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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法治为何能带着“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的套套强奸民意?

刀锋 · 2011-07-15 · 来源:
药家鑫故意杀人 收藏( 评论() 字体: / /

走火入魔的云南高院田成有,为何能带着“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的套套强奸97.61的民意?

刀锋

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对昭通男子李昌奎奸杀19岁少女后又将3岁男孩活摔死一案的判决评论,如同激起千层浪,他的说法是: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

此后,一份来自知名媒体的网络民意调查显示:97.61%的网民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1.39%的网民支持云南省高院判处死缓,1%的网友认为不好说。

2011年6月30日,田成有在面对媒体采访时曾坦言“人们往往从结果上去主观判断是否‘公平’,……我们要通过修改树立多元化的、正确的诉讼目的观,摒除过去那种单纯惩罚犯罪的观念,树立保障人权的观念,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社会秩序与个人自由的共同发展。”(采访田成有:注重刑诉法修改的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http://www.dffy.com/faxuejieti/ss/201106/23892_2.html

一位正在深刻学习西方“注重程序是否正义轻视结果是否公正”理论和“保障违法者尤其是死刑犯人权保障”理论的地方高法副院长,将学习成果应用在实际中,倒也说得过去。但是西方就真的奉行“只要程序正义,即使结果绝对不公正也要机械的执行”的司法理念吗?我倒认为,西方未必是机械的执行“程序正义”学说,而是我们国家司法体系某些起草者和执行者,是在借着取自西方的“程序正义”这本经书,肆意剥离“结果公正”的这个终极目标。

即使是在西方,任何一位执法者如果敢违背97.61的民意,或者对97.61的公众对立,早就被赶下台了,只有现在的中国会出现这样的怪现象——一群貌似激进的已经走火入魔的司法改革者,冒着97.61的民众的反对,肆意践踏公众的认知和感受,以“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为大旗,对杀害两条人命者给予极大的法外施恩。

田成有身为地方高法的副院长,信奉“程序正义”的邪教也好,念叨着“保障人权”的歪论也罢,都是田某自己的事情,但是这个观念不能带到司法体系这个涉及所有公众的政治环境中来,毕竟公共场合连大小便都是要禁止的,何况你田某要在公共的司法场合信邪教念歪论!

你田某倒是应该好好考虑这样一个问题:你如此高调的善待一个极端恶劣的违法者,你有如何对待千千万万那的守法者?譬如你田某的父母?除非你田某的父母也全是违法者,所以才会让一位地方高院副院长如此丧心病狂的维护犯罪分子利益。

附文:

是民众不明真相还是法律不给民众以真相——从云南与河北两地法院判决死缓案例说开去

刀锋

我们先看两则案例描述:

1、1994年,王强父亲王树文因赌博被抓,为逃脱被警察枪击误伤致使截瘫。法院认为,该警察当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案后积极参与营救,并同意支付17万赔偿款,与王家达成调解协议,判处其免予刑事处罚。王强觉得不公于2010年7月2日,再次为父亲申请国家赔偿,未被秦皇岛中院受理,他连捅4名法官,致使两人重伤,两人轻伤,后扔下刀,被人押走。2011年6月27日,沧州中院一审判决:王强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

2、2009年5月16日,李昌奎将曾经的女友王家飞掐晕后强奸并杀害,王家飞3岁的弟弟王家红亦随后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王家门前。李昌奎随即逃离现场,并于潜逃数月后因走投无路在四川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后,于2011年中发布终审判决,改判李昌奎死缓。

民众通常有一个常规性认定,即国家的法律尤其是刑法应当完整并且统一,尤其是在死刑的认定和死缓的认定中,应当在中国国家领土、领海、领空范围内执行同一判决标准。

但是,当我们在分析以上两则同样来源于司法系统的消息,不同的案由(金钱偏执与感情偏执)、不同的案情(现场被抓与潜逃数月后被迫投案)、不同的受害者(四名法官与两名农民),不同的结果(四伤与两死),却得到一个相同的判决——死缓。

于此,民众的感觉突然迷茫了,对法律的理解突然变得不明真相了。民众对与“杀人偿命”这个古语的理解是根深蒂固的,因为这四个字代表着中国文化自古所追求的“公正”理念,放到今天的司法语境下可以描述为:给予受害人完全相等价值的赔偿。

但是在上述第一个案例中,犯罪分子伤害了4位法官,被判决为死缓,公众所关注的是“死”而非“缓”,这个事实以及公众关注点当然会强迫民众认为伤害法官是“不杀人也要偿命”(即使是“缓”的)的观点;而在第二个案例中,犯罪分子杀害了两位农民,由一审判决的死刑,改判为二审的死缓,公众关注的是“缓”而非“死”,因为历史证明这一“缓”就代表着永远也不会执行死刑,这一事实又强迫民众产生了“别说杀人,就是杀俩人都不用偿命”的观点。

可是,这两个观点是明显对立的,完全不同的两个案例结果(四伤与两死),为何会形成两个完全相同的判决,真相到底是什么?这一次,是民众不明真相还是司法系统不给公众以真相?抑或是云南与河北两个法院中的某个法院故意混乱真相,趁便于中牟利?法院的判决核定标准为什么偏差如此之大,是法律的问题?是法院的问题?还是法官的问题?民众太不明真相了,但民众急于明白真相,谁又能将真相“归还”于民众?

有很多国家的政府认为:中国的群众是世界上最善良最通情达理最易于管理的,因为中国人民信仰并最注重的只有两个字——公正。其实这“公正”的诉求,是一个人类社会最低级的最起码的基准,失去了公正的环境,人类社会就不能再称为人类社会,因为这与动物世界的弱肉强食毫无差别,尖牙利爪是道理又何需公正?法官可以不明白这个道理、法院也可以不明白这个道理,但是法律的起草者制定者应该明白这个道理,法律应该维护这个道理。企业家可以不明白这个道理,资本家可以不明白这个道理,但是哲学家应该明白这个道理,政治家更应该明白这个道理。

尤其是中国的政治家,应当对中国人民之于“公正”的绝对诉求有着非常清晰的认识: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对于中国人而言,公正中的“公”和“正”,就正是水分子中的两个氢原子,而生命则是另外的那个氧原子,正是它们构成了人民之“水”。

中国人生命存在的意义就在于既公且正。这是人民告诉给法律的真相,法律又拿什么来告诉给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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