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北大教授孔庆东在“第一视频”访谈节目中指出的那样:这些辩解都是完全没有道理的。投案自首之类的“从轻从宽”情节,只有在一定的范围内才应该予以考虑。这个案件,被告人的行为极其恶劣,影响相当坏,即使确有“投案自首”之类的情节,要赦其死罪,也是与法、与理、与情都不相容的。
本网友赞同孔教授的上述评论,同时要指出:药家鑫根本就没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央视节目中的那些专家们提出“药家鑫投案自首”的说法是在误导!
此案从案发到现在,已经过去了好几个月。有一个词“罗生门”,大致意思是说:若干人同时目睹了同一件事情,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每个人都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曲解真相,最后真相就无法被了解了。
幸好,还有药家鑫被捕时的各家报纸的报道。常识告诉我们:嫌疑人刚刚被捕的时候,由于对于事情本身的细节可能不能及时了解清楚,新闻媒体的报道里,关于事情的来龙去脉的内容可能是不完全符合事实的,但是,报道里关于嫌疑人被捕的经过则应该是符合事实的。就让我们来看看当时的“旧闻”。
关于药家鑫被捕的消息,最早的报道似乎是西部网的《撞人捅死伤者大学生被逮捕 自述杀人理由》。
这篇报道是这样介绍药家鑫被捕经过的:“。。。10月21日凌晨3时,经受害者家属辨认,警方确定遇害者身份。26岁的妇女张萌,系长安区兴隆街办宫子村人,受害人家庭和睦,社会关系简单,生前未和任何人结怨。10月22日下午,在郭杜派出所里,公安长安分局召集刑侦、交警以及韦曲、郭杜、兴隆、细柳派出所等单位召开案情分析通报会。专案组通报案情和前期侦查情况。警方摸排走访群众580余人次,汽车修理厂40余家,车辆500余台次。调查中,交警大队民警提供了一个可疑的交通肇事逃逸案的重要线索。
。。。
通过郭杜车祸现场痕迹鉴定和“1020”杀人案现场遗留的被撞电动车比对,警方认定,郭杜南村村口的此辆肇事车和杀人案现场车辆相符,而雪佛兰科鲁兹车主有重大作案嫌疑。
。。。
专案组调查,驾车的小伙名叫药家鑫,现年21岁,家住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南路二十街坊,系西安某高校大三学生,而该车行驶证显示,该车车主也正是药家鑫。
10月22日,专案组将犯罪嫌疑人药家鑫抓获。专案组民警透露,经审讯,药家鑫起初没有供述自己撞伤人持刀杀人的犯罪事实。直到10月23日,当其父母再次带他到专案组后,经进一步审查,药家鑫这才交待了自己于10月20日晚将受害人张萌撞倒后又杀害的犯罪事实。
。。。”
由此可见:
1)专案组在案发第三天(10月22日)就掌握了足够的证据,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并实施了抓捕;
2)药家鑫在被专案组抓获之后的第一次审讯中,根本没有承认罪行;
3)直到第二天,药家鑫才在父母带领下再次到专案组交代了罪行。
由于药家鑫接受第一次审讯并不是自己去找专案组,而是被专案组抓获的,所以他显然不符合“投案”的条件。
由于药家鑫在第一次审讯中并没有主动交代罪行,而是第二天意识到专案组已经掌握了足够的证据、自己无法瞒下去的情况下,才去“投案”的,因此也不符合“自首”的条件。
综上所述,药家鑫既没有“投案”也没有“自首”,根本不符合“从轻从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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