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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价交换”中的公平与不公平——“富者越富,穷者越穷”的成因初探

古家林 · 2020-07-23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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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价交换”是商品物的公平,而不是劳动的公平,是在形式上、程序上的公平掩盖下的事实上、实体上的不公平。

  “等价交换”中的公平与不公平

  ——“富者越富,穷者越穷”的成因初探

  古 家 林

  一些专家学者总是孜孜不倦地告诉人们,市场经济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童叟无欺,一视同仁,是最公平的。但同时人们都知道的另一个事实,“等价交换”加速了财富的分化,令“穷者越穷,富者越富”,其实并不公平。那么,市场经济到底是公平的还是不公平的呢?也许有人认为,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不可能有统一的结论。不过笔者以为,如果我们学会辩证地看待问题,就会发现市场经济既公平又不公平。在形式上,在程序上它是公平的,但在事实上,在实体上它是不公平的。市场经济中的“等价交换”,以形式上、程序上的平等掩盖着的,是事实上、实体上的不平等。

  市场主体中,既有生产相同商品的生产者,也有生产不同商品的生产者。对于提供不同商品的生产者来说,通过商品交换互通有无,互惠互利,可以说是一种合作共赢的关系。但是对于提供相同商品的生产者之间,这种合作关系往往就不复存在了,他们之间通常是此消彼长的竞争关系,有时甚至就是一场你存我亡的生死较量。不过,相同商品不同生产者之间的“不平等”,既不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类似于欺诈行为造成的,也不是“行大欺客,客大欺行”的主观意识作祟的结果,而是严格执行“等价交换”原则的必然。

  所谓“等价交换”中“价”,大家都知道指的是“商品价值”,而说到“价值”又不能不提到“劳动”。不过,在对“劳动——价值——商品”的考察中,事实上存在着两个不同的视角,一个是从“劳动”方面入手,一个是从“商品”方面着眼。分别从这两个角度切入,我们就不仅会看到它们相互之间的联系,更会发现其中的差异,从而使我们的思维能够更加深入一些。

  从“劳动”方面入手,我们看到的,是劳动的二重性,是人类无差别的抽象劳动创造了价值。既然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无差别的抽象劳动,那么,在讨论劳动创造价值时,我们大可不必计较劳动所使用的工具,劳动所针对的对象,以及劳动所产生的成果,唯一需要考虑的就只有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体力和脑力的消耗,只有劳动时间。“大力士”罕见,“天才”也不多,不同的劳动者在相似的生产条件下、在相同时间内,消耗自身的体能尽力劳动,创造出的价值也应当几乎同等的,劳动时间才是衡量劳动者在创造价值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唯一尺度。这里所说的劳动时间,指的是个别劳动时间而非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为这里强调的是劳动如何创造价值,而无关乎劳动成果的商品价值,这是两个虽然有联系但却完全不同的问题。所以笔者认为,每一个劳动者的劳动都具有同等的意义,他们在个别劳动时间内创造的价值其实都差不多,个别劳动时间越长创造的价值越多。

  但从“商品”方面着眼,得出的结论就不一样了。这里需要讨论的是商品作为生产劳动的成果,它价值量应该如何确定。在商品生产所需要的生产工具十分简陋,所采用的生产工艺极其简单的情况下,在相同的时间内,商品生产数量往往取决于劳动者的体能差异,体能强者要多于体能弱者。这也就是说,生产相同数量的商品,体能强者的个别劳动时间会低于体能弱者。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生产的条件不断改善,商品生产对劳动者体能的依赖越来越小,单位商品生产中消耗的劳动时间也越来越少。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技术上比较先进的设备和工艺的商品生产者,在生产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时所付出的个别劳动时间,要明显少于生产同样数量同种商品但生产设备和工艺在技术上相对落后的商品生产者。或者说,生产设备和工艺在技术上相对落后的商品生产者,在生产同样数量同种商品时所付出的个别劳动时间要明显高于使用相对先进的技术设备,采取更为科学的生产工艺的商品生产者。如是,商品的价值就不能按照商品生产者各自的个别劳动时间来确定了,而必须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衡量该商品价值量的尺度。某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生产这种商品的所有个别劳动时间的平均值,这就导致不同生产者生产这种商品的的个别劳动时间往往出现或高于或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情况。

  商品的价值是由商品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创造的,但商品的价值量却取决于该商品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就如同数学上“四舍五入”一样,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尺度,对不同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作出低评或高估的取舍,但它不否定、同时也否定不了价值是由个别劳动创造的事实。

  假定有甲乙两个生产商,他们各生产某种商品1万件,甲的个别劳动时间为2万小时,2小时/件;乙的个别劳动时间为1万小时,每件1小时/件。而整个社会只有这两个生产者生产这种商品,那么这种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的总量就为3万小时。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1.5小时/件[(2万小时+1万小时)÷(1万件+1万件)=1.5小时/件]。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甲生产商的1万件商品只有1.5万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价值量,他的个别劳动时间有0.5万小时的价值不被认可。而乙生产商1万件商品认可的价值量也是1.5万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比他的个别劳动时间多出了0.5万小时。但是这种认定既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整个社会的价值总量,甲、乙两个商品生产商的个别劳动时间总量为3万小时,他们生产的2万件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值量)也是3万小时。改变的只是各生产商在商品价值总量中的份额。按照个别劳动时间衡量,甲实际创造了社会价值总量的2/3,乙实际创造了社会价值总量的1/3:;而根据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评判,甲只创造了全社会价值总量的1/2,乙也创造了社会价值总量的1/2。

  这就是说,商品生产商作为个体,生产某种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有可能低于、也有可能高于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作为整体,商品生产商的个别劳动时间总量和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总量并无增减。这就意味着个别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宏观上比较,没有实质性的不同,每一个小时个别劳动时间,事实上也就相当于一个小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具有相等的价值。它们的区别只是在微观上。当人们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衡量标准,看待具体的个别劳动时间时,有的会被低评,有的会被高估。不过,这种低评或高估其实只对商品交换有意义,一旦交换结束,被低估的个别劳动时间也会化身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同等地表示商品的价值量。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没有创造任何价值,它只不过是适应商品“等价交换”的需要,人为确定的一种度量工具。它可以表示具体商品的价值量,改变不同生产者在全社会价值总量中的贡献份额,但否定不了个别劳动时间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改变不了整个社会价值总量是由所有个劳动时间创造的事实。

  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确定商品的价值量,强调的是同种商品与商品之间在价值上的“等量”原则,却否定了不同的生产者之间在劳动上应当享有的“平等”关系。甲生产商的2万小时个别劳动,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只相当于乙生产商1万小时的个别劳动,这对于从事劳动的生产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一个人一小时劳动消耗的体力和脑力,岂能与另一个人两小时劳动消耗的体力和脑力相等?如果可以把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认定的价值量视为给予生产者的劳动报酬的话,那么这不就相当于“同工不同酬”!

  劳动被“不公平”地对待,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商品的“价值量”还仅仅是开始,接下来发生的商品交换,就把这种“不公平”真正做实了。

  假定有一个经销商,他以1.5万小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价值量,收购了甲生产商用2万小时的个别劳动时间生产出来的1万件某商品,然后又以同样的价值量,收购了乙生产商用1万个别劳动时间生产出来的相同数量的同一种商品。对于这个经销商来说,他从与甲的交易中实际上多赚了0.5万小时个别劳动时间,而在与乙的交易中实际上又亏了0.5万小时的个别劳动时间,但统算平衡,不赚不亏。但对于甲、乙两个生产商来说,意义就非同一般了。甲2万小时的个别劳动只认可1.5万小时社会必要劳动的价值量,有0.5万小时的个别劳动创造的价值好像是不翼而飞。而乙1万小时的个别劳动却得到了1.5万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价值量认可,其中的0.5万小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价值量似乎是天赐馅饼。当然,物质不灭,甲失去的0.5万小时个别劳动时间创造的价值不可能灰飞烟灭,乙得到的0.5万小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价值也不可能是无中生有。唯一可能的解释,就是甲创造的0.5万小时个别劳动时间的价值,经过“等价交换”转移给了乙。就像古人说的那样,“失之东隅,收之桑榆”,创造商品价值的个别劳动时间总量还是那么些,全部商品的价值总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总量)也还是那么些,既没有减少也没有增加。

  如果说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衡量商品价值量的标准,对个别劳动时间作出低评或高估的裁定,还只停留在是对劳动不公的主观评价上。那么,通过“等价交换”,将个别劳动时间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生产者创造的那部分价值,悄无声息地转移给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生产者,就将市场经济对劳动的不公正变成了实实在在的客观现实。

  个别劳动时间或高于或低于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主要原因,在于生产同种商品的不同生产商各自具备的生产条件的不同,而生产条件的不同又是由经济(资本)实力决定的。经济(资本)实力雄厚者可以采用技术上最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来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商品生产中的活劳动消耗,使其个别劳动时间大大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经济(资本)实力较弱者只能采用技术上相对落后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劳动生产率偏低,活劳动消耗较多,同种商品生产的个别劳动时间就会明显高于该商品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市场交易的结果,个别劳动时间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那部分价值就会转移到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商品生产者手中,为经济(资本)实力雄厚,采用技术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的商品生产者增加无须补偿的社会财富。

  这种在“等价交换”的名义下发生的价值转移,在市场交易中无数地重复着,其实际情况,要比笔者所描述的复杂得多,也许需要很多人参与,也需要很多笔交易,才能完成这样的价值转移,其过程扑朔迷离,难料莫测。但是,不管这种转移是如何的巧妙,是如何的掩蔽,是如何的名正言顺,是如何的堂而皇之,总改变不了劳动价值通过商品交换进行的转移,社会财富通过市场交易而集聚的事实。这种价值转移无偿而隐蔽,可以说是强者对弱者的赤裸裸的掠夺,是“大鱼吃小鱼”式的恃强凌弱。这样,对于富者来说,它不仅可以从自身所进行的商品生产过程中无偿占有活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而且可以通过商品交换将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商品生产者那儿的部分剩余价值无偿得转移到自己手中,其利润率越来越高,从而使他们更加富裕。而对于相对贫穷的一方来说,由于创造出来的新价值有相当部分被无偿转移走了,甚至于商品生产过程中的消耗有可能都得不到足够的补偿,利润率不断下降,直至亏损连连,破产倒闭。因此,笔者以为,价值在商品“等价交换”的名义下的掩蔽而无偿的转移,可能就是市场经济倍受西方经济学赞美,被称为“看不见的手”的魅力所在和迷人之处。同时,这种价值转移,也许正是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贫富分化加速,致使“穷者越穷,富者越富”的真正原因。

  所以我们说,市场经济的公平,是商品的公平,而不是劳动的公平,是在公平的名义掩盖下的不公平。不过这种名义上的公平而实际上的不公平的状况,在现阶段还不能完全否定,因为它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我们现在尚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发展既不平衡,也不充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决定了我们必须以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按“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商品的交易。在这样的情况下,对劳动的不公平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避免的,也就是说在现阶段我们还不能实现劳动的完全公平。加大技改投入,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商品的社会供给,符合社会需求不断增长的客观要求。商品交换中个别劳动时间高者所创造的部分价值被无偿转移给个别劳动时间低者,客观上起到了对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功者的奖励作用,是应当肯定的。

  不过比较而言,更值得尊重的应当是那些在商品生产中提供活劳动的劳动者。说他们更值得尊重,不仅仅是因为没有他们提供的活劳动,那些作为生产资料的物化劳动,即便是最先进的生产设备,其使用价值不可能发挥作用,其交换价值(价值)也不可能以成本的形式成为新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更不可能因为他们创造出的新价值而使全社会的价值总量增加。特别是在生产条件相对较差,在商品生产中需要付出更多的个别劳动时间的那些劳动者,他们创造的部分价值不仅得不到认可,甚至被无偿地转移。他们的这种牺牲不能无视,正是这种牺牲为社会财富的集聚奠定了基础,推动了社会的发展。我们应该向所有劳动者致敬,特别是在生产条件相对落后的环境中从事社会财富创造的劳动者表示深深的敬意。

  尊重劳动,努力实现劳动的公平是我们的理想和追求,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已经为这种公平的实现奠定了基础,不过这种公平的完全实现还有待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发展壮大,有待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全面胜利。在现阶段,我们还不得不承认商品的公平在现阶段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并在维护商品公平的情况下,尽力减轻和消除对劳动的不公平,促进由商品的公平到劳动公平的过渡。至于怎样才能实行这样的过渡,那就超出了本文讨论的范围了,笔者将在另外的文章中讨论,这里暂且打住。

  总之,“等价交换”是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和有序运行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我们称之为在平等的外衣掩盖下的不平等的存在,同样不应该全盘否定。因为正是有了这种不平等,才能起到了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作用,促进了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生产效率的提高。这是由现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夸大其负面影响,不认可它在现阶段所起到的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将其妖魔化,是错误的,不可取的。但是,无原则地美化它,对其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加剧贫富分化的消极作用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将其神圣化,同样是错误的,不可取的。我们搞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必要也有条件做到既能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中“等价交换”对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又能着力遏制市场经济中因为事实上的“不平等”而造成的贫富分化的负面效应,推动我国的国民经济沿着社会主义的方向胜利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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