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证券监管体制是中国经济再进一步的前提
股市的每一条政策与措施,都是有利益取向的。我在《深刻的股市制度危机》一文中谈到,任何制度制定者都必然会通过制定的制度来体现自我的利益,或给自我利益实现留有后门。因此才有美国在次贷危机而痛定思痛后,至2010年出台金融监管法规时,为此法规的各条款就经历了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共和党与民主党在国会里激烈的辩论与讨价还价,通过制度所体现的金融资本利益与普通百姓利益在金融市场里有着严重对立的一面在这里表现得十分清楚明白。因此,监管的内容与方式、监管的机构设立与职能、投资者利益保护机构都是由国会出台的法律法规所决定,监管机构只能依法监管,本身并没有法律法规的制定权。
而我国的证券会,不仅具有部门规章的制定权,有关证券的法律制定也是主要的参与者。而证监会本身却是一个事业单位,是事业单位表明它是一个经济实体,就有收费权、市场本身的参与权。这就使得中国证监会成为一个十分奇怪的单位,一方面他们承担着最大的资本市场的监管任务,另一方面,他所监管的交易所、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等实际上都是它的儿子与孙子,利益上的共同体,有着各种明的与暗的利益输送的渠道。不仅仅是收费进贡、派驻交易所、证券公司、公募基金官员这些明的渠道。例如,多次的股市上市与发行制度改革就是在这些利益主体中讨论而形成的,这本身就是一种利益让渡的方式。由此才有依照这些利益群体极少数人的利益需要、量身定制的创业板伪市场化的发行制度与伪市场化的定价制度。由此才导致整个中国证券市场的信心危机。
在一个单方权利市场的体制下,法律只是他们的意志的体现,在这种体制下的管理制度建设,想不设置利益后门都难。 易宪容 博士曾在他的《当前中国股市改革面临三大问题》一文中曾指出“不通过公共决策方式所形成的法律制度,要想平衡所有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不可能的,甚至于这些法律制度可能成了少数人谋取利益的工具。或这些当事人可能把其利益制度化,把以往非法的制度合法化。这是当前股市的一种基本倾向。”。
股市参与者并不仅仅是股票发行者与股票投资者两方面,涉及到审核机构、发行机构、中介机构、交易所、股票发行者、股票一级市场购买者、股票二级市场购买者、公募基金等八种利益各不相同的主体。我国的证监会仅代表审核机构、发行机构、中介机构、交易所、股票发行者、公募基金六个利益主体的利益,这不仅是他们组织机构方面的一体性关联,而且更主要的是证监会无边权力之所在。中国股市二十年来的情况己经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
例如,在股票发行制度方面,在学西方成熟股市制度的口号下,什么“绿鞋”、什么“市场化发行”、“市场化定价”,一学就来,而对造假发行各方的严厉惩罚、严格的法律监管,退市制度则无任如何也学不过来。也就是说,与市场化发行配套的凡是对股票发行者不利的制度与措施,再成熟、再有效也不会采用;凡是对发行者有利的,或者有利于寻租的,则都会在合理合法的外衣下很快被照搬。由此,才会导演出在创业板伪市场化发行上的空前的乱象。
中国股市制度改革己经的进行了多次,二十年仍然摆脱不了圈钱市,股市二十年不能产生财富效应,相反地倒成为消灭中产阶级、制造两极分化、阻碍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发源地,中国人应该学学美国人在次贷危机后的痛定思痛,不能不从股市的基本体制制度方面找找原因。经验历史己经证明,在利益格局不变的情况下,任何改革都必然是表面文章,在繁复的改革后面,不仅是圈钱市本质没有改变,而且必然会愈改愈成为极少数人谋利暴富的工具。
作为一个最大的、影响最为广泛的、对国民经济发展直接产生极为重大影响的资本市场,其基本制度的制定按照常识也应有利益主体的各方参与,特别是占参与方人数99%广大中小散户的利益代表参与,才能平衡市场买卖双方的关系。仅有发行方、与发行利益相关方参与的制度制定,其利益怎能不向发行方、与发行相关方倾斜?当前证监会作为一个游戏规则的制定者怎能又同时是利益相关方?
因此,要使中国股市走向正轨,必须要抓住本质,必须从改革证券监管与管理的体制着手。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其最基本的必须符合如下两条:1、由全国人大收回证监会的一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的制定权,证监会只是监管的执行部门,依法执行监管,象性质应法院一样,本身并没有法律的制定权。2、彻底割断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在政治上、经济上、人事关系上的任何联系,不能同时既是监管者,又是管理者,又通过这些“子孙”单位成为市场的间接参与者。
希望改革不是口头禅,不是叶公好龙。更不能对迫切需要进行的改革视而不见。按照《货币迷局》中所论述的“双轮经济”构架原理,中国股市管理体制上的改革对中国经济的下一步走向影响将是巨大的,不进行这些改革,中国股市就难于走上正轨,中国经济的后续发展潜力必须被这个不良的股市而消解。只有一个能产生财富效应的股市才能在“双轮经济”正向自激原理的推动下,克服“过剩经济”的障碍,让中国经济再大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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