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2013年全国政协提案中称,跨国种业公司在中国疯狂扩张态势咄咄逼人,中国种业公司在逐渐失去竞争能力。为应对这种情况,应坚决禁止转基因主粮的商业化审批。对任何一个跨国种业公司转基因产品的准入,都可能导致该市场一夜之间被鲸吞,政治利益和商业利益都会带来巨大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决不能开展转基因主粮的商业化审批。
民进中央称,2000年我国颁布《种子法》以后,首先对外开放了蔬菜、花卉种子市场。国外大公司如孟山都、杜邦-先锋、拜耳等跨国种业公司相继进入中国,各凭技术实力瓜分市场,目前在我国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农作物种业公司已有76家。他们让中国农民在获取收益的同时不得不承受高价种子,如甜椒品种“蔓迪”开出了每克种子180元的天价。同时,跨国种业公司的进入也让国内上万家企业规模普遍较小的种子企业难以招架。在这种形势下,中国种业公司在逐渐失去竞争能力。
跨国种业公司在中国的扩张,主要采取收购、兼并国内种子公司的方式快速占领中国市场。同时,他们还与国内顶级育种实验室“合作”,掠夺我国种子科研资源。这样一可获得他们所需要的人脉,在国家政策制定等方面获得一定的话语权,二可获得所需要的技术和国内种质资源,三可吸引科研院所骨干力量跳槽,获得大量人才资源。
针对跨国种业公司在中国咄咄逼人的疯狂扩张态势,建议:
一、坚决禁止转基因主粮的商业化审批
跨国种业公司的优势在于转基因技术,目前我国的转基因技术水平落后美国20年。由于没有达到同等技术水平,对任何一个跨国种业公司转基因产品的准入,都可能导致该市场一夜之间被鲸吞,政治利益和商业利益都会带来巨大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决不能开展转基因主粮的商业化审批。
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防止种质资源流失
修改完善《种子法》,禁止跨国公司和境外科研机构非法搜集国内种质资源;对于国内重要农作物的核心种质资源,要建立分子标记指纹图谱,建立可以追踪的档案;对于与跨国公司合作的科学家、跳槽到跨国种业公司的育种人才和与国外进行合作交流的科技人员,在坚持正面引导的同时依法建立种质资源流失追究责任制度,严格防范种质资源无偿流入跨国育种公司和国外科研机构。
三、启动育种专家保护工程,保护育种人才
由于育种行业的特殊性,谁获得了顶级育种人才,就意味着同时获得了这些人所掌握的种质资源。我国的种质资源是凝聚了几代人心血的搜集、整理和创造,是国家数亿万元科研项目资助的成果。通常跨国公司仅用年薪几十万元就将这些人才和育种资源轻松占为己有。
为此,建议展开育种专家人才情况专项调查,建立我国育种专家人才库。提高库内专家待遇,对于其培育出的农作物新品种给予高额奖励,保护其合法利益。要让本土育种专家即使退休之后,仍能享受到他们所创造成果的商业价值。对库内专家实施专人联系制度,随时了解他们的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维护其合理诉求。对于已经跳槽的育种人才,仍然要与他们保持联系,随时欢迎他们带着先进的育种和管理经验回归。
四、采取综合措施,大力扶持本土种业
1.加快出台相关政策、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对接,逐步完成商业育种与公益单位的剥离。要尽快制定出台配套的政策,鼓励农业科研院所、高校的育种人才向企业流动,促进科研院所和高校的商业化育种优势向企业转移;规范科技成果转让行为,建立品种权转让的估价交易制度和平台;加大力度,优先支持重点企业与农业科研院所、高校共建商业化育种平台,采用抵扣税收等优惠措施,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提高企业的商业化育种能力和水平。利润支持科研单位利用丰富的育种资源、先进技术、高级人才和优良品种促进商业化过程。
2.重点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种业。选择有竞争优势或具有重要战略地位的种业企业,国家集中资金投入培育将其做强做大。推进种子生产专业化、标准化、机械化和信息化的建设,研究提高繁制种技术。要重点引进和培养优秀的种业经营管理人才,学习跨国种业公司经营管理先进经验和科技推广模式。引导种业企业自觉承担科技推广服务三农的社会责任,加强对品种配套栽培技术的研究,实现既卖种子也包技术服务,从而促进种子的销售。培育“育、繁、推一体化”的大型民族种业,参与国际竞争。
3.制定长期稳定的种子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对作物育种产业实行减免税收和低税政策。对产业发展特需人才、土地等,实施优惠政策。
4.加强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以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为主体,加强种质资源的搜集与鉴评、育种材料的改良和创制、农作物育种理论方法和技术等种业领域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以及常规作物育种等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维护种质资源的生态多样性,为种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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