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李玫瑾教授的最新“自辩”文章(《再答药家鑫案的几个问题》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b785f01017xq9.html),本网友立刻想到了孔子的一句话:巧言令色,鲜矣仁!
李玫瑾教授说:“我这次点评的麻烦就在于,我们没有进行犯罪动机的分析(或说讨论)就直接进入了这一犯罪行为的分析,我的回答让很多观众误认为:我这是说他无犯罪动机?而是弹琴训练导致的扎人犯罪。其实:犯罪动机是个人行为的目标指向性:而犯罪行为则是手段并与个人的生活动作有关。这是两个问题,我是看到网友的愤怒指责后才明白误解源于何处。尽管我又写了你说的“强迫性辩解的博文”,但可能仍没有让大家明白这一点。”
除了心理学专业人士之外,包括本网友在内的普通观众,确实都不清楚“犯罪动机分析”与“犯罪行为分析”究竟有何区别,这是事实。难道李教授在做这次节目之前真的不知道这个事实?难道李教授以前从来没有给普通群众做过这种讲座,以至于真的不知道:普通观众并不了解“犯罪动机分析”与“犯罪行为分析”的区别?
本网友认为,这是难以置信的。就本网友的观察,央视《今日说法》邀请的专家,通常不仅是有相当的专业水平的人,还是有过多次面对观众的经历、对观众的知识状况比较了解的专家。而且,李教授指出的“犯罪动机分析与犯罪行为分析的区别”这个问题,显然是一个很专业的问题,仅凭“常识”也可以知道:大多数人对此是并不了解的。
李教授接着写道:“研究这种手法的心理不属于犯罪动机范围,而是行为问题。行为心理学的理论是行为主义。如果肖先生有兴趣可读一下华生的理论,最好是读斯金纳的《科学与人类行为》。通常这种行为心理的研究可让我们从现场行为痕迹来判断犯罪人在作案时是种什么心态?应该有什么样的生活或职业背景,受到过何种技能的训练,作案时是否伴随着情绪性问题,等等。”
可见,李教授在这里认为:要懂得“犯罪行为分析”的分析方法,是必须研读《科学与人类行为》这样的心理学专著的。李教授显然还认为,“有哲学和美学背景”的肖鹰教授也没读过这本专著,否则她也不会推荐肖教授去读了。那么,请问李教授:你认为《今日说法》的观众当中,除了心理学专业人士之外,有几个人读过这本书?有几个人了解“犯罪行为分析与犯罪动机分析的区别”?有几个人了解“犯罪行为分析的分析手法”?
李教授明知观众并不了解“犯罪行为分析与犯罪动机分析的区别”,却故意“没有进行犯罪动机的分析(或说讨论)就直接进入了这一犯罪行为的分析”,从而“让很多观众误认为:我这是说他无犯罪动机”。只能认为,李教授的动机很明显:就是为药家鑫轻判制造舆论!
可惜,李教授没有想到的是:时代不同了。以前人们对电视节目或者专家不满,顶多只能写信,表达的方式很少。如今互联网时代,表达的方式就多了。于是,李教授就使出了净坛使者的绝招,反过来指责网友们“不懂犯罪行为分析与犯罪动机分析的区别”!当然,她不敢在自辩文章里直接这么说。但是,“说实话,面对暴怒的网友,我真不知如何对他们说话”这种措辞的意思是很清楚的:我没想到这些网友如此无知。。。
本网友就来举一个假定性的例子。
假如一个小偷把手伸进李教授的皮包里,然后被李教授抓住了,扭送到了派出所,电视台做了个节目,本网友作为嘉宾出席。面对主持人,本网友说:根据物理学里的量子力学理论,电子是有一定的概率直接穿过皮包而进入皮包内部的。
请问:李教授看了这个节目,会不会认为本网友仅仅是在普及量子力学,而不是在试图为这个小偷开脱罪责?面对“你试图暗示这个小偷的手也是可能依照量子力学理论直接穿过皮包,而不是小偷自己想偷东西”这样的指责,本网友是不是能够这样自我辩解:我只是在普及量子力学知识,没有想到观众们都不知道量子理论只适用于微观粒子,并不适用于手这样的宏观物体?
李教授说:“后来我听到律师有“激情杀人”的观点,这我也不同意,我认为他不存在激情状态,他的行为可属于一种“反应性行为”,既如果没有撞人事件,他不会主动下车去杀人。”
眼看“激情杀人”成了众矢之的,李教授当然不敢赞同。但是,她又必须继续替药家鑫开脱,于是就说药家鑫的行为“可属于一种反应性行为”。
李教授没有想到的是:她提出的所谓“反应性行为”,与辩护律师的所谓“激情杀人”一样龌龊!
按照李教授的说法,“药家鑫的行为“可属于一种反应性行为””是指:“如果没有撞人事件,他不会主动下车去杀人”。但是,除了自卫这种情况之外,杀人这种事情,又有哪个是“被动杀人”而不是“主动杀人”呢?
按照药家鑫的供述,他是看到被害人穿戴长相像农村人,又试图记录他的车牌号,于是决定杀人的。那么,应用一下李教授的“反应性行为”,是不是就该是“如果被害人穿戴长相不像农村人,或者没有记录他的车牌号,他就不会去主动杀人”?这种逻辑,与辩护律师的“激情杀人”完全是一路货色!
李教授还说:“人通常在愤怒背景下才有多发的动作行为,甚至大家愤怒骂我时,往往也不是一句话就能解恨的。那么,药某在黑暗中,在他意外撞人下车观看时,他平生第一次举刀杀人时,你说:他是恐惧多呢还是愤怒多?恐惧停留时间长呢还是愤怒停留时间长?恐惧时动作更有力量呢还是愤怒时动作更有力?我的判断是:他应该恐惧多,他应该扎了1-2刀就想跑,甚至可能因为意外和恐惧而出现无法自控的颤抖……。”
本网友看到这段话的时候,产生了两个感慨:
1)李教授真“敬业”,在“自辩”文章里仍然不忘为药家鑫极力辩解!
2)李教授真不愧是心理学家,真会绕弯子啊!
“人通常在愤怒背景下才有多发的动作行为”这个说法确实有道理,但是它的成立是有一个前提的,那就是“下意识”,或者说,是在没有思考的情况下。“多发的动作行为”,如果是在失去理智、没有思考和计划的情况下做出的“下意识”举动,那么它确实“通常在愤怒背景下才有”。
如果不谈“下意识”这个前提条件,只看“多发的动作行为”,那么它们中的大部分其实都没有“愤怒背景”。李教授举的药家鑫弹钢琴,本身就是“多发的动作行为”,显然并不一定要有“愤怒背景”。再举个例子:切菜也是“多发的动作行为”,难道都是“在愤怒背景下才有”的?这是因为切菜弹钢琴这类行为都是受到意识控制的,所以就不符合上述论断的条件了。
药家鑫杀人,也并不是失去理智和没有思考与计划的情况下的“下意识”行为,而是经过思考之后做出的决定:“怕撞到农村的人,特别难缠”。
既然“怕难缠”,决定杀死被害人,以“杀死”为目标,当然就是一直捅到确认被害人死亡为止。在这种情况下,要解释药家鑫连捅八刀这种“多发的动作行为”,其实相当简单:第八刀才确认被害人死亡了。根本不需要用“人通常在愤怒背景下才有多发的动作行为”和“反应性行为”。李教授难道认为:如果捅到第八刀,被害人还没死,药家鑫就会停手?
最后,李教授辩解说:“有人因我在节目中曾脱口说出“这孩子…”而愤怒,您大概对此也有看法。这确实是我的职业习惯。因为我研究犯罪人,经常与他们见面并谈话,我曾面对一个将人碎尸近百块的17岁少年,还遇到一个抢劫强奸杀害36岁女性的不足14岁的少年,我都将他们称为“孩子”,我与嫌疑人面对面时,我从不将他们视为魔鬼,只有将他们视为人时,他们才会把自己视为人与我一起审视自己的内心邪恶一面……。”
李教授确实是搞心理学的专家啊!药家鑫是大学三年级的学生,至少也该二十岁了,属于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全责的成年人了。
李教授为自己称药家鑫为“孩子”进行辩解,居然举了17岁和14岁的两个未成年少年的例子,真会绕弯子啊!
至于李教授说的“我与嫌疑人面对面时,我都将他们称为“孩子””,我们不妨认为是事实吧。
那么,请问李教授:你在央视做节目的时候,是在“与嫌疑人面对面”么?为何仍然称药家鑫为“孩子”?
据媒体此前报道:药家鑫在杀人之后,开车逃跑途中又撞倒两名行人,被撞者之一的一名亲属刚好路过,要求药家鑫停车,药家鑫居然开车向这位亲属压过去!幸好这位亲属块头大、力气大,伸手进车窗扯住方向盘和药的衣领,就这样还差点被车顶到墙上!这就是李教授嘴里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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