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125徐景安言行违反宪法和党章
(李建军081125于江西)
徐景安,深训市体改委原主任,这位社会主义国家地方政府的前官员, 2008.11.13公开发表了一篇《繁荣哲学社会科学之我见——三评陈奎元院长的讲话》文章,公开反对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他说:“就拿四项基本原则来说,这只能是对党的约束,怎么能强制民众拥护党、拥护社会主义、拥护马克思主义、拥护无产阶级专政呢?对民众来说,好,就拥护;不好,就反对,不存在要坚持的问题”。
1、如果徐景安是中共党员,他就违反了党章和党的基本路线,要接受党组织的处罚。
198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把“四项基本原则”作为重要内容写进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中,即: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即: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1992年10月18日 ,中共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新党章,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正式载入党章。
凡有违反党章规定行为的,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的轻重,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做出的处罚。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2、如果徐景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他的言行违反了宪法,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四项基本原则又作了记载和肯定,并明确规定,中国人民将继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实现新时期的根本任务而奋斗。
1987年,党的十三次代表大会又明确规定,四项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之一。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立国、治国之本。
对违宪行为,要通过刑法、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等给予处罚。
3、徐景安作为一个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言行涉嫌鼓动民众对抗和破坏宪法和党章的强制力,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徐景安说:“就拿四项基本原则来说,这只能是对党的约束,怎么能强制民众拥护党、拥护社会主义、拥护马克思主义、拥护无产阶级专政呢?对民众来说,好,就拥护;不好,就反对,不存在要坚持的问题”。
众所周知,法律是国家创制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法律在整个国家范围内实施的一种国家的强制。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法律最主要的特征。法律的实施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保证,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那么法律在许多方面就变得毫无意义,违反法律的行为得不到惩罚,法律所体现的意志也就得不到贯彻和保障。
法律只有通过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在整个国家范围内实施,才能法律具有统一性、普遍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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