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案中的热闹与门道
连日来,网上对药家鑫案群情激愤,议论纷纷,而某专家的心理学分析更是引起一片哗然。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在下不敢说是内行,但是也很想透过热闹看看门道,因此从网上找了点资料,做了点分析,现学现买,班门弄斧,或许可供一笑也。
第一, 据说,在法院未判决之前,刑事被告人只是犯罪嫌疑人,任何人都不得认定他有罪。如果法律确实有此规定,那么即使药家鑫犯罪事实一情二楚,但是在法院判决之前,仍然不应当公开说三道四。因为犯罪嫌疑人也有合法权益,其人格也不能被侵犯。从理论上说,只要未经判决,犯罪嫌疑人仍然有无罪释放的可能性。万一人家无罪释放了,那么这些议论就很可能构成对他人权的侵犯。现在不是把人权叫得震天价响吗?一般老百姓饭后茶余街谈巷议那是没办法的事,但是专家学者和主流媒体应当懂得这个道理吧?为何在案件没有判决之前公开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的个人隐私,并且妄下评论?对网上什么富二代官二代等等议论推波助澜,是无知还是别有用心?
第二, 在正常情况下,刑事案件从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起,到法院宣判,是四月时限。其中公安机关侦察是两个月,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是一个月,法院从受理到宣判是一个月。查本案疑犯药某是2010年10月20日作案,11月23日晚被长安警方依法刑事拘留,11月25日经长安检察机关批准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逮捕。那么从2010的11月25日起算,到3月26日就满四个月了。本案于3月23日上午9点45分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是当庭未予宣判,而是择日宣判。今天已是4月4日,按前算已超过正常审限,为什么呢?当然,前面说是是正常审限,如果属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但最多不能超过二个半月。本案在侦察和起诉阶段都在正常期限内完成,案情怎么说也不能算复杂吧?那么法院为何要超审限?
第三, 由于一审法院未能当庭宣判,而择日宣判又迟迟不定,在此期间,所谓专家和媒体又妄加评论,这就不能不让人们产生种种猜想,不可避免地要引起公众的不满。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段残忍,民愤极大的现行杀人犯罪,理应从重从快处理,以打击犯罪,平息民愤,安定人心。迟迟不判是没有任何道理的,超审限就更不对了。拖时间是一种策略,其作用就是冷处理,让时间冲淡民愤。加上药某人在法庭上的表演,专家和主流媒体的一唱一和,显然都是在博取民众的同情。
第四, 据说,中国的刑法原则,是罪刑法定。也就是说,定罪量刑都要有法律依据。对于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罪行,法律规定是处以死刑。只有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75岁以上老人以及精经病人等才能免死,而药某都不符合。当然,刑法还有从轻和减轻的规定。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要看有无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对于死刑来说,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根据在下的理解,是减轻与否的关系。就是说,只有具有法定减轻情节,才能判处死缓。而法定减轻情节,必须同时具备自首和有重大立功表现这两个条件。而药某似乎并不具备。当然,如果药某竟然能发现并揭发同牢房中犯罪嫌疑人的重大犯罪线索,这也不是没有可能。但这是需要时间和配合的,如果真的发生了这样的情况,那么请不要大惊小怪,这才是门道所在。
第五, 所以,什么激情杀人,什么心理学分析,统统都不是法律依据。所谓激情杀人,中国法律并不承认。中国法律只有被害人也有过错时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 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 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 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故意杀人罪,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才是对犯罪心理学的科学运用。受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就包括用非法行为激怒行为人。这种情况,可以说是激愤杀人。激情和激愤不同,激情是因情感而产生的激动。激情可以激发创作的冲动,杼发的冲动,例如大干一场,高歌一曲,狂舞一通,不吃为喝连续写作,等等,但并不会导致犯罪,更与被害人行为无关。如果激情会杀人,那么同情、温情是不是也能杀人呢?而激愤就不同了,因为愤怒而激动,特别是因为对方的非法行为而产生的愤怒,往往会让人无法容忍。如果到了常人无法容忍的地步,那么自卫和反抗就是合理的,即便因失去理智而超过必要的限度或者采取了非法的手段,那也是情有可原的,邓玉娇案就是一个典型。而本案被害人没有任何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所以从这个方向为药某辩解,如果不是无知,又是居心何在呢?
第六, 其实,现在猜测本案的最终结果,是非常困难的。套一句俗话:什嘛都有可能。一审法院未必就判药某不死。即使一审法院判药某不死,那么检察院还可以提起抗诉进入二审,二审才是终审判决。其间还会发生哪些戏剧性的变化,谁知道呢?什嘛都有可能。
20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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