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信
举报人:李玉琴、身份证42010519511220XXXX
电话:15377077305
被举报人: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彭霄
汉阳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玲、书记员王竣汉阳区二桥派出所民警张玺 公检法联合造假,狂法裁判。
我是一名破产改制企业的职工,因为举报破产改制中侵害群众利益,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数次被关“黑监狱”,进出“黑监狱”时是戴着黑头套,蒙着眼进、蒙着眼出,在“黑监狱”受尽酷刑。打得我大小便失禁,打得我流了半脸盆血,还强迫喂服毒药,还牵连家人。
2014年12月13号18:50余志国,因其停车问题和保安发生争执,我打电话找张玺投诉,张玺到后二话不说,张口就骂,动手就打一脚把余志国踢到臭水沟里,余志国想爬起来,他又一脚把他踢倒,余志国连站都未站起来,(余志国是二级伤残)拘留书的罪名是把张玺打伤,最后以行政拘留15日收场。当晚余治国醉酒未醒,直接动用刑具,直接判行政拘留十五天。拘留书也没给我们家属,关了5天后,12月19号街道出面把余志国放回了家,才给我们拘留通知书,拘留通知书颠倒黑白,警察把余志国打伤,反说余志国打伤警察,余志国出来后到2015年1月13号,到法院起诉,法院也受理了,2015年1月31号上午11:00,他们打电话来要我们撤诉我们没同意,下午3点多来了几个人,将余志国强行带走,并关进拘留所胁迫余志国,不撤诉不放人。2月9号直接逮捕没有检察院的批捕书。同一案子两次处理,就问你服不服?
从调出的卷宗来看:
1.被告人余志国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这是事实)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共2卷(合光盘2张);(没有光盘)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函》1份;(有)
4、随案移送《速裁程序刑事案件提审表》1份;
附:证据一、警察张玺病历不见了,不要求赔偿”;如果是伤较小不申请赔偿”,那是凭什么办案定性呢?
即使病历不见了,作为公务员在医院看病的记录与检查结果调出来不困难吧,警察张玺称病历不见了不拿出来,法院依据什么逮捕?又凭什么一案两判,这个量刑依据与证据不匹配,只有逼、供、信让余志国在胁迫的情况下“自述”犯罪,这是最高检一直要严格查处的。说明他们是想造假余志国,“袭警”另一方面又称病历遗失了,伤情轻不要求赔偿,见法院卷宗证据一张。如果是伤轻小不要求赔偿,就不构成刑拘条件。凭什么刑拘?
法院调出的卷宗及证据材料共2卷(合光盘2张);我们都没看到,我们多次到法院、检查院调档都没调到。
证据二: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查院没有批捕书)?法院依据什么定性呢?妨害公务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判罪。
去救我女婿的朋友、亲人有几人都在派出所戴手铐坐上老虎凳。他们又是犯了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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