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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曝光台:我要举报--湖北省咸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枉法鉴定 坑害工伤残疾女工

辜忠菊 · 2017-01-18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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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咸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枉法鉴定  坑害工伤残疾女工

  我最重颈椎残情,最低工伤三级,多次不鉴定  却选八级 六级鉴定

  我最重颈椎伤害,天源公司始终不予承认并拒绝给予治疗;咸安区人社局极力阻止我颈椎手术治疗

  湖北天源纺织有限公司所属企业集团公司每年非法节省2000多万元社会保险费。咸宁市咸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依法征收,致使工伤职工生命健康毫无保障

  湖北天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隶属湖北精华纺织集团公司(www·hbjhjt·cn)在其招聘简章中注明: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但是,正如天源公司行政科长樊仁全所讲,该企业没有为广大职工缴社会保险费,每年节省2000多万元合法开支。

  我,叫 辜忠菊,2013年1日17日在天源公司车间上班,因该公司不抓安全生产,被严重违规操作、开进车间的机动叉车撞倒并卷压致当场昏迷……事后,被送往咸宁市第一人民医院确诊腰椎L2压缩性骨折,椎体压缩2/3,见CT片(一);随后被送往咸宁市中心医院治疗。2013年1月19日医院给我行“L2椎体压缩性骨折切开复位椎弓根钉棒系统固定术”(见咸宁市中心医院出院记录)见CT片(二)。随后天源公司拒绝给我继续治疗。

  机器出现故障请机修工修理好;不抓安全生产却造成职工无辜严重伤害,反而被无情抛弃

  天源公司恶意隐瞒了我受伤害的真实情况。

  当我检查确诊颈椎受到严重损伤,C3—4—5—6椎间盘突出,C6—7椎间盘脱出(外伤性),(见2013年8月4曰检查报告单)。

  并且确诊颈椎C6/7需手术治疗,天源公司依然拒绝继续给我治疗。

  因天源公司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并且拒绝给我继续治疗,致使我颈椎手术无法进行。

  而咸安区人社局不仅不依法向天源公司征收社会保险费、并且不督促其支付我颈椎手术费用,不依法解决我工伤治疗,反而百般刁难、极力阻止我颈椎手术治疗,致使我颈椎手术被无限期拖延,错过最佳治疗期,再次人为给我造成无法挽回的身体终身伤害和精神创伤。最后致颈椎脊髓变性坏死。

  我先后聘请了两位律师,他们无法为我维权;家属无数次找了相关单位领导,都无法解决我颈椎手术治疗。

  我身体再次遭到严重摧残,全身疼痛不已,日夜不眠;精神受到极大打击,心灵、心理遭到严重创伤,受尽了虐待,精神完全崩溃。曾先后多次跳楼自杀…。

  后经家属历经千辛万苦、到北京艰难上访,才得到有关领导重视,我才被转到武汉同济医院,于2014年3月28日行:颈椎前路融合术+椎间盘置换术:

  切除C3/4、C6/7两个椎间盘,植入假体为枢法模公司Prestige人工颈椎间盘及前路钛板椎间融合器。(见同济医院出院记录、手术记录、CT片(三))。

  此时我伤情已发生严重恶化:从2013年6月25日检查为C5—6—7椎间盘突出(外伤性)。

  到2013年8月4日为C3—4—5—6椎间盘突出,C6—7椎间盘脱出,相应平面椎管狭窄,脊髓受压变窄,最窄处直径只剩4mm,脊髓未见异常信号。

  【当时确诊颈椎C6/7需手术治疗,却被人为拖延】

  再到 2014年3月21日恶化为C2/3、3/4、5/6、6/7椎间盘突出,颈6/7水平椎管狭窄并脊髓变性(三份报告单)。

  【确诊颈椎C3/4、C6/7椎间盘需手术治疗】

  2014年3月28日,术中见C6/7椎间隙明显塌陷。

  现在: 我——外伤性颈椎病  颈椎曲度变直,C4—5—6椎间盘突出,相应平面椎管约8mm,显示狭窄;颈椎椎管普遍性变窄;

  L4—5椎间盘向后突出,椎管继发狭窄。

  脑萎缩。脊髓损伤。生活自理障碍。

  救治医生:腰椎、颈椎多次手术全部成功。  医术精湛,仁心医德。妙手回春。

  鉴定专家组:多次违心枉法鉴定,坑害工伤残疾女工。 狼心刽子手,丧尽天良 。致工伤残疾女工成疯巅入苦海 置于死地

  历经多次鉴定,我最重颈椎残情一一伤残等级程度最低三级排除在外,不依法鉴定  却选八级 六级鉴定

  

我于2014年6月24曰开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历经市、省多次枉法鉴定,

  到如今我仍然无法得到一个客观.、公正、合法、正确的科学鉴定结论。

  始终无法享受合法的工伤保险待遇:自2013年1月17日工伤以来,天源公司未给我发一个月工资、护理费及其他合法待遇,康复治疗费再次欠下16万多元。

  为了生存,为生活费家属还要救助各级部门、求爹爹拜老爷,天源公司仅支付点点生活费、今年仅给1万1千元。

  全家生活极端困难,如今债台高筑,生活在水深火热当中。无人过问、关心。

  因我全身10多处损伤,按晋级原则: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首先最重残情:

  我颈椎残情(关节成形术)在(GB/T16180—2006、2014) : “脊柱损伤”类别中没有对应等级条款。【省、市劳鉴委多次不予依法鉴定】最低为工伤三级

  颈椎属于人体中轴骨,其上承头颅,下接躯干,神经血管分布交错密集,处于神经中枢的重要部位,并且是脑部血液循环的必由之路,由于其活动范围大,且周围无保护结构,因此是人体事故的多发地带。

  其一:我颈椎残情,存在2个特殊医疗依赖

  在(GB/T16180一2014):4.6 等级划分 中……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如:我的颈椎残情)参照本标准中相应定级原则进行等级评定。

  二至四级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自理障碍。

  特殊医疗依赖: 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

  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在 《椎间盘》 主译  郑召民  海 涌  阮狄克  吕国华  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  中注明:

  椎间盘是一个复杂的多轴关节。

  人工颈椎间盘被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归类为“显著危险设备(装置)”,目前只有少数几种全椎间盘置换设备通过了FDA的上市前审批。

  Prestige ST(Medtronic Sofamor DaneK,Memphis,N)型假体是Gill等在2002年发明的,2007年该假体获得FDA审批。

  而我颈椎假体为枢法模公司Prestige人工颈椎间盘及前路钛板椎间融合器,由Medtronic Sofamor Danek USA,Inc.生产。

  假体是指植入体内替代组织器官功能的装置。出自《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那么,我颈椎假体,则可为2个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 。

  我颈椎残情:存在两个特殊医疗依赖,

  其伤残等级程度:

  有2个最低四级,晋级为三级(最低)。

  其二:我颈椎假体为特殊人工关节

  另附 在 吕厚山编写的《人工膝关节置换术前必读》(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中注明:椎间盘为软骨关节,几乎所有的四肢关节以及身体绝大多数关节都属于滑膜关节。

  《脊髓损伤的中西医康复治疗》(科学出版社)中注明:椎间盘是个非常特殊的结构,在相邻两个椎体的终板软骨间形成一个特殊的关节。它在力学和功能上均发挥重要作用。

  在“(GB/T16180一2006)” C.3.10 由实际应用中,如果仍有某些损伤类型未在本标准中提及者,可按其对劳动、生活能力影响程度列入相应等级,如果划入某一分类项中有疑问时,可列入高一级分类中。

  5.5.2

  20)  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者为工伤五级。

  A.2.5.1  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非功能位关节僵直、固定或关节周围其他原因导致关节连枷状或严重不稳,以致无法完成其功能活动。

  A.2.5.2  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关节僵直于功能位,或残留关节活动范围约占正常的1/3,较难完成原有劳动并对日常生活有明显影响。

  【C6/7椎间盘被融合,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如此,我颈椎关节成形术后仍有严重功能障碍,生活自理障碍则可列入工伤四级中:

  有2个四级,晋级为:三级。

  其三:我存在生活自理障碍

  在“(GB/T16180—2014)" A.8  等级相应原则

  在实际应用中,如果仍有某些损伤类型未在本标准中提及者,可按其对劳动、生活能力影响程度列入相应等级。

  而直到2016年6月2日咸宁市劳鉴委的初次(复查)鉴定,终于确认我存在: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其他残情二:L2压缩性骨折,椎体压缩2/3,  脊髓损伤  为工伤五级

  另在 (GB/T16180—2014)

  A .2.7脊椎骨折的类型

  在评估脊椎损伤严重程度时,应根据暴力损伤机制、临床症状与体征,尤其是神经功能损伤情况以及影像资料进行客观评估,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可判断为脊椎不稳定性骨折:

  a)脊椎有明显骨折移位,推体前缘高度压缩大于50%,后凸或侧向成角大于30°;

  【我: L2压缩性骨折,椎体压缩2/3 】可为此类脊椎不稳定性骨折

  B.2  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B.2.4  脊柱骨折合并有神经系统症状,骨折治疗后仍残留不同程度的脊髓和神经动能障碍者,参照4.5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5.5.2  五级条款系列

  10) 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为工伤五级

  其他残情三: L2压缩性骨折,椎体压缩2/3 ; L1—3椎体内固定术   为工伤八级

  5.8.2  八级条款系列

  13) 脊椎压缩性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或脊椎不稳定性骨折

  14)  3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为工伤八级

  其他残情四:L1、2双侧横突骨折;  T7压缩性骨折  为工伤九级

  5.9.2  九级条款系列

  11) 两个以上横突骨折;

  12) 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

  其他残情五: 左4、5、6、7前肋多发骨折  为工伤九级

  5.8.2  八级条款系列

  45) 双侧≥3根肋骨折致胸廓畸形  为工伤八级

  其他残情六:  C2/3、C4/5/6椎间盘突出,L4/5椎间盘突出 为工伤十级

  其他残情七:  脾脏挫伤  为工伤十级

  B.4   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B.4.10  肝、脾、胰等挫裂伤,有明显外伤史并有影像学诊断依据者,保守治疗后可定为工伤十级。

  其地残情八:

  伤残类别  脊髓损伤   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为工伤六级

  运动障碍 脑损伤   三肢瘫肌力4级 为工伤六级

  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

  第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二) 伤情介绍,包括伤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情况等;

  (三)作出鉴定的依据;

  注:【省、市劳鉴委费尽心机在多次鉴定结论书中不注明此两项内容。(见鉴定结论书)】 【不注明具体伤情,以便弄虚作假,多么狡诈!!】

  在《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中

  4.2  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者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注:【省、市劳鉴委鉴定专家组煞费苦心多次只是选我几项低级的残情进行鉴定,最重颈椎残情伤残等级程度最低三级不予鉴定,并且还经过了省、市劳鉴委的审定。】请问是如何审定?难道省、市劳鉴委不懂鉴定?

  为什么不按晋级原则、实际残情鉴定??如下:

  一、咸宁市劳动能鉴定专家组篡改我的颈椎残情,并且经过了咸宁市劳鉴委的审定,如何审定?

  在2014年7月11日第一次鉴定当中咸宁市劳动能鉴定专家组诊断结论为:

  颈3—4椎间隙内固定术;

  颈7内固定术,等综合八级。

  2014年7月11日经咸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定,我的伤残等级程度为捌级。

  咸宁市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为了达到降低我的伤残等级,将我的颈椎椎残情进行篡改:

  颈椎3/4人工椎间盘置换术   篡改为:颈3—4椎间隙内固定术,伤残等级最低4级篡改为9级;

  附5.9.2  14)1—2节脊柱内固定术  为工伤八级

  颈椎6/7颈椎前路融合术   篡改为:颈7内固定术,伤残等级最低4级篡改为9级。

  并且还经过了咸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审定。

  我丈夫发现该结论有错误,要求咸宁市劳鉴委撤销该结论,他们同意重新鉴定。

  二、我的颈椎残情最低三级,咸宁市劳鉴委不予依法鉴定

  在2014年10月22日咸宁市劳鉴第二次鉴定我伤残等级程度为肆级(以智能\中度损伤,4级;以此定为肆级)(颈椎残情等级未鉴定),无护理依赖。停工留薪期延长12个月,需要进行康复治疗。

  三、湖北省劳鉴委与不法企业主勾结,只鉴定我的腰椎残情;颈椎残情排除在外,不依法鉴定

  天源公司却对上述结论不服,2014年11月20日向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2014年12月24日,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鉴定专家在“专家组诊断结论”栏清清楚楚写明:“2013年1月撞伤致颈部、腰部,分别行L2椎体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颈3/4椎间盘置换术,颈6/7间盘摘除植骨融合术,现左上肢肌力IV级、双下肢肌力lV级,小便控制稍困难。”

  但在2015年2月6日在“致残程度判定依据”栏却只有六(14)。

  附(GB/T16180一.2004)

  六(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为六级】;

  五(12) 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为工伤五级

  【我:L2压缩性骨折,椎体压缩2/3  脊髓损伤  应为五(12)为工伤五级】【不是六(14) 工伤六级】

  在“劳鉴委结论”栏,经审定,被鉴定人伤残等级为六级。停工留薪期12个月。

  2015年2月12日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最终结论: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定,被鉴定人辜忠菊工伤的致残程度为六级,停工留薪期12个月。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

  我丈夫多次向省劳鉴摧要结论,直到2015年4月20日到省劳鉴委会要到上述鉴定结论通知书。

  我丈夫发现该结论与我的实际残情、治疗情况完全不相符,多次与湖北省劳鉴委王伟、余惠处长沟通、交涉,他们答应重新鉴定。我丈夫并向他们写了重新鉴定申请书。

  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本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三十七条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或者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

  2015年4月29日,湖北省劳鉴委王伟、余惠处长却变卦,拒绝给我重新鉴定。余惠处长当着警察的面说,他们是按天源公司的申请只鉴定腰椎,其伤残等级程度为6级,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见天源公司重新鉴定申请表)。

  省劳鉴委不公开专家签名,不准家属见专家接受咨询……其中隐藏着不可告人的黑幕。

  我丈夫坚持要求重新鉴定。王伟说,重新鉴定必须经胡晓燕同意。胡晓燕根本不同意,省劳鉴委便拒绝重新鉴定,避免胡晓燕告发他们。

  随后我丈夫按湖北省法制办意见向省劳鉴委提交了颈椎补充鉴定申请,同样遭到拒绝。

  之后,我丈夫还找了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负责接待鉴定的谌艳平医生,她看了我的病历、相关资料及鉴定结论后,说:可以重新鉴定,只要省劳鉴委同意并给她打电话,通知她,就可重新鉴定;这也被湖北省劳鉴委拒绝。

  这充分说明了胡晓燕用我的救命钱贿赂了省劳鉴委,使王伟、余惠等人出卖良心,置党纪、国法和伤残并重度残疾的我的生命于不顾,完全偏袒胡氏父女:作出枉法鉴定,这是典型的权钱交易,何等腐败!

  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完全堕落成不法企业主们的御用工具!

  如此这般,不知他们坑害了多少伤残、残疾工人?不知收了多少贿赂?不知为多少不法企业主谋取了多少非法利益?

  在2015年5月13日咸宁市劳鉴委熊新元局长组织的会议上,鉴定专家宋祖会、柴平锋看了我丈夫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在客观实事、法律法规、医学依据面前承认我颈椎假体为特殊医疗依赖,最低为4级;因有两个特殊医疗依赖,两个4级,晋升为3级(最低)。【在2016年6月2曰咸宁市劳鉴委初次(复查)鉴定中却变卦,不予认可。】

  2015年8月12日湖北省劳鉴委却要我以《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为由,申请复查鉴定。以便掩盖他们的错误。

  咸宁市劳鉴委,熊局长,湖北咸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湖北省劳鉴委共同逼迫我申请复查鉴定。

  四、被逼复查鉴定,再次篡改我颈椎手术名称并且同样不依法鉴定,

  我被逼迫于2015年12月11日向咸宁市劳鉴委申请复查鉴定。

  2016年4月11日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  鉴定意见:心境障碍(有分裂症状)和智力障碍(中度损伤,工伤4级)目前的病情与工伤呈正相关。

  直到2016年7月29日我才收到2016年6月2日咸宁市劳鉴委 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你目前的伤残情况,符合智能损伤四级,脊柱损伤八级(2处),脊柱损伤十级(1处)。

  【我的残情有10多处,咸宁市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为什么再次只鉴定3处?】 【屡教不改,多么顽固!那有人性?!!】

  【他们利用鉴定权力,对我进行打击报复;我们不该上访,上访无用,上访影响了他们的仕途;我们走到天边海角,全是他们鉴定。孙悟空逃不出如来佛的巴掌心。他们是土皇帝。我们再多的努力全是图劳,法规、政策掌握在他们手中,他们说了算!他们是法律、法规、政策的化身!是贯彻者!落实者!执行者!】

  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肆级,停工留薪期十二个月并可延长十二个月,可进行康复性治疗,椎体内固定物根据临床治疗情况更换,护理等级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被鉴定人C3、4、5、6椎间盘突出,C2、3、4、5椎管狭窄,C3、4椎间盘术后,C5、6椎体内固定术后,L2压缩性骨折大于三分之二并行内固定术,颈髓损伤不全瘫,伤后呈现抑郁症,智商测定值IQ41,以上伤病与工伤有关联。

  咸宁市劳鉴委再次对我最重颈椎残情等级最低三级、其他残情不依法鉴定,

  并且再次对我的颈椎手术名称进行篡改:

  【颈椎C3、4椎间盘置换术  篡改为:C3、4椎间盘术;

  颈椎C6、7前路融合术 篡改为:C5、6椎体内固定术;

  伤后呈现心境障碍(有分裂症状)篡改为:伤后呈现抑郁症】

  附(GB/T16180一2014)

  5.9.2   14)  1~2节脊柱内固定术  为工伤九级

  我丈夫再次要求咸宁市劳鉴委纠正上述错误结论被拒绝。再次被逼无奈于8月1日向省劳鉴委申请再次(复查)鉴定。

  在法律援助律师、我哥哥、开发区、市劳鉴委等有关单位领导的会议上,鉴定专家柴平锋,自欺欺人,说:椎间盘不是关节。

  在省、市劳鉴委多次召开会议,口口声声全说为我好,依法鉴定,为人民服务……如同旧时那些贪腐的官老爷们头顶着“明镜高悬”“爱民如子”。

  纯属蒙骗残疾工伤职工,颈椎残情依然不鉴定。

  更为卑鄙可耻的是:在市劳鉴委的初次(复查)鉴定结论  还未出结果之前,市劳鉴委强逼家属  签字同意  承诺接受本次鉴定结论。

  五、湖北省劳鉴委鉴定专家组再次(复查)鉴定

  天源公司却再次对上述结论不服,向湖北省劳鉴委提出再次(复查)鉴定。

  我丈夫无奈、被逼于2016年8月1日再次向湖北省劳鉴委申请再次(复查)鉴定。

  我无奈于8月24日并多次到同济医院附属梨圆医院检查,却遭到百般刁难。

  其鉴定专家程凯等承认我颈椎残情在国家标准中没有具体对应等级级别,并且否定椎间盘为关节,椎间盘没有关节囊、关节腔。自欺欺人。

  我丈夫无奈向湖北省劳鉴委提供椎间盘为关节的下列医学文献:

  《人工膝关节置换术前必读》吕厚山 主编

  《脊髓损伤的中西医康复治疗》

  《康复医学与治疗技术》

  《人体损伤程度标准》

  从2016年8月24日再次(复查)鉴定检查之日到现在仍 未收到鉴定结论通知书。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明文规定: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法律权威何在?

  如何依法治国?如何依法行政?

  难道不以实事为依据?不以法律、标准为准绳?

  如何关心群众疾苦?

  如何维护中央权威?难道全只是说说而已?

  多么残忍?!还要对残疾人下毒手?!工伤残疾人!可怜的女性工伤残疾人!

  丧尽天良!哪有一点人性性?!!

  尽管中央反腐败,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谁来救:工伤残疾女工,脱离苦海??

  医疗费再次欠下十七万多元,无着落。

  劳动能力鉴定无着落。

  债台高筑,生活无着落。

  生命无保障。

  工伤残疾女工:辜忠菊

  家属:余学红代

  2017.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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