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用西方发展经济学话语的若干问题*
何干强
摘要:近年来,国内学者频繁使用中等收入陷阱、比较优势、人口红利等西方发展经济学话语。其实,“中等收入陷阱”概念只是对一定范围的经济现象所做的比喻;“比较优势战略”搬用西方国际贸易理论的“比较优势”原理,把它扩展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人口红利”概念撇开社会生产关系,片面分析人口供求现象及其与经济利益的关系。我们只有自觉坚持唯物史观指导思想,维护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话语权,才能防范资产阶级经济学非科学话语的泛用,保证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科学社会主义方向。
关键词: 唯物史观 “中等收入陷阱” “比较优势” “人口红利”
西方发展经济学是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产生的分支学科,它主要研究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现代化问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正在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学界批判地借鉴和汲取现代西方发展经济学中的某些有用因素,本无可非议。但是,西方发展经济学除了一部分受马克思主义影响的激进主义学派的理论外,其主流理论“受到新古典主义的强大影响”,[①]具有资产阶级经济学主观性、片面性、表面性和辩护性的弊病,如果不加分析地照搬,势必对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起误导作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不断增强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和话语权”的精神,[②] 增强理论界维护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话语权的自觉性,本文拟对近年来国内学者频繁使用的“中等收入陷阱”、“比较优势”、“人口红利”等西方发展经济学话语及其相关主张,提出商榷意见。
一、泛用“中等收入陷阱”概念为传播新自由主义提供空间
在汉语中,“陷阱”意为诱使野兽或敌人上当而挖的暗坑,比喻一种暗藏的危险。一段时间以来,西方发展经济学中的“中等收入陷阱”(Middle Income Trap)概念在我国理论刊物乃至新闻媒体上屡见不鲜。在客观上,这与我国已进入世界银行公布的“上中等收入”国家行列有关。世界银行“按图表集法”衡量的人均国民总收入(GNI现价美元)数据显示,2017年世界人均GNI为10366美元;中国人均GNI为8690美元。[③] 据此可推算出,中国人均GNI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83.8%。按世界银行的排序,2017 年中国人均GNI已进入世界“中高等收入国家”序列。[④] 由此许多学者搬用“中等收入陷阱”概念,研讨中国会不会陷入及如何防止陷入该“陷阱”问题。然而,“中等收入陷阱”概念只是西方学者对一定范围的经济现象所做的比喻,它并非科学的经济学概念。理论界广泛使用这个概念,很值得商酌。
资料表明,“中等收入陷阱”这个用语由当时任职世界银行的经济学家英德米特·吉尔(Indermit Gill)于2006年首先提出,出现在世界银行《东亚经济发展报告(2006)》中。该报告将东亚的日本、韩国等5个高收入经济体与拉丁美洲的阿根廷等8个国家做比较。后者在20世纪60—70年代进入“中等收入”水平之后,经济增长便陷入了停滞,无法向高收入国家迈进,故称其落入了“中等收入陷阱”。[⑤] 这个描述拉美国家经济现象的概念,后来被泛化为所有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在达到“中等收入”阶段后,都有同样的危险。如维基“智库·百科”网站就把“中等收入陷阱”解释为:“当一个国家的人均收入达到世界中等水平后,由于不能顺利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导致新的增长动力不足,最终出现经济停滞徘徊的一种状态。”[⑥] 这就把“中等收入陷阱”从一种比喻性的文学词汇,变成了西方发展经济学的术语。而它的流行,则为新自由主义逃避应付的历史责任找到了借口,并为传播历史唯心主义的经济发展观提供了空间。
其一,“中等收入陷阱”概念掩盖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主导“全球治理”过程中,推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严重损害发展中国家经济利益的历史责任。实际上,拉美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在进入“中等收入”阶段后,发生经济停滞和社会乱象,内部原因是它们走了资本主义道路,导致生产社会化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本矛盾随经济发展而尖锐化。其外部原因则是,这些国家与西方垄断资本控制的世界市场全面接轨后,受外来冲击,经济陷入困境,于是求助由美国控制的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而这两大国际经济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救助”,是以接受其推行的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结构调整计划”(Structural Adjustment Programmes)作为附加条件的。这些政策渗透着国际金融垄断资本的利益,是推行新殖民主义的工具;要求被“救助”国的国有经济私有化,政府放弃对宏观经济的必要调控,实施紧缩政策,放任国际金融垄断资本自由进出等,以便优先增加美元外汇收入,偿还本国所欠美元债务。这就势必造成拉美国家内部的基本矛盾加剧,社会收入两极分化,宏观经济结构严重失衡,金融管理失控,通货膨胀,政局动荡,即发生盛行20世纪80-90年代臭名昭著的“IMF骚乱”(IMF Riots)。[⑦] 而把这一列骚乱解释为“中等收入陷阱”,就会让人们误认为,主要原因在于经济发展进入了“中等收入”阶段,而忘却这些乱象与新自由主义“全球治理”经济政策的内在联系。
其二,“中等收入陷阱”概念抹杀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经济制度的根本区别。它让人们相信,不论实行何种经济制度的国家,只要人均GNI进入世界“中等收入”水平,经济和社会发展就有落入“陷阱”的危险。这显然背离唯物史观的科学思维方法,也不符合历史事实。唯物史观指导下的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揭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为私有制经济基础所决定,生产的自发性、社会收入的两极分化、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之间的对抗性矛盾始终存在,因而在社会平均收入增长的各个历史阶段,经济发展都存在不稳定性。资本主义国家自机器生产占统治地位以来,就开始发生周期性经济危机,英国于1825年最早爆发,危机的周期性一直延续至今。虽然经过不得不采取的改良主义公共福利政策,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收入差距曾有所缩小,但是由于私有制经济基础并没改变,因此危机的根源始终存在,社会收入两极分化始终存在,并在新自由主义推动下有继续扩大的趋势。有专家指出,“以互联网+智能机器人等为代表的新的高科技革命和新的生产工具的诞生和发展,极大地提高了全球范围内的社会生产力,但同时也加剧着全球范围内的财富占有和收入分配的贫富两极分化。”[⑧]尤其是资本全球化的加剧,使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财富或国民资产占有,越来越难以维持“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社会,而呈现少数人占国民资产比重很大、大多数人占国民资产比重很小,这样的财富分配“金字塔”型和资产占有比重“倒金字塔”型的社会结构。[⑨]
可见,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无论人均国民收入处在“低等收入”、“中等收入”和“高等收入”水平阶段,都存在生产方式中的对抗性基本矛盾,由此导致的资产占有和社会收入的两极分化,对广大劳动人民来说,始终都是“陷阱”,而并不是只在“中等收入”阶段才遭遇“陷阱”。而发展中国家一旦经过革命,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即使人均国民收入处在世界“低等收入”、“中等收入”阶段,与本国在旧制度下相比,经济增长速度都会明显提高,并高于资本主义国家,社会收入差距也会显著缩小。这对于广大劳动人民而言,是不存在什么“陷阱”的。我国就是显著的例证。苏联原本是落后的农业国,1917年取得十月革命伟大胜利后,到1937年,工业总产值“一跃成为欧洲第一位、世界第二位”,[⑩]1964—1982年的苏联已发展为世界第二个超级大国,1990 年苏联人均 GNP的世界排名达40多位,[11]进入世界“高等收入”序列。我们知道,苏联(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在粉碎外国武装干涉取得胜利的基础上,于1922年建立的。从那时起,苏联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人均国民收入世界排名的“中等收入”阶段,却没有出现拉美国家那样的“陷阱”乱象。这说明,“中等收入陷阱”绝非放之四海皆准的一般经济规律,而只是一种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联系、有着具体原因的经济现象。把“中等收入陷阱”普遍化为一般规律,具有明显的主观性。
其三,“中等收入陷阱”这个含混的概念,为一些人提出新自由主义的私有化“改制”主张,提供了可乘之机。善良的人们如果相信“中等收入陷阱”具有一般规律性,就难免相信,那些打着防止中国跌入“陷阱”幌子提出的改革主张,也是出于好心。然而不难发现,有的避“陷阱”药方却是明显违反国家宪法的。如否定我国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主张大量缩减国有经济;要求政府转变职能,放弃对国有经济的整体性管理,放弃政府宏观计划调控职能;在国际经济关系中,主张让外国资本自由进出中国等。如果采纳这些药方,显然会严重削弱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对外经济开放中动摇民族经济的独立自主性。这就不仅不会使中国顺利进入世界的“高等收入”序列,而且势必重蹈苏东国家亡党亡国的覆辙。相反,只要坚持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主体地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优势,始终重视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办事,中国的经济发展就绝不会像那些实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家那样,跌入所谓“中等收入陷阱”,而一定会稳步地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逐步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
二、泛用“比较优势”论阻碍民族经济自主开放的发展
一段时间以来,为促进中国经济发展,有学者根据西方发展经济学中关于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原理,提出“新结构经济学”和“比较优势战略”,在经济界产生了较大影响。这种主张认为,中国的经济发展要从一定时点生产要素资源、劳动和自然资源等的丰裕程度出发,以其禀赋结构选择发展对外国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和产业;当国民经济中的软硬基础设施适合于“发展充分竞争的市场”时,就可以使企业的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相对降低,形成市场竞争优势,获得较高的“资本回报”。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就可以利用后发优势,取得比发达国家更快速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从而比实施“赶超战略”更加有利于一国经济的快速发展。[12] 其实,这种“比较优势战略”是把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国际贸易比较优势原理,扩展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上了。
“比较优势原理”最早来自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李嘉图的“比较成本说”或“比较利益说”,认为各国只要选择生产相对成本较低的商品进行国际贸易,彼此形成一定的国际分工,就对各国都是有利的。但是,这种从私人资本追求利润和自由贸易角度提出的“比较优势原理”,缺乏科学的国际价值论作为基础。它不能解释:为何劳动生产率高的国家总是处在国际分工的有利地位;为何整体上劳动生产率落后的国家,从来不能取得国际市场的国家竞争优势。因此,把西方发展经济学中的“比较优势”论,作为促进社会主义中国经济发展战略的指导思想,很值得商榷。
其一,应当用马克思的国际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认识国际贸易中的“比较利益”现象。马克思以唯物史观为指导,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创立国际价值论,同时运用剩余价值论分析国际贸易关系,既对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李嘉图发现的国际贸易“比较利益”中的科学成分,做出了更深入的解释,又揭示出李嘉图这种经济思想的片面性。
马克思肯定,一般的国家都有可能通过发展对外贸易,比封闭运行获得较多的经济利益;因为“对外贸易一方面使不变资本的要素变得便宜,一方面使可变资本转变成的必要生活资料变得便宜,就这一点说,它具有提高利润率的作用”[13]。这段引文中使用了“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范畴,显然是对一般资本主义国家而言的;不过,对外贸易有可能获得便宜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这个原理对其他商品生产社会也是适用的。
马克思强调,在对外贸易中,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高的国家比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低的国家,具有明显的优势,可以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这是由国际价值规律决定的。他指出,“价值规律在其国际范围的应用”发生了重大变化:在世界市场上,商品的国际价值“它的计量单位是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14];在国际价值规律作用下,“强度较大的国民劳动比强度较小的国民劳动,会在同一时间内生产出更多的价值”;“只要生产效率较高的国家没有因竞争而被迫把它们的商品的出售价格降低到和商品的价值相等的程度,生产效率较高的国民劳动在世界市场上也被算作强度较大的劳动”;“一个国家的资本主义生产越发达,那里的国民劳动的强度和生产率,就超过国际水平”。[15] 简言之,同种商品生产力高的国民劳动或国别劳动在同一时间能创造出较多的国际价值。因此,“投在对外贸易上的资本能提供较高的利润率,首先因为这里是和生产条件较为不利的其他国家所生产的商品进行竞争,所以,比较发达的国家高于商品的价值出售自己的商品,虽然比它的竞争国卖得便宜。在这里,只要比较发达的国家的劳动作为比重较高的劳动来使用,利润率就会提高,因为这种劳动没有被作为质量较高的劳动来支付报酬,却被作为质量较高的劳动来出售。”[16]
马克思同时还揭示出国际贸易中被李嘉图称之为“比较利益”的获利情况,指出“对有商品输入和输出的国家来说,同样的情况也都可能发生;就是说,这种国家所付出的实物形式的对象化劳动多于它所得到的,但是它由此得到的商品比它自己所能生产的更便宜。这好比一个工厂主采用了一种尚未普遍采用的新发明,他卖得比他的竞争者便宜,但仍然高于他的商品的个别价值出售,就是说,他把他所使用的劳动的特别高的生产力作为剩余劳动来使用。因此,他实现了一个超额利润。”[17] 举例来说,虽然某国出口的一种商品(WA)所含的本国社会必要劳动是100单位,在世界市场只能按低于本国社会必要劳动10单位的国际市场价格卖出;但是,该国商人可以用换回的世界货币(外汇),从世界市场上进口自己要耗费110个单位本国社会必要劳动才能生产出的商品(WB),因此该国还是可以得到10个单位本国社会必要劳动的利润或利益。这与在一国之内的价值规律作用下,同一部门劳动生产率高的企业在同一时间可以创造更多社会价值,从而通过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可以获得超额利润是相似的道理。例如,劳动生产率高的资本主义企业生产的商品,个别价值是90单位,此价格低于同种商品的社会价值110单位,尽管它在市场上卖得比社会价值便宜,但是仍可按高于自己的个别价值100单位出售,由此可赚取超额利润10单位,随手装进资本家的腰包。因此,马克思科学地揭示了李嘉图发现的国际贸易中的比较利益的实质。有学者指出,马克思建立在国际价值论基础上的国际贸易理论及其对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的批判,在科学性上,远远超出了一百多年来现代自由贸易派新贸易理论(从赫克歇尔和俄林到克鲁格曼、赫尔普曼和格罗斯曼再到梯伯特等[18])的“和谐智慧”。[19] 这是有道理的。
应当注意的是,马克思研究国际贸易中的“比较利益”,是以剩余价值理论为基础,结合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及其决定的分配关系进行的,他深刻揭示出对外贸易获得的比较利益(额外利润)的归属关系。马克思指出,“处在有利条件下的国家,在交换中以较少的劳动换回较多的劳动,虽然这种差额,这种余额,同劳动和资本之间进行交换时通常发生的情况一样,总是会被某一个阶级装进腰包。”[20] 可见,马克思揭示资本主义企业通过对外贸易获得“比较利益”(这对国内平均利润率的下降有反作用),是和“剩余价值率趋向提高,从而和劳动剥削程度趋向提高是结合在一起的。”[21] 而这些科学原理,李嘉图和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因为站在资本家阶级的立场上,都是看不到的,不可能涉及的。因此,我们不能离开生产关系和由此决定的分配关系,来抽象地理解对外贸易的比较利益。
上述马克思所说的一国通过对外贸易,可以购回比自己国内生产成本低的商品而获利这种“比较利益”现象,被搬用西方发展经济学和国际贸易理论称之为可以利用的“比较优势”。似乎任何社会生产力落后的国家只要能够在发展本国经济的过程中,利用这种比较优势,就可以赶上发达国家。其实,这样的理解是十分片面和表面的,也是具有欺骗性的。
不应当忽视,马克思所说的对外贸易中的比较利益,是以国际价值论为根据的,是以该国某种商品(WA)出口后,能够买到国内需要的比自己生产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更低的外国商品(WB)为前提的;[22] 如果不能买到这种外国的商品(WB),就不能获得这种比较利益。同样不能忽视,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发达国家的生产关系即根本经济制度对外贸有着重大的影响,这也会妨碍发展中国家实现外贸中的“比较利益”。例如,我国在对美国的国际贸易中,以相对成本低的劳动密集型商品卖给美国,但是美国为了维护经济霸权,却不准把高新技术商品卖给中国(中国生产这种商品的成本过高,包括研发及其商业化生产的成本),这样一来,中国就不能获得比较利益。为此,把中国生产劳动密集型商品当成都可以获得“比较优势”,显然是片面的。
由此可见,不能把国际贸易中的比较利益,泛化为任何劳动生产率低的企业都能够在国际贸易中获得“比较优势”;更不能把获得这种比较利益扩大到劳动生产率较低的整个国家范围。从国家战略角度看,发展中国家如果迷信“比较优势”原理,就会把依靠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整个国家的劳动生产率水平看得无关紧要;这样,即使本国某些企业能赚取李嘉图“比较利益”,但国家在总体上却处于不利的国际分工地位,只能生产低端产品,在高新技术产品上却受制于发达国家。以这样的“比较优势战略”来指导国家的经济发展,这是不可取的。
其二,以李嘉图为创始人的西方国际贸易“比较优势”原理,只适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劳动生产率水平相差不大的国家之间贸易,却不适于劳动生产率水平相差很大的“富国”和“穷国”之间的贸易。这是因为,劳动生产率低的“穷国”(发展中国家)与劳动生产率高的“富国”(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按国际价值,前者只能用较多的本国社会劳动,与后者较少的本国社会劳动交换,这就使后者可以通过这样的交换,无偿占有或剥削前者的本国社会必要劳动;[23]这势必形成富国与穷国之间资本积累的两极分化。这是南北经济关系在国际价值规律作用下,不平等交换的基础性机制。正如马克思指出,“一国国家的三个工作日也可能同另一个国家的一个工作日交换。价值规律在这里有了重大变化。或者说,不同国家的工作日相互间的比例,可能像一个国家内熟练的、复杂的劳动同不熟练的、简单的劳动的比例一样。在这种情况下,比较富有的国家剥削比较贫穷的国家”。[24]“国家之间可以不断进行交换,甚至反复进行规模越来越大的交换,然而双方的赢利无须因此而相等。一国可以不断攫取另一国的一部分剩余价值而在交换中不付任何代价”。[25]显然,如果不设法使发展中国家的劳动生产率平均水平赶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而只从个别企业、个别产业凭借所谓“比较优势”,去赚取比较利益,那就只能导致前者永远跟着后者走,二者的差距可能因国际贸易中的剥削造成的资本积累分化而不断扩大。
资产阶级“比较优势”理论不懂得,在资本主义世界经济的国际贸易中,体现资本剥削关系的剩余价值规律是和国际价值规律结合着起作用的;富国与穷国之间的国际商品交换中,存在前者对后者的剥削关系。这种理论认为,富国和穷国之间可以构建彼此和谐的国际贸易关系,落后国家只要发挥“比较优势”,就可以赶上去。这具有很大的欺骗性。马克思深刻指出,“在世界市场上进行的竞争中,作为不变的和起调节作用的量加入到计算中去的,是工资、利息和地租的已定的和预先存在的量”,“这些因素是起决定作用的要素”。[26]他在批判美国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阶级调和论的创始人亨·凯里时写道:“他起初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说成是永恒的自然规律和理性规律,并且说这些规律的自由的、和谐的作用只是由于国家干涉才遭到破坏,可是后来他发现,英国对世界市场的恶魔般的影响(似乎这种影响不是从资本主义生产的自然规律中产生的),使国家干涉即通过国家来保护那些‘自然规律和理性规律’成为必要,换句话说,就是使实行保护关税制度成为必要。”[27] 实际上,只要民族国家主权仍林立于世界市场之上,后者又以不平等的国际分工为基础,现实的国际贸易中就不存在基于抽象“比较利益”的永恒自由与和谐。马克思曾引述一本匿名小册子的话,“体现在对外贸易结果上的不仅是国民的劳动,而且是国民的剩余劳动”,并进一步分析道,“只有对外贸易才使作为价值的剩余产品的真正性质显示出来”,这“要看具体劳动发展为包括世界市场的各种不同劳动方式的总体的程度怎样”。[28]《共产党宣言》指出,“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正像它使农村从属于城市一样,它使未开化和半开化的国家从属于文明的国家,使农民的民族从属于资产阶级的民族,使东方从属于西方。”[29]于是,“一种与机器生产中心相适应的新的国际分工产生了,它使地球的一部分转变为主要从事农业的生产地区,以服务于另一部分主要从事工业的生产地区。”[30]《共产党宣言》发表40年后,恩格斯总结道:“经过长期的、剧烈的斗争以后,英国的工业资本家取得了胜利”,“建立一个以英国为大工业中心的世界,而其他一切国家则成为从属的农业区”。[31]事实证明,国际贸易发展到今天的“全球化”时代,西方垄断资本“全球产业链”下的国际分工,变得更有利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这些国家仍在掌控世界贸易旧秩序,推行新殖民主义,剥削发展中国家,破坏南南合作,阻碍它们自主发展民族经济。
其三,促进一国经济发展,不能只从生产要素的禀赋结构出发。从宏观角度来看,“新结构经济学”所说的“生产要素的禀赋结构”,主要指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之间的结构关系。用《资本论》的经济学科学术语来表达,这主要指社会总资本各产业部门资本技术构成和价值构成不同的产业结构。它们只涉及宏观经济形态中的社会生产力层面(属于人与自然关系的经济层面),并未涉及社会再生产中各产业部门生产要素总体的比例关系结构(全社会劳动的社会分工或科学发展所需的产业结构)。进一步说,这种“禀赋结构”的分类,并未涉及马克思揭示的社会总资本运动中,生产要素的再生产按比例发展的社会化经济结构。马克思揭示,商品生产社会一般的宏观经济结构是多层面的,包括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资本流通(其中有产业资本、商业资本和银行资本之间的结构)、产业结构(社会分工结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和社会生产力不平衡发展等多个经济层面之间的结构。其中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及其内部结构,对宏观经济运行起着能动性的基础作用。因此,研究宏观经济结构及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应树立唯物史观指导下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全面经济结构观,尤其不应当撇开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层面对于经济发展的决定性作用。狭隘的“新结构经济学”视野主要盯住国际贸易流通层面,并认为“充分竞争的市场”会自动地调节宏观经济结构,有很大的片面性。
上述分析说明,搬用西方发展经济学的“比较优势”原理,按照“新结构经济学”实施“比较优势战略”,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某些企业或许能够有较快发展,但从国家总体看,只要平均劳动生产率水平低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就必然会在国际经济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必然会在国际贸易中受经济发达国家的剥削,从而不可能实现真正自主平等的经济开放。
值得强调的是,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必须有赶超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决心,而且完全有可能实施科学的赶超发展战略。19世纪下半叶,俄国经济明显落后于欧美资本主义国家。但马克思认为,俄国当时在全国范围内仍存在的农村公社“集体生产的因素”,如果能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的无私援助下,让它“摆脱其原始特征”,在全国范围发展起来,就“能够不经受资本主义生产的可怕的波折”,而占有资本主义国家的“一切积极成果”,俄国“有可能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占有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32]这说明,发展中国家超过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是有历史现实可能性的。从落后国家的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发挥基于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主观能动性,全力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角度看,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要利用可以不走资本主义老路的现实有利条件,争取生产关系方面的跨越式发展,取得根本经济制度的优势。二是要努力占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经济上形成的一切积极成果,实现比先进国家速度更快的社会生产力跨越式发展。因此,中国不应当指望搬用“比较优势”原理来加快国家的经济发展,而应当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 坚持独立自主的经济开放,实施跨越“卡夫丁峡谷”式的经济发展战略。中国只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重视发挥公有制的优越性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发挥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发扬自力更生、艰苦的精神,大力推进自主科技创新,努力提高全社会的劳动生产率,就一定能赶超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列宁指出:“劳动生产率,归根到底是使新社会制度取得胜利的最重要最主要的东西。资本主义造成了在农奴制度下所没有过的劳动生产率。资本主义可以被最终战胜,而且一定会被最终战胜,因为社会主义能创造新的高得多的劳动生产率。”[33]我们理应牢记列宁的教导。
三、泛用“人口红利”概念是马克思主义进一步失语的表现
近些年来,面对人口老年化问题,国内流行起西方主流发展经济学的“人口红利”概念,[34] 认为人口绝对量减少必然引起劳动力供给减少;劳动力的供给小于需求,就会增加劳动力工资支出,增加生产成本,企业利润就会降低,而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劳动力低成本带来的“人口红利”就会消失。这种观点与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貌合神离,很值得商榷。
第一,撇开一国社会根本经济制度的性质,来谈劳动力供求关系是片面的。“人口红利”概念具有西方主流经济学撇开生产关系分析经济问题的通病。在唯物史观看来,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不同的国家,人口规律必然有根本区别。马克思深刻揭示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存在“特有的人口规律”,“抽象的人口规律只存在于历史上还没有受过人干涉的动植物界”。[35] 资本主义国家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引致资本有机构成提高的规律作用下,总是不断地产生相对过剩人口,产业后备军使劳动力的供给大于资本对劳动力的需求。当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生育率比较低,但是照样存在失业人口;在周期性的危机时期,还会有较高的失业率。因此,只从人口绝对量的变化来说明劳动力的供求变化,在理论逻辑上丢掉了社会经济制度或生产关系对人口运动的作用,违背唯物史观,也是不符合现实的。
第二,搬用“人口红利概念”论证中国需要增加人口,脱离中国人口众多的国情。人口政策的制订必须从国情现状出发。例如,苏联人少地多,经过卫国战争人口损失很多,国家实行鼓励生育政策;而新中国成立后,人口增长很快,人口总量过大,很有必要实行计划生育如独生子女政策。这种区别是由不同国家的特殊国情决定的,不同国家没有必要实行相同的人口政策。如果说有的国家出现低生育率,会给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那么中国人口众多的国情则要求坚持计划生育。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坚持“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基本国策,实践证明符合国家整体利益,有利于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2016年,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政策,仍然是根据国情变化的计划生育方式。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计划生育仍然是一项基本国策。[36]
人口问题与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生态环境紧密联系在一起,相互发生作用。据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每公里土地面积人数,2016年世界平均为57人,美国为35人,中国为147人。[37] 以此换算,世界人均占地为1.75公顷,美国为2.86公顷,中国只有0.68公顷。如果中国人口增长过快,显然会导致人均占地从而人均占有资源的削减,势必降低人均国民收入增长速度,降低人口素质,对经济发展赶超世界先进水平带来不利。因此,应当以“人均绿色国民收入”为增长目标,坚持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好人口自然增长率的增长。当然,也要看到,计划生育实施到一定程度,难免会使老龄人口比重加大,这是在人口增长方式转换中发生的正常现象。我们应当相信,只要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渡过一段困难时期,中国的人口、资源和环境之间必将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第三,认为劳动力减少,劳动力工资增加,会影响我国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从而失去“人口红利”,这是概念上的混淆。马克思根据劳动价值论揭示出,单个商品和社会总产品的产品价值由c+v+m三个部分组成。其中,c 为不变资本价值,v+m为工人活劳动新创造的价值,v补偿资本家的可变资本价值, 形成工人的工资收入,m为资本家占有的剩余价值。在商品的市场价值一定、c已定的条件下,如果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上升(v+⊿v),剩余价值量必然相应减少(m-⊿v)。因此,工人工资增加,对企业主而言增加了成本,减少了剩余价值或利润,但并不会改变商品的市场价值,也就不会降低与商品的市场价值量相联系的国际市场竞争力。认为劳动力成本上升(每个工人提高平均工资,或工人平均工资不变而增加就业人数)会减少“人口红利”,这是站在企业主追求利润的立场得出的结论,是把增加劳动力成本是否影响商品价值量,与是否影响企业主赢利这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混为一谈了。应当明白,争取国际竞争优势,最主要的是靠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水平,降低产品国际市场价值,并非专靠降低劳动力成本。何况工人工资的提高会扩大国内市场需求,有利于本国资本积累。但生产力落后的资本主义发展中国家,资本家往往采取降低劳动力成本的方式,以牺牲本国劳动者利益为代价参与国际竞争,将榨取的较多利润装进自己的腰包。这对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发展中大国显然是不可取的。
第四,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看来,泛用“红利”概念助长拜物教观念。红利原本是指拥有股票、公司投资股份的股东能够获得的收益,这本身包含背离劳动价值论的“钱能生钱”的资本拜物教观念。虽然在现实中,人们凭借自己投入公司的资本,能分得公司盈利的人确实能获得红利,但是这样的收入,并不是指通过劳动得到的报酬,而是凭借资本所有权索取的剩余价值收入。泛化使用这种概念,势必助长不劳而获的私有观念,这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观念是对立的。我国的企业,理应组织广大劳动者发挥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建设积极性,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努力增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如果将其商品中新创造的价值也用v+m来表示, v表示按劳分配的工资收入,m= 分别表示企业收入和国家收入,那么增加劳动者的收入,只是改变了劳动者的个人利益(v)与企业利益( )、国家利益( )之间的分配关系。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理应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这体现了劳动者物质利益的增长。只要能正确处理劳动者、企业和国家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就可以把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和增加企业、国家利益,降低商品市场价值,从而增加商品在国际市场竞争力,这几种关系有机地统一起来。而用“人口红利”概念思考问题,则难免把劳动者提高工资收入的社会主义合法权益与提高商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对立起来,这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要提高劳动者收入,促进共同富裕的要求,并未相向而行。
第五,“人口红利”是概念颠倒错乱的非科学用语。如上所述,现实经济用语中的“红利”本是指投资的收益,但是人口与投资完全是两码事。且不说儿童也是人口,本身显然不产生任何经济收益,反而需要耗费家庭的经济收益来抚养。即使人口指的是劳动力人口,从而认为能够产生“红利”也是荒谬的,因为这样一来,劳动力人口就成了产生红利的股权资本,这等于说劳动力本身就能够如同资本那样自行增殖,这样一来,劳动者就根本无需将自己的劳动力投入生产劳动,也可以和资本家一样不劳而获了。实际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深刻批判了把劳动力当做资本的概念混乱,他指出,“在银行家的观念中”,“工资被看成利息,因而劳动力被看成是提供利息的资本”,“资本家们思考方式的错乱在这里达到了顶点,资本的增殖不是用劳动力的被剥削来说明,相反,劳动力的生产性质却用劳动力本身是这样一种神秘的东西即生息资本来说明。”[38] 可见,不但不宜泛用西方资产阶级发展经济学的“人口红利”概念,“人力资本”这个概念也是不应当泛用的。
综上所述,脱离中国的国情,不加分析地搬用西方发展经济学的概念或原理,由此提出经不起理论推敲的似是而非主张,就很难与唯心史观的经济思维方式和经济话语划清界限。我们只有自觉坚持唯物史观指导思想,维护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话语权,才能防范资产阶级经济学非科学话语的泛用,保证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科学社会主义方向。
2019.3.6修改稿
*本文首发在《中国社会科学内部文稿》2018年第6期;再次修改后公开发表于《经济纵横》2019年第5期,这是公开发表前的修改稿。
:南京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研究方向:《资本论》和当代中国经济。
[①] 参见谭崇台主编:《发展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647页。
[②]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2017年10月18日)》[M],北京:人民出版社,第23页。
[③] The World Bank, 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s: Size of the Economy 2017. http://wdi.worldbank.org/table/WV.1, 2018年5月24日。
[④] 世界银行:《按图表集法衡量的人均国民总收入(GNI)(现价美元)》,https://data.worldbank.org.cn/indicator/NY.GNP.PCAP.CD?locations=CN-XT&name_desc=true, 2018年5月24日。
[⑤] 参见丁冰:《从中国走向世界——着重从经济视角的分析》[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7年,第93页。
[⑥] “中等收入陷阱”,http://wiki.mbalib.com/wiki/%E4%B8%AD%E7%AD%89%E6%94%B6%E5%85%A5%E9%99%B7%E9%98%B1, 2018年5月24日。
[⑦] 参见 The Whirled Bank Group, “Structural Adjustment Programmes,” http://www.whirledbank.org/development/sap.html, 2018年5月24日。
[⑧] 李慎明:《国际金融危机与世界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引自《李慎明论金融危机》, 2018年5月20日,http://www.cssn.cn/jjx/xk/jjx_lljjx/sjjjygjjjx/201804/t20180424_4210435.shtml, 2018年5月21日。
[⑨] 参见宋丽丹:《“中产阶级”与资本主义的历史归宿——以当代西方社会为例》[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第235—240页。
[⑩] 李慎明主编:《历史的风 中国学者论苏联解体和对苏联历史的评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7页。
[11] 数据参见杨荣、季正矩:《经济建设的成败与苏联的兴衰》,《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5年第6期。
[12] 参见林毅夫:《新结构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和发展方向》,《经济评论》2017年第3期。
[13] 《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64页。引文中使用了“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范畴,显然是对一般资本主义国家而言的;不过,对外贸易可以获得便宜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这个原理对其他商品生产社会也是适用的。
[14] 《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45页。对国际价值计量单位的理解,学术界是有争议的,一种观点认为,“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就是在世界经济的一般条件下生产某种商品所需要的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杨国昌、钟伟:《从马克思的国际价值理论看国际剥削的新变化》,《当代经济研究》1999 年第 9 期)。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宜把国别价值的计量单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套用到国际价值上,把它看作是各国生产该商品所需的国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加权平均;马克思用“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这自有他的道理,因为国内生产商品的劳动强度的分布类似正态分布,即大多集中在中间,而两头少;而在国际上,强度分布可能是均匀分布,呈现“位阶”状态,而非中间大,两头小的情况,因此,计量单位只能用“世界劳动强度的平均单位”。(任力,王宁宁:《国际价值论对价值规律的修正及其意义》,《社会科学家》2006年第1期。)
[15] 《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45页。
[16] 《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64—265页。
[17] 《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65页。
[18] 参见《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http://www.managershare.com/wiki/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2018年5月24日。
[19] 参见谢富胜、李安:《国外学者对马克思国际价值理论的新探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20] 《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65页。
[21] 《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67页。
[22] 例如,马克思当时曾指出,“投在殖民地等处的资本”,“由于发展程度较低,利润率一般较高,由于使用奴隶和苦力等等,劳动的剥削程度也较高。”“在殖民地国家的有利的自然条件下,较高的利润率就可以和较低的商品价格同时存在。”(《资本论》第3卷,第265、266页)
[23] 例如,按国际价值标准,富国一个工作日的产品可以与穷国三个工作日的产品交换,这是相等的“国际价值”关系。但是,从两国之间社会劳动的关系角度看,即从各自产品中包含的本国社会必要劳动量看,这种交换关系实际是不平等的劳动关系,是富国多占了穷国的二个工作日。这是因为,国际价值规律的作用机制与国内价值规律是有区别的。后者表现在,在同一部门劳动生产率高的企业由于单位时间内具体有用劳动含量高,同一时间生产的同种产品个别价值低,与持平均劳动生产率的企业相比,可以体现较多的社会价值,获得超额利润,反则反之;而这种较多的社会价值,并不是劳动生产率低的企业转移给它的,因为同一部门的企业生产同种产品,企业之间不发生产品交换,因而不会发生企业间的价值转移,也就不存在劳动生产率高的企业占有或剥削劳动生产率低的企业这种关系。但是在国际贸易中,穷国与富国是用不同的产品交换,产品中的本国社会劳动是会转移到对方国家的。富国用一个工作日,可以换回穷国三个工作日的产品,穷国产品中的本国两个工作日的社会劳动是无偿转移到富国的,因而是被富国所占有或剥削的。
[2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第112页。
[2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402页。
[26] 《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990页。
[27] 《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49页。
[2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277、278页。
[2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404、405页。
[30] 《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519-520页。
[3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415页。
[3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62、769页。
[33] 《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6页。
[34] 有学者考证,“人口红利”概念是国外经济学家在研究东亚经济增长时首先提出的(参见段辉:《多视角反观人口红利论》,《西南金融》2015年第6期);为此,本文把这个问题归入西方发展经济学范畴来讨论。人口问题也是西方劳动经济学的重要内容。
[35]《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第728页。
[36] 我国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四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在第八十九条(七)、第一百零七条,都专门提到“计划生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16、24、40、47-48页。
[37] 世界银行:《人口密度(每公里土地面积人数)》,https://data.worldbank.org.cn/indicator/EN.POP.DNST?view=chart,2018年6月21日。
[38] 《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5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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