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改革功过是非大论战之国企篇(3)置疑独思者
岁月之书2006年7月3日http://blog.sina.com.cn/m/days
独思者关于中国国有企业、国有经济的理论,是我所见到的最"惊世骇俗"的理论,这些年主张私有化的理论并不鲜见,我自己就是一个私有化的赞同者,独思者难得的、独到的见解是彻底否定了国有制在现阶段的作用,其否定手段已经超过了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地步。
独思者的主要观点是三段论:
1、国有企业、国营经济、国有体制属于封建主义,在封建社会下的存在,是合理的、必要的,但现在已经完成历史使命,转化为特权阶层的牟利工具。
2、当今中国"特权专制现象、钱权交易现象、垄断经营现象、行业暴力现象、强买强卖现象、侵犯民权现象、官吏腐败现象、体制僵化现象、国资流失现象、国企亏损现象、赋税过重现象、经营困难现象、分配不公现象、物价飞涨现象"等等,"就业难"、"看病难"、"上学难"、"住房难"等,都是国有企业、国营经济、国有体制的原因。
3、落后的封建的国有企业、国营经济、国有体制必将随着私营经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私有体制的产生和强盛而消亡。
说实话,仅仅这三段中的观点就可以吓倒一大批胆小的人:1、认为改革开放前是封建社会;2、认为改革开放是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3、认为国有经济是封建经济;4、彻底否定国有经济在现有阶段的作用(不完全的列举了18条罪状)。
我这个人比较迟钝,如果仅仅看到上面的主要观点的话,我可能还会无动于衷,可能会觉得是个无意中接受了斯大林"社会发展五阶段论"的迷信者,孤单的拿出了两个"社会阶段"来到处学着乱套用。或者说,"理论"到了这种程度,虽然知道其中谬误,但我还是可以容忍的。
让我最终无法容忍的是独思者在后面的讨檄过程,他好像生活在真空中,对血汗工厂、矿井矿案、恶意讨薪这些私有经济私有体制的"先进"事例视而不见,滔滔不绝的从真空中又研究出国有企业国有经济的7大罪状:
1、国有企业是统治阶层支配生产资料,所以职工只能俯首帖耳、任劳任怨,这是主子奴仆的关系,是封建主、长工的关系,所以国有企业属于封建组织。(试问,在私有企业里私有业主支配生产资料,职工就可以不是奴仆不是长工了?难道传说中的血汗工厂都是在国有企业?所谓国有企业低效率、职工磨洋工,难道都是说的私有企业?以这个标准看的话,国有企业尚且是封建组织,那私有企业是属于奴隶组织?)
2、国家干部职工,既可能支配他人命运,也可能被他人决定命运,没有自由选择工作、自由选择单位、自由选择住所、自由选择领导、自由选择报酬、自由选择待遇、自由选择前程等基本公民权利,所以名义是"国家主人",实质上是"国家奴隶"。(这是我觉得独思者生活在真空的原因,现在无数人在"自由"的竞争着拥有"国家奴隶"的身份呢,反观私有企业,难道是只有私有业主是"企业主人",其他被支配命运的都是"企业奴隶"?的确,只有奴隶社会最自由,连自己的人身权利都可以"自由"的买卖。)
3、国有企业的存在,对没有成为国有干部职工的中国公民来说,是不公平的,就提供就业来说,国营经济越辉煌、越强盛,对不是国企干部职工的人越不公平;不仅如此,依赖私营经济生存的人们,不得不承受沉重的苛捐杂税来为国营经济失误亏损买单。(这条罪状很奇怪,经营的好也不成,经营的差也不成,弄没有了就成了?"全民"的收益是体现在国有资产的增值中的,而不是体现在给每个人的就业中,以就业为借口说事,难道是要承认攻擂方钟建民先生的"劳权"理论?至于纳税问题,一是支付公众产品,比如国防、治安等等,二是国民经济二次分配,平衡收入,如果不想纳税,大可以用脚投票,去找那些不用纳税的国度好了。所谓从私营经济收缴苛捐杂税,这话最好别提,私营经济的血汗工厂很少员工收入达到纳税水平,私营企业不200%的偷税漏税就已经是烧了高香了。)
4、只要有国有企业,就有享受国家优越待遇的国有干部职工,公民地位就不平等。(我记得上面说国有企业干部职工是长工、是国家奴隶的,现在又成了享受国家优越待遇的干部职工?只能理解成少数高级干部待遇优厚,但对比一下相同私有企业的高级干部,收入谁高?待遇谁好?不要一边要求实现资本主义经济,一边又不遵循劳动力的市场价格规律,不提供同等的劳动,想追求同等的生活?或者说,换成私有经济,就能解决待遇平等问题?另外,纠正一点是,公民的地位平等与否,与经济待遇无关。)
5、只要有国有经济,市场竞争就不可能公平。国家保护国有企业占有市场竞争优势,国有企业封建性质已经不适应竞争了,必然要衰败和消亡。(上面的几条是条与条之间矛盾,这一条是自己直接矛盾,既然占有竞争优势,为什么又不适应竞争要衰亡?让国有经济退出竞争领域可以理解,但这种表述方式实在是不可理解。)
6、只要有国有企业,社会制度就会以保障和维护极少数人依赖国有企业生存和享受而建立,社会制度就不可能公正。(现在三资企业税收优惠,民营企业偷税漏税,国有企业瓜分改制,在这儿为了强加罪名而虚构出一个"保障国有企业"的"不公正"制度,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7、国有企业国家所有,行为属于"国家行为", 国家法律不可能制约"国家行为", 只要有国有企业,法治就不可能建立。(这条罪状最是可笑,建议独思者搜索一下《民法通则》,先看一下什么是"法人"再来讨论这个问题,在独思者的脑海中可能就从来就没有国有企业的诉讼案例,善意理解的话,只能说是生活在真空中。)
有自己的主张并不可怕,主张国企改革私有化也并不可怕,现在官方的提法就是鼓励多元化,我本人也赞同公平的私有化,然而为了自己的主张去强加给国有企业罪状就可怕了,人可以无耻,但不能无耻到这个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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