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扭过身,抹去不禁暗然而下的泪水再度燃起了那久违的香烟蹲在一旁思量着,我曾问张妙丈夫王辉的一句话,你为何放弃对药家鑫杀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他答:我要了赔偿的四万多块钱我媳妇咋办,我还是那句话:我不能要带血的钱!王辉的回答使我深感悲哀...。
其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定义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时,附带解决由遭受损失的人或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被害人的损失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即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是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第一,被害人的损失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即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是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第二,犯罪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物质损失。
第三,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与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四,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过程中提起。
由于"被害人的损失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这里试举一我曾参与过的刑事辩护为例,意在说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一并审理但却是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在审判长问被害家属要不要赔偿时,家属茫然不知而不语,审判长再次告知要不要要赔偿并明示在量刑上可能是这样也可能是那样,不要赔偿可能是那样也可能是这样,意在向家属说明,要不要赔偿与如何量刑没有关系。但是现在不同了,关于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是否应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问题,理论界和社会公众对此仍存在较大分歧。
第三,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与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四,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过程中提起。
由于"被害人的损失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这里试举一我曾参与过的刑事辩护为例,意在说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一并审理但却是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在审判长问被害家属要不要赔偿时,家属茫然不知而不语,审判长再次告知要不要要赔偿并明示在量刑上可能是这样也可能是那样,不要赔偿可能是那样也可能是这样,意在向家属说明,要不要赔偿与如何量刑没有关系。但是现在不同了,关于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是否应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问题,理论界和社会公众对此仍存在较大分歧。
认为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主要是:被告人积极赔偿体现了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抚慰,是其悔罪的一种表现;对积极赔偿的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促使被告人尽可能地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有利于弥补被告人及其家属的物质损失,安慰其心理,促进社会和谐。
认为不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主要是:刑事责任予民事责任性质不同,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如果把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赔偿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会让社会公众产生“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错误观念,有损法律尊严和权威;富人“赔钱”可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穷人因无力赔偿不能得到这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让人感到法律 "贫富有别"和"以钱买命"的认识,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公平正义原则,正因为如此,社会上出现了花钱买命、以钱买刑的质疑声声不绝于耳...
基于上述理论界和社会公众对此分歧的各自理由司法实践中缺少统一的具体标准,而各地法院自由裁量权空间较大判决结果各异于是在被害人及其家属心理上产生了“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错误观念,有损法律尊严和权威,在药家鑫杀人案中被害人家属王辉明确表示"不要带血的钱"而放弃了获得赔偿的4.5万元的民事权利主张只求药家鑫依法被处决的公平结果,实质上是迫于西化普世派如阮齐林丶贺卫方一类"废除死刑"的喧嚣即:“改革法律”的起草者从精英治国具体化到了"精英制法"而为,导致了诸如被害人家属王辉一类弱势群体的心理压力,从而形成了对于被害人来说是形式上力求"以命抵命"的公平掩盖着事实上的不公平,使"限制死刑"与"不枉不纵"意在维稳的刑事政策本意变异为事实上异己的对立"悖论"。实在令人担忧还在于如:《京华时报》一篇题多为《为发泄北大毕业生勒死11岁男孩》的文章报道,已取得北大法律本科学士学位的连勇,在经历了被女友抛弃、创业失败、司法考试落榜等一系列打击后,在而立之年竟情绪失控,将不满情绪发泄在11岁男孩乐乐(化名)身上。在将孩子残忍杀害后,又以绑票名义向乐乐家人索要15万元(见附2)。结果使被害11岁男孩的母亲跪地求判杀人者死刑的咄咄怪事,在社会公众心理上造成了"杀人有理,被杀理屈"的阴影,该是引起我们务必高度注意的时侯了!
此类人妖颠倒是非混淆的怪事向我们展示的事实是“改革法律”的起草者从精英治国具体化到了"精英制法"的形式上的公平掩盖着事实上的不公平的义士张显在微博上的"挨骂"至今不绝于耳,则正是源于西方普世价值丛林法则的兽道行为准则之极端"唯我至尊",作为衡量是与非的标准!这种人妖颠倒是非混淆的标准与中华传统优秀文化真丶善丶美激烈地冲突着非一朝一夕能解决,足见我们复兴中华文化德治的极端重要性与迫切性,的确刻不容缓!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黄尔梅主持研讨班开班式在研讨中"切实把握社会政策、刑事政策的导向",明确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一是,对罪该处死的罪犯区分不同个案中的个人财产状态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严把审查关,避免误入"贫富有别"和"以钱买命"的情形,做好法制宣传和普法深入群众的工作。二是,明确对于罪该处死的罪犯是指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法定保护而处死罪犯,对于因犯罪造成的被害人物质损失该赔偿的必须赔偿的公平原则,不但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刑事与民事两个法律关系的不同,而且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充分体现"没有赔偿就没有被害者人权"的原则,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公正与程序正义的要旨,使被害人家属在失去具有劳动能力的亲属不同程度地从生活窘境中得以正常生活,可达有效惩罚个案犯罪分子预防社会犯罪,教育公众一大片的功效!
为什么我称药家鑫案被害人张妙家属民事诉讼代理人张显先生为"义士"的原因在于,他的代理行为自始至终不求一分一文追求公平就是比例的原则。尽管此案依法处决了凶犯获得了"公平",但在生活中陷入窘境的被害家属怎样走出生活窘境的阴影,从而使犯罪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和谐共处使中华传统的美德"死了死了一死就了"成为做人处事的道德行为规范,正是张显先生以其行为向社会每个人提出的"重大课题"的反思,是我称他为义士之所在。尽管在我认为依法处决药家鑫是"精英制法"形式上的公平掩盖着事实上的不公平!
从药家鑫犯罪动机看是因"农民难缠"的背后不就是怕"缠钱"与其父微博所言"到现在还没有收到领取骨灰的消息,我向中院的张厅(庭)长咨询过,领取骨灰时我们家属是否要自备骨灰盒,因为我们有许多的规定还不明白,张厅(庭)长告诉我,按程序会自带一个骨灰盒。但愿这个自带的骨灰盒能便宜点,说实话我更愿意用我们的床单把儿子的骨灰抱回家。药家鑫怕缠钱与其父的"但愿这个自带的骨灰盒能便宜点"的共性是"鑫"字(见附1)即:金本身就是非常富有的意思,三个“金”磊在了一起,像个金字塔,更是代表财富,绝非偶然。于是我们不难发现,为"鑫"的家庭教育正是社会上崇派金钱导致两个家庭悲剧的必然结果。而对药父药正卫微博评论骂张显不堪入眼的各种文字尽管打着"人性"的旗子但背后因崇拜金钱而挑战中华文化善良的丛林法则之兽道行为规范心理意识的泛滥则令人担优十分。特在此引用有学者一段文字作为对兽道行为规范心理意识泛滥的悲剧更深层的论证如下(见附3):
这个悲剧的可怕之处就在于,无论是古代皇家王朝还是现代执政党,当捍卫国家的爱国者纷纷遭受打击迫害,而出卖国家的叛国者扬威耀武时,当政者的丧钟都必然会被历史敲响。这是中国共产党必须立刻着手解决的刻不容缓的重大问题。比采用行政手段打击迫害左翼爱国人士和鼓励保护右翼卖国人士更加让人忧虑的,是现有法律对左翼爱国力量的约束和对右翼卖国势力的保护。以往大家只是把注意力集中在私有化等经济问题上,很少注意到精英法治的巨大弊端和邪恶作用,只是最近在围绕中共18大和重庆模式问题上,极端右翼势力掀起了一系列颠覆活动时,党内外马克思主义者才发现,中国共产党已经被现有的“改革法律”捆住了手脚,神不知鬼不觉地变成了“改革法律”的牺牲品。凡是维护国家利益的行为,无论是共产党还是人民大众,总是处处都处于违法地位,相反,凡是颠覆国家的活动,却又总是处处受到法律保护。中国正在不折不扣地走上苏联东欧的悲剧道路。当初苏联东欧共产党和社会主义被推翻时,之所以没有任何人敢于公开站出来维护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包括许多舍生忘死的典型布尔什维克,都没有站出来维护自己毕生的信仰,而是眼睁睁地看着共产党和社会主义被推翻而无能为力,就是被当时改革中形成的法律捆住了手脚。当时苏联东欧与今天中国的情况完全一样,通过司法改革创造了一整套保护颠覆势力“改革者”的法律,凡是颠覆共产党和社会主义的活动,全都是合法活动;相反,凡是维护共产党和社会主义的活动,反倒会成为非法活动。特别是那些“改革者”不仅是把法治宣传为是一种制度,更是神圣化为一种政治伦理,打造成为一种生活信仰,从而在道义和法律两个方面彻底捆住了共产党人和社会主义者的手脚,只能站在旁观者的立场上,眼看着右翼势力把共产党和社会主义送进历史坟墓。
而当今中国的情况更加糟糕,只要注意一下目前站在颠覆立场上的那些极端右翼人士,几乎百分之百都是现有“改革法律”的起草者,百分之百都是30多年来共产党依靠推崇的改革精英和法学大佬,就会十分清楚现有中国法律的反党反人民性质和强大的自我颠覆作用。从刘哓波案到李庄案再到现在的茅于轼案等一系列案件中,就可以充分反映出现有中国法律的自我颠覆作用是何等强大,茅于轼妖魔化毛泽东和共产党的类似行为,在任何一个西方国家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唯独在当今中国会受到法律保护;相反,如果有哪个人按照茅于轼的方法来对付茅于轼,则肯定会属于违法行为。中国诸多法学大佬敢于联手向重庆宣战并且能够轻而易举地战胜重庆,敢于联手和茅于轼站在一起向中国共产党挑战,美国等西方国家能够无所顾忌地反复干涉中国内政,所依靠的就是他们参与起草的这些“改革法律”。历史发展到今天已经十分清楚,这些精英大佬嘴里的改革运动,其实就是要改掉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只要共产党和社会主义一天不死,他们的改革就一天不停止,到什么时候共产党和社会主义被推翻了,他们的改革也就停止了。苏联东欧共产党和社会主义没有被推翻时,这些国家天天喊改革,而在共产党和社会主义被推翻以后,改革一词也就随着彻底蒸发了,迄今20年过去了,再也没有听到过哪怕是一句改革。中国是当今世界上共产党仍然执政的极少数国家,所以也是当今世界上仍然叫喊改革的极少数国家,仍然叫喊法治的极少数国家,这样叫喊的结果,就是用“改革法律”的绳索越来越结实地捆住了共产党的手脚,捆住了人民大众的手脚,等到什么时候共产党垮台了,中国解体了,改革和法治的叫喊也就会随之停止了,在此之前,中国右翼势力有关改革和法治的叫喊绝不会有片刻的松懈和停止。这是当今中国共产党绝不能再继续糊涂下去的一个重大生死问题,法律本来是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工具,并且只能是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工具,绝不能成为颠覆国家的工具,绝不能成为束缚爱国力量的工具,如果为了接受这些“改革法律”的束缚而宁可丢掉国家政权,就会犯下宋襄公式的蠢猪错误,苏联东欧的悲剧就不可避免。所谓“法比天大”的政治奥秘就在于此。
目前党内叛逆集团采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打击迫害左翼爱国人士的最可怕作用,倒不仅仅是在于这种打击迫害本身,而是在于向中国社会传达出一个强烈信息——真心拥护共产党和社会主义的左翼爱国者绝没有好下场。南宋时期只有岳飞一个爱国者没有好下场,就能够导致整个国家灭亡;现在则是绝大多数爱国者都没有好下场,其结果将更加可想而知。党内叛逆集团这个举动,足以彻底摧毁共产党最后的支持力量,迫使党内外的马克思主义者,体制内外的毛派共产党人互相对立和分裂,把共产党牢牢钉死在现有的军警维稳模式上,然后再通过通货膨胀、大规模失业和经济秩序紊乱等手段逼迫人民大众跳墙,中国大乱将不可避免,希拉里的预言将完全有可能实现。现在,美国市场上的中国概念股已经连续大幅度下跌,华尔街几乎是不计成本地在大肆抛售中国股票,所谓春江水暖鸭先知,美国投资界突然疯狂地大肆抛售中国股票,表明美国投资界已经改变了对中国发展的稳定预期,至少是在短期内预期中国将会有大问题,所以才会形成如此恐慌地集中抛售。在信息高度发达的现代经济条件下,华尔街的投资家们可以说是革命和动荡的最可靠先知,当他们已经在争先恐后地大肆抛售中国股票时,接下来中国将会发生什么,应该是不难想象的事情。而就在华尔街大肆抛售中国股票的同时,美国航母也在日夜兼程地赶往中国南海。中国的多事之秋,恐怕将要开始了。
各种内外矛盾已经把中国共产党和中华民族逼到了必须进行生死选择的历史十字路口,就目前而言,中国共产党能够浴火重生、凤凰涅槃的唯一现实选择,就是重庆模式所探索的党群一体化道路,这是目前能够使中华民族转危为安的唯一具有可行性的现实选择,重庆模式的重大意义就在于此。只是李庄案表明了重庆模式仍然没有能力突破“改革法律”绳索的束缚,最后剩下来的唯一指望,就是目前万民公诉茅于轼的“乌有模式”了,如果仍然走不通,那么,等待中国共产党和中华民族的,恐怕就只剩下那个成语了——束手就擒,被自己的“改革法律”捆住手脚送进历史屠宰场。但愿中国共产党在这个问题上,不会步苏联东欧共产党的后尘,葬身于自己设置的“法律陷阱”,此时此刻,需要的不是智慧,而是勇气,是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意志品质和国家意识,即便是暂且没有能力恢复毛泽东时代的国家意识,至少也应该以国家利益第一!
美国航母正在劈风斩浪地驰往中国南海,1840年以来中华民族最悲惨时期都不曾有的被周边弱国瓜分领土的现象,开始出现了,中华民族的确再次到了最危险的时候,中国共产党该挺起胸膛了!
(星期一 2011年6月20日下午 10:4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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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给药家鑫张妙各点一支腊烛---悼张妙:由"鑫"字想到的...
2.看:北大法学士连勇比药家鑫还邪恶 被害孩子母亲跪求判凶手死刑尴尬了谁?!
3.沧海桑田九十年,凤凰涅槃过大关——纪念中国共产党建党九十年
4.送张妙上路程,默默无语两眼泪(追悼会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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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