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下午我也看到了红星新闻发布的这篇报道:3名未成年酒店内猥亵两少女,仅一人被行拘十日……当时忙没好好看,直到刚自媒体“陆火media”发布消息说报道已删,这才想起来。
可红星一家的报道没了,天下悠悠众口还在。无论从网友的讨论评价中,还是从其他媒体的转发消息里,依然能看到这篇报道的全貌。
诡谲离奇。
两名女孩,一个15岁,一个13岁,从学校外出打吊瓶。然后被2个同校高年级学生撞见,强制带到了宾馆开房。
一名女孩的监护人查看了商家监控的视频,一名黑衣男生推着一名白衣女孩的肩膀往马路上走,接着上了一辆出租车,在车上就对两名女孩进行了猥亵。
除此之外,家属陪同女孩录口供时还得知,“在侵害过程中,袁某某通过外卖购买了一盒避孕套。女儿年纪大一点,就一直敲隔壁酒店的门,才未被侵害。”
13岁的那名女孩事后精神受到了影响,出现割腕的自残行为,去医院做了精神检查和治疗,诊断为焦虑状态。
以上详细的报道网上能搜到,红星新闻的删了,提供一个海报新闻的链接;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67574574964377982&wfr=spider&for=pc
很诡异不是吗?这样一份客观的新闻报道有什么好见不得人?原因恐怕还藏在事情的后续处理之中。
轮流猥亵2女孩长达80分钟的3名男性,其中两个直接放了,还有一个拘留10天,因为他们3人都没有满18岁。根据报道中的内容,一个17岁和一个15岁的直接放了,还有一个不知道几岁,拘留10天。
可能是17.9岁吧,因此产生了差别……不过我很好奇,《刑法》里说明的似乎是“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该负刑事责任”。那个17岁的袁某某,不仅侵犯女孩人身自由,还猥亵,甚至还买了避孕套(强奸未遂),就直接放了?
并且报道里家属也提到了,其中一个女孩才13岁,《刑法》里同样有规定,14岁以下视为幼女,对她们犯罪,从重处罚。
实际上,如果涉及到强奸,那么别说18岁以下了,14岁以上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这3个人一个都不能免除。可报道里用的是“猥亵”,警方也没透露更多的细节,即便红星新闻尽力报道了,仍让人云里雾里……
报道中有这样一句话:
“6月1日,红星新闻记者就此事致电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本案已结案,具体情况不方便透露。两位受害少女监护人表示,希望继续提起行政诉讼。”
受害人家属继续诉讼,警方又说不方便透露,神奇。
所以神奇的事,多多少少有点与众不同之处。报道里寥寥几句顺带抖露了这么一个情况:家属提供录音显示,一位自称女孩学校股东兼投资人的高姓领导打电话给他威胁,不仅说“你家女孩平时在学校就主动找男生玩”,还略带威胁的提醒他:
事发后学校已受到多个部门的调查,如果家长继续维权,学校受到通报处罚后,会把女孩的情况向她未来新学校、居委会、家乡的教育部门通报,避免其他部门和我们学校一样受委屈,无论什么处罚结果,我们都会告诉下一个机关对这个孩子的监管要慎重。
作为一个正常理解能力的人,谁不能听出这段话的弦外之音?学校已经被调查了,就因为你们家属不断维权。如果你们继续不依不饶,那么无论学校受到什么处罚,我都会告诉你女儿下一个新学校:这女孩平时就喜欢找男孩子玩,说不定会惹出什么事,你们要小心,别搞到最后像我么学校一样“委屈”。
卧槽、无情……按照这位高领导的逻辑,委屈的不是两名被侵犯的女孩,反而是学校。我就好奇了,人家追究几名男孩子的刑事责任,跟你学校有个毛线关系?难不成那几位禽兽之中,也有一个姓高不成?
一件本就扑朔迷离到可以拍成悬疑剧的事情,再加上媒体报道此事后原内容很快消失,把精彩程度再次上推了几分……
最后,不说什么带有情绪,带有不满的话,我们只说一个陈述句:
3个男孩,把2个女孩强制带到宾馆,猥亵她们超80分钟。家属报案后,其中2个男孩不受任何影响,直接放了;另一个男孩拘留10天。
合着搞了半天,两女孩活该,那两男孩半点处罚都不需要承担呗?也就是说,他们两个干了一出猥亵“她”人的荒唐事(犯罪),跟你我在家里看了一小时电视剧,并没有什么区别……确实挺tm荒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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