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如何认识私营经济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又是一个长期令人困惑而混乱的问题。私营经济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也不能改变它的根本性质。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中,处于补充的地位,绝不能成为主体。这是一个决定整个社会制度性质的原则问题,不能含混。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的作用具有两重性:一方面私营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它又同社会主义的本质存在矛盾。因而对待私营经济的政策也应该是两重的:一方面要鼓励、支持它发展;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引导它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方向去发展。我们的目的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逐步壮大公有制经济,而不是相反。
原题:周新城:关于私营经济性质、地位和作用问题的若干思考
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私营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编写的《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NO.3(2005-2006)》提供的数据,全国私营企业雇工人数从2000年的2011万人增长到2005年的4714万人,年均增长18.6%。到2005年,私营经济的总量占GDP的比重已达65%左右。
本人没有更新的数据,但可以肯定的是,私营企业的雇工人数远在亿人以上。私营经济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私营经济属于什么性质,它应该处于什么样的地位、起什么样的作用,它与公有制经济是什么样的关系,我们应该对私营经济实行什么样的政策等等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工作中,都需要给予明确的回答。
一、正确认识私营经济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长期以来,私营经济是一个敏感的、令人困惑而又十分混乱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理论界往往躲着走,不去正面研究和回答这个问题。但私营经济发展到今天,想躲也躲不开了。
比如,私有制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经济有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规律,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经济有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规律。在我国客观上这两种经济规律都在起作用。以追逐最大利润为目的的资本主义经济,必然产生生产无限扩大与有支付能力的消费不足的矛盾,我国经济上出现的许多问题,根子就在这里。
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经济是以满足人民需要为目的的,只要按照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办事,就可以消除这种矛盾。
现在,谁都承认目前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情况非常严峻、复杂,反马克思主义思潮不断地、轮番地进攻,我们则穷于应付。人们(包括一部分共产党员)丧失了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
为什么非(反)马、非(反)社的势力以及历史虚无主义的思潮如此猖狂?为什么人们会丧失理想信念?原因可以讲很多,但不能回避的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力量在一天天减少,而资本主义的经济力量在一天天变强大了,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原因。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受私有制经济影响的人很难形成共产主义的理想,指望资本家相信马克思主义,那是南辕北辙。
可见, 不能就意识形态谈论意识形态,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要到经济领域去找根源。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说到底,是经济领域斗争的反映。
当前,在我国政治领域,许多非公有制企业家已经迫不及待地提出自己的政治诉求,要在政权机关、立法机构寻找或自己充当代理人。衡阳贿选案中,私营企业主急切地要花大笔钱通过贿选来当人大代表,就是很好的证明。
但是,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还具有积极作用,因此我们目前还没有条件彻底消灭私有制,我们还需要利用私营经济来发展生产,解决就业问题,满足人民多方面的需要。因为这样的客观需要,我们的一些干部往往产生这样一种心理:把发展经济的希望寄托在私营经济上,千方百计为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保驾护航,生怕得罪了资本家,影响经济的发展,影响社会的稳定。
于是,在理论上就出现了不敢讲阶级、阶级斗争,不敢揭露剥削的现象,不敢讲我们未来是要彻底消灭私有制的这一理想信念,相反出现了许多为私有制辩护、唱赞歌的理论;在实际工作中不断为发展私营经济创造条件,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在处理劳资关系时,不敢理直气壮地保护工人的利益。
有的干部简单地认为,只要共产党掌握政权,私营经济怎么发展都没有关系。他们不懂得,一旦私营经济占据了统治地位,共产党执政就丧失了自己的经济基础,当政权要靠私营经济缴纳的税收来养活时,共产党就只有两条出路:或者改变党的性质,变成为资产阶级服务的资产阶级政党;或者失去执政地位,因为占统治地位的资本家是绝不会允许共产党掌权来搞社会主义的。
可见,一方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发展私营经济,另一方面听凭私营经济无限制地、没有正确引导地自由发展,又会产生一系列问题。如何把握好这个“度”,是一个尖锐而敏感的问题,需要从理论上科学地回答私营经济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问题,并明确对待私营经济的政策。研究这个问题,先要放下思想顾虑,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结合中国实际,实事求是地进行阐释。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11月23日的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学习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和方法”,“掌握科学的经济分析方法,认识经济运动过程,把握社会经济发展规律,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力,更好回答我国经济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提高领导我国经济发展能力和水平。”
在私营经济问题上,我们必须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来进行科学的分析,背离马克思主义,就不可能科学地认识私营经济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更不可能正确地对待私营经济。
有人认为,为了发挥私营企业主的积极性,扩大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可以、也应当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但是共产党是工人阶级先锋队,要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遇到一系列理论障碍。
首先,就必须否认他们是一个与工人、农民不同的、独立的阶级,必须把他们说成与工人、农民处于一样的地位,这样才能够顺理成章地把私营企业主看成共产党的社会基础。为此这些人就干脆否定我国还存在任何意义上的阶级,理由是不能否定改革,如果说私营企业主是新产生的资产阶级,那就等于说改革走了邪路了;
其次,为了否认私营企业主在经济上是一个与工人、农民不同的阶级,就必须否认私营企业存在剥削行为,因为如果承认他有剥削行为,他在社会经济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就同工人、农民不一样了,就是一个新资产阶级了;
第三,为了要否认剥削,必须否定劳动价值论,必须承认不仅劳动、而且资本也参与创造价值,因为只有资本也是创造价值的一个要素,才能得出结论:私营企业主获得的利润是资本自己创造出来的,是资本这种生产要素的贡献,而不是剥削来的。
这就是世纪之交出现过的关于劳动价值论争论的缘由。事情的逻辑是这样的: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否定它在经济上是一个独立的阶级——否定剥削——否定劳动价值论。
一环扣一环,形成一个“新”的理论体系:私营企业主不是资本家,不构成资产阶级,他同工人、农民一样是社会主义建设者;资本获得的利润不是剥削,而是按生产要素贡献获得的收入;进而否定劳动价值论,说价值是由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
按照这种理论,逻辑上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资本主义是最合理的制度,既没有压迫也没有剥削。这个理论体系从根本上颠覆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否定了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客观必然性。
这种理论一出来,就把整个理论界搞乱了,一系列本来是马克思主义常识的原理成了禁区,谁也不敢讲了。阶级、剥削、劳动价值论等等,都不能说了。不讲任何意义上的阶级,只讲阶层(把私营企业主看作新阶层之一);不讲剥削,只讲财产性收入,把资本获得的利润看作按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获得的收入;不讲劳资关系,而讲劳动关系,这就模糊了矛盾的实质。
理论界还出现了这样一种倾向:为了迎合私营企业主,尽量用一些模糊的、模棱两可的、怎么解释都可以的概念来取代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的、清晰的概念。
1960年毛泽东批评赫鲁晓夫修正主义时说:“现在有一种倾向,就是说话、写文章都尽量合乎帝国主义和敌人的口味。其结果是敌人舒服,自己的阶级被蒙蔽。这是欺骗群众和欺骗各国共产党的行为。”
目前在对待私营企业与私营企业主的问题上也出现了相似的情况。可见,鼓吹私营企业主入党,其真正的目的并不是扩大党执政的社会基础,而是从根本上否定马克思主义、最终改变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另外,在讨论私营经济问题时,有必要先说明一个概念问题。现在经常有人使用“民营经济”这个概念,我是不赞成使用这个概念的,因为它的内涵不清晰。
顾名思义,“民营经济”就是人民自己经营的经济,那么集体经济、外资经济、个体经济算不算“民营经济”?我国的国有经济经过改革,已经不再是国家直接经营的了,不是“国营”了,而是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算不算“民营经济”?这就说不清楚了。
把性质根本不同的经济成分(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都归在一个概念里,这显然是故意制造混乱。其实,炮制和使用“民营经济”概念的经济学家们心里非常清楚:“民营经济”就是私营经济,不过换个词儿,以便在“民营化”的旗号下推行私有化罢了。
有一位担任国务院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所长的“著名经济学家”,把炮制“民营经济”这个概念的用意说得很明白。
他说,民营化就是产权民间化、治理商业化。
首先是“国家所有权转向非国有投资者”,也就是“所有权的转移”,即由国家所有转移为私人所有。其次是企业治理方式的变化。可见,民营化就是私有化。他主张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实行民营化。
他说,国企民营化,对于全国13万家中小型国企而言,完全可以选择整体出售的办法实行一步到位的完全民营化,同时应该进行职工身份的转换;而那些大型和特大型国企,特别是集团性国企的母公司,包括央企的母公司,可以通过混合所有制的方式实行走一步看一步的渐进民营化……不能裹足不前。
这就是说,中小型国有企业的改革是“整体出卖”,变成私有,大型国企的改革是通过混合所有制一步一步地变成私有。可见,这位经济学家的目的就是要让“民营”取代“国有”,要让“私有”取代“公有”,其结果将是共产党没有了执政的基础。
有一位研究西方经济学的专家探究了“民营经济”这个概念的来源。
他说,查遍欧美的经济学词典,都没有查到“民营经济”这个词。“民营经济”这个词是日本最早使用的,后来被中国台湾搬用了过去,我国某些经济学家又从日本、中国台湾把它搬了过来。
他特地请教日本和中国台湾的经济学家:“民营经济”指的是什么?他们一致认为,就是私营经济。
我国经济学家为什么放着“私营经济”这个含义明晰的概念不用,偏偏要搬用“民营经济”这个内涵含混不清的概念来呢?想必有两种意思:
一是嫌“私”字不好听,换个好听的词儿容易被大多数人接受。这尽管不妥,倒也无伤大雅,关系不大。二是故意制造国家与人民的对立,仿佛社会主义国家不是人民的,国有经济不是人民的,私营经济才是人民的。如果限制或打压“民营经济”,就是与“民”为敌而不是为“民”的政权,就应该被“民”推翻。这就有些居心叵测了。
下面让我们正面阐述一下,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应该怎样认识私营经济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相应地应该怎样制定对私营经济的政策。
二、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的性质和地位
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营经济依然是资本主义性质
研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营经济问题,首先要弄清楚私营经济的性质。确定私营经济的性质是研究私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制定对待私营经济政策的前提。然而恰恰在私营经济的性质问题上,我国学术界存在严重的分歧:有人认为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有人则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私营经济已经不是资本主义,而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了。对于这样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则问题,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回答。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一种经济成分的性质取决于它内部的经济关系:首先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其次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关系,即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结合的方式;第三是企业收入是如何分配的,即劳动成果的分配方式。
在私营经济中,生产资料为私营企业主(老板)所有,他在市场上按劳动力的价值购买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也就是雇用工人,然后把他所占有的生产资料同被雇用的工人结合起来,在他(或他的代理人)的主持下组织生产,按自己的意思进行分配,最后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地占有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那一部分价值,即剩余价值。
私营经济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私营企业主与工人是雇用与被雇用、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他们之间的矛盾是资与劳的矛盾,因此私营企业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它与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有着根本的区别。
需要指出的是,私营企业的这种性质并不会随着外部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同样是私有制,同样是雇用、剥削工人,解放初期的民族工商业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而改革开放以后发展起来的私营企业却不是资本主义的了;资本家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办的企业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到社会主义的中国来办企业,就变成社会主义性质的了,这是说不通的。
有人提出,在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里,由于公有制在经济上占主体地位、工人阶级政党在政治上居于领导地位,私营企业就与一般的资本主义企业不一样了。
的确,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私营企业的经营环境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相比,是有一定的区别,我国的私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外部条件会对企业产生一定影响,但这只能影响它的经营机制、管理方法,而不可能改变企业的根本性质,因为企业的性质是由它内部的经济关系决定的。外部因素只是企业经营活动的条件,不能成为决定企业性质的根据。
说社会主义国家的私营经济性质变成社会主义的了,这是错误的,是外因决定论。如果私营企业也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还需要提什么引导、鼓励,制定特殊的政策让其发展吗?那些费尽心机要以“民”代替“私”的“经济学家”不是多此一举吗?
事实上,我国改革开放以后,虽然提出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不仅允许私营经济存在,而且在政策上得到鼓励、支持和引导,但党对私营企业的性质的看法并没有改变。被邓小平定为“一个字都不能动”的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指出:“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私营企业雇用一定数量的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的非劳动收入”。1989年8月的中央9号文件又强调:“私营企业主同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关系。”这就科学地界定了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企业的资本主义性质。
这里还必须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区分开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指市场经济这种经济运行机制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社会主义经济是指经济成分的性质。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经济成分,并不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非公有制经济也不会因为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就变成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正如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小农经济参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也不会因此就改变了它的个体经济性质一样。
党的十五大指出,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说的是作为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行为载体,私营企业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不是说私营企业已经成了社会主义经济的一部分,而且是重要组成部分了。
有人认为,我国许多私营企业主直接从事经营管理工作,他们是劳动者,而不是剥削者,进而否定私营企业的资本主义性质。
毫无疑问,作为经营者的私营企业主的有些人是从事实际管理工作的,这一点不同于单纯的食利者。但正如马克思指出的,资本家的管理职能是两重的:一方面它具有组织社会劳动的职能,即把各种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有效地组织起来的职能;另一方面它又具有剥削的职能,即通过管理,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后一职能是他的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也是他从事管理工作的目的。
事物的性质取决于矛盾的主要方面,既然私营企业主剥削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是其职能之一,就不能说私营企业主由于从事管理工作就成了劳动者,进而认为私营企业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有人提出,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既然承认私营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作用,就等于说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了。
从认识上讲,这是把不同问题混淆在一起了。必须把一种经济成分的性质同它起的作用区分开来。这一点,列宁对新经济政策时期的租让制的分析,就是一个典范。他说,邀请外国资本家到俄国来,这是否正确呢?这是正确的,因为这可以“迅速改善甚至立即改善工农的生活状况”。“把资本家请到俄国来不危险吗?这不意味着发展资本主义吗?是的,这是意味着发展资本主义,但是这并不危险,因为政权掌握在工农手中”。“在这种条件下发展资本主义是不危险的,而产品的增加却会使工农得到好处”。租让制企业对经济发展有好处,这是一回事;它的性质仍是资本主义的(但并不危险),这是另一回事。不能因为租让制的积极作用就否定它的资本主义性质。
有人引用毛泽东1953年说的一句话:当时中国的私营工商业“带有很大的社会主义性质”,来论证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
如果完整地、而不是断章取义地解读毛泽东的这篇文章,我们可以看到,毛泽东说的是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的私营工商业。
首先,它的基本性质是资本主义,不过是“一种特殊的资本主义,即新式的国家资本主义”。毛泽东从来没有简单地把我国的私营工商业说成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即使是初期的公私合营,毛泽东也只承认它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只有到了采取定息制度、对资本家实行了赎买阶段的公私合营,私营工商业已经改造成国营经济时,毛泽东才说,它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
其次,当时由于社会主义的国营经济已经渗透进了私营工商业的内部生产关系,因而毛泽东说它“带有很大的社会主义性质”。这同现在正在快速发展、大有取代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纯私营经济是不一样的。当然,如果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私营经济同国有经济一起形成混合所有制经济,那时的私营经济也可以说“带有很大的社会主义性质”,而且如果公有制经济处于控股地位,甚至还可以说,它具有“明显的公有性”。这是另外一回事,它还只是我们的愿望,而不是现实。我们讨论的是纯粹形态下的私营经济,而不是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的私营经济。
从逻辑上讲,假如说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它也是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那么我们就没有必要强调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了,没有必要讲基本经济制度了,也没有必要强调未来要彻底消灭私有制了。这会引起一系列理论和实践的混乱,是非常危险的做法。
那么,私营企业主是否构成一个阶级呢?什么叫阶级?
列宁指出,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同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取得归自己支配的那部分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
私营企业主占有生产资料,雇用和剥削工人,他当然在经济上属于一个阶级。何况私营经济发展到今天,数量已经十分惊人,已经不是个别现象。现在私营经济无论户数、资产数、雇用的工人数、产值都超过解放初期的私营工商业几十倍,如果不承认私营企业主在经济上已构成一个阶级,这是说不通的。
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营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应处于补充地位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推动各种所有制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同时公有制主体地位不能动摇,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不能动摇,这是保证我国各族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制度性保证,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坚持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保证”。
这是我们研究私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的根本依据。
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在我国的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居于主体地位,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经济)则处于补充地位。明确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因为这样才决定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也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不够发达,而且发展又不平衡,还不能实行单一的公有制,非公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还具有积极作用,因此才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哪种所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哪种所有制经济是补充,这是决定社会性质的原则问题。自从原始社会瓦解以来,迄今为止的各种社会制度都是几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都不是单一的所有制。
那么,怎么判断一种社会制度的性质呢?毛泽东从哲学上告诉我们一种方法:凡是有多种矛盾存在的矛盾综合体里,必然有一个矛盾是主要矛盾,它规定着、制约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事物的性质正是由主要矛盾的性质来决定的。在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情况下,社会制度的性质就是由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决定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我国虽然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但正是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正因为这样,邓小平多次强调公有制占主体的重要性。他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提出我国还需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但他始终坚持,我国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一点丝毫不能动摇。是否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关系到我国社会能不能保持社会主义性质。
他指出:“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
这是他一贯的思想。
例如他在另一个地方讲:“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
他明确指出:我们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
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只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
改革开放以来,围绕着哪种所有制经济应该居于主体地位,存在着严重的分歧和斗争。这种分歧和斗争是具有原则意义的,它关系到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不能不引起人们的重视。目前的情况是,随着私营经济的发展,它们正竭力想取代公有制占据主体地位。这种舆论比比皆是。
比如,2009年8月13日,《南方周末》发表一篇题为《国有经济何妨正名为“非私经济”》的评论员文章,文章说:“从命名上,说非公经济这个词儿本身,已包含价值上的优劣判断,揭示了个体户和私企的从属地位。”“今天私营经济的私字,已不再像刻在海丝特·白兰太太额头上的红A字了。它不仅不再是一种耻辱,而且代表着先进生产力……何不名正言顺,别再用非公经济来称呼它,直呼其名为私营经济。而对那些并未真正体现公有精神,在竞争领域与民争利的国企何妨称为‘非私经济’呢?”
这篇文章赤裸裸地表露了骤然暴富的私人资本的狂傲。过去,公有经济占主体地位,他们容忍把私营经济称之为非公经济;现在,私营经济壮大了,自认为可以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了,于是要求把主次颠倒过来,要把公有经济称之为“非私经济”了。
我国私营经济代表人物的这种愿望是得到国外资产阶级支持的。西方垄断资产阶级政治家、思想家竭力制造舆论,鼓吹并推动在我国由私营经济取代公有制经济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
20世纪末,美国前总统尼克松就说过:“在经济方面,中国朝自由市场制度前进的过程已经走了一半。现在,它的两种经济——一种私有,一种公有——正在进行殊死的竞争”,而且“战斗还远远没有结束”。只要美国“继续介入中国的经济,就能在帮助私营经济逐步销蚀国营经济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
2000年,前总统克林顿也讲,美国要利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机会,在中国推行美国的“价值观念”,“加速大型国有企业的衰亡”,由“私营企业取而代之”,给中国内部“为人权和法治而奋斗的人们增添力量”,以使中国作出美国所需要的那种“选择”。
可见,美国政要们从阶级本能上感到只有私营经济成为主体,才能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从而达到和平演变的目的。
然而,在要不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问题上,我们的一些同志(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头脑是不清醒的。
记得党的十五大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后,理论界常常有人提出,这表明对私营经济地位的认识变了:私营经济不再是“补充”了,而是“重要组成部分”了。这就是报刊上常说的“从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这是两个问题:
一个是指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哪种所有制是主体、哪种所有制是补充,就这个问题来说,私营经济始终是处于补充地位,绝不能成为主体,也不能同公有制经济平起平坐,这关系到社会制度的性质,不能有一点含糊;
另一个是指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行为主体的比重,就这个问题来说,私营经济确实占了相当大的比重,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从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恰恰是把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混淆了。制造这种混乱的目的,无非是想尽办法改变私营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改变为同公有制经济平起平坐,都是重要组成部分了。
然而这样的改变,非同小可,因为它是涉及我国社会根本性质的原则问题。
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不同所有制经济的确是平等的,市场规则适用于一切市场主体,不能对某一种所有制经济采用一种市场规则,而对另一种所有制经济采用别的市场规则。市场经济讲的是平等竞争。但是在所有制结构中,任何社会里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地位总是不一样的,总是有一种所有制经济居于主体地位,其他所有制经济则处于从属的补充地位,正是通过对处于主体地位的所有制的认识,我们才能区分不同社会制度的性质:
如果整个国民经济的主体是资本主义私有制,那么整个社会就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居于主体地位,整个社会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这个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从政治上说,在帝国主义加紧推行和平演变战略的情况下,在国内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竭力争夺主体地位的情况下,故意模糊谁是主体的问题,客观上配合了国内外资本主义势力消灭社会主义的图谋。还有人只强调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忽视公有制为主体的重要性。
他们认为,既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所有制经济都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积极作用,那就没有必要强调哪种所有制经济是主体了,大家都发展就行了。只要对经济发展有利,怎么发展都行,公有制、私有制是无所谓的。这就是有些人口头上常讲的,既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不要问姓“社”姓“资”、姓“公”姓“私”了。他们甚至谴责强调区分姓“社”姓“资”、姓“公”姓“私”的人阻碍经济的发展,是思想僵化的表现。
其实,事情正好相反,正因为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社会有可能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可以朝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搞不好也有可能朝着资本主义方向发展,所以我们更应该强调姓“社”姓“资”、姓“公”姓“私”这类方向性问题,更应该强调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必须在强大的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带领下,实现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样,社会主义制度才是巩固的。
可以说,越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越要注意坚持和加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越要明确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处于补充地位。这是事关我国能不能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问题,我们必须强调这一点。
我们赞成改革开放(不走闭关锁国的老路),但一定要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
三、正确对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营经济
1、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的作用是两重的,对待私营经济的政策也应是两重的
明确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的性质和地位,就可以正确而全面地判断私营经济的作用了。
首先,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总体上生产力水平不高,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符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但私营经济的性质又是资本主义的,所以在我国私营经济的作用具有两重性:
一方面,私营经济与其他非公有制经济一起,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在提供就业、缴纳税收、增加产品供给、满足人民需要等方面都发挥重大作用;另一方面,它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对工人存在剥削,生产的目的是追逐剩余价值,因而它又是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相矛盾的。这就是说,私营经济既有积极作用,也有负面作用。
其次,私营企业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也具有两重性:既有利益一致的方面(他们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又有利益对立的方面(他们之间存在剥削与被剥削关系)。
相应的,私营企业中的党组织和工会的职能也是两重的:一方面要帮助私营企业主搞好企业,这是私营企业主与工人的共同利益所在;另一方面,又要引导私营企业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注意捍卫工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之间的关系也具有两重性:既有统一的一面,又有矛盾的一面。
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都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积极作用,都可以在各自的领域内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共同事业作出自己的贡献,但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经济成分,私营经济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生产过程中存在着雇用和剥削关系,生产目的是追逐剩余价值;而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是建立在劳动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的,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是平等、互助、合作的关系,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生产目的是满足人民需要。
两者所有制基础不同,人与人的关系不同,生产目的不同,因而在经济活动中必然产生矛盾和斗争。除了日常的争夺资源、争夺市场的矛盾外,最重要的是争夺国民经济主体地位的斗争,而这种斗争关系到整个社会制度的根本性质。
正因为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作用具有两重性,所以我们对待私营经济的政策也应有两重性。一方面由于私营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所以我们要鼓励、支持它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私营经济同社会主义的本质有矛盾,所以我们不能听任它盲目地自由发展,而要注意加以引导,即引导它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限制它的消极作用,实现各种所有制经济和谐、包容的共同发展。
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我们必须遵守宪法,全面贯彻这一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政策是一个完整的整体,不能把它割裂开来,只讲一面,不讲另一面。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人往往只重视私营经济的积极作用一面,只强调制定各种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私营经济的发展,忽视它与社会主义矛盾的一面,不提引导、监督和管理。在处理劳资关系时,往往只重视资本家的利益,而忽视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国有经济与私营经济的关系时,往往强调“国退民进”,牺牲国有经济的利益,甚至要求国有企业私有化。在经济运行中,往往忽视私营经济片面追求最大利润产生的负面影响。这种片面性,显然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在现阶段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条件下,我们除了要鼓励、支持私营经济发展之外,必须加强对私营经济的积极引导、监督和管理。我们既需要保持政策的长期稳定,打消人们对发展私营经济不必要的担心和顾虑;又需要规范其经济上乃至思想上、政治上的行为,约束其消极作用。必须明确,私营经济只有当好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才能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必须全面地理解和把握党中央关于“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
与正确对待私营经济有关的,还有一个全面理解和把握“两个毫不动摇”方针的问题。
为了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党确定了“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作用。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
由于第三条是前两条的综合,所以学术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往往把这一方针概括为“两个毫不动摇”。
自从提出“两个毫不动摇”方针以来,十多年过去了,对这一方针的理解和贯彻却始终存在着分歧。主要的倾向是,一些“著名经济学家”及实际经济工作部门的领导同志不知出于什么目的,往往只强调第二个“毫不动摇”,而忽视甚至反对第一个“毫不动摇”。
例如,2012年初,国家权威机构发布全年经济改革的意见,只字不提如何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通篇只讲“放宽民间资本进入的门槛”,鼓励发展“民营经济”,仿佛改革就只是促进私营经济的发展这一个方面。
有一个权威研究机构更是借外国人之口,宣传我国未来发展的前景应该是:一方面对国有银行、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理由是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大力发展私营经济,办法是降低私营企业的准入壁垒,同时要求国有企业上缴更多的税金和利润,以减少私营企业在社会支出方面的负担。
在理论界,更有人公开鼓吹必须“破除社会主义一定要搞公有制、搞国有经济的迷信”,主张“以私有制为主体”,或者主张“谁是主体让市场来决定”;同时赞扬私营企业主“是中国最能干、贡献最大的阶层”,“是现代化社会中的主导阶层,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起着主导的作用,其中精英分子尤其如此”,从而把党的十六大精神歪曲成放手地、毫无限制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理论界人士的这种观点其目的已经再明确不过了。面对这样的舆论环境和错误实践,我们有必要从理论上正确地阐述“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
党的十六大提出“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是为了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所以贯彻“两个毫不动摇”方针的目标应该是两个:一是不断巩固和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二是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应该看到,“两个毫不动摇”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而是有主次之分的。
任何事物都是矛盾双方的对立和统一,矛盾着的两方面中,必有一方面是主要的,另一方面是次要的。“两个毫不动摇”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方针,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它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我们既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又必须看到两者是有主次之分的。
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这一方针的主要方面。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政策的前提。也就是说,有了第一个“毫不动摇”,才能有第二个“毫不动摇”。
首先,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只有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才能显现出来。如果没有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没有起主导作用的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如果让资本主义私有制占据主体地位,那就必然导致生产社会性和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化,最终破环生产力。所以,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是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经济)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的前提。
其次,我们之所以有能力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政策,关键也在于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公有制,尤其是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国家掌握的、能够领导和控制整个国民经济的实力所在。一旦社会主义国家失去了公有制这个经济基础,国家就没有能力再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什么鼓励、支持的政策了,更没有能力去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了,而只能听任非公有制,尤其是资本主义经济自由发展了。这样,第二个“毫不动摇”也就不存在了。
应该看到,不同历史时期两个“毫不动摇”的重点是不一样的。由于过去在所有制问题上违背了生产力发展的需要,犯了“一大二公三纯”的错误,使得经济发展一度比较缓慢。在改革开放初期,将经济工作的重点放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上,是可以理解的;现在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过30多年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已到了将公有制经济丧失主体地位的程度,因此大声疾呼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才是最重要的。
在非公有制经济(尤其是私营经济)在各方面大力支持下快速发展的今天,如果各级党政机关再不把注意力放在发展公有制经济上,不为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创造必要的条件,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真有可能被私有制经济所取代,进而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就有可能改变,这是一种现实的危险。
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贯彻“两个毫不动摇”方针的重点应该放在大力发展公有制经济、增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上,放在坚持搞好国有企业,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上,这是当务之急。
四、我们的最终目的是彻底消灭私有制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指出:“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
彻底消灭私有制(首先是资本主义私有制),是我们的最终目的,这一点应该旗帜鲜明地、理直气壮地讲,无须讳言,也不要吞吞吐吐,含糊其词。
当然,消灭私有制不可能一蹴而就,而要随着条件的成熟逐步实现。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回答“能不能一下子就把私有制废除”的问题时,明确指出:
“不,不能,正像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实行财产公有所必要的程度一样……只有创造了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
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指出,我国正处在,而且将在相当长时期内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生产力不够发达,所以需要有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
我们需要私营经济,并不是像某些人想象的那样,是因为私营经济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恰恰相反,正是因为生产力不够发达,私营经济才具有积极作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私营经济的积极作用将会逐步消失;也不是像西方经济学说的那样,是因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所谓“经济人假设”),私有制符合人的本性,因而私有制是不可能消灭的。要知道存在决定意识,自私自利这种思想意识是私有制的产物,私有制是由生产力水平不高决定的,而不是由自私自利这种思想意识产生的。
保留私营经济、并让其有所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不高的需要,而非永恒的必然。
(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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