性。试问谁最有可能抓住企业的蛀虫?除了职工还有谁?又有一个问题,这样不是企业的秘密和发展意图都在市场上暴露了吗?有一个先验的经验可以借鉴,当年共产党支部建在连上,士兵实行士兵代表会,开始确实出现了官长被罚去扛枪,不敢骑马等现象,但是时间一长,人们发现士兵代表会上讨论的作战方案并没有按官员们预想那样被泄露,军队的战斗力如倍增器一般地大涨。相反倒是把军队秘密做得神神叨叨的国民党机密经常被泄露。
第三,会不会出现企业集体出卖全民利益的事情?可能会,现在不是有职工收入高出国民收入几倍的垄断官办企业吗?其实,只要细研这些企业一定能够发现令人发指的企业官员的贪赃枉法的本质,那些职工的高收入只不过是遮掩云而已。只要企业进入法治化经营的良性状态,这样的事情就会被企业自身的免疫机制和社会的监督机制共同克服。
以上的看法只是我个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点思路,对国人仅用于抛砖引玉。但对已经打上门来的佐利克,我也不妨做一块砖拍一拍这个王八蛋,不然他会以为我华夏无人。
相关文章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