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央企“分红权”激励与“全民平均分红”的实质辨析
丁冰
去年11月国资委宣布在13家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近年来社会上又兴起一股要求全民均分国企资产和红利的思潮。二者涉及的利益对象都是国企,但其实质利弊如何、可行性怎样是值得认真分析、谨慎决策的,千万不能贸然草率从事。
如何评价央企“分红权”激励试点
据媒体报道,2010年11月23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在位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国资委直辖13家高新技术和院所转制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将企业不高于净利润总额15%的部分用于激励为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和管理骨干,以进一步促进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不断增强。笔者认为,这是完全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
胡锦涛同志2006年1月9日在全国科技大会上响亮地提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道路,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努力奋斗”的号召。这是我国面对世界高新技术日新月异的迅猛发展和正孕育着新一轮创新高潮的新形势,为赶超世界先进技术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所不能不做出的十分正确的选择。一般来说,中央大企业,由于具有规模大、资金雄厚、人才集中、技术力量强等特殊优势,在承担技术创新、增强国际竞争力方面,责无傍贷地负有引领示范责任。特别是在当前,为与我国已跃居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的地位相适应,必须进一步更多地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的企业”,大大提高国际竞争力,而不能仅仅满足于我国已有30家央企进入世界500强行列的水平。为此国资委新领导正确提出央企要做到“四强四优”,首先是要做到自主创新能力强,人才队伍强。
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呢?关键是要充分调动企业科技人员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这除了首先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外,最主要的就是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按照他们付出的创造性劳动的价值,给予他们应得的劳动报酬。改革开放前国企实行八级工资制,基本上贯彻了按劳分配原则,但却存在对于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劳动远未得到他们应有的物质鼓励的重大缺陷。改革开放后,私企实行了期股、期权带按资分配性质的激励约束机制,对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稳定人才队伍起了相当作用。但这一般只限于,也只宜于在私企中实行,对于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直属的大型国有企业,从理论上讲推行那种期股、期权激励约束机制并不是最好的办法。那么在央企里怎样才能使科技人员的物质鼓励的原则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呢?看来,国资委最近提出的企业分红权激励试点就不失为一个较好的探索,这是因为:
第一,分红权激励试点的选择标准和范围很严格,即只限于注册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国资委所属高新技术企业和院所转制企业以及其他科技创新企业。上市公司及已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除外,或暂不参加分红权试点。具体说来,只限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等13家央企,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激励对象的素质,并避免了重复激励现象的发生。
第二,激励的对象很明确,即只限于企业中从事科技创新的科技人员和组织科技攻关的骨干,不包括企业的负责人,如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而且同一激励对象还不得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产业化项目进行重复激励,并强调对被激励者进行严格考核。这就避免了有可能出现激励对象过宽、过滥的弊病,而能把有限的激励资源真正用到对科技创新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身上。
第三,明确规定激励资金来源于被激励者的劳动成果,即从其所在企业利润或项目收益中扣除。这就能使科技人员更自觉地把自己的辛勤劳动与收益紧密联系起来,从而更有效地促进科技创新发展。
第四,明确规定了激励金额的上限,即规定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权的总额不得高于当年企业税后利润的15%,激励对象个人岗位分红权所得不高于其薪酬额水平与岗位分红之和的40%。按此计算,一个人一年的分红所得最高不超过其年薪的2/3,这就把奖额限定在相对合理的水平。有人或许认为这个奖额太高,其实对于在科技创新上有突出贡献者给予如此重奖并不为过,因为重奖实质是对一项科技新成果在市场经济中所获得超额价值的奖励,但该项科研成果将会在其后生产中长期发挥作用,其超额价值也将在其后若干年内继续产生,直到该项新成果因竞争而成为社会一般技术水平时为止,而创新者所得的奖励却只不过是刚创新时所产生的超额价值的一部分而已。在实践上,此前不少企业也有对项目以收益的30%~70%以上的幅度进行奖励,全国科技头奖高达500万元,也能为人们普遍认可。
可见,分红权激励试点是央企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体现党对科技创新和科技创新管理骨干从物质上关怀和鼓励的一个新的尝试和探索。当然其具体办法还可能也需要在试点实践中不断修补完善。比如对“管理骨干”的概念应有明确严格的界定,即应指主要从事科技创新工作的管理骨干,而非主要从事行政等工作的管理干部为宜。
央企“分红权”激励的实质分析
央企分红权激励办法之所以说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对科技骨干有效激励的举措,除上述4个原因外,还因为它的激励资金虽然在形式上是出自企业利润,但实际上却是由科技人员突出的超额复杂劳动所创造的超额价值,因此,其所得红利奖金的实质是按劳分配的收入,与企业一般职工工资一样,在企业会计科目上应属工资成本,而非利润的一部分。据说,只是由于受有关企业预算法规的约束才未列入工资总额之中。因此,国资委使奖金出自利润不妨说是权宜之计。如果将来在实践中能逐步使这分红权与其它相关法规相协调,能将用于分红权激励的资金列入工资总额,从而使内容与形式相统一,实质与表象相一致,就更能顺理成章,因而更能有效地鼓励科技骨干发挥创造性的劳动积极性。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一些私营企业对科技骨干逐渐推行了期股、期权制的激励办法,这与央企分红权激励措施好像类似,但实际上二者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在央企,创新的科技人员所得的奖励是作为企业主人所获得的按劳分配的收入;而在私企,他们作为雇佣劳动者将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给企业主(资本家)获得一般的雇佣劳动工资的同时,又将自己的(脑力)劳动力当作所谓的“人力资本”入股而成为企业的股东进行分红,这是瓜分企业职工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因而具有明显的剥削性质,是属于按资分配的范畴。而且由于股权分红只与企业的盈亏有关而没有上限的约束,以致在量上与央企个人的分红权收入也有所不同。也就是说,央企分红权与私企中的期股、期权制相比,不仅在质上具有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的差别,而且在量上也不会存在过高的不合理性。
如何看待全民均分国企资产和红利的主张
近年来,一些新自由主义者力主国有企业的资产和红利应平均分配具体落实到全国每一个人身上,其理由是“在理论上和法律上,国有企业本来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政府是受托方,是代理公民在管理这些企业和国有资产。差别在于,以前没有把‘全民所有制’中的所有者的名字具体落实,所有者是虚的、缺位的,通过设立公民权益基金,把基金股份均分到公民个人手中,也就是把所有者具体落实。”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国企“所有者是虚的、缺位的”的说法,不过是上世纪90年代新自由主义者攻击、诬蔑国企“产权模糊”、“主体缺位”的老调重弹。按宪法规定我们的国家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它受托于全国人民来管理人民的企业,国企的产权就十分明确,即属于全民所有,而不存在任何产权“模糊”或“虚的、缺位的”问题。众所周知,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特征是广大劳动者共同平等地占有生产资料,从而任何人都不能以生产资料为手段来谋取和占有特殊的利益”。因此,它的产权只能由其公有群体的代表机构,如国企产权只能由国家掌管,而不能具体落实到每一个人身上。如果这样,就违反了“共同平等地占有”的原则,如新自由主义者们所说的那样把国有资产均分到“公民个人手中”,实际就是要变国有即全民所有制为个人私有制。俄罗斯的教训就证明了这一点。上世纪90年代初,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向全体公民无偿发放国企股权证劵,使国企的“所有者具体落实”到了每一个人,实际也就是把国企私有化了。在市场化运作中,广大公民所获得的私有化证劵很快便集中到少数善于投机钻营的垄断寡头手中,使社会主义的国企复辟为地地道道的私人资本主义企业。尽管现在新自由主义者所提出的具体作法与俄罗斯稍有不同,即不是像俄罗斯那样向全体公民发放私有化证券而是“通过设立公民权益基金把基金股份均分到公民个人手中”,但这基金的终极所有者依然是各个分散的个人,即股权为个人私有,而且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最终难免转移集中到少数基金大户之手,从而破坏“共同平等地占有生产资料”这个公有制的基本特征,而成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可见,新自由主义者们的主意与俄罗斯的证劵私有化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
新自由主义者们按其公民平分国企股的私有化思路,进一步提出要把国企的红利平分给全民,即主张实行全民直接平均分红,并且煞有介事地以美国阿拉斯加州40万居民每年分到政府所建立经营石油和天然气企业的红利1000美元为例,吹捧“将国有企业通过股票形式量化给个人,资本主义美国又走在了社会主义中国的前面”。必须指出,论者的论据即使属实,但与其所提出的论点也是牛头不对马嘴。首先分红收益的主体只是阿拉斯加州的40万居民,在美国2亿多人口中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区区小数,根本说不上全民分红。这绝不是对数字的斤斤计较,而是涉及什么是全民公平分配问题。譬如我国,如果把国企的红利只平分给某个县市的几十万居民能公平吗?其次,在操作技术上,即使阿拉斯加政府可以成功地把它的企业红利平分给40万居民,我国国企的红利又怎能顺利地平分给超过阿拉斯加居民3000多倍的13亿居民;何况,论者绞尽脑汁只找出阿拉斯加州的那样一个并不具有普遍意义的能源企业的特殊事例,怎么能证明国企可以直接全民平均分红呢?须知能源企业主要是依靠天赋自然资源而建立的企业,当地居民承受环境污染、耕地减少等损失,政府为了调节与当地居民利益的关系,从企业红利中给予适当补偿看来是可行的经验,但这与论者所说的“全民平均分红”的概念绝不是一回事,因为如果把国企红利必须直接平分给每一个人作为一个原则确定下来,那就不仅是国有的能源企业,其它所有国有企业的红利,都应如此,那又如何操作呢?
这里要强调说明的是,我国的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它的红利,当然应合理地分配给全民,由全民共享,但却不能直接平分给全民,实行所谓的具体落实“全民平均分红”的办法。这不仅是因为操作技术上极其复杂,代价很高,很难作到真正公平的平均分配。特别在目前腐败盛行的情况下可以说其可行性为零,而且更重要的是分配本身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问题。我国人民事实上是已区分为各种不同的利益人群,贫富悬殊十分严重。如果全民平分红利,只会造成新的不合理,增加社会新的矛盾。因此,正确的作法是国企的税后红利只能在党和政府的正确政策指导和严格监管下,扣除一部分留作企业积累以扩大生产规模、提高技术水平而外应全部上缴国库,由国家按照社会主义国家政策统一用于国防、行政和提高与改善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当然在一定特殊条件下,也可把“红利”直接分配给特定人群,如解决灾民重建家园的资金等。据目前媒体报道,新加坡在新的年度预算中,政府拿出66亿新元的“红包”与全民分享,使每个成年人都将获得100新元至900新元的企业“红包”,即估计一般家庭都能得到3000元新元的企业红利收入。但这与新自由主义者们所说的“全民平均分红”是有所不同的,因为它毕竟是通过国家预算统一安排支付的,而非由企业直接具体落实到每一个公民,所以实质上不过是由政府财政支持的一笔社会福利,当然也有其突出的优点,即通过宣传使人们更明显感到自己的收入是由企业的红利提供的,因而愿意支持企业的发展。这一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但其经验的实质不过是做好宣传,使人们认识到经济增长与自己的福利有密切关系。
必须明确国有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在改革开放前,全国人民以强大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为后盾,才取得了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既无“三座大山”之忧,也无下岗、失业之苦。那时虽无国企应“全民平均分红”之说,但从一定意义上讲,那也是全民在分享国企的红利。因此我们可以说,只要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而不走私有化的邪路,随着国有经济的发展壮大,全民也就必然会分享到国企越来越多的“红利”。据有关数据统计,2005~2010年,央企资产总额由10.5万亿元增至24.3万亿元,年均增长18.2%;营业收入由6.79万亿元增至16.7万亿元,年均增长19.7%;实现净利润由4642.7亿元增至8489.8亿元,年均增长12.8%;上缴税金由5779.9亿增至1.3万亿元,年均增长17.6%。其中央企2010年的利润总额首次超过一万亿元,达到1.1315万亿,扣除上缴税金外,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也有5621亿元。央企这些实实在在的鲜活的巨大成就,绝不是一小撮“精英”用歪曲、诬蔑的手法所否定得了的。在此基础上,央企对国家、社会的贡献也日益增大。据报道,在2002~2009年间,央企除向国家累计上缴税金5.4万亿元外,2009年还完成向社保基金转持国有股55.3亿股,对应市值为429.68亿元,大大充实了社保基金。在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以及扶贫济困、抗震救灾等等公益活动中,国企、央企都起到带头表率作用,如近年当西南部分省区冰雪、地震等灾害袭来,广大国企都挺身而出不计成本代价,全力抢修电力、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全力保障救灾物资供应,积极承担灾后援建任务等。不言而喻,如果说要全民分享国企的红利,国企以上对国家、社会所作出的积极贡献,都无一不是使全民所直接、间接分享到的“红利”,而且是较公平合理地实实在在取得的“红利”,只是未直接按股平均分红到每一个公民而已。不仅如此,央企按国家要求从今年开始还将把净利润上缴国家的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即将央企原按5%和10%的两档次上缴国家的净利润比例,分别提高到按10%和15%的比例上缴,说明央企还在进一步为增加对国家的贡献和全民的分红而努力。
当然,为了使人民更明显地感受到自己享受了国企、央企的红利之益,国家也可借鉴新加坡的经验,在国家预算中,指明社会福利的某一部分或金额、比例是由国企提供的,并且加强宣传,但却没有必要、不应该、也不可能把国企红利直接平均分配给每一个公民。
综上所说,央企的分红权激励与全民平均分红两种有某点相似的措施或主张,在实质上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思路和要求。前者是为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国企更好地发展、是广大劳动人民梦寐以求的心愿,应于大力支持;后者是为使社会主义国企私有化,摧毁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不得人心,必须坚决反对。这是我们在当前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所不容忽视的一项重要任务。
(《环球视野globalview.cn》第428期,摘自国企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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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