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法,人主与人性
韩非子在《制分》篇中说:
法重者得人情,禁轻者失事实……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民者好得禄而恶刑罚,上掌好恶以御民力……故治乱之理,宜务分刑赏为急……至治之国,善以止奸为务……其法通乎人情,关乎治理也。
这就是说,“法”是在“人情”的事实基础上、针对着“人情”的事实而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治理好国家。掌握“法”的制定与轻重缓急的,就是韩非子常说的“人主”。这一法制,包括刑与赏两个方面。另外,还要注意“止奸”,就是说,立了刑赏,“人情”就会针对刑赏弄虚作假,这方面也得应对。
在《心度》篇中说:
民之性,恶劳而乐佚,佚则荒,荒则不治,不治则乱,而刑赏不行于天下者必塞。
这里的“民性”,就解释了上一条的“人情”,依韩非子老师荀子的“尧舜与桀跖,其性一也”,则韩非子的“人情、民性”,指的是人的普遍的私有心理,是私有制社会的产物,其弥漫于战国之朝野,贵贱人等都有的,只是各人对待内心这一私有欲望的态度不一样。这就是韩非子的理论面对的人性的事实。“法”虽然是以此为前提而制定的,但它却并不是简单的或一味的顺着民之情性中的欲望,而是要从根本上有利于民。怎样从根本上有利民?就是因人的情性欲望与表现而以刑赏利导之。一方面,人有私欲及其种种表现,另一方面,人有力,并且能出力,前提是出了力能得利以满足欲望。针对这个,就产生了刑赏之“法”,这就驾驭了贵贱人等而天下大治,人的欲望得到合理发挥,创造出个人的与社会的财富,国家富强安宁。
圣人之治民,度于本,不从其欲,期于利民而已。故其与之刑,非所以恶民,爱之本也……
这就是韩非子的“爱之本”。可见,韩非子讲的是大仁政,不是一味的顺从人欲笼络人情。这样有时会一时不能满足眼前欲望,为此甚至不得不用“刑”治来遏止这种要求,但这是“度于本、爱之本”,考虑的是长远的根本的利益。
韩非子从“人情”方面说了“法”的由来和作用。我们看到,在《家语·六本》篇中,孔子对于“人情”也有他的认识:
中人之情也,有余则侈,不足则俭,无禁则淫,无度则逸,纵欲则败。是故鞭朴之子,不从父之教;刑戮之民,不从君之令。
孔子认为,君与民的关系永远是一对矛盾:
舟非水不行,水入舟则没。君非民不治,民犯上则倾。是故君子不可不严也,小人不可不整一也。
在《家语·礼运》篇中,孔子认为:
人情者,圣王之田也。修礼以耕之,陈义以种之,讲学以耨之,本仁以聚之,播乐以安之。
以“田”比喻了“人情”,又以“车”比喻:
天子以德为车,以乐为御,诸侯以礼相与,大夫以法相序,士以信相考,百姓以睦相守……是谓大顺……先王能循礼以达义,体信以达顺,此顺之实也。
可见,孔子同样认为,法也罢,礼也罢,都是在“人情”的事实基础上、针对着“人情”的事实而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治理国家。总的来说,“法”可理解为实现“礼”的“大顺、整一”理想的措施。
孔子说,“礼也者,犹体也。”(《家语·曲礼子贡问》)可见,如果说“礼”为体,那么“法”为用,体用一致。
实际上,讲“礼”的同时,就要讲“法”。可以说,离礼则乱法,离法则无礼,法由礼出,礼为法归。
礼者,君之柄,所以别嫌明微,傧鬼神,考制度,别仁义,立政教,安君臣上下也。故政不正则君位危,君位危则大臣陪、小臣窃……法无常则礼无别,礼无别则士不事、民不归,是谓疵国。是故夫政者君之所以藏身。
可见,礼中有一整套法,礼柄就是法柄,礼管着法,法护着礼,礼与法构成政,无礼无法政不正、君臣危。礼法立于“人情”,以礼法治国,目标是“安君臣上下”。
礼与法,并不是自有人类以来就有,但它的出现,是合情合理的,少了它就不行了。这一点,孔子说得明白,并且点明了私有制及其私有观念的出现是产生“礼”的原因,也就是说,“礼”的基础就是私有制,“礼”产生之后,转过来维护私有制及其国家制度:
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则为己,力则为人,大人世及以为常,城郭沟池以为固。禹汤文武成王周公由此而选……圣人以礼示之,则天下国家可得礼正矣。(《孔子家语·礼运》)
这种说法,与《老子》也有一致之处:
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
只不过,老子认为这“礼”也没用,反而会成为“乱之首也。”
老子的这种说法,有点令人恼火,苏东坡由韩非而问罪老庄。
对于“道、德、仁、义、礼”之类,虽释义有不同,以之附会、应对历史演变,已成共识,桓谭《新论》云:
三皇以道治,而五帝用德化,三王由仁义,五伯以权智。其说之曰,无制令刑罚谓之皇,有制令而无刑罚谓之帝,赏善诛恶,诸侯朝事,谓之王,兴兵众,约盟誓,以信义矫世谓之伯。
说法新颖,而与《老子》呼应。桓谭又说:
五帝以上久远,经传无事,唯王霸二盛之美,以定古今之理焉。
所以,“王、霸”以上的事,都是传说与人们的解说而已,“王、霸”的历史却是距离较近而事实俱在的,所谓礼法,本质上该都是“王、霸”时代的产物,都要从“王、霸”时代来得到诠释。桓谭很切实。
这样,孔子的“礼”,亦以时代之“人情”为基础,有其偏颇倾斜的一面,而不是不偏不倚的,“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亲亲之教,尊贤之等,礼所以生也”。所谓的“从容中道”,要在这样的前提下去讲(《家语·哀公问政》)。也许,老子之所以说“礼”是“忠信之薄而乱之首也”,大约也因为这“礼”是这样地讲究等级,“礼”所体现与贯彻的“仁、义”也就不免残缺和虚伪的了。
“礼所以制中”,并不是“折中”,而是以君臣之义为原则,“百官得其体,政事得其施”,从朝廷之上到闺门之内,一直到宫室器物车辆饮食祭祀,都以“礼”来作出相关规定以遵守之,“凡众之动,得其宜也”,一切到了“君子无物而不在于礼焉……无礼不动”的程度,国家到处被管理和笼罩在不得稍有越轨的“礼”之中。(《家语·论礼》)
当然,为君者,也要在各方面带头做出好样子,“斋洁盛服,非礼不动,所以修身也。去谗远色,贱利而贵德,所以尊贤也。爵其能,重其禄,同其好恶劣,所以笃亲亲也。官盛任使,所以敬大臣也。忠信重禄,所以劝士也。时使薄敛,所以子百姓也……继绝世,举废邦,治乱持危,朝聘以时,厚往而薄来,所以怀诸侯也。”(《家语·哀公问政》)
君主这样的有“礼”,就是“知民之性而达诸民之情”, 就是有“德”。所以,“枉而直之,使自得之。优而柔之,使自求之。揆而度之,使自索之。民有小过,必求其善,以赦其过。民有大罪,必原其故,以仁辅之。如有死罪,其使之生,则善也。是以上下亲而不离,道化流而不蕴。故德者,政之始也。”
以上这段,可助理解什么叫做“怀柔”。
尽管如此,孔子仍不得不指出,对于民要小心对待,“临之无抗民之恶,胜之无犯民之言,量之无佼民之辞,养之无扰于其时”,“上者尊严而危,民者卑贱而神。爱之则存,恶之则亡。长民者必明此要”。“万民之叛道,必于君上之失政”。
这样就有必要对为官者也提出要求,“君子欲言之见信也,莫善乎先虚其内,欲政之速行也,莫善乎以身先之,欲民之速服也,莫善乎以道御之。”
有“爱”,但要记着一条,“爱之莫宽于刑法”。这一切,是“治民之至道,入官之大统”。(《家语·入官》)
礼法,也称德法。“古者天子以内史为左右手,以德法为衔勒,以百官为辔,以刑罚为策,以万民为马,故御天下数百年而不失。……故曰,德法者,御民之本。”(《家语·执辔》)德与法就这样一炉而治了,这就颇有荀子之风。
什么叫“爱之莫宽于刑法”?就是于法该杀则杀,决不放过。孔子说:
巧言破律,遁名改作,执左道,与乱政者,杀;作淫声,造异服,设伎奇器,以荡上心者,杀;行伪而坚,言诈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惑众者,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者,杀;此四诛者,不以听(不用向上请示)。
“此其急者,其余禁者十有四焉……”,这些,仅仅是最需要紧急处理的,另外还有十四项罪也不能宽饶。
可见,孔夫子的“法”很硬,不比韩非子的“法”弱。
《孔子家语》是这样较详细地探讨着“礼法”,在《论语》中,这方面显得是提纲挈领,其有《为政》篇,简略地说到了“德,政,刑,礼”,虽简略,却未丢掉“政,刑”。
我们在《孟子·公孙丑章句上》中看到了“政刑”并称,所谓“贵德而尊上,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国家闲暇,及是时明其政刑,虽大国必畏之矣”,这就是“能治其国家”了。当时,要想做到“以德行仁者王”,大约已经不可能,现在不得不讨论“以力假人者霸”的问题。“以德服人”的方法能让人“中心悦而诚服”,确实是比较理想的,但现在已不可能。
前半句“贵德而尊上,贤者在位,能者在职”,是指一种理想的状况,“政刑”指的是实现这一状况的手段,明其政刑就是明其法制,明法则能明礼,所以,孟子此言,也是礼法齐称并论。
《商君书》全书之第一篇《更法》说,“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此文开头是秦孝公说,“今吾欲变法以治,更礼以教百姓”。商鞅说,“法者所以爱民,礼者所以便事”。
可见,礼与法这两个总是这样连在一起,并且总是与百姓,与如何才叫住“爱民”相关联。从孔子到孟子,从商鞅到韩非,都在说着这样的同一件事情,为国家社会为治人者做着深入的探讨。
大约在后来,“礼法”并称渐成语言习惯,所指十分明确,就是上述的一整套内容,但士人中出现了叛逆现象,如晋人说,“口谈浮虚,不遵礼法”,如明人说,“我则从容于礼法之外”。
孔子说过,“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那么,周的历史的田野,就是我们可以去考察一下的地方。我们取《国语》之《周语》来观察那时礼法的贯彻,为简要起见,取前面的几条例子。
我们在《周语》中看到了后来称为“民本论”的内容。《内史过论晋惠公必无后》中说,“长众使民,不可不慎也。民之所急在大事,先王知大事之必以众济也。是故祓除其心,以和惠民。”
怎样“以和惠民”,其中根本一条是“考中度衷以莅之”,也就是要从人性人情上把握和对待民众。于是我们看到了“德、礼、义、忠、信、刑、利”等重要概念。《祭公谏穆王征犬戎》说,“先王之于民也,懋正其德而厚其性,阜其财求而利其器用,明利害之乡,以文修之,使务利而避害,怀德而畏威,故能保世以滋大。……于是乎有刑罚之辟,有攻伐之兵,有征讨之备,有威让之令,有文告之辞。”《内史过论晋惠公必无后》中说,“祓除其心,精也,考中度衷,忠也,昭明物则,礼也,制义庶孚,信也。”
“先王”总的只抓住两条,一是“崇立上帝,明神而敬事”,二是“教民事君”。至于对下面的分工,是:诸侯管自己的民,官员守自己的职,庶人工商守自己的业。
还要制定礼仪等各种等级规定,叫做“为车服旗章以旌之,为贽币瑞节以镇之,为班爵贵贱以列之,为令闻嘉誉以声之”,这是正面的引导;
针对“散、迁、懈慢”现象,对士大夫,有“刑辟,流”这些处分,对庶人百姓,有“斧钺、刀墨”这些处分。
《芮良夫论荣夷公专利》中说到“利民”的问题,其归根到底是为了使民向王归心,“夫王人者,将导利而布之上下者也……匹夫专利,犹谓之盗,王而行之,其归鲜矣。”孟子不要与民争利之意在此已有。
《邵公以其子代宣王死》说,周内乱,厉王被驱逐到彘地,国人包围邵公之家索厉王子,邵公想到,自己以前多次进谏劝说过厉王,而厉王不听,以至有今日之乱,如果让国人在我这里杀了王子,今后岂不是要认为我对厉王心怀怨恨?事奉诸侯都应当“险而不怼,怨而不怒”,何况对于天子呢?我一定要避免以后的这种误解。于是,邵公以自己的儿子冒充厉王之子去死,这厉王之子,就是后来的周宣王。这个故事中主导邵公的,根本上是周礼的要求,也有人情的衡量。
有趣的是,礼法的核心价值是为王、为君、为君子们的,但有的天子如周厉王却不能很好遵照,还要越礼法而恣意行事,以致国乱,所以如邵公这样的忠臣就得苦苦进谏;
另一面,民众在礼法所定的治人者等级里虽处下层(即“庶民”,依附于他们的当还有大量没有发言权的“野人、劳力者”之类),是礼法的“德”、“刑”这两手的基本对象,却也是关心礼法的实行情况的,如发现周厉王这样的不好,甚至敢于“谤”。邵公向厉王进谏说,应当让民众说话,王不听,甚至以“杀”对付民众的“谤”,民众表面上“莫敢言,道路以目”,后来却敢于“流王于彘”。总的来说,民众的努力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是促进礼法的正常实行的,民众其实很是“懋正其德而厚其性”。看来,礼法的利益虽首先是为王公大人的,却也为中下层庶民所拥护,若失了它,那就大家全完了。(见《邵公谏厉王弭谤》)
以上所见的这些“周礼”,在春秋无义战、战国大兼并、礼崩乐坏的情况下,被孔孟为代表的儒家所抢救、继承,加以更为系统深入的发挥和强调,认为是拯救天下的良策,其基本内容,其实周代已经完备,而韩非子的学说也并不违背这些总的原则,只是在特定情况下,主张以顺应时变而以严格的法制保障礼的实现。
司马光主编《资治通鉴》,从三家分晋叙起,后来作注的人说,“此温公书法所由始也,其所以谨名分欤……”。司马光自己的卷首语说:
“臣闻天子之职莫大于礼,礼莫大于分,分莫大于名。何谓礼?纪纲是也。何谓分?君臣是也。何谓名?公侯卿大夫是也。夫以四海之广,兆民之众,受制于一人,虽有绝伦之力高世之智,莫不奔走而服役者,岂非以礼为之纪纲哉!是故天子统三公,三公率诸侯,诸侯制卿大夫,卿大夫治士、庶人。贵以临贱,贱以承贵……故曰天子之职莫大于礼也。”
这与《礼记》《家语》等对于“礼”的重要性的阐说是一致的。认为赵韩魏三家分晋,周天子无力征讨也就罢了,不该予以承认,于是从此以后,“区区之名分复不能守而并弃之也,先王之礼于斯尽矣。”这是根本性的失策、失败。自周衰以来三千年的历史乱根,就在“礼”这个“纪纲”的崩坏。由此可见,至司马光那时,士大夫们还未能突破“贵以临贱”的礼义治国论,他们仍只能那样僵硬地去总结经验、匡时求治,历史也就仍然只能在那样的框架里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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