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者为了将自己的自由最大化,为了将自己的恶劣行为合理化,经常用混淆道德、舆论、法理、法律这四个概念的方法来为自己辩护。这四个概念有一定的联系,存在一定的重叠。但毕竟有所不同,不能混为一谈。自由主义本质上是一种法理(姑且不论这种法理正确与否)。社会上除了法理以外,还有其他规则。但自由主义者倾向于用法理取代一切规则,尤其是用法理取代道德。如果不能明确区分这四个概念,我们在与自由主义者辩论时就会感到有理说不清。所以我们必须了解这四个概念之间的区别。
道德是人对自己的要求。
舆论是人对他人的要求。
法理是人对法律的要求。
法律是人对他人的最低要求(或强制要求)。
下面举例说明四者的不同。
孔子曰:“躬自厚而薄责于人。”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严以律己,宽以待人。”这句话体现了道德和舆论应有所不同。道德对己,宜严;舆论对人,宜宽。范跑跑丢下学生独自逃生,舆论上可以谅解他。但这并不意味着范跑跑应该自己原谅自己。对别人宽容是有德的表现,对自己宽容是无耻的表现。别人该不该要求某人忏悔与某人自己该不该忏悔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范跑跑显然混淆了这两个问题。
“严以律己,宽以待人”还反映了道德与法理的不同。法理要求公平。公平也就是要使用同一个标准。但道德要求对己严,对人宽。对己、对人使用了两个不同的标准。所以道德是不公平的。
法理用于规范法律,道德用于规范自己。两者应在各自的领域内各司其职。如果将法理用到道德领域,就会得出“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破坏了社会公平”的结论。自由主义者得出的很多反道德的结论都是用法理评判道德的结果。
范跑跑自称是一个“追求自由公正的人”。但他不知道,公正只是一个法理原则,而不是道德原则。即使我们承认范跑跑是一个“公正”的人,仍然不能说他是一个有道德的人。举个例子,“谁劳动,谁就应当享受劳动成果”,这体现了公平的原则。向灾民捐款则体现了道德原则。但是,向灾民捐款却破坏了“谁劳动,谁就应当享受劳动成果”的公平原则。因为捐款使得本来应该由捐款人享用的东西被被捐款人享用了。如果将公正原则贯彻到底,就应该禁止捐款,因为捐款破坏了社会公正。
可见,泛法理化必将导致反道德。自由主义者的泛法理化倾向与自由主义者普遍底下的道德品质有密切的关系。
自由主义者还有一个常犯的错误,就是认为“如果法律是这样的,那么你也应该是这样的。如果法律不禁止我这么作,那么你也不应该禁止我这么作。”这种说法是混淆了法理和法律。人对法律的要求和法律对人的要求是不同的。法理禁止法律作的事不一定是法律禁止公民作的事。拿足球赛打个比方:比赛规则必须公平,不许偏向任何一方;但是,比赛规则并不禁止比赛者偏向自己的球队。也就是说,比赛者要求比赛规则公平,但比赛规则并不要求比赛者公平。假如一个球员对对方球员说:“比赛规则是公平的,而你们希望自己球队获胜,这就是有所偏向,是不公平的,所以你们犯规了。”说这话的球员肯定会受到耻笑。但那些自命不凡的自由主义这却经常在辩论中说类似的混话。
总而言之,自由主义者以法理为主要工具,将道德、舆论、法理、法律这四个概念搅成一团浆糊。人们的头脑乱了,是非颠倒了,不知该不该对反人民反国家的行为进行惩罚了,自由主义者也就自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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