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共十五大说“国企在竞争性领域退出”?
2009年12月14日《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在“七学者纵论中国民营经济60年:挑战与未来”时,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成思危先生说:
【党的“十五大”即确定了国企尤其是央企要在竞争性行业退出,而目前是进一步进入。[1]】
但在十五大文件中,并没有这个观点。
往下报道中,人民大学何伟教授还补充说:
【党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对国有经济有一个明确定位,即: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骨干企业。这一定位明确了国有经济的覆盖面,同时也为民营经济发展开拓了空间。[2]】
但何伟教授偏偏把这个重要《决定》中关于竞争性领域有实力的国企可以加快发展的话删除了。
之前,据2009年9月23日《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先生就说过:
【中共十五大已经明确提出,国有企业在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里面发展,在竞争性领域内应有序地退出。[3]】
2009年10月16日《经济观察报》康怡也曾报道说,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国企改革《决定》,
【“明确指出了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哪些领域进,哪些领域退?《决定》给出了具体的答案:要加强三种行业和两类产业:国家安全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支柱产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产业。同时,《决定》还指出:‘其它行业和领域,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当时,业界将此普遍理解为国家所要控制的只是三种行业和两类产业,此外都要放开,国有企业要从竞争性行业退出。”[4]】
这个说法和记者的报道中,关于国企要从竞争性领域退出的内容,也都是违反事实的杜撰。当时,对这些篡改中央文件观点的说法或报道,我在2009年11月2日《中华工商时报》发表的《2009年三季度非国有经济发展报告》中曾引经据典地予以澄清:
【十五大报告提出的明明是“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它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在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企改革的决定中,更为具体地提出,“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其它行业和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集中力量,加强重点,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竞争性领域中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要吸引多方投资加快发展”。[5]】
但是,约一个月之后,老调重弹,只是操琴人换了,可谓是澄而不清,挡不住,几位老先生乐此不疲,为了按自己特殊的价值取向去发展“民营经济”,千方百计去利用中共中央的文件,连实事求是的学风和政治道德都丢到九霄云外去了,不惜杜撰。而两家主流财经媒体也在“新闻自由”的旗帜下,推波助澜,以假乱真,撞坏了国际通行的“社会责任、真实准确、客观公正、廉洁诚实、遵守法制、作风正派”的新闻道德守则。[6]大家都不“克己复礼”,“礼崩乐坏”了。
当然,也不要忘记了,有的经济学人尚未得陇,已在望蜀,不仅要求国企从竞争性领域退出,还早就要求国企从垄断行业退出。例如,2007年9月,北京大学海归副校长海闻在一个会议上,就以美国所有行业都是“民营的”为参照系说:“进一步讲,石油行业是不是应该由国有的集团来经营?我们现在进入世贸组织以后,面临着一个非常严重的挑战,就是我们的产业结构里面到底还应该保留多少国有企业?”[7]我们不妨反问一句,“你直着说呢?”清华大学的海归经济学人陈志武和李稻葵倒是直言不讳,要今天的大国企“民营化”,或实行“撒切尔式的私有化”。[8]不过,这些经济学人都说的是个人主张,没有“为了打鬼,借助钟馗”,虽然拿着中国重点国立大学的职位和钱,却贯彻了“华盛顿共识”要求全面私有化的美国“中央精神”。
二、中共十五大“没有划分公有、非公有”?
更出人意料的是,2010年伊始,吴敬琏高级研究员在《仇富浪潮从本质上利于腐败分子——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几点看法》中说:
【“十五大其实没有划分公有、非公有,因为要寻找可以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形式。在十五大前的讨论中,发展研究中心提出的建议是要发展社会保障基金持股的公司制,我们认为这是最好的公有制形式。你说这个是公有还是私有?说不清楚。”[9]】
其实,中共中央在十五大报告第五部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容中明确指出:
【第一,“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10]
第二,“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11]】
在这两段话里,不仅所有制构成的不同因素之间区分了“公有”、“非公有”和“私营”,而且在判断股份制公司性质上,也提出“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的标准。吴敬琏研究员何以论证“十五大其实没有划分公有、非公有”的呢?我们看不到任何论据。“横空出世”乎?
为了什么?为了让“超越”于公、私和社、资分歧之上的“民营经济”横行无忌?这是不是像鲁迅说的,用手向上提自己的耳朵,就可以离开地面?或者,是又一件冒充“皇帝新衣”的旧衣服?
其实,只要不是搞文字游戏,十五大报告“没有划分公有、非公有”是无从谈起的。多年以来,有些人抬出一个蒋介石国民党政府实行“国退民进”民营化改革时的常用词“民营经济”,[12]就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地解构了产权的“公、私”之分,以及改革的“姓社姓资”之分,偷梁换柱,把邓小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不能搞两极分化的思想抛到太平洋里去了。这确实太低估13亿中国老百姓和中共中央的认知水平了。就是国外一心一意劝说中国搞资本主义的华人也不领情。例如,在清华大学兼职的胡祖六在《华尔街日报》撰文,标题直言《让中国继续走资本主义道路》。[13]吴敬琏研究员非常器重的另一清华大学兼职者陈志武也坦率可爱,撰文曰《中国改革路径的再思考——私有化和宪政民主不能回避》。[14]其实,翻遍中外历史,有哪朝哪代主张公、私不分呢?就是“经济学家向往”的“欧美模式”中,公、私界限也清清楚楚。
另外,中央十五大报告准备期间,洪虎同志领导的国家体改委课题组为十五大报告写作组完成的所有制问题研究报告中(包括国有经济布局和发展“混合经济”等内容),就已经解决了这些问题。他还为此动笔写了核心内容,并写了信,受到政治局常委的重视。作为这份报告的执笔人之一,我对此记忆犹新。
2009年11月5日,国家发改委体改司司长表示,“要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民本经济是基础和主体”。[15]这是否就是不分公、私说法在政策领域内的一种链接呢,是否就是以上杜撰中央政策行为背后的政治诉求之实现呢?
改革开放30余年,几位著名公众人物在媒体上接二连三地随意歪曲中共中央重要文件精神,杜撰中央的观点,而且主要又是经济学家,个别享受“国家领导人待遇”者还成了领军人物。主流媒体不核实就予以发表,至今没有人像澄清“国进民退”炒作那样起来说话,听之任之,谬种流传,政府内部也是异见突起,这意味着什么,“你们看着办”!如果不办,所有制“优化”向何方,就真的不是“说不清楚”了。因为政策全拧成“打右灯向右拐”,一目了然了。别忘记了,有的经济学家早已成为了主张“宪政”的“政治改革”主流人物,[16]党和政府内意识形态取向多元化也早就公开化了。
也别忘记了,诺大一个中国欲稳定,需中央路线正确,拥有高度权威,统一意志,统一步伐,政令要出中南海,全党的基本政策不能被某些特权人物、“意见领袖”们拧成破碎的天津麻花,面目全非,并在大众媒体上一而再、再而三地展览示众:嘿嘿,看老子天下第一,指鹿为马、乾坤颠倒、太阿倒执,谁人能奈何得了俺!
欲“挟天子以令诸侯”乎?
这种混乱局面意味着什么,为哪几股势力心中窃喜、翘首以盼?“中国人都知道”。真不明白,上网问问刚刚破土而出的曹操、《大秦王朝》的赵高和“苏联掘墓人”戈尔巴乔夫和雅科夫列夫。历史罕见新鲜事儿。
三、“民本经济是基础和主体”了吗?
2009年10月国家发改委领导指出,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目前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已占GDP的60%左右,[17]吸纳的就业人数占全国城镇就业的70%以上。[18]这些话传递的信息是:中国的产出和就业构成中,非公有制经济都已经成为了“基础和主体”。但其中关于GDP构成的资料,与2005年7月原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指出的,目前,三分之一的GDP是由非公有制经济提供的,[19]难以衔接。因为,五年左右,GDP中非公有制经济突飞猛进地增加近30个百分点,这不太可能。
2006年12月,国家统计局副局长许宪春主持的一课题组正式发表的参考性预测数据也显示,“十一五”末期的2010年,GDP中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私营、外资和港、澳、台资)可能达到44.7%,其它55.3%为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和集体经济)。“十二五”末期的2015年,非公有制经济可能达到50.8%,公有制经济为49.2%。[20]
经了解,知道国家发改委这个资料也许不是引自国家统计局的文件。接踵而至的老问题是:至今非公有制经济底数仍出自多门,互相矛盾,如何制定“优化”政策,以及制定哪里是个头的量化标准或目标?
另外,《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资料公报(第一号)》显示,在二、三次产业的实收资本构成中,2008年国有、集体资本比重是36.4%,国内个人、港澳台和外商资本比重合计是38.5%。另外,新出现的“法人资本”比重为25.6%。[21]这与《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资料公报(第一号)》的统计口径和数据有明显差别。[22]两相比较,在表面印象上,在二、三产业的实收资本构成中,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关系逆转了,私有资本开始占压倒优势:2004年公、私资本是56%比44%﹔[23]2008年能够看出来的公、私资本是36.4%比38.5%,两者关系逆转了。但其余25.6%的法人资本的终极所有者是谁,第二次经济普查《公报》没有进一步说清。
对此的疑问是:
第一,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中25.6%“法人资本”为何不按终极所有者分解﹔分解后全部实收资本的公、私构成如何?
第二,为何第二次普查公报不能像第一次普查公报那样,发布十分简单、细致、清晰的产业实收资本构成表呢?
但疑问归疑问,顺势看去,如果综合以上来自官方的部分数据,大家就看到:
——GDP构成中非公有制经济占“60%左右”,疑似据“基础和主导”地位,因为这个数据与原先马凯公布的数据和国家统计局的有关数据矛盾太大,难以衔接、调和,让人无所适从。
——城镇就业构成中非公有制经济占“70%以上”,据“基础和主导”地位(其实全部非农产业就业构成也是这样)。
——二、三产业实收资本中非公有制经济比重超过公有经济,疑似据“基础和主导”地位。不过,这是以出现了模糊不清的“法人资本”为前提的非结论性判断。
当然,如果国家统计局在发布第二次经济普查公报时,能够顺便说一下第一产业中包括土地在内的集体资本和个人资本的资料,那么,由于集体土地的巨大价值,可能在社会总资本中公有资本还是超过私有资本的。
综上所述,虽然存在模糊性,两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显示的二、三产业公有资本和私有资本的关系变化,毕竟已在提醒人们:
【小心哟,在中国最现代的产业部门和城镇中,私有资本在快速增长,生产性财富在少数人手中快速集中,份额已经不小。而在农村,也出现土地快速向少数人和外资手中集中的现象。[24]】
四、萨缪尔森:“收入方面最大的不公平来源于财产收入的差别”[25]
中国的统计数据已经显示,财富向少数人集中的趋势加强了,越来越多的城镇人口和农民工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与此同时,中国社会也产生了私有单位工会组建和发挥作用最难、普通职工工资最低、社会保障制度最难落实的普遍现象,严重妨碍了收入分配结构的调整。
怎么看这种现象?从生产关系层面分析,马克思的观点直截了当,源于工人一无所有和资本对剩余价值的剥削。换个角度,到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中去看:亚当‧斯密和戴维‧李嘉图也都承认,财产权赋予某些人不劳而获的权利。私人工厂中存在利润与工资的冲突。在政府、军队帮助下,资本家是分配中经常的胜利者,工人零散或有组织的反抗则经常惨败,领袖锒铛入狱。[26]保罗‧萨缪尔森提示,劳动收入“不公平的根源是什么?答案首先应该在劳动报酬方面寻找”。但“收入方面最大的不公平来源于财产收入的差别”[27]
按照经济学中资本和劳动关系的认识路径,我们首先链接2009年10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因为,它用最新的权威数据显示,在集中体现个人资本权利的中国私营企业(“民营经济”)中,劳动报酬和收入分配是如何决定的(主流财经媒体几乎没有报导这份重要报告的详细内容)。
——工会力量孱弱。“基层工会组建任务仍然艰巨。一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难问题依然存在。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数量多,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不足50%。部分企业经营者对建立工会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抵触。二是农民工入会积极性不高。目前我国有农民工二亿多人,加入工会的不到三分之一。三是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组织不落实。”
——维权机制脆弱。“基层工会维权难仍较突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干部同时也是企业的雇员,在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为保住自己的‘饭碗’,常常表现无奈。企业工会干部大多是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有的则是企业经营者的近亲属,这种情况造成工会干部很难真正代表职工维护权益。工会干部维护职工权益时容易遭到打击报复。有的企业避开或者违反工会法中有关保护工会干部的规定,找借口解雇敢于维权的工会干部,或者虽然不解雇,但用其它手段使工会干部无法再在本企业继续工作。由于缺乏对工会干部自身权益的有效保障,使得他们不敢维权,造成工会凝聚力、影响力不强。”
其次,我们链接这种状况下最新的中国私营企业职工劳动报酬和其它劳动权益的信息:
【2009年10月27日,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08年全国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7071元,只相当于现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平均工资的58.4%。[28]】
另外,上述人大报告还显示:
【私营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现象时有发生。侵权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侵害职工劳动经济权益问题比较严重。不少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不与职工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不按时发放工资、不支付加班费、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等侵害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更值得重视的是,欠薪逃匿事件呈增多趋势。以广东为例,2006年发生企业欠薪逃匿事件669起,2007年786起。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大幅上升至1985起,涉及职工20.6万人,欠薪总额达六亿多元。二是职工参保率仍然较低。当前,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依然偏窄,城乡发展不平衡。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截至2007年底,我国城镇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参保率分别为77%、63%、78%、77%、60%。较之城镇职工,农民工的参保率更低。三是劳动安全卫生保障不到位。2005年以来,职业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截至2008年,累计报告职业病70多万例,集中分布在中小企业,其中尘肺病占78.8%。因职业病危害纠纷引发的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一些农民工家庭因职业病致贫、返贫。劳动者身染职业病后,维权遇到许多困难。”[29]】
人大报告还称,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近两年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增加,一方面是由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职工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大大降低了职工的维权成本,加上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导致劳动争议案件激增。另一方面从劳动争议案件的内容和处理结果看,主要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等三类诉求为主,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79.21%,职工胜诉率较高,如2008年,职工胜诉与部分胜诉的案件合计占85.29%,今年上半年仍占84.71%。这表明,职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30]】
综上所述,在生产关系层面,生产资料私有制下强资弱劳是一种客观存在,并决定了收入不公平,首先是劳动报酬不公平的存在。在私人资本下就业人员越来越多,这种不公平的覆盖范围就会相应的扩大。不仅在马克思的经济学中,就是在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中,这种逻辑关系也是存在的。
正是这种逻辑关系的存在,表明了如果在优化所有制结构的政策日程中,编造种种充满破绽的理由和谎言去追求“最大化”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不能解决目前已经严重的收入分配不公平问题的。
思考题和提示:可有官员因解决私有制下职工收入分配的公平问题而“被明星”的?如果政府连拿出当年罗斯福平衡劳资关系的魄力、手段来都不行,问题就真的难解决了。而且,后果可能更重一些。因为,今天中国没有罗斯福那样依靠世界大战来解决产能过剩、失业和提高工人工资福利的机会。气全憋在国内这个球体里了!
五、结束语
30多年改革开放的经验证明,主要依靠非公有制经济和缺乏规制的自由市场不能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即使建立了比较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城乡差距明显缩小了,收入分配不公问题仍然会非常突出。1970年代以来至今,七国集团在自由化中收入分配状况下行就证明了这后一点。[31]这个意思,邓小平也多次说过。所以,建议有关部门在制定“十二五规划”时,要排除干扰,认真研究和解决一下所有制构成与收入分配的关系。
中国已开始制定“十二五”规划,这里给负责制定规划的部门提一个建议:
要依据宪法,认真贯彻十七大报告关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精神,在“十二五”时期正确处理好发展公有制经济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保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要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反对“西化”和“僵化”,不折腾。[32]
还要反对“以己昏昏,使人昭昭”,减少制定政策的盲目性。政府要组织力量在量化层面研究国民经济中多种经济成分合理构成问题。政府要学习美国经验,研究建立全国基尼系数分析数据库、分析评价体系和定期发布制度。要进一步研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与财富分配、收入分配中“马太效应”的关系,以及财富分配基尼系数和收入分配基尼系数的相互影响关系。要科学地平衡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促进效率与提高全社会财富∕收入公平性的关系,避免两极分化,建设和谐社会。
现在,中央强调要加快解决初次分配领域的公平性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这理应包括在初次分配领域防止生产性财富在少数人手中高度集中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解决不好,收入分配问题也难解决,经济结构失衡和社会矛盾会进一步发展。在具有全球视角、阅历丰富的邓小平的看来,马克思关于所有制决定收入分配的观点也没有过时。所以,他强调改革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防止两极分化。
而在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并购重组中,竞争性领域实行的总方针应该是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说的“优胜劣汰”。2009年山西煤矿重组在这方面已经取得初步的成功和经验。那种杜撰的“十五大确定竞争领域国企退出”论,只会不断地引发无谓的争论和炒作,由此引起的思想混乱和社会混乱,将可能使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并购重组的主要领域——竞争性领域成为一块飞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止步不前。私营经济等最终也会因此受损。
最后一点话,“领导”、知识界和新闻界要严格自律。统一战线内部也要讲原则。一位老改革还说了,该管事儿的部门不要“猫不逮耗子”。
本文写于2010年
注释:
[1]徐以升:〈七学者纵论中国民营经济60年:挑战与未来〉,《第一财经日报》2009年12月14日。
[2]徐以升:〈七学者纵论中国民营经济60年:挑战与未来〉,《第一财经日报》2009年12月14日。
[3]〈工商联主席:部分行业已现国进民退将付出沉重代价〉,《第一财经日报》2009年9月23日。
[4]康怡:〈国资委酝酿竞争领域央企退出机制〉,《经济观察报》2009年10月16日。
[5]中共中央文献室编:《改革开放30年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12月,第901、1039、1040页。
[6]雷跃捷:《新闻理论》,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1997年4月,第204~206页。
[7]周勇刚:〈彻底打破石油垄断正当时〉,《中华工商时报》2007年9月6日。
[8]李稻葵:〈后危机时代要重点解决国进民退问题〉,和讯视频2009年9月10日(http://news.hexun.com/2009-09-10/121037394.html)﹔陈志武:〈中国改革路径的再思考——私有化和宪政民主不能回避〉,中国选举与治理网2009年9月24日(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57474)。
[9]人民日报社主办:《人民论坛》2010年1期,人民网2010年1月15日(http:// paper.people.com.cn/rmlt/html/2010-01/01/content_421645.htm)。
[10]中共中央文献室编:《改革开放30年重要文献选编(下)》第900页。
[11]中共中央文献室编:《改革开放30年重要文献选编(下)》第901页。
[12]牛林豪:〈南京国民党政府的经济政策〉,张九洲《中国经济史概论》,河南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第469~508页。
[13]《香港传真》No.2008~92。
[14]中国选举与治理网2009年9月24日(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 NewsID =157474)。
[15]〈经济刺激周年,意见领袖展望宏观政策未来〉,《第一财经日报》2009年11月6日。
[16]牧川:〈狼狈为奸——宪政民主学者与主流经济学家〉,大风网站2009年12月6日(http://www.strongwind.com.hk/article.aspx?id=12564)。
[17]如果设定“60%左右”中已包含外资和港、澳、台资的产出份额,再减去第一产业内11%左右的农村集体经济产出份额,以及其它产业中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2%左右的份额,国有经济比重可能就在27%以下了。
[18]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民族振兴的壮丽诗篇,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国家发改委网站2009年9月16日(http://zhangping.ndrc.gov.cn/zyjh/t20090916_302431.htm)。
[19]〈发改委主任马凯:中国改革已经进入新攻坚阶段〉,《经济参考报》2005年7月14日。
[20]中国生产力学会主编:《2005~2006:中国生产力发展研究报告(上)》,中国统计出版社2006年12月,第88页。
[21]《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资料公报(第一号)》,国家统计局网站2009年12月25日(http://www.stats.gov.cn/tjfx/fxbg/t20091225_402610155.htm)。
[22]2005年12月6日国家统计局网站发布《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资料公报(第一号)》中,2004年二、三次产业的实收资本构成中,国有资本比重是48.1%,集体资本比重是7.9%,其总和为56%﹔国内个人资本比重是28%,港澳台资本比重是7.3%,外商资本比重是8.7%,其总和为44%。
[23]《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资料公报(第一号)》,国家统计局网站2005年12月6日(http://www.stats.gov.cn/zgjjpc/cgfb/t20051206_402294807.htm)。
[24]2008年10月8日中宣部和新华社联办刊物《半月谈》宣称:“中国农业的‘资本时代’正在到来。国际资本和国内工商资本进入农业,这是国内外共同的市场规律,不可阻挡”。2009年7月6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陈锡文在《中国改革报》发文指出,“当前很多地方推行农业规模经营的方式是引进大资本圈地,农民转变为打工者,其实是替换了农业主体”。
[25]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得豪斯:《经济学》(17版),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年1月,第315页。
[26]夏小林:《为谁作嫁?——经济学、市场和改革》,(香港)大风出版社2008年10月,第6~11页。
[27]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得豪斯:《经济学》(17版),第314页。
[28]方芳:〈国家统计局改革平均工资统计,私营企业纳入其中〉,中国经济网2009年10月27日(http://www.ce.cn/macro/more/200910/27/t20091027_20284484.shtml)。
[29]报告也指出,有些国有企业进行改制时忽视职工的民主权利。近年来,有些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不依法经过民主程序,改制方案不公开,职工安置方案不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个别国有企业甚至取消工会组织,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职工利益受损,引起广大职工群众的不满,引发职工群众集体上访事件。许多国有企业的集体合同缺乏针对性、实效性,尚未形成科学、合理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高管层与普通职工之间劳动报酬相差过于悬殊。但是,在这些问题存在的同时,国有企业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仍然远远高于私营企业。
[30]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黄镇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国人大网2009年10月30日(http://www.npc.gov.cn/npc/zfjc/ghfzfjc/2009-10/30/content_1524883.htm)。
[31]夏小林:《为谁作嫁?——经济学、市场和改革》第305~334页。
[32]中国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刘国光研究员在〈建国60周年感言〉(《香港传真》No.2009~47)中提出,“现在,非公有制经济蓬勃发展,大大超过建国初期。并且,公有制经济与非公经济的公降私升的趋势,已影响到公有制为主体的临界点。所有制结构改革的任务,可以说已经基本完成。今后的任务,应该是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特别是要强化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方向,并且正确引导非公经济的发展。”这个问题值得政策部门关注和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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