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湖南双牌县村民何吉上因举报村支书侵占退耕还林款未有效果,多次上访,被有关部门认定“冲击国家机关”。尽管检察院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双牌县委书记郑柏顺却向永州市公安局签发《中共双牌县委、双牌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违法上访人员何吉上依法予以劳动教养的函》,永州市“劳教委”遂于去年8月决定对何劳动教养一年。
说实话,这种事情似乎已算不上“新闻”。一个底层老百姓,因为遭遇不公正而举报上访,结果不仅没有获得救济和正义,反而还背上罪名、深陷囹圄。这难道不是很多类似受害者的共同经历吗?当然,每一个类似案件都有其不幸的特殊性,在这个案件中,不幸的独特之处也许是,村民何吉上栽在了县官大人的“劳教权”手里。
众所周知,劳教制度肇始于上世纪50年代,当时确立该制度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惩治那些“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不服从工作分配”的有劳动能力的人,以及那些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等,让其“自食其力”,接受“政治思想改造”。1982年,公安部制定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这一“试行”就是近30年。
劳教制度的最大特点是,无须经过正当的司法程序,一个人就可以被“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送进劳教所,就可以被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也就是说,这种制度具有“超司法性”——通过司法之外的手段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根据劳教的相关规定,只要民政、公安部门、当事人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就可以对一个人进行劳教——“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就可以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
从法律上讲,劳动教养存在着致命的制度设计缺陷。首先,其法律定位模糊不清,是一种不伦不类的制度安排。从性质上讲,它既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措施”,这种性质决定了,它具有最大的自由运行空间,游离于两种限制人身自由的主要处罚手段之外。
其次,劳教措施的运用缺乏程序正义的保障,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不可避免。这也是其遭人诟病的主要原因。本来,作为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严厉“措施”,劳教本来应当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像刑事司法程序一样,从立案侦查到证据收集,从律师介入到辩护审理,都必须恪守正当的法律程序。但它几乎不需要恪守任何程序,甚至都没有办案时间上的规范,只是要求“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做出劳动教养的决定,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决定劳动教养的根据和期限”。被劳动教养的人,只能“在劳动教养通知书上签名”。
尽管从理论上讲,当事人可以就劳教委员会的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但劳教决定要么被拒绝受理,要么受理后结果依然。村民何吉上的经历似乎印证了这一点,仅仅为了立案就耗费了他大半年时间以及全部积蓄,结局更是“生死未卜”。
正因为劳教的这些无法克服的弊端,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民众和法律界人士呼吁废除劳教制度。该制度不仅因为时代的变迁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而且因为它与《宪法》、《立法法》等法律的抵触而阻碍了法治的确立,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废除劳教制度,褫夺官员的杀手锏,刻不容缓。令人欣慰的是,2010年3月9日下午,吴邦国委员长在人大报告中宣布,一部名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法律已被列入2010年的立法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称,这是“对原来我国实行的劳动教养制度进行的改革和规范”。
(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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