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精英”的死刑废除与“阶级斗争”
最近有一件案子引起了网民的极大关注,这就是号称比陕西“药家鑫”还残忍的云南——李昌奎案,案情是此人先将其女友掐晕,然后强奸,继而杀害,接着又杀害了其女友的弟弟,最后将二人的脖子捆住,扬长而去。本来此案性质恶劣,证据确凿,影响极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于法于情皆为正当,却不料二审杀出个“程咬金”——由于李昌奎“有自首情节”,故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改判死缓。而经过了一段时间的网络发酵期,网民在“主流网站”90%以上反对改判死缓的情况下,两位云南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律精英”更是以惊人的高调在各大“普世”媒体上宣称绝不屈服“民意”,副院长田有成更是要让此案成为废除死刑的“标杆”(人送外号“田标杆”)。本案的出现,也再次使主张废除死刑的“普世派”“法律精英”,在“少杀慎杀”的金牌令箭下,犹如打了鸡血一样,纷纷粉墨登场:
——“我在想,家属是不是非要用杀人来治疗创伤?网络上一片喊杀声是否是一种进步的意识?,你杀了他,他的家人又来杀你,冤冤相报何时了?!目前整个社会还是有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同态复仇’意识,而我们的司法理念要求少杀、慎杀。现在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因此,当法官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时,必然要慎之又慎,要考虑各种各样的东西。”(赵建生,云南高院副院长)
——“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我们不能再冷漠了,不能像曾经那样,草率判处死刑,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要改改了。”“减少死刑已经成了大趋势,现阶段我们不能再用酷刑,这是奴隶制、封建制的落后方法。” “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田有成,云南高院副院长)
——死刑废除可以从药家鑫案开始,也可从李昌奎案开始,但这个权力必须由最高法院行使,由最高法院昭示天下。’贺卫方认为,若最高院对李昌奎免死,那么意味着今后杀人犯基本不判死刑了。”(南方报系)
——“‘杀’,似乎是解决问题最简单的办法,符合传统、符合民意,大快人心。而‘不杀’,民间也绝不可任意抹黑司法、妖魔法院、丑化法官。”(南方报系)
——“在中国的法制语境中,法等于罚,法就是长着牙齿随时吃人的东西。…死刑改死缓的争议,实质是触动了国人传统观念中‘杀人必须偿命’的死刑观念。”(南方XX)
——“我们必须保持刑罚应有的人道和谦抑,消除对杀人的迷信和崇拜,不能再把杀人当作是治理犯罪的灵丹妙药。”(南方报系)
——“纵观二审,云南省高院没有任何程序和实体上的瑕疵或错误。如果因为舆论的反对,轻易、草率地说改就改、想变就变,会带来什么后果和影响?需要慎重对待。”(南方报系)
——“但愿在李昌奎案这场“博弈”中,不让舆论的压力影响到司法的独立与公正。这样,我们才能看到法律的胜利,法治的胜利。”(南方报系,by文章:“死刑不是灵丹妙药,民意不能替代法官审判”,署名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不愿署名的法官)
“精英”们如此的“理性言论”,与几个月之前风靡全国的“药家鑫案”(一个音乐学院的大学生开车,撞到一个农妇,看到农妇在记车牌,随即朝其连捅8刀致死,随即逃逸)有异曲同工之妙:
——当然,你也知道,我是一只主张无条件彻底废除死刑的。(“法律精英”贺卫方)
——尽管最近的刑法修订案开始了减少死刑罪名的步伐,但是在中国倡言建设更加人道主义的刑罚制度仍然是任重道远。(“法律精英”贺卫方)
——他的话语(只北大教授孔庆东,他主张判药家鑫死刑)不仅经常自相矛盾,而且本身也洋溢着暴戾之气。网友的跟帖也大多是叫好欢呼。我们当然可以依法判决一个人死刑,但是可否不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我们的同类。(“法律精英”贺卫方)
——他(指药家鑫)拿刀扎向这个女孩的时候,我认为他的动作是在他心里有委屈,在他有痛苦,在他有不甘的时候,却被摁在钢琴跟前弹琴的一个同样的动作。(犯罪心理“专家”李玫瑾)
——心理学上有一个词,经常叫强迫行为,强迫行为就是什么?他做的这个动作往往不是他的一种兴趣动作,而是一种机械的他在做,这个动作往往它会变成一个什么?替代行为。所以我现在突然明白什么呢?你刚刚问我的这个问题,也是我要问药家鑫的问题,他拿刀扎向这个女孩的时候,我认为他的动作是在他心里有委屈,在他有痛苦,在他有不甘的时候,却被摁在钢琴跟前弹琴的一个同样的动作。”(犯罪心理“专家”李玫瑾)
——他这个动作不是报复,他是什么呢?实际上属于当我不满的时候,我弹琴本身是来发泄我内心的一种愤怒或者情绪。因此,当他再遇到这么一个不愉快的刺激的时候,他看到一个人被撞伤了,而且在记他的车号,他这个刀的行为实际上类似于砸琴的行为。(犯罪心理“专家”李玫瑾)
贺卫方、南方报系、法律“精英”,李玫瑾,个个都是崇拜西方的“普世派”,整天在各种场合宣扬“普世价值”“民主、自由、博爱”“反对专制”“依法治国”“法大于天”等,多么的为民请愿,多么的为老百姓着想,多么的忧国忧民,多么的“仰望星空”。而此时,人民在“精英”眼里再也不是“公民”了,再也不“民主”了,他们不仅在感性上低下——“用杀人来治疗”、“一片喊杀”、“冤冤相报”、“公众狂欢”还“把杀人当作是治理犯罪的灵丹妙药”。并且在理性上低下——他们不仅“抹黑司法、妖魔法院、丑化法官”,而且还支持“奴隶制、封建制”“酷刑”,这简直就是“对法律的玷污”! 而这群“法律精英”是多么的“人道和谦抑”,多么维护“司法的独立与公正”,多么的迫切的期待“法律的胜利,法治的胜利”。原来“精英”们也会如此禁不起人民对他们意见的反对,人民一反对,他们一下子就从“人民的意见领袖”、“公共知识分子”站到了人民的对立面上。而人民,则被贬为捍卫“奴隶制,封建制”酷刑的“暴民”
此时,这些“精英”的粉丝们说了:“你整天说反对废除死刑,那如果你或者你的亲人朋友哪一天被判了死刑,你难道还会自杀或者大义灭亲吗?你还会开心吗?你还会狂欢吗?你还会……吗?”
被别人这么一问,我当时也一下子懵了,对啊,如果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是我,我会希望自己去死吗?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么。
可再转念一想,咱没有贺大律师和南方大报系那么高的智商和那么大的口气,一上来就是“普世什么什么”,“国际什么什么”,“全人类怎么怎么”,“人类的同类什么什么”。咱分析问题,还是得踏踏实实的分析一下具体的死刑罪名,从而得出自己的结论。然后我就开始查阅刑法以及所有的修正案条文。不查不知道,一查我竟然惊出了一身冷汗:原来90%以上的死刑行为,竟然需要特殊“能力”才能为之,需要特殊“职业”才有能力为之,需要特殊“利益”才有能力为之。而普通的本分老百姓,恐怕一辈子根本没“能力”获得被判处死刑的“特殊光荣”
我通过查阅法条和相关修正案,归类了一下,如今能判处死刑的“行为”,大致有83种(是“行为”不是“罪名”),其中按照职业,阶级可以划分为:
——只有资本家才有“能力”施行的行为(普通老百姓根本没“能力”)有:5种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金融票据诈骗
生产、销售假药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
——只有敌特人员,间谍,分裂国家分子,汉奸买办卖国贼才有“能力”施行的行为(普通老百姓根本没“能力”)有:13种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组织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策划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组织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
策划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
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
投敌叛变
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
间谍行为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
——只有在战争时,在中国军队中潜伏的奸细,或恶意破坏中国军队作战能力的军人才有“能力”施行的行为(普通老百姓根本没“能力”)有:13种
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
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
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投降后为敌人效劳
战时临阵脱逃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
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
在境外叛逃,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
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
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
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
——只有黑社会,暴力组织,成规模犯罪组织才有“能力”施行的行为(普通老百姓根本没“能力”)有:35种
非法制造枪支
非法买卖枪支
非法运输枪支
非法邮寄枪支
非法储存枪支
制造弹药
买卖弹药
运输弹药
邮寄弹药
储存弹药
制造爆炸物
买卖爆炸物
运输爆炸物
邮寄爆炸物
储存爆炸物
伪造货币
走私武器
走私弹药
走私核材料
走私伪造的货币
拐卖妇女
拐卖儿童
组织越狱
走私毒品
贩卖毒品
运输毒品
制造毒品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
破坏武器装备
破坏军事设施
破坏军事通信物
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
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
盗窃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
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
——只有官员才有“能力”施行的行为(普通老百姓根本没“能力”)有1种:
贪污
——只有拥有特殊工具,特殊职位的人才有“能力”施行的行为(普通老百姓根本没“工具”)8种
决水
爆炸
投毒
破坏交通工具
破坏交通设施
破坏电力设备
破坏燃气设备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所有职业,阶级都有“能力”施行的行为有:7种
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抢劫
绑架
强奸妇女
奸淫幼女
放火
以上所有涉及死刑的犯罪均为“故意犯罪”且均为“情节严重”时才处死刑。如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统计:
——所有人,包括我等“屁民”在内均“有能力”犯罪的行为,占行为总数的8.4%
——而资本家、敌特人员、间谍、分裂国家分子、汉奸买办卖国贼、在中国军队中潜伏的奸细、恶意破坏中国军队作战能力的军人、黑社会、暴力组织、成规模犯罪组织、官员、拥有特殊工具,特殊职位“有能力”犯罪的行为,占行为总数的91.6%
也就是说,如果现在按照贺卫方说的“绝对无条件废除死刑”,那么就会摘下“资本家、敌特人员、间谍、分裂国家分子、汉奸买办卖国贼、在中国军队中潜伏的奸细、恶意破坏中国军队作战能力的军人、黑社会、暴力组织、成规模犯罪组织、官员、拥有特殊工具,特殊职位”这些人头上的紧箍咒。
网友们可以自己对照一下,思考一下,你们这一生,在中国现实的环境下,是最有可能成为“行为的实施者”呢,还是最有可能成为“行为的受害者”?另外思考一下,贺卫方,南方报系拼死拼活的叫嚷为了“理性”、“博爱”“废除死刑”的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目的呢?他们真的爱我们“劳苦大众”吗?
而要回答以上问题,就要看看“精英”们最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他们破天荒的第一次大面积废除死刑。这些被删除死刑的行为有:
——只有资本家,官员才有“能力”
票据诈骗
金融凭证诈骗
信用证诈骗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只有黑社会,暴力组织,成规模犯罪组织才有“能力”施行的行为有
走私文物
走私贵重金属
走私珍贵动物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
——只有“拥有特殊工具”“特殊职业”才有“能力”,比如“律师”、“传销”:
传授犯罪方法(比如教导别人怎么拖欠农民工薪水,怎么样雇黑社会打杀讨薪农民工而不留痕迹)
——所有人均有“能力”:
盗窃
到这里,我们就能看出“法律精英”们所谓“主张无条件废除死刑”的路线图:
第一:选定“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是资本家,贪官,黑社会,汉奸等及其走狗“法律精英”废除死刑的突破口?
这是因为,药家鑫和李昌奎是中产阶级和农民,都是因犯故意杀人罪而被判处死刑,而故意杀人罪属于“所有人均有能力型”犯罪。以这两个案子为突破口,在宣传“废除死刑”的时候阻力就会相对小一些,因为“所有人均有能力”,才能显得“法律精英”们多么的“普世”,多么的“以人为本”,多么的“民主”,多么不“专制”,多么“爱普通人民”。试想一下如果“法律精英”们选了其他阶级和职业所“独享”的死刑行为为突破口,比如:如果“法律精英”们说某官员的贪污巨额公款不能死,某黑社会的贩卖大量毒品不能死,以此为突破口,则阻力一定十分巨大,一定是被全民骂的狗血喷头,从此就会更加声名狼藉,连粉丝想给他们“捧臭脚”都找不着词。
第二:“法律精英”们的最终目的,是保护一小撮中外既得利益者(资本家,贪官,黑社会,汉奸等)的非法利益
从上面的刑法修正案八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精英”们不仅要从民间个别案件为突破口来给大众“洗脑”,慢慢灌输,而且在高层次立法层面,他们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修正案废除的15种死刑行为中,只有1种是“所有人均有能力型”(盗窃),其余14种全都是资本家、官员、黑社会、“精英”们所独有的。而这只不过是中外“精英”玩阴谋的老套路了。有一年美国时代周刊评选“中国十大最有影响力经济学家”,竟然把郎咸平与九个“基金会经济学家”(美国基金会扶持的,代表美国在华利益的经济学家)一同选了进去。“精英”们就是要通过以上的这些是要告诉世人,看看我们多么公正啊,我们可没有独裁啊,我们不光为有钱人服务啊,我们还为中国老百姓造福啊。这种“保大弃小”手法可谓是阴险至极:如果你批评他只为有钱人、官员服务,他就立刻拿出“盗窃罪”和“郎咸平”,从而利用手中的媒体无限上纲上线把你批倒批臭;如果你不反对,那他就利用一点点损失(盗窃罪、郎咸平)来换取无限的利益(资本家,黑社会,官员,汉奸经济学家祸国),而且还赚了个“公正”的好名声~反正你也不控制资本和权力,不控制媒体,即使评选上了,也可以暗中以各种理由来封杀。常言道“舍不得孩子套不找狼,舍不得媳妇套不着流氓”,这笔精细帐,“精英”们可是早就算好了。
第三:“法律精英”的最终目的是想“资本通天”,用钱解决一切
在刑罚方式中,除死刑外,还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这八种方式。但经过我对刑罚实际操作的了解,我可以很负责任的告诉你:除了死刑,以上所有的刑罚执行方式,都可以花钱买!没错,就是花钱买自由,没钱没自由!“白”一点的方式有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这三种都需要监狱等出具“建议书”,没钱没权的普通犯人是没“能力”的)。“黑”一点的直接住“星级牢房”、“遥控指挥”。“更黑”的还有直接“捞人”、“找人顶包”等,可谓层出不穷,花样翻新。至于狱中穷人,就只能在有钱有势“狱老大”的屁股后面,辛苦的熬了。我大学期间就曾听说我一个同学的哥哥在深圳做律师,本领大得很,可以“捞人”,费用最低20万,这还是五六年前的价格。(注:所谓“没收财产”,则可以通过汇到国外,转给老婆孩子等方式,例如“裸官”和“裸商”,如果要没收其财产,则只能没收其内裤。全球最大最知名的外资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也是全球最大的皮包公司,其在青岛的子公司,如果要没收其财产,则只能没收一盆花!其余的一切都是租的!)
说到这里,“精英”们又要说了:用钱解决一切才够“普世”啊,因为大家都有钱啊,他花钱你也可以花钱啊,多自由啊,多民主啊。
对于这种人近乎无耻的言辞,其损人利己的本质与1963年《人民日报》刊登的一首针对“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的讽刺诗《老虎贴告示》所揭露的简直一模一样:
“本虎张贴告示,众兽一体周知。维护山林安全,本虎义不容辞。颁布三项禁令,全体严格执行
一禁头上生角,永绝抵触争吵。本虎当众发誓,头上只生短毛
二禁天空飞行,保护上帝安宁。本虎对天保证,永不飞上天空
三禁水中游泳,保证饮水卫生。本虎安分守己,决不闯入池中
至于利爪坚牙,理应例外宽大。允许自由使用,无论啃咬撕抓。本虎决不垄断,权利均分大家
三项禁令颁完,今后一律照办。谁说半个不字,惩罚必定从严。
破坏和平大业,罪名由它承担。切切此布!”
“精英”制定的“公平”规则跟老虎的告示如出一辙:自己擅长什么就自由什么,自己不擅长什么就禁止什么,这就好比说狐狸请仙鹤一同喝平底锅内的水,虽然“平等、自由、民主”,但水却被扁嘴狐狸喝了个干干净净。
最露骨的是,这次的修正案八还为“75岁以上”的老人穿上了免死“黄马褂”
大家想一下,本来刑法按年龄来划分是否免死,比如未成年人不得判死刑,是考虑到其心智、心理没成熟,那75岁以上的人难道心理、智力不成熟?
我们知道,按照具体的操作方式来看“能判死刑的行为”,分为两种:具体操作型(马仔)和后台指挥型(老大)。现在再联想一下,75岁以上的老人,老胳膊老腿,最擅长哪一种犯罪?老人犯罪极其少见,而都是什么职务?什么阶级的老人能犯这种“能判死刑的犯罪”?再在联想一下如今在中国政坛,经济学界,上流社会中叱咤风云的各种上了年纪的“大领导”们和“著名经济学家”们和“著名企业家”们,我释然了——这是要准备“后路”了。
当然,此刻如果追究75岁以上免死的问题,“法律精英”们又会像老太太的裹脚布一样,又长又臭的说上一大堆诸如“人性”啊“博爱”啊“宽容”啊之类只有唐僧才听得懂的“经文”。而此刻的我,也幡然领悟,只能够“仰望星空”,并更加能体会以下几句话的意义:
——“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阶级立场决定一切)
——“屁股决定脑袋”(还是阶级立场决定一切)
——“知识分子如果站错了立场,知识越多越反动”(继续是阶级立场决定一切)
——“亲不亲,阶级分”(仍然是阶级立场决定一切)
最后,我还想起了毛主席的谆谆教诲:“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
在我们80后成长的大环境下,“阶级斗争”这个词已经被妖魔化了,在我们心中,幼稚的认为“阶级斗争”似乎永远和“发展经济”对立,现在才明白将两者永远对立的人,才是彻头彻尾的大骗子。为什么?因为有人怕唤醒几亿劳苦大众的“阶级意识”。一旦大众重新具备“阶级意识”,意识到自己从属于哪个阶级,那么,人民们就会自觉地用自己所身处的“阶级地位”来分析“精英”们开出的各种药方,比如“民主、自由”等等,就会明白我们老百姓要的是“监督顶头上司的大众民主”,要的是“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罢工自由”而不是“选一个给资本家当走狗的总统的民主”和“选资本家奴隶主的自由”,就不会被贺卫方、南方系等“精英”的走狗的“华丽的词汇”蒙蔽了双眼。
贺卫方、南方系等“精英”天天高呼“不要阶级斗争”,其实,他们天天都在“阶级斗争”,天天都在代表着一小撮国内国外既得利益者“斗”万千劳苦大众;他们天天高呼“不要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专政”(比如发展集体经济,每个百姓都是宝),却天天“代表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专政”(比如集体经济私有化,每个百姓都是草)。我们一定要守住“死刑”这最后的堡垒,因为,这是悬在“精英”头上最后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愿13亿人民尽早觉醒,找回自己的“阶级魂”!!
红色近卫军
201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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