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观范美忠其人其言
知非子
都江堰市光亚中学的语文教师范美忠,他在大地震来临之际完全弃学生于不顾而逃之夭夭,事后还振振有词地自我辩护乃至洋洋得意地自我欣赏。他很聪明,他的行动看起来很新潮,他的言论听起来很堂皇,但在我看来,他的表演其实很拙劣,他的言论也大多只是些撒谎撒赖的欺人之谈而已。
一、范美忠宣称法律没有规定他在紧急关头应该救助学生,还说:“现代人只需要人性合理、遵纪守法就够了。”言下之意,他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可挑剔的,他是一个“人性合理”的守法者,人们对他的不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果真如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这里,法律规定得明明白白,即,只要是成年公民,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范美忠不是一位成年公民吗?他有临事而不履行这一责任的特权吗?他凭什么可以在危难之际弃数十名未成年人的生死于不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这里说“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谁来救护呢?当然是成年人及成年人的组织来救护。这一条实际是与上引第六条相呼应,而特别具体指出在突发性危难事件中,现场的成年公民必须“优先救护未成年人”,而绝不是凭借自己的有利条件优先逃跑。范美忠凭什么反其道而行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前引条文,作为课堂里唯一的成年公民,当大地震袭来时,身在现场的范美忠也应该是保护课堂里数十名未成年学生的“直接责任人员”。他是明知校舍面临巨大危险的,但他却公然选择了对处在巨大危险之中的学生“不采取措施”亦即“不作为”而自顾逃命的做法。显然,不管学生有没有出现伤亡,他的做法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原来,不是法律没有规定,而是范美忠把法律抛在了脑后,这才是事情的真相。
法律是什么?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就是做人的底线,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必备条件,是人与动物相区别的标志所在。不依法律行事,就是人性扭曲人性缺失的表现。既如此,他还算是什么“人性合理”的守法者?我想,以范美忠的渊博和聪明,绝不至于不知道或不懂得这些法律条文,只不过他自恃渊博和聪明,而以大众为愚昧可欺,于是就撒谎撒赖,来一个背着牛头不认赃。但法律不可违,大众不可欺,这种“此地无银三百两,隔壁阿二不曾偷”的把戏,范美忠还是收起的为好。
二、最先对范美忠提出批评的是被他所抛弃的学生。学生对他说:“我们一开始没反应过来,只看你一溜烟就跑得没影了,等反应过来我们都吓得躲到桌子下面去了!等剧烈地震平息的时候我们才出来!老师,你怎么不把我们带出来才走啊?”面对学生的质问,他的回答是:“我是一个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却不是先人后己勇于牺牲自我的人!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因为成年人我抱不动,间不容发之际逃出一个是一个,如果过于危险,我跟你们一起死亡没有意义;如果没有危险,我不管你们你们也没有危险。”
很明显,范美忠所标榜的公正是假的。
从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关系来看:成年人身心均已发育成熟,其知识和经验的积累远远超过了未成年人,突发性灾难降临时的自救和救人能力也远胜于未成年人;而所有这些知识、能力和经验,又都奠基于他们作为未成年人时社会的赐予,他们本来就有回报社会的义务;这种回报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对他们之后的未成年人的保护乃至救护。这就叫公正。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未成年人是人类社会的未来和希望,没有他们,人类社会就会发生断裂和覆灭。覆巢之下无完卵,从这个意义上说,成年人也天然地必须负起保护乃至救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和义务。这就叫公正。范美忠是怎么做的呢?在大地震来临时,他不是凭借其远胜于他的学生们的知识、能力和经验而负起保护乃至救护学生的责任和义务,而是凭借这些知识、能力和经验,还有他所处的优于所有学生的正对教室门口的讲台位置而“一溜烟就跑得没影了”。关键时刻,范美忠其实并不需要一个一个地去抱着这些“十七八岁”的学生逃,他只需要给学生一个明确的应该赶紧离开教室的交待——如大喊一声“地震了,快逃(或‘快跑’、‘快跟着我跑’)”之类,但他却连这样简单的事情都不愿意做。可怜那些学生,他们一时“反应不过来”,就只有一片茫然地呆在教室里,然后是“吓得躲到桌子下面”,然后是“等剧烈地震平息的时候”“才出来”。天幸,教室没塌,这些学生总算是躲过了一劫。然而,这公正吗?
至于他所说的自由,那也是假的。
凡言自由,总是与一定的责任和义务相联系的自由。世界上绝没有不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自由。前面我们已经说过,保护未成年人是成年公民应当而且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范美忠在关键时刻把自己应当而且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推得一干二净,他追求的是什么自由?或者说,他所追求的这种自由能为人类社会所认可所允许吗?
范美忠这个人,是自私到了骨子里的极端利己主义者。明白了这一点,我们也就知道,不但他嘴里的“自由”、“公正”是欺人的谎言,就是他所说的“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这一席话也只有一点是真。哪一点是真?连母亲都不会管是真,其余全是假的。因为,他连他母亲都不愿意去救,他还会去救他的女儿吗?他说得很清楚,“逃出一个是一个”。这里的“一个”,就指他自己,是绝不容许别人来插一腿的。你看他,在那“间不容发之际”,逃生的本能主宰了一切,他是只顾自己逃跑,哪怕是给别人一个口头的提示他都不干,因为那会让他分神,会浪费他若干毫秒的时间。而如果要救女儿,那他赔进去的时间就不是以毫秒计而是以分秒来计,那还得了?甚至,说不定他还会与女儿“一起死亡”,他怎么会去干这种“没有意义”的事情?“考虑”也者,搪塞之辞也。“间不容发之际能跑出一个是一个”,还有功夫,不,还舍得去加以“考虑”吗?
刘邦就是一个例子:楚汉初相争之际,刘邦吃了大败仗,由一个叫夏侯婴的部将驾车保护着逃命,途中遇到了他的一双儿女(即后来的惠帝刘盈和鲁元公主),夏侯婴就赶紧把孩子抱上车来。可刘邦却视这一双儿女为绝不可有的累赘,抬脚就把他们踹了下去。夏侯婴不忍,又弯腰将孩子抱上车来。但孩子刚上车,就又被刘邦踹了下去。如此抱上踹下,反复多次,刘邦竟悖然大怒,要杀夏侯婴。只是因为杀了夏侯婴便没人驾车保护他了,他最终才不得不听由夏侯婴保全了这一双儿女。
极端利己主义者是没什么干不出来的。因此,对范美忠的“逃出一个是一个”,我们可不敢以人之常情度之。
三、教育部新闻发言人针对他弃学生而逃之后还声称自己根本没有任何道德上的负疚感而发表“你可以不崇高,但不能无耻”的评论,他的回应是,他确实不崇高,但并不无耻。他又声称,他还要“告诉学生也告诉其他人,你自己的生命也很重要!你有救助别人的义务,但你没有冒着极大生命危险救助的义务,如果别人这么做了,是他的自愿选择,无所谓高尚!如果你没有这么做,也是你的自由,你没有错!先人后己和牺牲是一种选择,但不是美德!”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总体上从来都是向着完善人性和远离动物性的方向迈进的,因而在危险时刻先人后己、舍己救人就从来都是普世钦仰的美德,而个人至上,“拔一毛以利天而不为”则是人所不齿的卑劣行径。但范美忠却认为先人后己、舍己救人和他那种个人至上,逃命第一的行为都只是人在危险时刻的一种选择,前者“不是美德”,后者也不是什么过错,两者没什么高尚与卑鄙之分——这是范美忠说了出来的东西,还有些东西他没有说出来。那没有说出来的东西是什么?就是在他看来,个人至上、逃命第一才是最高明最划算的,所以,一旦付诸实施,他不仅不会有任何道德上的负疚感,反倒有一种难以形容难以抑制的庆幸感和得意感,非得自我炫耀和欣赏一番不可。范美忠这一次的主动暴露,其动因就在这里。
面对范美忠的表演,许多人不禁义愤填膺,纷纷责骂他把尊重个体价值的理论推向极端而公然放毒。其实,我们前面已经指出,他是一个极端利己主义者,一切以利己不利己作为判断尺度,自然不会承认普世推崇的价值观,自然会如欧阳修所说——不知人间有羞耻二字。我们之间,在价值观上已经没有共同语言,我们动气是没有用的。
说到这里,我不禁想起了如下这个真实的故事:
1994年12月8 日,新疆克拉玛依友谊馆,当地验收“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会议在这里召开。参加会议的共有全市7所中学、8所小学精心挑选的15个规范班的优秀师生700多人,还有国家及其它省市教委干部组成的“两基”验收团成员23 人,当地有关部门的领导若干人。会议中不幸发生火灾,结果是,除大量受伤者之外,共有288名中小学生、36名本可逃生但为救助学生而义无反顾的中小学教师和17名人地生疏的验收团成员被活活烧死;现场救人的只有教师和闻讯赶来的家长,而当地领导则未做任何疏导、组织和救助工作,他们熟知会场地理,或躲或逃,全部安全脱险。
这些很聪明的当地领导,后来都受到了法律或党纪政纪的惩处。因为,正如一位死难学生的家长所说:“那些本该监护着孩子们的领导,置没有求生本领的孩子们于不顾,放弃了自己监护的责任,他们这样做就是在杀人。”然而,范美忠是一定要抱不平的了:他的这些聪明的同类应该没有为了学生而“冒着极大生命危险救助的义务”,他们无罪无错。这就是范美忠的逻辑,你能把他怎的?
不过,我倒很想知道,假如范美忠的女儿(我们先假定范美忠真像一位正常的父亲那样爱他的女儿)或范美忠本人处于缺乏逃生能力的未成年阶段而碰上了当年的克拉玛依大火或者是今天的汶川大地震,那么,他是不是仍会像今天这样坚持认为教师没有为学生“冒着极大生命危险救助的义务”?是不是仍会将舍己救学生的教师与弃学生而逃的教师同等看待?
四、范美忠还有一个说法,就是人们不应该只是一个劲骂他,“更多的应该是在制度与技术上去反思,如果再来一次地震,我们的房子是否安全,我们能否顺利逃脱。”他说:“如果所有的房子都严格质量按标准修建,我们会死那么多人吗?如果国家和学校平时在地震逃生方面教育、指导学生,地震了他们自然会跑,根本无需我去喊。”
从字面上看,范美忠这番话是说对了的,我们不能随便加以驳斥。因为这次地震的确告诉我们,我们必须注意那些修学校和管学校的人,必须查一查他们有没有失职渎职行贿受贿,拿关乎人命的校建质量当儿戏,拿本该抓紧抓好的防灾抗灾自救互救训练不当一回事。不过范美忠说这番话的真意却不在这里。他的真意是什么?是想借此撒赖,拿这个由头来堵人们的嘴,以使自己脱身。
这一点,我们却不能答应。
因为,很不幸,范美忠是一位教师。他说什么话,做什么样的人,都不再只是他自己的事。他的一言一行,都在影响和塑造着他的学生。
范美忠不是曾经极度鄙视周围的教师,认为他们全是僵腐无能之辈吗?不是喜欢宣称学生对他很崇拜,宣称他对学生的影响不同寻常吗?不是曾经夸下“未来的大师应该由我培养出来”的海口,暗示只有他才能培养出可与鲁迅等人比肩的大师吗?事情越是这样,我们就越为他的那些学生担忧,就越不能对范美忠的种种撒谎撒赖的欺人之谈听之任之。
我们想一想吧,范美忠的学生们既亲眼目睹亲身感受了他弃学生而逃的行径,又亲耳听到了他一系列极端利己主义内容的种种说法,经过他这一番强力的言传身教,学生们是不是等于又经历了一次心灵上的大地震?那么,这场地震对学生们的影响如何?在他们的内心世界里翻翻腾腾的会是一些什么样的活动?会不会有人陷入困惑和遭受污染?如果陷入了困惑和遭受了污染又该怎么办?
把未成年人交由范美忠这样的人来教育,对广大家长意味着什么?对国家和民族意味着什么?如果我们未来的大师竟是出自范美忠这样的教师门下,那会是怎样的大师呢?还会是“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的人吗?还会是为“救救孩子”而冲锋在前的人吗?还会是“我以我血荐轩辕”的大爱无边的人吗?嘻!不可想象,不可想象!
而正当我们还在为范美忠的言行发愣之际,范美忠的后继者又登台了: 6月12日,即范美忠事件发生刚一个月的时候,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又发生了“杨不管”事件:两名中学生在上课时打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正在授课的杨姓教师既未制止学生的打架行为,也未对濒危学生的抢救有所作为,而是继续上课直至下课。
这样看来,我们还得借过范美忠关于要从制度上加以反思的话,赋予更深广的内涵——内涵之一,就是我们必须好好审视一下方今这支教师队伍,好好思考一下有关教师任用和管理上的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是:
教师应该是怎样的人?或者说怎样的人才可以做教师?我们在任用教师时需不需要一个心理健康的标准?我们的教育需不需要一部规定较合理操作性较强的有关师德的法律?
不知聪明的范美忠们对这些问题有何看法,我们也不妨听一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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