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友认为,这说法看起来很美,其实是错误的。
法律实质上是用以维护现实中的社会秩序的各种手段之一。
法律之所以被当作“神圣”,是因为现实中的社会秩序被当作“神圣”。
法律是不是好东西?本网友认为,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很令人悲观的。
如果回答说,法律不是好东西,那么当然是悲观的了。
但是,如果回答说,法律是好东西,其实结果就更加令人悲观了。
因为,现在是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下,一切事物的价值都是以它能带来的利润为判断标准的。
如果说法律是好东西,那么它就必然会被资本看上,成为通过投资能够带来利润的工具。
当然,法律并不能直接带来利润。但是,法律能够通过强制性的利润转移来改变利益的分配,因此可以间接地带来利润。
例如,某人偷税漏税被发现了,本来要交很多罚款,却能够利用法律来减少甚至消除损失。
某人杀人放火了,本来要判死刑,却能够利用法律而只收到形式上的惩罚,同时法律还能保护他免除受害者家属私自寻仇的威胁。
当然,这个人自己是不可能直接办到的,于是他就需要雇佣法律方面的劳动力来为他实现这个目的,这些被雇佣的劳动力就是律师们了。
因此,在市场经济下,律师们必然成为被资本雇佣的劳动力。当然,律师们的使用价值是比较高的,不过必要的时候是仍然是可以随时牺牲掉的。
既然是被资本雇佣的,律师们的职业道德当然就是“拿人钱财,与人消灾”了,这并没有什么值得奇怪的。
也就是说,律师们“拿人钱财,与人消灾”的“职业道德”,是他们在市场经济下被资本雇佣的必然结果。
律师们的收入,来源于资本脱罪能够减少的损失量,因此,其实律师们可以也发明一门“律师经济学”,专门研究律师们开价的方法。
只要进入律师行业的人,无论之前是否受过这种“职业道德”的教育,无论是否接受这种职业道德,最终都必须遵循上述“职业道德”。
既然律师的这个“职业道德”是社会现实经济基础的要求,这个要求就必然进入教育这个上层建筑中,成为重要的教学内容。
当然,虽然这个要求实质上是来自社会经济基础,但是在高等学校里进行教学的时候是不能这样说的,必须给它披上“学术”的外衣。
于是,“拿人钱财,与人消灾”这个职业道德,在法学教授们看来,当然都是符合“学术”的,是非常神圣高尚的。
陈有西们将来能否占上风,是经济基础决定的。
如果不设法改变社会的经济基础,只是大骂律师无良,或者要求取消律师制度,其实都是无济于事的。
某位已故伟人曾说“纲举目张”,其实就是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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