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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改革走向何方

雨夹雪 · 2010-01-31 · 来源:
黑律师造假门 收藏( 评论() 字体: / /

2010年1月19日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和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据《新京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的辩护律师高子程 1月29日 递交上诉状,认为法院认定的受贿数额偏高,并且对于贪污的罪名表示不服。  

2010年是中国司法改革关键年,据说是要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黄松有案作为2010年“开年第一案”,其涉案人黄松有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因涉嫌贪腐被起诉的级别最高的司法官员,此案的宣判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中国司法改革的方向。以下就此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方向之一: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可能取消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5人牟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余万元。黄松有还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其个人从中分得120万元。总计510余万元。  

而值得注意的是,廊坊市法院指出,目前黄松有已经退缴赃款578万元,超过了贪污、受贿总额510余万元。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授阮齐林解释说,退赃比指控多的情况是有可能的。在贪官们的案件中,有些钱款涉及贪污,有些钱款涉及受贿,但还有部分钱款既不符合贪污条件,也不符合受贿条件。如果数额巨大(30万元以上),检方会追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就是说,贪官对于无法说明来历的巨额财产,只要退缴就可以不再追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退缴一般也会没收),这一案例等于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名存实亡。  

另一点值得注意的是,黄松有曾被媒体指称涉嫌贪腐数额高达数十亿乃至数千亿元,此番开庭检方指控数额锐减至数百万元。据说“这是因为,司法是一项极为讲求程序和证据的技术性工作。检察官对被告人提出的每一项指控都必须具备充分有力的证据支撑,法官审理也是必须经过辨诉双方提出相应的证据,并在证据的基础上经过激烈的辩论后,才能最终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数额进行法律上的确认,所以,只有经过法院确认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数额,才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未经法院裁判,这种新闻报道中单方面认定的贪腐数额并不足信。只有严格遵循司法调查程序,严格通过司法调查手段,严格经过司法裁判认定的数额,才能据以对黄松有定罪量刑。”但是,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仅仅判处没收黄松有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50万元,这一数字少的令人吃惊:一套住房也不止50万吧,难道黄松有一套住房都没有?而且法院并没有公布黄松有名下的财产具体有哪些,有没有转移到家属名下的财产,就断定黄松有个人全部财产只要人民币50万元,不用追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同样开创了一个经典案例。  

以上两点表明,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很可能取消,至少在事实上取消,贪官不必再为无法说明来历的巨额财产发愁,无论是退缴或转移到家属名下都不会再受到追究。  

方向之二:“嫖宿幼女”等“生活作风问题”可能不入罪  

黄松有案发后,有媒体爆料,黄松有对权力、情色、金钱都有强烈的欲望,“对未成年少女有特殊兴趣”。 辩护律师指出,此案从起诉至一审终结,均未对黄松有的个人生活有过只言片语。  

30年来,我国对性犯罪的处罚不断放宽,先是把诱骗等手段不再视为强奸罪,又设立“嫖宿幼女罪”进行过渡,废除了和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一律按强奸论的规定。 黄松有案终于完成了这个过渡,无论是“嫖宿”还是强奸,均不过是“个人生活作风问题”,法律上不会再有“只言片语”。  

方向之三:因经济犯罪判处的死刑可能废除  

尽管黄松有涉嫌贪腐数额由高达数十亿乃至数千亿元锐减至数百万元,(受贿390万元,贪污120万元,)但是仍然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而且黄松有又是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国家二级大法官,属于知法犯法,影响恶劣,必须从重。早在一审结束后,曾经有人预言,黄松有很有可能被判死刑。结果没有判死刑判了无期徒刑。  

法学精英要求废除因经济犯罪判处的死刑已经很久了。黄松有的老同学、好朋友贺卫方在黄松有案开审前夕再度重申了近几年一直坚持的观点:“因经济犯罪判处的死刑尤其应当立即废除。经济上的犯罪比如贪污、受贿都属于财富范畴的东西。那些人没有去捉弄人的生命,没有去烧杀抢掠,他们只想把钱归自己所有,继而用不正当的方式取得。我们知道,高级官员被执行死刑大都属于经济类犯罪,成克杰、刘方仁他们都没有杀过人。当经济犯罪数额巨大时被判处死刑,这就是说在我们把生命与金钱放在一起衡量的时候,我们的天平似乎更倾向于金钱而不是生命。世界上任何一个文明国家都不会用死刑来震慑经济犯罪。”解决经济犯罪要靠“司法独立”,即给黄松有们更大的权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教授莫开勤认为,根据《刑法》,涉案510万元,无论是判处无期还是死刑都在情理之中,因为法院在量刑的时候,会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考虑,不单单是数额的问题和影响恶劣程度的问题。但是莫开勤没有说,那些方面因素比贪污、受贿数额和影响恶劣程度更重要,以致没有判黄松有死刑判了无期徒刑。  

更有人宣称“比黄松有贪得更多的人,也有没被执行死刑的,如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陈同海受贿近2亿元,判了死缓。”因此不杀黄松有合情合理。也就是说,以后贪污、受贿总额上亿也不判死刑的情况可能常态化。因经济犯罪判处的死刑可能至少在事实上废除,以使中国成为“与国际接轨”的“文明国家”。  

方向之四: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可能调高  

和上一点类似,很多为黄松有辩护的人宣称涉案510万元不多,当然他们不会追究黄松有曾被媒体指称涉嫌贪腐数额高达数十亿乃至数千亿元是否毫无依据。  

自1979年以来,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一次次提高:1979年《刑法》没有具体规定数额,司法解释规定1000元为立案标准;1988年规定构成贪污罪、贿赂罪的数额一般为2000元。1997年通过的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是5000元。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去年又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司法实践中,贪污受贿数额几百万元的数目并不算大,几千万元甚至一两个亿的也有。”黄松有案很可能开启了新一轮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的大门。  

方向之五:律师“捞人”等行为可能合法化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5人牟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余万元。据了解,一名律师的弟弟涉嫌刑事案件,被佛山检察院监视居住。该律师找到黄松有,希望他能帮着打个招呼。黄松有便给佛山检察院检察长打了电话,谈及此事。一段时间后,该律师的弟弟办理了取保候审,黄松有则得到好处费30万元。  

检方认为,当时黄松有是以最高法副院长的身份给佛山检察院打了电话,为行贿律师的弟弟谋取了利益,已经构成受贿罪。但是到目前为止,尚无人追究陈卓伦等律师是否触犯行贿罪。  

众所周知,律师往往充当了当事人贿赂法官的掮客,在帮助当事人用贿赂法官的方式打赢官司同时牟取利益。重庆打黑的李庄案刚刚揭开冰山一角,就引发了法学精英群声鼎沸,大声疾呼“律师被难日,国民遭殃时。”猛烈抨击“我们现在的体制则是实质上让法官和检察官捆绑在一个战车上,公检法三方共同与犯罪分子作斗争”,“而《刑法》第306条还专门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安排了一条律师伪证罪。” 黄松有案不追究陈卓伦等5人牟取利益的行贿罪表明,李庄很可能是最后一个被处罚的律师,律师“捞人”等行为可能合法化。(有意思的是,黄松有的辩护律师之一高子程同时还担任李庄的辩护律师。)  

方向之六:“带病提拔”可能常态化  

这里可能有人不解,黄松有不是被免了吗,怎么和“带病提拔”扯得上?这要从黄松有“带病获奖”说起。  

 2009年12月6日 上午,被公认为最具权威性的法学研究奖项———第二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在人民大会堂颁奖。记者在公示名单中发现,10月被“双规”的前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凭借《司法解释权:理论逻辑与制度建构》获得三等奖,奖金是5000元。相关负责人事后证实,在异议期内没有人对黄松有获奖提出质疑,黄松有的研究成果确系获得三等奖。该负责人强调,钱端升奖评审程序公正,并严格遵守学术规范,申请人最终能够获奖要看“研究成果”。据了解,黄松有拥有诉讼法法学博士学位,曾被认为是“学者型”法官,在各种学术期刊上发表过数十篇论文,并有专著《中国现代民事审判权论》等。  

众所周知,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下,对于经济犯罪只有终审定谳才能剥夺政治权利,“带病提拔”、“带病当选”屡见不鲜,像贝卢斯科尼2008年担任总理时就身背多个案子,傅昆萁当选花莲县长时已经被二审宣判有罪。这次黄松有被“双规”后获得“被公认为最具权威性的法学研究奖项”其实已经表明了中国法学精英是很欣赏只有终审定谳才能剥夺政治权利的制度的,以后“带病提拔”可能进一步合法化、常态化。  

当然,以上中国司法改革的方向纯属推测,未必正确。希望大家继续观察黄松有案,看看法院是对黄松有转移到家属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对其强奸等罪行追加起诉,对涉案律师的罪行进行追究;还是继续引进“一审轻判,二审减半,三审审完,回家过年”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对上诉的黄松有进一步减刑,就不难看出中国司法改革的方向。让我们一起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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