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要】中国所得税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改革的方向必须明确,既要考虑到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平衡性问题,同时也要考虑到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的平衡性问题,加快资本利得税改革步伐,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贯彻落实“税收公平”原则。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这是为了堵塞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中的制度漏洞,针对特定群体采取的税收征管措施。
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所得征税。由于我国实行个人所得累进税率,因此,一些收入相对较高的群体,往往将个人所得变成企业所得。最典型的办法是,将个人所得作为企业的投资,或者将个人所得转换为企业的股权,以此来规避个人所得税。这种做法在中国的影视业界表现得尤为明显。一些电影明星或者电视明星通过设立个人工作室等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将收入直接纳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巧妙地规避了个人所得税。
这种做法的直接后果是,一些收入相对较高的公众人物,可以通过企业纳税,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税负。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相对较低,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相对较高(这是指收入相对较多个人所得的税率),因此,公众人物通过企业纳税,可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这种现象在我国网络直播领域同样存在。一些网络直播明星将个人所得直接作为企业的收入,纳入企业所得中,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则承担纳税义务。这样既可以减轻个人所得税收负担,同时又可以增加企业的成本,减少企业所得纳税额。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般采取“额定征收”的策略,也就是说,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征税,不是根据实际情况征收所得税,而是确定一个纳税额征税。这样的税收征管办法导致一些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收入相对较多,但是,纳税额相对较低。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文件,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征税标准,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也就是说,根据收入的实际情况,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是像过去那样,根据确定的数额,实行“定额征收”。
这是亡羊补牢的必要之举。我国影视行业出现特殊的高收入阶层。许多影视明星一方面利用我国文化市场繁荣局面,获取大量的收入,少数公众人物一夜暴富;可是另一方面,他们利用我国所得税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逃避纳税义务。如果这种现象持续下去,那么,将会导致我国税收环境恶化,逃税避税现象将会越来越严重。
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加快我国所得税结构改革的步伐。一方面充分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合理性问题,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另一方面研究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平衡问题,尽可能做到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平衡征收,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出现税率落差,一些公众人物利用我国所得税结构存在的问题,损害国家利益。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存在很大争议。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在个人所得税改革方面很难形成普遍共识。一些学者主张,应当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但是,也有一些学者主张,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不需要调整,需要调整的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只有把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并考虑,制定平衡性的所得税率,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税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的观点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必须双管齐下。一方面考虑到我国绝大多数工薪阶层收入不断增加的客观事实,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另一方面,应当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尽可能地做到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大体平衡,因为只有这样,一些公众人物或者高收入群体才不会通过把个人所得转化为企业所得,逃避国家的纳税义务。
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则,如果影视明星减少自己的演出报酬,但是,通过入股的方式,获得权益性收入,或者通过购买股票进行权益性投资,那么,同样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譬如,如果一个电影明星在演出合同中规定,投资某个电影公司,获得5%或者10%的股份,那么,该电影公司的股份投资属于“权益性投资”。如果电影明星直接以个人的名义投资,那么,获得的收入自然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是,绝大多数电影明星采取的是“工作室”投资模式,也就是说,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名义投资电影公司,这样做可以把获得部分收益算作是企业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纳税。这样同样可以达到减轻纳税义务的目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如果电影明星设立个人工作室,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名义获得股票权益性投资,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则纳税。这样的规则彻底打破了电影明星规避纳税义务的各项设计。无论是把个人报酬变成企业的股票,还是把个人财产性收益变成企业财产性收益,最终都必须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则,打破了一些影视明星的幻想,为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铺平了道路。但必须指出的是,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个结构性的问题,那就是工资收入所得和财产收入所得之间不平衡问题。
正如人们所知道的那样,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收入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劳动所得,一种是资本所得。劳动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资本所得通常不会缴纳个人所得税。所谓权益性投资,实际上就是打破了传统的税收结构,在对劳动所得征税的同时,对于股权、股票和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收益征税,而且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对于解决我国税收结构不合理,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明确对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解决了长期悬而未决的资本利得征税问题。
尽管国家鼓励将资本利得用于扩大投资,但是,对于特殊的资本所得,也就是为了规避个人所得税而将个人所得转化为企业股票或者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投资,必须征收所得税,而且按照个人所得税征收。这对于实现我国税收公平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
今后是否应当对所有资本所得征税,这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借鉴世界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如果资本所得用于扩大投资,当然没有征税的必要。考虑到各国税收制度竞争的需要,应当考虑适当调整资本所得税率。
但是,对于那些明显不具有生产或者投资意义的资本所得,应当大张旗鼓地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为这对于维护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至关重要。如果一些高收入群体可以通过投资的方式,将个人所得转化为企业所得,并将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纳税,那么,必然会导致我国税收结构不合理现象更加严重。
当务之急是要通过完善我国的所得税收法律制度体系,鼓励企业将投资所得用于扩大投资,促进生产,创造更多的财富。而对于那些为了规避个人所得税收制度,将个人所得转化为企业所得,以股票、股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方式表现出来的权益性投资,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那些高收入群体切实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
其次,必须重新认识资本主义税收制度的本质,吸取资本主义国家税收制度不合理导致两极分化的教训,完善中国的税收制度体系。
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资本主义国家的税收制度出现了非常明显的分化的现象。美国等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在税收制度设计方面,强调为资本服务,结果导致“贫者愈贫,富者愈富”,一些亿万富豪的纳税甚至低于家庭雇员。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就是因为在美国亿万富豪可以通过将个人所得转化为企业所得,并且利用企业所得税收减免制度,逃避纳税义务。但是,也有一些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制定合理的所得税制度,实现了“均贫富”。最典型的就是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国家。这些国家虽然拥有亿万富豪,但是,这些亿万富豪的资本所得绝大多数用来投资,因此,可以确保这些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持续发展。
由此可见,分析资本主义国家所得税制度的时候,不能以偏概全,而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扬长避短、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基础之上,改革中国的所得税制度。
笔者多次建议,对资本利得征税,有利于共同富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制度。但是,一些学者认为,如果对资本利得征税,可能会导致投资外移,中国市场经济环境恶化。现在看来,这是典型的单向度思维。对资本利得征税,本质就是要鼓励企业扩大生产,如果资本利得用于生产投资,当然可以免征所得税。但是,如果资本利得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转移到境外,那么,当然应该对资本利得征税。
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相对较慢,但是,这些国家的经济仍然保持平稳状态。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这些资本主义国家利用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税收制度不合理产生的问题,鼓励企业对外投资,投资所得转移国内,用于生产和消费,从而导致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持续增长,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大起大落。
国内生产总值加上海外投资收益构成国民生产总值。中国当前的首要任务是,鼓励投资,尤其是鼓励国内投资和海外投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中国国民生产总值不断增加,也只有这样,才能涵养税源,实现国强民富。
在资本利得征税问题上,既要考虑到各国的普遍情况,同时也要充分照顾到中国的国情,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实施资本利得税,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中国的共同富裕目标早日实现。
(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授权】,转编自“乔新生”,修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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