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制度下的工人
· 译者│伍壹 ·
记者、专家和官员总爱说“劳务派遣在发达国家是非主流就业方式,派遣工占就业人口比例很低。在我国,劳务派遣失去本意,成为不少企业、单位降低工资福利、规避法律的一种手段”。可惜事实并非如此。发达国家的派遣事业同样越来越红火。并且不论在哪个国家,劳务派遣的“本意”或“本来面目”都是为了剥夺工人的权益,为了给老板省钱,为了让企业在雇人和炒人时更方便,更省心。
日本的“派遣村”
资本主义世界仍未从2008年开启的经济危机中摆脱出来。日本同样不曾走出漫长的经济衰退。裁员、减薪的风潮下,首先被拿来开刀的,就是劳务派遣工。本田、三菱和丰田结束与所有派遣工的合同。索尼裁掉8000名正式员工和8000名派遣工。失业的派遣工生活无着。2009年元旦,东京某公园里组织了名为“过年派遣村”的民间活动,为500名失业者提供帐篷和饮食。之后,日本多地设立了“派遣村”。
日本最通行的派遣方式是“登记式派遣”,劳动者在派遣公司登记,但不是其正式员工,企业需要人的时候才被派去。制造业的派遣员工几乎都属于这一类。到今天,一切都明明白白:“派遣制度就是为了方便解雇而设立的”。铃木公司更是劳资“共度时艰”的典范:一面大力解雇派遣工,一面增加股东的分红……
劳务派遣的“好处”
在当下以“劳务派遣”为题的调查、研究、报导和宣传中,不管是“劳务派遣事业前途无量”,还是大力批评“滥用劳务派遣”,甚至对派遣工状况大表“担忧”,一脸同情状,但总的基调要么是“劳务派遣好!”,要么“本来是好的,可惜……”。而所有的“好”处,归根结柢无非是:用工更灵活;降低了用工成本。换言之,支付给工人的报酬更少了。
一位鼓吹“劳务派遣好,就是好”的抄录了另外一套数字:“美国的派遣工作员工占总的就业人口的50%,西欧超过了30%,日本也达到了就业人口的20%。而我国作为一个劳动力极度过剩的人口大国派遣员工只占就业人口的1%左右,我国劳务派遣的就业潜力要远超过一般国家。”一副恨不得把所有的工资奴隶(除了他自己)都变成派遣工的架式。
另一位“著名教授”声称:“如何用工人,现在有三种现象:一是养人用人,二是养人不用人,三是不养人而用人。对用工单位来说‘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追求工人‘为我所用’要比‘为我所有’有利得多。”也就是说,对老板来讲,租用、借用奴隶比自己“养”着奴隶要有利得多(如果拿机器做比较,通常就相反——买机器的总开销要比租用来得便宜)。老板要省钱,劳务派遣公司要赚钱,工人呢,当然是连吃两重亏。不过,你不能指望教授、专业人士、官员和老板们把这笔帐算给你听。
中国的劳务派遣现状
但“劳务派遣的‘非正常繁荣’”带来的“不和谐”隐患,包括相关劳资纠纷的迅速增多,很让官员和“有识之士”们担忧。为此,中华全总牵头,各地官方工会和政府部门展开调研。兹摘录广州市的调研报告。其中谈到的情形,普遍存在于经济发达地区——
自2006年以来,国企、私企、外资合资企业和事业单位纷纷使用劳务派遣工(简称“劳务工”),《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更是大幅增加,集中于公交、建筑、港务、钢铁、金融、电信、邮电等行业。劳务派遣公司已达687家。广船集团有劳务工7700人,占职工总数55%;广药集团6319人(42%);珠江钢琴集团1403人(49%);中移动广州公司2700多人(72%);广钢集团3400人(24%)。“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普遍不被遵守。邮电、电信、银行等行业一线工作人员绝大多数为劳务工。一些企业将原正式职工转入劳务派遣公司再派回原单位工作,劳动报酬随之降低。建筑、港务、船舶等行业将工程整体外包,工人则成为劳务工。
劳务工往往在生产一线岗位从事一些最脏最累的工作,劳动报酬却比正式工低得多,尤其是“五险一金”和福利待遇。劳务派遣公司可选择费用标准低的地方买社保。有的企业只给劳务工买1-2个险种,还不必支付住房公积金和提取公益金,由此节省的费用远高于付给派遣公司的费用;劳务协议多为1至2年,较易终止,可随时退回而无需经济补偿。
国企的工资总额受到政策限制。劳务工的工资可计入其它费用。账面上人工成本比例下降,管理层的年薪就上去了。此外,国企领导还可免于负责治安、计生“一票否决”等责任。
2009年源于劳务派遣的纠纷在全市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占很大比重,在个别法院甚至占了3成。由于劳动部门撤销了对劳务派遣公司的前置审批,之后又放松监管,企业即使明显违法,也得不到及时干预。
报告者担忧,长此以往,劳务工将累积巨大的不满。2009年10月,因劳动报酬补偿问题,某啤酒厂有10多位劳务工在海珠桥上演“跳桥秀”。劳务工有可能谋求一些团体进行维权(如同乡会等),进而催生“第二工会”。
此外,像家乐福等各大超市也大肆使用派遣工(包括代销员)。以实习为名,把“学生工”变成派遣工,也是越来越常见的捞钱门道。广州市开发区里的外资大企业已不再聘请合同制员工,而改与劳务公司签约,使用劳务工,从而“省去了为员工购买社保等福利,也省去为员工加薪的烦恼”。
现实中,有许多员工甚至不清楚自己事实上是派遣工,因为资方把持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员工既不知道自己是在和派遣公司签合同,也看不到资方和派遣公司之间的协议。
不过,并非所有的老板都热衷于劳务派遣。很多企业(尤其在不发达地区)工资待遇本来就差,并且压根就不给员工交社保,如果采用劳务派遣的话,就得交社保,所以对此很不积极……
各方人士提出的“对策”,基本上限于“修订法律”和“规范劳务派遣市场”,应该承认,这两个方面都导致了派遣工被剥削程度的“最大化”,这也是“多方利益集团”力阻修订《劳务派遣条例》的原因:
1、修订法律。比如“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何谓“短期”并不清楚,资方有太多办法可以“规避”。所谓“同工同酬”,在现实中则是“不具可操作性”的空话,资方可以拿出几十种理由来为派遣工的低工资辩护(诸如学历、工龄、经验、综合素质、职称、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等等)。关于“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2008年9月发布之前,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本有解释,但公布时已删去,这为老板们滥用劳务派遣工大开了方便之门。
2、提高劳务派遣公司的准入门槛,要有足够的资金、人员和保证金,要有严格的审批与日常监督。此处涉及的问题是:派遣公司易于成立而缺乏监管,加剧了对劳动者的侵害;一旦发生纠纷,或劳动者受到伤害需要赔偿,派遣公司可以轻易逃之夭夭。
劳务派遣制度下的工人
“一等工人正式工,二等工人农民工,三等工人派遣工”。派遣工受着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的双重盘剥,成了“弱势群体”中的最弱者。在对派遣工的采访中,有记者“时时感到他们的无奈、不满甚至愤恨”。
调查者们大多这样谈到派遣工:“没有成长机会和成就感;对用工单位的归属感与认同感缺失,忠诚度低,劳动效率下降。”天津港某集装箱码头企业的派遣工“规章制度的遵守情况不好,工作责任感不强,随意缺勤和消极怠工的概率比正式员工高,离职率高”。
所谓“没有成长机会和成就感”,指的是缺乏培训(多数安全事故因此落到派遣工头上)和得不到职位的提升。对资方来说,派遣工随时可能“遣返”,流动性也高,当然不会费心去“栽培、提拔”。但话说回来,派遣工只是升迁机会特别低罢了,就算正式工,大多数事实上也不可能有什么“出头之日”。在金字塔式的等级社会里,中上层的比例终究太有限了……
“对用工单位的归属感与认同感缺失,忠诚度低”……到底正式工对资方多么“认同”、“忠诚”,多么有“归属感”,我们不得而知。但劳务派遣制度连这层假面也撕破了,阶级对立表现得更加赤裸:既然我并不是“本公司员工”,哪来的“认同感”甚至“归属感”?
真正令有识之士操心的,是“劳动效率下降、工作责任感不强、消极怠工”等等——这意味着,至少有相当比例的派遣工把不满付诸行动,或付诸“不行动”。俗话说:一分钱,一分货;拿多少钱,干多少事。“可是,老板会因此遭受损失的呀!”有识之士说。
为此他们提出种种“对策”,种种“改进措施”,可归纳如下:“适当提高派遣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确立晋升机制,把表现优秀的派遣工转为正式工;消除歧视;等等”。
否定劳务派遣制度?同工同酬?他们当然知道:老板才不干呢!所以,唯一能做的,就是希望老板把眼光放“长远”一些,把派遣工可怜的待遇稍微提高些,给些“刺激”,老板虽然出点血,但可通过减少问题及“消极影响”达到利益最大化……
派遣工和工会
有报告称:“不少工会干部担心劳务派遣工一旦充分认识自己的权利,‘会出事’。”
还有工会干部说:“我们现在这样已经很不错了”,“让劳务派遣工行使民主参与权利是不可能的。一是劳务派遣工与我们没有劳动关系,不是我们的职工。我们怎么维护?二是工会的定位决定了这种状态。说到底,我们现在的工会就是搞活动、弄福利的,本单位合同工的权益都无法维护,劳务派遣工就更不可能得到维护了。”
资方和基层工会干部谨慎地抵制派遣工加入工会的案例还有不少,例如:
“有些工会干部已经考虑并关注到一个可能出现的问题:如果在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会的劳务派遣工,他们在劳务派遣单位工会中有非常紧密的联系,非常严密、团结的组织体系,有自己的工会小组长,自己的工会委员会,自己的工会主席,那么,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工会如何协调好与其关系,将面临极大挑战,……某一大型国有企业,正是由于有这一个担忧,而不愿意劳务派遣工参加任何一个工会,由于利益问题不愿意让劳务派遣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由于担心劳务派遣工在劳务派遣单位形成组织力量,而不愿意让他们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工会。这一国有企业采取了在几个不同劳务派遣单位分散招用劳务派遣工的办法来阻止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
另一份调查谈道:“有劳务工……要求参加用工单位工会,但被用工单位拒绝。……在另一个国有大企业访谈时,还了解到,由于劳务派遣工没有工会可以参加,而提出自己要建立工会,最终在用工单位工会的劝说下,不了了之。”
这样看来,广州市官员的忧虑——“劳务工有可能谋求一些团体进行维权(如同乡会等),进而催生‘第二工会’”——并不是没有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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