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引导农户资金互助问题掣肘农村金融改革
今年的“一号文件”虽然提出“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但这项政策的推行似乎没有具体部门来落实。由于资金互助组织相关规则和政策扶持措施不出台,可能掣肘整个农村金融改革和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 本报记者 田文会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后,并没有具体部门对这项政策予以落实。
《财经时报》调查后发现,目前,各地很多资金互助合作社都在酝酿或创办,但由于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相关规则和政策扶持措施迟迟不能出台,将可能影响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发展,并掣肘整个农村金融改革和新农村建设进程。
谁来落实
银监会合作部一位官员向《财经时报》透露,他们曾打算去吉林了解中国首家资金互助合作社——梨树县百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情况。但现在,已经没有人在做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规则的制订工作。
与农户资金互助政策密切相关的另一部门是央行。央行主导了小额信贷机构试点,央行金融稳定局一位知情人士明确告诉《财经时报》,央行并没有制订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相关规则。
《财经时报》致电央行研究局,其负责人语焉不详,称可以查阅今年国务院办公厅13号函。
13号函的全称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即是今年的“一号文件”。
《财经时报》仔细查询13号函,发现对于农村金融改革各项政策的落实安排中,“县域内各金融机构将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投放当地”由人民银行牵头落实,“引导邮政储蓄资金返还农村”、“制定小额贷款组织管理办法”由银监会牵头落实,但“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及“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等方向,并无落实分工。
据13号函的安排,各牵头部门要在2006年3月底前,将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现在期限已过。
上述银监会合作部负责人表示,目前并没有说要将资金互助合作的政策制定落实给他们。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陈剑波担心,银监会通常负责机构准入的审核,如果此事银监会不管,未来将“有点悬”。
最近,央行和银监会多位领导陆续就落实新农村建设中的金融改革发表言论,他们基本都未提及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据《财经时报》了解,正在制订的“合作社法”,亦未涉及资金互助合作内容。
面临问题
《财经时报》调查发现,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注册与否、在哪注册,是目前困扰这类组织发展的一大难题。
梨树县百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至今没有注册。不注册,就没有合法身份,更不好开展经营、也不能发展壮大,有兴趣的投资者就会因此止步不前。
已经注册的资金互助合作社也多是在民政局注册,但在民政系统注册的资金互助组织很难找到主管单位,地方政府部门多以无金融许可证回避。
其实,民政并不是资金互助合作社最理想的注册地。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一个独立经济体的资金互助组织,应是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但工商部门放行农户资金互助组织,首先要有金融管理当局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现在,百信合作社指导者姜柏林更大的愿望是将农户资金互助组织纳入总体农村金融改革方案中,并将类似组织的建设列入央行或银临会的工作程序中。他冀望央行与银监会能尽快启动相关调研,以制定出资金互助的一般准则,或开展试点工作和出台相关政策意见。
在他看来,资金互助组织除要明确市场主体身份外,还需国家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或金融机构批发转贷款的支持。如果没有相关规则和政策扶持措施,“一号文件”中“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可能会成为空话。
掣肘农村金融改革
任职于吉林当地某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姜柏林,对农村金融发展深有感触。姜柏林认为,中国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之所以举步艰难,是因为农村金融体系缺乏基础,这个基础正是真正的农民互助合作金融组织。
在他看来,商业性银行无法与分散的农户交易,政策性银行也无法面对个体分散农户,只有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金融组织对接,商业银行才能解决面对分散农户信息不对称和有规模市场问题,才能有商业利润可追求。
唯此,商业银行也才能回归农村;政策性银行才能通过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将国家扶持“三农”的资金转贷给农民,不会被截留。
在国家政策银行支持下,农户资金互助组织和农村商业金融机构就会产生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从而建立起政策金融、合作金融和农村商业金融的相互合作与竞争的功能互补的农村市场金融组织体系。
陈剑波与姜柏林的观点一致。在他看来,今年“一号文件”在农村金融改革部分提出“县域内各金融机构将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投放当地,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只能等大量合作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机构出现,商业银行才能放心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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