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裁判的问题这么突出 党中央该出手整治了 否则祸国殃民
我们国家每年都会遭受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使国家和人民的生命和财产遭受巨大损失,解决这个问题,一直受到党中央和各级政府及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重视。一个科研单位为了以经济、环保、快捷、有效的方式防灾减灾,经过十几年的艰辛努力、研发出了具有国际领先水平、拥有多项自有知识产权的抗灾减灾技术产品,但由于资金遇到困难,只能与一家国有企业进行合作,借助该企业的资金等实力使该技术产品完成商品转化并推向市场。但在双方合作将抗灾健在的技术产品进行商业转化过程中,大国企负责合作项目的负责人屡次不履行合同,造成所生产的救灾机械试验机存在诸多质量问题,经过两轮的实验没有达到设计预期的使用功能,然后该负责人又以实验机没有达到设计预期的实用功能、其技术存在问题为由提出终止合作,并背着所在企业假公济私地背地里向科研单位提出,如果要继续合作就得支付几十万元。科研单位考虑到,如果答应支付这笔资金,实际上就等于承认了自有的技术产品存在问题,而且这个要求有违背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并且这笔资金又是这位负责人背着所在企业私下提出的,而且科研单位本身就出局负债经营,因此没有同意支付这笔资金。实际上国有企业的这位负责人这是明摆着是在所贿。为了将这个抗灾健在的技术产品尽快推向市场是指服务于社会,科研单位将国有企业告上法庭,希望法庭依据合同约定和事实及法律维护科研单位的合法权益,使之有能力完成该技术产品推向市场。但审案法官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地盘令科研代为败诉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十二五,国家出台了多项方针政策,鼓励科技创新、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型、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从这一案件的审理和裁定结果看,这不仅违背了立法和执法精神(法律和执法的意义,不仅是惩治犯罪者,更重要的是震慑有犯罪倾向的人不敢触犯法律。),也违背了国家出台的方针政策。
《应该认真梳理一下“司法解释”》
司法腐败在法律界并不少见,大权在握者可以出具司法解释来修改法律为自己谋取更大的私利;小权在手者通过枉法裁判从中谋私更是司空见惯;上下沆瀣一气各负其责、相互掩护,自导自演了一出出损害社会公平和正义、破坏党和政府形象的一出出丑恶的贪赃枉法闹剧并不是新鲜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一条: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第二条: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由此可见:《决议》中没有授权法院出具“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司法解释,但法院往往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故意拖延案件的正常审理时间,在此过程中,上层领导着手出台对有关法条原意进行修改、有明显保护违法方利益的“司法解释”(当然,出台这样的司法解释一定会找出冠冕堂皇的理由),为案件裁定最终向着维护违法者利益的方向发展铺平道路。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内容看,“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这个“实际损失”多是谁的损失?
从司法实践看,有钱人多没有专利技术,有专利技术的多是没有资金将自有的专利技术进行商业转化的穷知识分子。在生产生活中,多是前面两者进行合作才引发合作纠纷,而有钱的多是在通过合作了解了穷知识分子的专利技术,然后终止合作再剽窃其专利技术,给穷知识分子造成损失,而穷知识分子所拥有的专利技术很难准确评估作价,其损失就很难被计算成实际损失,加之在合作过程中穷知识分子只是以专利技术参与合作,没有支付资金,因此终止合作后无法计算其实际损失。这就意味着,如果有钱人利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在双方合作后故意恶意违约终止合作,很难受到制裁,而受损失的只能是拥有专利技术的穷知识分子。
我就奇怪了,原法律条款哪里不妥?两者究竟是谁违背了立法和执法精神、更符合国家发展战略要求?
[qt]引自:[i]北京1号 于 2010-02-05 17:21:11.0 发表[/i]
标题:《一拎一大串!郭京毅已被公诉国家部委罕见窝案浮出水面》网址:http://forum.home.news.cn/detail.jsp?id=73682556&pg=1
其中的“隐蔽合作 立法式腐败”一段:
合:某电器公司
合作手段:按照行贿者需求设计制度 收获:共受贿110万
在商务部条法司任职20余年,郭京毅一直参与和负责外资法律、投资法律的制定、修改。这个似乎很务虚的职位,其实作用极大。按照张玉栋的说法,项目只要过了条法司这一关,问题就不大了。
2004年,一家电器公司为图借壳海外上市,将65%股权转让给一家外资公司,大大超过了我国法规规定的外资占股上限。可此事非但没有带来麻烦,没过多久,商务部的这一政策限制还被新的法规取代,外资占股限制被放开。
此事背后的玄机是:这家电器公司董事会主席与张玉栋关系非同一般,思峰律所原来一直在该电器公司的大厦办公。董事会主席通过张与郭京毅熟识,并以重金打点,令郭京毅出手相助,为其资本腾挪扫清了障碍。这就是典型的郭京毅式立法腐败——利用手中修改、解释商务法律法规的权力,按照行贿者需求设计制度,手法极为隐蔽。
2006年11月1日 晚,这家电器公司宣布收购另一家电器公司。此前4天,商务部就这起电器收购案举行听证会,这是商务部对零售业的并购活动进行的首次反垄断调查听证会。参会家电业巨头均投了反对票。但会后,在商务部未作出最后表态的情况下,这家电器公司突然宣布成功合并,着实令人意外。这次反垄断调查最终无果而终。
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成立于2004年,巧合的是,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副主任由郭京毅兼任。
多年之后,在郭京毅的起诉书上,诸多疑问有了下文。检方认定,2004年至2007年间,郭京毅为某公司在股权变更、反垄断审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某公司分两次给予的人民币110万元。[/qt]
[qt]引自:[i] 53 楼: 妖颜惑众 于 2011-05-24 10:52:52 发表 [/i]
最高法院还“解释”过“与不知道其未满14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不算强奸”,结果,主持“解释”的一个副院长不久即因腐败落马,其中就有其强奸不满14岁少女的劣迹 -- 当白天又一次把黑夜掀翻在床上的时候,太阳就出生了……[/qt]
2011年全国两会日益临近。人民日报政治文化部和人民网联合推出大型网络调查。今年两会,您最关注哪些热点问题?对中国改革发展有什么意见建议?广大网民热情参与了本次调查。其结果如下:1、社会保障 71090票; 2、司法公正 46150票; 3、反腐倡廉 26501票; 4、个人收入 24814票; 5、房价调控 20020票; 6、医疗改革 18889票; 7、物价调控 18848票; 8、环境污染 18387票; 9、食品安全 17547票; 10、教育改革 13752票; 11、就业问题 11800票; 12、民主法制建设 10656票; 13、依法拆迁 9903票。 看看吧!此次调查虽然把关于司法的问题给分解成若干个问题而被稀释成似乎司法问题不是热点了,但仅关注“司法公正”的问题仍排在第二位,如果把有关司法的内容汇总一下的话(2、司法公正 46150票;3、反腐倡廉 26501票;12、民主法制建设 10656票;13、依法拆迁 9903票;) ,关注司法问题的就是93710票,远远超出第一位“社会保障 71090票”而绝对应该排在第一位了。
由此可见:党中央应该出手整治司法腐败了;应该责成有关部门认真梳理一下“司法解释”,不要让不法之徒钻司法的空子,让他(她)们继续枉法裁判,否则祸国殃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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