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有网友主张:李庄唆使龚刚模和其他人提供假证词,并参与制造假证词,但是龚刚模案尚未开庭审理,这些假证词并未造成危害,因此李庄无罪。
一些法学专家和律师,也用类似的说法为李庄辩解。本网友认为,持这种观点的人,是混淆了“无罪”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部分网友混淆了二者的区别,是属于不了解情况。法学专家和律师混淆二者区别,则只能认为是有意的了。
无罪当然就是根本没有犯罪行为,而犯罪就是采取了实际的犯罪行为。
但是,即使采取了犯罪行为,也不一定就会直接导致罪犯希望发生的结果真正出现,这是因为,还存在着罪犯无法预料的很多客观因素和突然的变化。
例如,甲想谋害乙,采用的方法是往乙的食品里投毒。
但是,乙由于某种原因,碰巧没有吃有毒的食品,结果没有被毒死。
后来乙发现食品有毒而报案,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发现甲有谋害乙的动机,并证实是甲投的毒,那么甲是否算犯罪呢?
按照上面的说法,甲虽然投毒了,但是乙并没有吃有毒的食品,甲没有达到目的,因此甲无罪,这是错误的说法。
甲有犯罪动机,也有投毒的犯罪行为,至于没有造成乙被毒死的事实,那是由于出现了甲没有预料到的情况。
在法律上,甲的这种情况称为“犯罪未遂”,通俗地说,就是犯罪没有达到目的。如果乙被毒死了,那就是“犯罪已遂”。
刑法规定:犯罪行为是否已遂,既不影响罪名的确定,也不影响罪行性质的确定,只影响量刑的程度。
一般来说,对于同一种犯罪行为,未遂由于没有造成实际后果,量刑会比已遂要低,某些特殊情况下确实可以“免于刑事责任”,但绝对不意味着无罪。
李庄唆使龚刚模翻供和提供假证词,还出一百万元收买警察和其他人提供假证词,这些都是制造伪证的犯罪行为。
由于龚刚模的检举,这些犯罪行为在龚刚模案正式庭审之前被发现了,于是李庄制造的这些假证词并未起到他所希望的作用。
但是,这只是犯罪未遂,并不是无罪。律师犯伪证罪,如果已遂,按照法律规定是要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由于李庄的情况属于犯罪未遂,重庆法院予以轻判,最终判处两年半。
这个刑期刚好低于律师伪证罪已遂的最低刑期三年,本网友认为是比较合适的,不算重判。
顺便说一下:除了已遂和未遂之外,还有两种情况,就是犯罪预备和犯罪终止。
所谓“犯罪预备”,是指犯罪行为尚未实施,还处于预备状态。
例如,甲想毒害乙,买了毒药,但是还没有投毒,这就属于犯罪预备的状态。
而“犯罪中止”则是:在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罪犯自己决定中止犯罪行为,使得造成的后果或者没有发生,或者比预期的减小了。
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也都不影响对罪行性质的确定,但是都具有从轻的条件,在量刑的时候要予以考虑,一般会从轻判处。
对于李庄的这个案子,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李庄制造伪证词的行为是已经实施完成,只等着龚刚模案件开审了,既不属于犯罪预备也不属于犯罪中止。
有网友认为“李庄为黑帮通风报信属于黑帮团伙罪”,还有网友问“法律上有诽谤罪。但,是不是存在诽谤未遂罪呢?”“请教,中国刑法有对伪证罪未遂的定义吗?如何量刑的?”
那么就再来谈谈这事。
先说说“李庄为黑帮通风报信属于黑帮团伙罪”。本网友认为,这个说法是比较模糊的,所指的意思很不清楚。
从现有的报道来看,李庄是在龚刚模等黑社会嫌疑犯已被警方拘捕之后,才以辩护代理人的身份介入此案的,他并不是黑帮团伙成员。
而所谓“通风报信”,如果是指李庄利用辩护律师的身份擅自将黑帮其他成员的供词给黑老大龚刚模看,以及积极去找其他成员串通做伪证,
这些都仍然是在伪证罪的范围内,李庄并不因此就算是成为黑帮成员。
因此,本网友认为,“李庄为黑帮通风报信属于黑帮团伙罪”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再来看“未遂”的问题。一个罪名是否存在未遂以及什么情况下属于未遂,主要是由这个罪名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决定的。
一同天下网友问“法律上有诽谤罪。但,是不是存在诽谤未遂罪呢?”,他显然是以为诽谤罪是不可能存在未遂的。
那么我们就先来看一看诽谤罪是否可能存在未遂情况。
根据刑法对诽谤罪的定义,“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捏造事实”,就是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的事实。诽谤除捏造事实外还要将该捏造的事实进行散播,散播包括使用口头方法和书面方法。捏造事实的行为与散播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如果只是捏造事实与个别亲友私下议论,没有散播的,或者散播的是客观事实而不是捏造的虚假事实的,都不构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诽谤行为针对的也必须是特定的人。 ”
让我们来考虑一个例子。
甲写了一篇文章,在文章中捏造事实对乙进行指名道姓的攻击,然后把这篇文章投给某报。
如果某报刊登了,乙以诽谤罪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调查,确认了以下内容:1)文章确系甲缩写,2)文中内容确系捏造;3)甲也知道文中内容是捏造的。
那么,文章已经发表了,造成了书面形式的散播,很显然,甲对乙的诽谤罪成立。
如果情况是:某报编辑接到投稿之后,怀疑内容有假,于是派出记者向乙调查,乙以诽谤罪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过调查,确认了以下事实:1)文章确系甲缩写,2)文中内容确系捏造;3)甲明知文中内容是捏造的。
那么,文章尚未发表,甲是否算诽谤呢?本网友认为,这种情况就是诽谤未遂。
因为,甲捏造了事实,以书面形式写成文章,并且已经向报社投了稿,只要报社刊登了,就造成了诽谤的已遂。
最终没能造成实际的散播事实,是由于出现了甲未能预料的情况——编辑产生了怀疑,进行了调查。
因此,本网友认为,在这件事情中,甲实施了诽谤乙的所有他能够控制的步骤,应该属于诽谤未遂。
李庄的未遂伪证罪,情况其实也差不多。
按照刑法对一般伪证罪的规定:“伪证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伪证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虚假陈述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但为了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而为之。”
本网友认为,按照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李庄唆使龚刚模翻供,其实并不是他的伪证罪最主要的证据。龚刚模的检举本身,也并不足以证明李庄搞伪证。
证明李庄确实制造伪证的最主要证据是:他收买某警察和另一些证人捏造假口供,并且已经向法庭提交了要求传唤这些证人出庭的申请书。
由于这些证人提供的是与案件相关的口供,法庭没有理由拒绝这个申请。
这就像前面那个未遂诽谤的例子:甲捏造了事实,写好了文章,并且已经向报社投稿。
只要龚刚模案开审,这些证人就会上庭作证,无论这些证人的证词最终是否被法庭采信,都已经起到了“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的作用。
如果法庭没有采信这些证词,那也是法庭核实这些假证词的真实性并最终发现它们是虚假的之后做出的决定,而作证的人早就知道证词是假的,这就已经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这些证人和假证词之所以没有起到“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的作用,是由于龚刚模的检举和警方的及时调查,使得相关案件由于发现假证人而没有按照预期的计划开庭,超出了李庄等人的预料。
因此,本网友认为,李庄的伪证罪属于未遂犯罪。
还有网友跟帖说,未遂的刑期一般是已遂的一半,所以李庄应该只判一年半。这实际上是假定李庄伪证已遂应该只判三年。
律师伪证罪的刑期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具体刑期视情节轻重而定。本网友认为,李庄此案影响很大,若是已遂,是有可能按照七年的上限来判的。
那么,未遂取一半,也该是三年半。现在只判了两年半,本网友认为并不算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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