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复查至今,我们看到舆论的热点似乎已从证据本身“成功”地转移到了律师本人身上。律师成为了整个事件的主演。他们在网上抱团取暖、同气连枝,频频在媒体前曝光,但网友的评论上却体现越来越多的负面观感。我问过几位我尊敬的法学前辈,他们居然都对这些律师大摇其头,有人毫不客气地说这次律师的表现是负分,有人则含蓄地指出,他们缺乏专业主义。
什么是专业主义?在大前研一《专业主义》一书里,专业主义是对消费者负责,本着这样的商业态度,才是真正的专业主义。Professionalism这个词被直译被职业化、职场素养,其实适用于很多行业,而医生与律师被认为是“专业主义”的代表。医生不但要把病人的健康和生命放在一切的首位,救死扶伤,而且对病人吐露的一切秘密要严加信守,决不泄露。律师不但要有丰富的法学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而且要恪守律师职业道德。
这些年来,网络上对律师的评价似乎没有太多正面,这怪不得网友,该反思的是这个群体。君不见,有知名刑辩律师在重大的辩论中边开庭边拍照,被法官警告后直接晕倒拉到医院抢救,上演迫害秀;有律师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卖淫合法化,与反对她的网友对骂;有律师去法院碰瓷,把自己磕的诬陷成法官和法警打的,闹得满城风雨;还有律师支持占中,被依法追责后,网上向国务院乞讨请求经济支援……
聂树斌案的律师,应该说是万里挑一了吧?可是进入复查程序以来,都做了什么呢?把阅卷过程中不能公开的材料全部一股脑儿在网上公开,甚至连死刑执行的照片也照登不误。律师执业纪律和道德规范约束不了他。公开死刑执行照片时撒谎说照片来源大众网,大众网马上严正声明说从未披露过这张照片,然后律师就装被迫害,交代后事、写遗言。这都是表演给谁看?自称“中国当代知名刑辩”的专业主义哪里去了?
聂案中最知名的律师,最初学历是初中未毕业,法律是自修的,专科学历是自考的,做律师之前是在山东广播电视大学临沂分校工作,他占的先机就是1986年参加律师资格考试。他自称论文入选《中国当代思想宝库》,上这种书也不知当初花了多少钱。你能指望一个半道出家、学艺不精又撒谎、打泼的律师作出专业的辩论吗?哎,我真是说话不怕得罪人,可是大家都是一个专业的,几斤几两一看便知,互相恭维有意思吗?
我看过“贵州打黑第一案”中被担架抬出法院送往医院救治的著名女律师写的某案辩护词,恕我直言,连句子都没写通顺,被网友大量吐槽。后来知道她不仅学历有问题,连当年怎么拿到律师执业证都迷雾重重。写《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一书的,台湾律师陈长文,国内律师同行还不服气,但人家好歹也是正儿八经台大法律系毕业、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博士学位啊。我们的知名大律师跟人家差的不只是一百个何以琛吧?
我接触过一些来自美国的律师、台湾地区的律师,以及我的同学就有在英国执业的,对于国内律师界的这种乱象,他们也都颇为惊讶,觉得律师怎么能变成这么low!国内一些学者习惯于把死磕律师的出现归咎于法制不健全,归咎于司法不公,归咎于律师执业受限。可是有没有人想过律师自身存在的问题呢?你自己出名了,委托人怎么就活该成为你出名的牺牲品呢?律师如果自己都不尊重自己的专业,社会凭什么来尊重你?
我从事法学研究多年,十年前涉足兼职律师,成功地参与过一些知名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在北京和义乌也发起成立了两家律师事务所,我给这两个律所定的规矩就是:尊重专业,尊重证据,以身作则,推进法治。我们名不经传,但兢兢业业做好专业的事情。昨天我敬重的蒋勇先生的天同律师事务所转发了我对聂案的分析文章,顶着巨大的压力,因为在舆论上,我这么特立独行的人并不合群。可为什么我要与某些我不齿的同行同流合污呢?
律师界目前做得比较专业的部分,可能是非诉业务,很多年轻的律师也开始投入非诉。但诉讼业务尤其是刑辩就真的没有空间了吗?最富有挑战的最需要人才的最需要专业精神的恰恰在刑辩。刑辩领域展现的是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也展现着律师界的真实水平。这一届北京律协的会长,由刑辩律师担任,李庄的前同事,新任会长能改变目前的律师界乱象吗?我的同行们,什么时候,我可以自豪地对任何人说,我其实也是一位律师?
附文:吴法天:持续关注聂树斌案,我的一些个人见解
我从2005年开始关注聂树斌案,至今十年。这十年见诸文字的成果,有2005年写成2006年发表于《中外法学》的关于刑讯逼供的三万字研究论文,其中提到聂树斌案;2007年在《法制日报》发表的《聂树斌案背后的制度问题》,以及2014年出版的《用证据说话》一书中有关聂树斌案证据分析的一文。期间,我的认识和态度也有了一些转变。从最初的笃定是冤案,到呼吁再审,再到谨慎地看待其中的证据问题,渐趋理性和保守。作为法律人,不先入为主下结论,多注重细节,才能透过舆论的迷雾去看清事实的真相。一些个人粗浅看法与同行分享,不当之处可以讨论:
1、 可以肯定的是,当年的办案机关在取证和程序方面存在很多瑕疵。这些业已存在的问题暴露出刑事司法程序的痼疾,也是颇多律师指摘的重点。当然,程序问题虽不一定会造成冤假错案,但应成为中国程序法改革和完善可以汲取的教训。
2、 书记员代被告人在送达回证、宣判笔录上签名等,不仅仅是工作不规范而是程序违法,至于卷宗装订页码编排错误随意涂改,有的卷宗装订诉讼材料收集不全,甚至存在漏填审判人员、指挥人员等明显瑕疵,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严谨性形象。
3、 我不赞成官方用媒体为案件结论定调,也不支持律师借助互联网引导舆情走向。律师团队指责洪道德教授的逻辑,其实也可以用到律师团队本身,而且后者对舆论施加的影响更甚。律师应当谨守职业道德,而不应当成为热点案件中的主演。这么举国关注的案子,律师用得着交代后事留遗言?
4、 网上公知已经把该案上纲上线,进行舆论审判。比如张鸣一口一个“这当然是冤案”,并开始谩骂。而律师团队去转发这种情绪化的言论,对自身形象并无助益。司法机关独立办案,意味着不仅要排除行政机关的干预,而且应防止媒体审判。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应慎重表态,克制评论。
5、 自从最高法宣布指定山东高院复查聂案后,有人组建了一个由20名刑辩律师组成的聂案律师团,以及100人的聂案律师观察团。有不计其数的律师与聂家联系,请求免费代理该案。甚至还有与聂母打过交道的律师,去电责骂聂母没有委托自己。这种为出名求代理的现象,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这个群体的急功急利。究竟几人真为正义而战?
6、 本案代理律师之一自称当代著名刑辩,可惜丝毫看不出其水平,根本没抓住重点,表现非常被动。律师不断地在微博上公布案卷原始证据材料,甚至连死刑执行的照片都照登不误,有违职业操守。真心不希望此案继崔慧闹剧之后再成为律师界滑铁卢。
7、 如此重大复杂案情,需要对证据细节反复推敲,详尽说理。先有预判,然后再从证据疑点中草率得出结论,进而诉诸道德层面的谴责,网上律师团队这种简单粗暴的逻辑,并不比当年的办案人员强多少。克服情绪化,期待更多的理性辩护。
8、 聂树斌案十年,围绕这个案件的谣言够多的了,连取肾什么都出来了。有些明显干扰的信息不要去传播,大家把注意力放在证据细节上,尤其是物证上。聂树斌会说谎,王书金会说谎,办案人员会说谎,律师也会说谎,但很多客观存在的物证不容易造假,造假的代价也太高。
9、 从一张聂树斌执行死刑前的黑白照片,不能完全断定是雪地,也看不出是羽绒服。而原办案法院代表答复称执行地的地面上是沙不是雪,当时穿着是春秋装。为确定时间,可以调阅与聂树斌同一天执行死刑的另一案件被告人苏辉峰的文书。鉴于案卷材料出现多处错误,也不能排除司法机关搞错了执行时间。
10、关于上诉日期的错误。法院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聂树斌不服,向河北省高院提出上诉。河北省高院1995年4月25日作出(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聂树斌上诉状会不会把1995年3月15日误写成1995年5月13日了?毕竟这3.15和5.13三个数字完全一样太巧了!需要更多证据,比如高院收到上诉状日期对照。
11、 受害人同事均作证说受害人当天离开单位时间是三点到五点,多数说是下班后,聂树斌八次供述均供述其作案时间为下午五点多,而王书金是供述的作案时间都是下午一点半至二点。一两点和五点多的误差较大,目前没有时间证人能对应王书金的供述,存疑。
12、 被害人的尸长为1.52米,聂树斌供述被害人身高一米五、六,王书金说自己是1.72米,女的比自己略低。这个不足以作为认定王书金供述虚假的证据,因为对身高的估算本身存在较大误差,不排除作案人在慌乱的情况下作出错误判断。
13、 聂树斌供述用花衬衣勒死受害人,王书金供述掐被害人脖子、跳起来猛踹被害人胸部、听到咯嘣响。尸检报告中发现被害人颈部皮肤缺失,但没有发现有明显骨折,按照此情形,聂树斌的供述更符合事实,但也不排除当年的尸检报告存在差错。二十年过去了,再进行检验的条件也不存在了,有专家就凭照片断定有骨折,会误导网民。
14、聂案卷宗显示,现场物证包括一串钥匙,聂树斌的多次口供中并没有提到,而王书金落网后在供述作案过程时却专门提到了这串钥匙,这是重大疑点。原办案单位代表解释为犯罪嫌疑人强奸、杀人时,精神高度紧张导致对作案细节印象深刻,对其他细节没有印象,这比较牵强。辩护律师可以再深入挖掘这一点。
15、王书金说“我把她掐死之后,在她身体的右边有一串钥匙,我怕别人通过它找到我,于是扔到了她(身体)后一米远”。问题来了:为什么说别人就凭被害人的一串钥匙能找到他?钥匙有何特征?他作案过程中碰到怕留下指纹?但为此却只扔到一米多远处,这样办案人员就找不到?如何排除王书金作为现场勘查的围观者看到过,或者有人给他提示这个细节呢?
16、一起刑事案件,出现两名可能的凶手,就要看两人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过程以及隐蔽性细节,看看关键细节上的重大差异。王书金本来因为其他案件该判死刑,因为这个供述已经多活了十年,其辩护律师称其所供述的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是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属重大立功,应从轻处罚。至于是否能认定其行凶,仅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是不能定案的。
17、 聂树斌的律师提出,1994年的现场笔录中出现了多处“新华路”、“新华西路”的名称,而该段路在当时的名称为“石获南路”或“石获公路”,新华西路一名只存在于2001年之后。经检索,有很多“石获南路(原新华西路)”,却无“新华西路(原石获南路)”,不支持律师的说法。
18、律师称聂树斌遭到刑讯逼供,原办案单位代表称他们在复查过程中对刑讯逼供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工作,没有发现有刑讯逼供的现象。聂树斌的8份认罪供述稳定,没有过翻供的记录。这并不能说明没有刑讯逼供,办案单位不能以此种方式自证。
19、聂树斌的亲笔上诉状,提到三点理由:量刑太重、年纪太小无前科劣迹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聂树斌最后的求生机会中,没有说自己无罪也没有提到刑讯逼供,这令人不解。此时已经是法院阶段,没有任何刑讯逼供的可能,如果确实冤枉,为何放弃伸冤?
20、启动复查,不等于重新宣判。听证会的目的是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以公正客观地形成复查结论。如果证据审查确实能证明王书金是真凶,应迅速给聂树斌无罪判决并进行国家赔偿,如果事实真伪不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聂树斌或王书金作案,应作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如果最后能证明确实是聂树斌作案,则维持原判后,司法机关对民众做好说理释法工作,以确立公信力。用证据说话,以法理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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