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庶民的胜利与狂欢

逯元华 · 2011-08-26 · 来源:
药家鑫故意杀人 收藏( 评论() 字体: / /

庶民的胜利与狂欢   

逯元华    

   

一, 李昌奎案再审,李只有上路了:  

据中广网昭通 8月22日 消息(记者王茂盛 李健飞 昭通台苏燕)云南李昌奎案的案情和审判过程倍受媒体和公众关注。从 8月22日上午8点30分 开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昭通对该案进行再审。晚上9点20分左右,云南省高院再审判处李昌奎死刑。  

 2009年5月16日 ,云南巧家县村民李昌奎奸杀19岁少女王家飞后摔死其3岁的弟弟王家红,他于2010年被一审判处死刑。 2011年3月4日 云南省高法终审判处李昌奎死缓。 2011年7月16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李昌奎”案。  

 我们不妨简单的回顾一下历史:  李昌奎因为强奸了同村的王家飞并杀害了她和她3岁的弟弟王家红,一审被昭通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今年3月,云南省高院二审改判为死缓。改判后,王家不服上访,并将李昌奎案在网上公布。在药家鑫被判死刑立即执行风波未了之际,李昌奎的死缓引发舆论哗然,媒体跟进报道,专家纷纷出面发言,网上一片喊杀之声。 7月13日 ,云南省高院正式决定再审此案。  

二.    庶民的胜利,人民是最公正的法官  

在全国网民的一片抗议声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被迫决定再审“李昌奎”案。并判处李昌奎死刑。这是我们庶民继药案的又一伟大胜利。  

网民1:各位网友欢呼吧!为自己的理性、良知而欢呼!为各机构没有违背民意而欢呼!   

网民2:人民是不可战胜的。是人民判了他死刑,而不是法律。  

网民3:这次胜利是草根百姓拧成一股绳的结果,继续努力。。。。。。  

在庶民的欢呼中,我们重温一下什么是法? 法与阶级的关系: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特别是我们不能忽视法律的阶级性。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在阶级社会中,在一定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中处于不同地位的社会各阶级,都有着维护自己共同利益的愿望和要求。.  

法律具有阶级性,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为统治阶级服务。我国现在的统治阶级就是人民,特别是广大的劳动人民。所以,我国的法律从根本上应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一个案子是否判得公正、公平,其实广大的人民最有发言权,人民是最公正的法官。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这不等于说,审批不受人民、人大的监督,法官可以违法判案。法院由同级人大产生,并受同级人大的监督。其实,网络民意,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在代表人民,对法院的审批进行监督,只不过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从众多的网民的意见,我们可以判断审判是否公正,是否依法判决。这从药家鑫案及李昌奎案就足以充分说明这个问题。  

法律是经过全国人大的审议和通过的。我国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无论是药案还是李案,初审或二审判决下来,引起一片抗议声。如:“药不死,法律死”。还有中华网《 李昌奎终判死刑,到底是谁的胜利?》一文许元国写道:“ 提起李昌奎案,全世界人民都知道,一个最普通的案件,一个根本用不着多加解释的案件,一个连畜牲都不如的李昌奎,按照当年邓小平严打的时候,连审都不用审,拉出去就毙了,可是在口口声声高举邓小平伟大旗帜的今天,该死的不死,案件却出现一波三折,原因在于,现在的权力不在人民手中,现在的官员有多少人不是在一边当婊子,一边立牌坊?”  

还有一网民汉大赋说:“更有甚者:田成有竟然97%以上的民意扣上了一项:“公众狂欢杀人”的帽子。“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我们中华民族几千年的良序公德,是13亿人民公认的法律底线;依法惩治故意杀人和强奸,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李昌奎,是现行法律规定人人必须遵循的铁底,公众何须狂欢?”   

无论是药案或是李案判决结果,引来一片反对、抗议声,这说明什么?  

说明我们的少数法官,没有真正按法律进行判决,而是利用手中的权利,特别是受了西方“废除死刑”法理思想的影响,也想在中国进行“废除死刑”的冒险尝试。而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判决,采取随意性。这就是问题的根本和实质。  

相反,如果没有人民的支持、呐喊,鸣不平,药、李二人都不会走上断头台,这就是人民的意志和力量,人民的呐喊。这正如毛主席所说:“人民,只有人民,才是推动世界历史的动力。”少数的法律精英,口口声声,左一个“法治”, 右一个“法制”。可是恰恰就是他们是在违法,“目中无法”,违背人民的意志。从而有意或无意地忘记了法律的阶级性这个最基本的常识。  

真理有时在少数人手里,但只是比较特殊的情况。不言而喻,绝大多数情况下,真理却是在大多数人手里。如最近的天津版的彭宇案:一车主救人做好事,反被一老太讹诈被罚10万多,引起众人的公愤,连出租车司机,也拒载讹人钱财的王老太。还有这次的婚姻法的关于财产权的新的司法解释,更是岐视妇女的恶法,一石击波井中天,这个解释,也引来了一片反对、声讨的声音,可见人心不可侮。我们奉劝那些少数的精英们,别以为人民是无知的,是阿斗、没有判断力。 只有他们自己才聪明,才有话语权,才有解释和执行法律。  

三.西方法律的荒唐无耻及少数法律精英的脑袋被驴踢了。  

记得以前,笔者看过一部反映二战后审判日本战犯的电影《东京审批》,印象特别深刻。代表我国政府的梅法官等人,作了大量搜集,整理日本法西期战犯们,在侵华战争中的罪恶材料。主张对主要战犯判处死刑。而西方所谓的那些文质彬彬,衣冠楚楚的大法官们,却要免除战犯们的死刑。而梅法官等人,据理力争,最后通过法官们的投票,才使七个恶贯满盈的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武藤章和小矶国昭等七名甲级战犯,被送上了绞刑架。要不是多那一票,(依稀记得:7票赞成处战犯的死刑,而六票则反对)一个战犯都不会杀。可见西方法官口口声声叫喊的“保护人权”的荒谬无耻,他们只看到要尊重罪犯的生命,而看不到这些的昔日战争罪犯双手沾满了多少无辜百姓的鲜血和生命。最近,我国著名导演陆川拍摄的《南京!南京!》在日本上演,普通的日本人看了,都看到了日本法西斯对亚洲人民特别是对中国人民的带来的深重的灾难,也给日本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如:一位在沪工作的日本人的妻子流着泪告诉陆川,由于对日军在南京犯下的罪行感到愧疚,她的丈夫至今不敢去南京,甚至走在街上都不敢用日语交流。  

虽然是电影,有时有虚构的情节,但就因其多一票,而取战犯的命,应是真实的,充分暴露了西方法制理论的一些荒唐、虚伪。在欧洲,是废除了死刑的。可是在中国竟有那么一些人,打着开放的旗号,经济全球化的旗号,对西方的东西不加思考、不加选择,都要引起来,一味的照搬照抄,而不考虑中国的国情。其实西方的“废死刑”的观点和法律规定,其本身就是非常荒唐、虚伪无耻的。如:上个月发生的挪威爆炸枪击案。炸枪击案嫌犯布雷维克即使被定罪,他最多只是获得21年的有期徒刑。因为挪威已经废除死刑,对犯人的惩戒比较宽松。据了解,挪威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21年,对罪犯不实行减刑和保外就医。可是我国的少数法律精英,却对西方的法制理论、法律规定,如欧洲废除死刑等奉为圣旨,五体投地,顶礼膜拜,一副奴才相,其脑袋无异于是被驴踢了。  

四,死刑不能废除。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对人民实行民主,而对敌人实行专政。毛泽东对历届政治运动主张就是.“大部不捉,一个不杀,那是针对政治犯,没有直接的命案的。”正如:毛泽东在《镇压反革命必须打得稳,打得准,打得狠》一文中所指出:“在湘西二十一个县中杀了一批匪首、恶霸、特务,准备在今年由地方再杀一批。我以为这个处置是很必要的。只有如此,才能使敌焰下降,民气大伸。如果我们优柔寡断,姑息养奸,则将遗祸人民,脱离群众。  

   所谓打得稳,就是要注意策略。打得准,就是不要杀错。打得狠,就是要坚决地杀掉一切应杀的反动分子(不应杀者,当然不杀)。只要我们不杀错,资产阶级虽有叫唤,也就不怕他们叫唤。(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七日)  

法律精英们,你们不是大学者们,知识渊博吗?你们不妨再读一下毛泽东的这一方面的另一指示:“缓期二年执行的政策,决不应解释为对于负有血债或有其他重大罪行人民要求处死的罪犯而不处死,如果这样做,那就是错误的。我们必须向区村干部和人民群众解释清楚,对于罪大恶极民愤甚深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必须处死,以平民愤。只对那些民愤不深,人民并不要求处死,但又犯有死罪者,方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 一九五一年六月十五日 )  

注意:  “人民并不要求处死”的情况下。毛泽东的这个五十年代初指示和精神,对于今天的司法审批,仍然是很有参考指导意义的。最近,河南省省高院召开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强调判案要充分考虑社情民意,正确把握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案件的死刑适用,对那些虽因民间矛盾纠纷引发,或者虽然犯罪后有自首、立功情节,但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犯罪动机特别卑劣,故意报复行凶、杀及无辜,或者不认罪、悔罪的恶性案件,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仍然要判处死刑。        这就很好!很好!这有利于遏制违法犯罪,特别是如药案和李昌奎案等凶杀案事件的再度发生。  

 而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法学专家,最近谈李昌奎案:因民意压力改判伤害公信力他还说:“另一个方面反映出司法公信力的不足,民众对权力部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有一些质疑。民众关心国家大事是好事,但所表现出来的“一边倒”的肃杀之气,以及倾向暴戾的情绪,是让人担忧的。又是一个“田成有”、“贺卫方”都吃错了药。居然说出这样的话来。
      说实话,少数的法律精英如田成有、贾宇等,被许多的网民,其实代表了民意,在互联网上骂,声讨,对于被骂者,总不是一件好事,且全国很多人都知道。  

田成有、贾宇为代表的少数法律精英们,你们需要深刻地认识到: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是最重要的,人死不能复生。对于死缓,对罪犯自己“好死不如懒活”,而对家人还有一个盼,有一个“念想”。哪怕是耆耆老者,哪怕是上了90岁的人,而对死亡,也有一种恐惧,不愿到另一个寂寞的世界里去。况且死缓可以改无期,再改有期。而对受害者,如药案中的 张妙 女士,李案中的19岁少女王家飞后摔死其3岁的弟弟王家红,又是多么的残酷,无端地被他人剥夺了年轻的生命。特别是对受害者的家属那是永远的伤痛!永远的隐痛。  

你们想过这样一个问题吗?假如我把叫着最凶的“要求废除死刑的”的人及全家都杀掉,再去自首,坐穿牢底,你们这些精英还愿意、赞成废除死刑吗?所以,废除死刑,这决不是社会的进步,文明的要求,而是倒退,是纵容犯罪,纵容那些凶杀案。当然,主张死刑与“慎杀”并不矛盾。  

五, 少数的法律精英,自以为是,把人民当愚民,可以随意践踏。  

一些的法律精英,如贺卫方、还有田成有、包括前面的贾宇等要要求废除死刑。其中贺卫方说:“我是十多年前就公开地演讲、写文章、做访谈,主张彻底废除死刑。主要是觉得死刑太残酷、太残忍。一个人能够活在这个世界上是一件挺不容易的事情。希图用严刑峻法净化社会是纳粹的想法。”  

贺卫方之流,为什么跟着西方的屁股后瞎起哄,以为西方的什么都好“外国的月亮中国的圆”,其脑袋也被门压了。实际上,他们自己就在违法。我国的法律是全国人大的制定和通过的。法官们只是依法进行公正审批。请问:那些法官包括中国最高法院的那些大法官们, 有什么权利随意解释国家的法律,随意进行判决。当然,个别的案子的确有难以判决的问题,这可以理解。但象药案和李案,判死缓明显是错误的、难以服人的。否则,不会有众多的网民的一片抗议声和声讨。  

毛主席说:“卑贱者最聪明,高贵者最愚蠢”。这些法律精英,学富五车,饱学之士,“教授”、“博导“等等,一大堆学术或行政头衔,自以为是什么法学权威,“老子天下第一”,把老百姓当阿斗,可以随意解释国家法律、法规。如:云南高院的田成有副院长还说,:“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其实自己,才是真正的阿斗。被西方的所谓的法学理论,弄昏了头,钻了进去,出不来。其实他们什么也不是,是自打耳光,实在让人瞧不起、鄙弃。正如,一个网民说:“  田成有身为云南高院副院长,却以言试法,公开包庇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且属故意杀人罪罪犯李昌奎,构成了严重【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  

在药案及李案中,人民取得了最终的胜利,庶民取得了最终的胜利。但“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全国人民特别是网民们,要团结起来,一致要求云南高院:2008年,在云南昭通卫生学校上学的21岁女孩吴倩,被一名叫赛锐的男子活活刺了27刀不幸身亡。最后被判死缓案,也应重审,再一次平反冤假错案。云南高院的审判法官们,特别是“可爱的”田成有院长等应表扬、肯定。当初,众网民骂他们,是对的,今天,表扬、肯定,也是对的,因为他们最终被迫顺应了民心,改正了错误。仍是那句话老话:“改了,就是好同志”。共产党、毛主席的一贯政策,是允许犯错误,也允许改正错误。  

 201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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