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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全国人民都“不懂法”啊

一枝清荷 · 2009-12-18 · 来源:
黑律师造假门 收藏( 评论() 字体: / /

一枝清荷:原来全国人民都“不懂法”啊

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李庄案,着实吸引不少眼球。清荷也看热闹,却还偏能看出点门道来:看似复杂,实则简单,概括就是——某律师李庄,为某涉黑嫌疑人辩护,这嫌疑人呢,还不识好歹,把一些内情抖了出来。而这些内情偏偏有些触犯了法律,比如说指示嫌疑人串供翻供,让人谎称被虐待,或者贪得无厌索取钱财等。本来只是普通的行业潜规则,这下可好,爆了光,捅了篓子:本来你反你的黑,我赚我的钱,大家井水不犯河水,相安无事——但你要把律师都关起来了,还让不让人活啊?是可忍,孰不可忍!无论是从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是从“普世价值”中人人为己的角度看,这件事情触碰了底线,一定要坚决展开“维权”了。  

那么这权怎么来维呢?是像弱势群体那样上访,还是学习“暴民们”上街闹事游行呢?咱律师好歹也是国家的栋梁也是精英吧,哪能做这么有辱斯文的事?当然就要拿起自己的武器,当然就有了一篇如《法治沉沦:中青报奇文批判》的妙文供大家欣赏:  

“按中国今天的司法制度,并不是由公安和检察院说了算。这两个机关没有确定权力。所谓‘急速曝光’,13日的批捕,14日独家报道,只是该报自己在倾向性地 ‘急速’故意透露,或者受联合办案组的授意故意透露,并没有其它的媒体‘急速曝光’,这明显是虚假报道手法用语。本文所称‘造假’,是指制造假的证据。由于律师的法律帮助,被告明白后,改变原有对事实的认识和口供,是每个刑事案件都会发生的。如果重庆警、检是以此为据定性,没有其他的事实和证据,那这个案件最终肯定是个错案,李庄无法定罪。”  

说那么多,其实就一句话:“你这样做,毫无道理,因为程序不合法;要办案子,得先按我们‘懂法人’的行规来。”你看电视里出现的弱势群体,常见那些专家在痛心疾首地教训“关键就是太愚昧,不懂法,可悲啊……”。清荷也不熟悉法律,也不懂得“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迄今为止,在浩如烟海的大大小小的法律中,也就囫囵吞枣地看过一部宪法。要全部读完这些法律,估计没个三五年不行,即使看完也会忘了。看来我这人也是不可救药——哪天要被抓进局子,只能算是倒霉。谁要我不懂法呢?你看人家律师,就懂得时时刻刻拿法律保护自己,时时刻刻都不怕吃亏。  

“说律师辩护是‘第二次伤害’,象土改一样抓起来不用审判就枪决,象文革一样不经审判就定国家主席是大叛徒大内奸大工贼,看来是这位记者所期望的”  

看到这里,清荷总算心情好过一点。原来不光是我不懂法,我们的检查机关、政府也不懂法嘛。不光不懂法,而且根本就是无法无天:共和国成立30年的时候,都才只有一部《宪法》和一部《婚姻法》;不光不守国内的法,连国际法都公然践踏,居然对联合国的决议视而不见,“悍然”在朝鲜和联合国军作战。如果那年代有个什么“邪恶轴心”,什么“流氓国家”,那么我们中国肯定是当仁不让,在排行榜上不是第一就是第二了。  

“这位记者不明白,他这样单方报道时,李庄和龚刚模都关在里面,丧失了正常的话语权,不象法庭上可以澄清、质证和辩驳。这种报道是‘专政报道’的常用手法, 是违背基本的新闻公允原则的。被告口供,特别是检举立功材料,是侦查机密,侦查人员无权在开庭前透露,连律师都无权透露,记者怎么可以这样泄露报道?”  

这样看来,不光是检查机关、政府不懂的,原来媒体记者同志也一样“不懂法”。我看以后所有新闻记者也要专门从法学院里招聘,或者在上岗前至少搞个三五年法律培训,考个司法考试,再把各种规章条文背下来再说。当报道对象丧失了话语权时,不要做报道,否则就是单方报道、专政报道(——真是荒唐)。还有每写一篇稿子,最好先找个律师咨询下有没有犯什么“无知”的错误,而且还要建立一个更加严格的报刊审查制度。否则,自己犯错是小,公然进行目无法纪的宣传,败坏读者的法制意识,简直就是毒草啊。  

接下来又看到:“我国《宪法》规定,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检察、法院依法独立检察、审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干预。法院都介入‘联合’,还要走审判程序干什么?这是中国法治的倒退和旧法观念的回潮?自从中央政法委宣布结束‘严打’进入常态后,‘公检法联合办案’已经是明确不允许的。政法各家要各司其职,互相监督制约,各自发挥职能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的刑事侦查分工,伪证罪是公安独立侦查。重庆的案件,公开宣称‘组织公、检、法、司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来调查两个律师的帮助伪证问题,是不是太小题大作了?充分体现了一种非常态和不依法办事的现象。”  

读到这里,清荷总算明白了“不懂法”的还真不少,几乎是普通民众与各级政府、媒体记者都不懂啊——看起来我们整个体制就是错误的东西啊!我们耳熟能详的严打,“公、检、法、司人员”联合办案原来违反的都还不是一般的法,而是宪法。搞了半天我们活了几十年,全都目无法纪!呵呵,谁要我们活在中国呢?这让清荷想到贺卫方大律师在某著名会议上的讲话:“任何组织政党都必须遵守宪法,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中宣部、团中央宣传部,甚至我们整个党没有注册登记。”还有这个:“人大本身的反议会性质。它不是一个议会,我们的人大是每年一度的全世界最大的 party,每年大家都来,来参政议政,实际上不过是‘表决’一下会议前已经决定的一些事项而已。”这样说来,意思就这么一个:共产党是非法社团,全国人大是个party?到目前为止,下至我们平头百姓、媒体记者,上至共产党、全国人大。。。好像这几十年都白过了,活得不明不白呀。搞了半天我们这个国家,从成立就是非法的,难怪海峡对面总叫嚷着“三民主义统一中国”,合法的那个政府根本就是在海的那边嘛。依法治国喊了几十年,到了今天大多数人却还是法盲。精英们自然都是忧国忧民的,他们此时悲痛莫名的心情,我们大家都应该好好体会学习学习。  

既然大家都是“不懂法”,都是愚昧无知的,那么,还有谁清醒,谁理性,谁能代表公理与正义?当然就只有“懂法的”法学专家了,只有律师们了。既然现在我们讲究的是要依法治国,“法比天大”,而大多数人又是愚昧的,不懂法的。这就产生了一个矛盾:大家都不懂法,没有能力代表自己的利益,还不是只能交给普世的精英们来代表?这样的代表,精英们这么辛苦,舟车劳顿,为你奔波,多收点鞍马费也合情合理嘛。难怪精英要搞宪政,要为民做主。中国没有精英们,简直是国将不国嘛。可是根据普世价值,人人都应该是为己的,那万一精英不想代表你的利益,精英犯了错怎么办?万一你没有钱让精英为你服务怎么办?精英这么懂游戏规则,这些程序和规矩本来就是他们订的。由他带着我们玩儿,我们还能玩儿下去。没人帮忙,那还不是只能两眼一抹黑?呵呵,这样看来,以后嫁人一定要嫁律师,生子非得学法律啊。  

说到这里,清荷倒想请教一下精英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既然宪法规定,国家的领导阶级是工人阶级,宪法规定我们的政治制度既是人民民主,又是对敌人的专政。既然宪法并没有说国家的领导阶级是懂法律的精英,是与西方接轨的世界公民,既然法律的主体是人民大众,那么你们有什么资格把法律变成只有你们圈子里的人才玩得懂的抽象艺术?为什么就不能搞得简单一点?让大家都明白意思,都能记在心里?而不是上街过马路,怀里都得揣着本法律词典?你们的职责究竟是宣传法律,把法律普及成一种常识,一种人人能搞懂的简单清晰的东西,让更多的人懂法守法,还是把法律当作赚钱牟利的工具,当作你们私有的禁脔?当人民想不陪你们玩这一套的话,还有没有选择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既然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那你们一天到晚要接轨,接的是轨还是鬼?谁有资格让你们去接轨?说中国“法制落后”,是哪方面落后,比谁落后?你们判断先进和落后的标准是什么?是不是干脆用英文来撰写法律条文才更清晰,更为先进和现代?宪法上说“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你们却说人大不是议会,只算个party。那清荷倒想请教一下:你们心里一定有一个比宪法更大,比人民更大的东西吧?是什么呢?有的话,为何不光明正大地说出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公、检、法、司人员应该互相制约,但也没说不能分工负责,互相配和啊?这违反的是哪条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是《08宪章》?或者说我们这些愚民都不理解宪法的微言大义,只有经过你们阐述过的,你们解释的《宪法》才算数的话,那么拜托平时就不要作得这么悲情,不要总装出一副被迫害,大义凛然的样子。人家《南方周末》开天窗好歹还可以演给奥巴马们看,你们演给谁看呢?   

清荷认为,精英们这几十年来的宣传把我们引向了一个误区:法律就是“法律人”的法,是精英阐述的法。普通人是无法理解法律的奥义的,是“不懂法”的。那这样的法制,就变成了精英的专制了。精英谈起中国的“旧体制”无不深恶痛绝,异口同声地说:“我们绝不能只反贪官不反皇帝”;“人治都是不可靠的”;“只要靠制度才能预防腐败”。可一旦自己垄断了资源,掌握着解释权、话语权,情况就不一样了,仿佛由于自己精通“普世价值”,自然而然品德就高尚了,就要“维护尊严”了。精英们最喜欢的法还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那一套法——只要符合精英们制定的游戏规则,无论看上去多么荒谬,多么伤天害理,就是正确的:  

因为程序合法,所以把钉子户们逼得家破人亡是合法的,他们该死;  

因为程序合法,国企高管空手套白狼瓜分国有资产是对的,收入是要保护的;  

因为程序合法,医生就是应该把交不起钱的病人推出急救室,任其自生自灭;  

因为程序合法……等等一连串的省略,让清荷不由自主地想起曹丕篡汉时那句经典的“尧舜之事,吾知之矣”。好像汉献帝搞了个禅让仪式,他魏国的江山顿时就普世了,合法了,就可以千秋万代了。看来这种事情,古已有之,已不稀奇啊。只是很可惜,司马昭并不买这个账。   

难道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性,是由精英们根据普世价值赋予的么?那么是不是需要让代表普世价值的教皇来给个加冕仪式?以后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是不是也要把手放在圣经上宣过誓才合法呢?如果不是这样,那么是谁可以评价法的好与坏,谁有这个权力去指导人民该怎么做,指导人民该按谁的规矩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是人民赋予的,是人民的选择。需要到哪去注册?是奥巴马那里么?法律仅仅应该是人民和无产阶级行使自己领导权,享用自己权力的工具。法律工,应该做的是让它更简单易懂,更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熟悉和接受。而不是变成象牙塔里的玩物,供少数人欣赏把玩。如果这个工具符合人民利益,那么人民自然会自觉去维护去遵守。如果这个工具不听话,倒想当起主人来了,那么“且看今日之中国,竟是谁家之天下”?人民会让它深深懂得,工具永远只是工具。   

   

   

本人附: 《法治沉沦,中青报奇文批判 》


法治沉沦,中青报奇文批判
陈有西

《中国青年报》记者郑琳、庄庆鸿12月14日发表于该报的《重庆打黑惊曝辩护律师造假事件近20人被捕》的文章,违背基本的新闻原则,将一个事件报道写成时政评论,对中国律师业和《律师法》肆意诋毁,对中国执业律师进行无知的不负责任的贬损,对个别律师的行为进行渲染和夸大,对一宗尚没有经过司法审判定性的事件先进行媒体审判和媒体定性,充满了对现代法治意识的无知和偏见,严重诋毁中国律师业的形象,应当进行严肃的澄清。

第一,官气十足,媒体定罪,未审先判,将涉嫌犯罪定性为已经犯罪。

该文称:“12月13日,“律师造假门”始作俑者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一起国内罕见的涉黑案件“律师造假门”被急速曝光。”哗众取宠迎合网络热门手法杜撰出一个“律师造假门”。“批准逮捕”只是尚无定罪效力的强制措施,这个律师是不是真的“造假”,是对被告进行合法帮助,还是在造假,按中国今天的司法制度,并不是由公安和检察院说了算。这两个机关没有确定权力。所谓“急速曝光”,13日的批捕,14日独家报道,只是该报自己在倾向性地“急速”故意透露,或者受联合办案组的授意故意透露,并没有其它的媒体“急速曝光”,这明显是虚假报道手法用语。本文所称“造假”,是指制造假的证据。由于律师的法律帮助,被告明白后,改变原有对事实的认识和口供,是每个刑事案件都会发生的。如果重庆警、检是以此为据定性,没有其他的事实和证据,那这个案件最终肯定是个错案,李庄无法定罪。因为《刑法》306条的含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的“帮助伪证罪”,根本不包括被告本人这种口供的改变。这是记者受办案机关旧观念影响的基本法律常识的错误。

该文还称:“李庄,48岁,混迹律师界十余年,其所在的康达律师事务所在京城也颇有“背景”。注重“身价”的李庄此次肯来重庆打涉黑官司,除受龚刚模的生意伙伴相邀答应来“捞人”,其实更重在“捞钱”。”对一个执行辩护职务的律师,在没有司法定性前,这个记者很无知地已经对他定性为是“混迹律师界十余年”,是“为捞钱”,是“有背景”。已经将其媒体批判为一个混混。

第二,以偏概全,恶意贬损中国律师整体形象,对所有到重庆辩护的律师贬低为同小姐一样“人傻、钱多、快来”的圏钱者。

该文称:欣喜之余,李庄向京城同行发出信息:“够黑,人傻,钱多,速来!”。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重庆政法干部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重庆打黑除恶一系列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到重庆代理涉黑诉讼”一时成律师界热门。许多北京律师如赶场般云集重庆,寻找开展“业务”和施行“潜规则”的机会。”将有一万六千多律师的北京律师群体,描绘成一群如蝇逐臭的唯利是图者。对中国律师业既无知又妄加评论,认为律师为保护被告基本权利的工作,都是为了捞钱。

第三,全面否定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称95%刑事辩护是无用的。暗示中国百姓没有必要请律师,请律师是受“第二次伤害”,化冤枉钱。甚至称律师是“国家和民众的灾难”。

该文称:“据资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也就是95%是败诉。“面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有多少律师在说明败诉原因之余会对当事人说‘对不起’?当事人有苦难言,实际上造成了‘第二次伤害’。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

刑事辩护的胜诉率,是这个记者和新闻来源者的十分荒谬的“发明”。可以负责地说,“刑事败诉率”,是这位无知记者的捏造和杜撰,中国最高法院、司法部、全国律协、国家统计局,从来没有这种数据统计和所谓的“资料”。因为“胜诉率”是有多种参数影响的抽象概念,根本无法统计。刑事辩护的功能,是保护被告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是人类文明的重要进步,提高司法公正性,防止冤假错案发生。这位记者和新闻提供人的法律意识,还停留在封建社会。以死刑案为例,杀错一个都不行,如果按这种“比例法”,难道杀错5%都是可以的?这位记者知道中国一年有多少死刑吗?95%败诉,如果是指有罪判决都算败诉,那么排除情节、减轻情节和帮助法庭准确定罪量刑,难道就是无效辩护?有罪判决责任就是律师?佘祥林冤案是谁造成的?聂树斌是谁错杀的?难道要律师说对不起?说律师辩护是“第二次伤害”,象土改一样抓起来不用审判就枪决,象文革一样不经审判就定国家主席是大叛徒大内奸大工贼,看来是这位记者期望的。说律师“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不用说法律水平,这位记者的现代人文意识,连中学生都不如。这样的文章,中青报能够出笼,确实体现了中青报的堕落。

第四,违法透露侦查内幕,将侦查观点渲染成定性事实。充满有罪推定的“专政观念”。

《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权不受侵犯,会见不被监视。但是,从这位记者的报道中,李庄律师办案中受监视的迹象非常明显。该文说:“其实,在龚刚模按响报警铃之前,律师李庄等人违法操作、妨碍正常司法的行为已引起相关部门的警觉,巡查民警多次批评和警告,李庄仍置若罔闻,看守所依法作了详细记载。”看守所无权监视律师,不得干扰律师的正常会见工作。这个“相关部门”已经是直接违法的行为,被这位记者报道成正面行为。

为了涂黑律师,这位记者违反法律规定,将侦查内幕未经审判大量公开。称涉黑被告的翻供是一种醒悟,是检举立功。将其未质证也无法去澄清核实的口供,进行所谓的“公开”:“龚刚模说,李庄为我打官司就是为了钱,最终处理结果还得落在我身上。官司是否打得赢,他都出名了,如果被查出我作了伪证,倒霉的还是我自己!”说律师引诱要被告翻供:“李庄在第二次会见中对龚说:从你的材料中看得出来,你肯定被诱供和刑讯逼供了。法庭上问你是否被刑讯逼供时,你要大声承认,还要把刑讯逼供的过程夸张地演示出来,以刑讯逼供为由否认原来在侦查阶段所作的口供。同时,李庄还编造了一大堆细节,要求龚刚模在法庭说:以前的口供全是瞎编的,因为我被公安吊了八天八夜,被打得大小便失禁。李庄用威胁口吻告诉龚刚模:如果依照刑讯逼供所说的笔录就得枪毙你……翻供你要有道理,有理由。“面对专案民警,龚刚模发泄般吐露几天来煎熬着他的秘密:他妻子从北京请来了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马晓军。在与李、马二人的前后3次会面中,李庄向他面授了五招翻身秘术。”

这位记者不明白,他这样单方报道时,李庄和龚刚模都关在里面,丧失了正常的话语权,不象法庭上可以澄清、质证和辩驳。这种报道是“专政报道”的常用手法,是违背基本的新闻公允原则的。被告口供,特别是检举立功材料,是侦查机密,侦查人员无权在开庭前透露,连律师都无权透露,记者怎么可以这样泄露报道?谁知道龚是不是这样说、有没有说过、是什么样的情况下说、其动机又是什么?这种“曝光”,除了证明办案机关急于定性和引导社会舆论的怂恿和授意外,这两位记者的身份和意图,不是昭然若揭?

第五,将违反《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联合办案,视为正确做法,是非观念混淆,对公检法联合办案对付毫无防卫能力的律师,进行正面鼓吹。

该文称:李庄、马晓军等律师教唆龚刚模翻供、串证等问题一露端倪,立即引起了重庆打黑领导小组的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公、检、法、司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

我国《宪法》规定,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检察、法院依法独立检察、审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干预。法院都介入“联合”,还要走审判程序干什么?这是中国法治的倒退和旧法观念的回潮。自从中央政法委宣布结束“严打”进入常态后,“公检法联合办案”已经是明确不允许的。政法各家要各司其职,互相监督制约,各自发挥职能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的的刑事侦查分工,伪证罪是公安独立侦查。重庆的案件,公开宣称“组织公、检、法、司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来调查两个律师的帮助伪证问题,是不是太小题大作了?充分体现了一种非常态和不依法办事的现象。把依法辩护的律师视为阻挠打黑的恶势力,用对付黑社会的手法来对付律师,这两位记者不以为非,反而津津乐道。

第六,非议诋毁和否定全国人大新立法的《律师法》,为一些落后的旧法观念招魂。

该文为了否定律师在刑事程序中的作用,竟然认为全国人大已经通过、国家主席令公布的《律师法》是不合时宜的,影响了重庆打黑。他们说:“李庄现象”泛滥的背后,是“潜规则”还有其存在与蔓延的空间,一种原因是我国《律师法》相对超前而其他法律相对滞后。”这种论调,是立法争论中一些淘汰旧观点的泛起,也是《律师法》通过后遇到巨大阻力,一些基本律师权利严重被搁置的主要原因。稍知道立法过程的人都清楚,我国现《律师法》已经是非常保守的一种定位,同中国已经加入公开承诺遵守的国际人权公约还有不少距离。而该文借重庆“打黑”之机,反而再次鼓吹那些落后观念,非议少得可怜的律师法中的些许进步。

第七,将法律规定的律师正常法律帮助工作,理解为帮助翻供,将律师正常调查,理解为串供。误导刑事诉讼基本常识。

从报道所称,李庄等律师介入本案是审判阶段。该阶段侦查已经完毕,口供证据已经固定,法庭上怎么说,都不可能影响已经固定好的笔录。审判的作用,是在法官主持下,对这些口供进行质证核实,还原真正的真相。所有的口供,质证时都会有同意、确认、纠正、澄清、辩解、否定。这些都是庭审的基本程序,也是庭审的意义所在。因此,庭上翻供不构成伪证。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就是要对控方证据进行核实,对各被告口供,向被告进行核实鉴别。对律师将进行的的证据调查思路、已经取到的证据、证据的证明内容、证据的线索,向被告进行一一询问,包括告知已经有的证据中的矛盾和证明力。一些公安机关滥用权力,审判阶段还监视律师,不让其向被告核对和告知,这是违法的、侵越辩护权的。这位记者盲从了这些违法观念,以为这是“串供”。该文说:“李庄在首次会见龚刚模的过程中,即向龚刚模宣读同案多名犯罪嫌疑人的笔录材料,特别是宣读了同案另一主要犯罪嫌疑人樊奇杭的多份交代笔录,同时还把同案重要嫌疑人的在逃信息告诉了龚刚模。”他不知道此时侦查早已结束,律师这样做是合法的。但经过他的这种报道,给社会上包括一些侦查机关产生一种误导,以为这真是一种伪证和串供。

口供雷同,本是刑事律师审查定罪证据是否合法取得、是否原始取得的基本方法,也被这位不懂刑事辩护的记者非议,按控方观点指责和辩解说:“但是经过司法调查(该记者对何为司法亦没有搞懂,将刑事侦查说成司法调查),李庄的种种造假设计经不起推敲,其“刑讯逼供”和“无法正常会见”等种种说法不攻自破。”“为设置更多障碍,李庄不断炮制出新的质疑,如检察机关移送证据不足、龚的交待笔录出现多份雷同等。”“检察机关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与拟在法庭举示的证据内容基本一致,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移送主要证据范围的规定;而笔录雷同系多位侦查员在不同时间对龚进行讯问,其内容不可避免会出现相同或相似。”把律师正常的履行职责行为,检察院的不严格按刑诉法、律师法保障律师阅卷权的行为,编排成是律师在刁难检察院,并进一步认为是一种伪证、捞钱的手法。

八、大肆渲染律师“捞钱”,闭口不谈有无合同、有无私下收费,渲染律师都在唯利是图。

该文中多处反复渲染律师的大规模“捞钱”。是煽动社会敌视律师的“最有杀伤力”的一招。在其报道中,没有一个到重庆的律师不在巧取豪夺。不交待有没有协商和合同依据,当事人自愿还是被要挟、被骗。报道称:“龚刚模的亲友“捞人”心切,再加上李庄的多番“演说”,几天之内就总共支付了245万元给“跨区域打捞队”。李庄代表“打捞队”要龚刚模的亲友承诺:若要龚刚模不判死刑,还要两三千万元,事成之后兑现。”如果此说如实,李庄涉嫌的就不是帮助伪证罪。而是违反执业纪律、违反律师法的行为,应当受行政处罚和惩戒。如果虚构事实骗钱,还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是,这篇报道没有交待这些费用是辩护费还是其他代理费,是律师提出还是家属自愿,是进律师所的帐还是自落腰包。而是笼统地用讥讽口吻说:“迫于无奈,龚云飞又托人再次给李庄的账户“装”了100万元。”好象律师收钱就是犯罪。重庆案件中,律师和“钱”似乎结下不解之缘,如沸沸扬扬的女律师和法官勾结进帐4千万之类。我们不排除律师队伍中确有唯利是图者,严重违规高标准收费者,但此文的渲染,似乎中国的律师都在不顾公义和道德趁火打劫,把律师涂抹成比黑社会还坏。这种无知和偏见,在一个中央的青年大报上出现,体现了中国现阶段法治意识的倒退和观念的混乱。中国青年报如果是一份有责任感的报纸,应当郑重向全国律师界公开道歉。(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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