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英烈的毁誉不是“民事”是“国是”
3月12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对民法总则草案增加一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学教授贺卫方表示反对,并在网上发出“紧急呼吁:这样的条文要不得!英烈标准不确定,某些时代树立的英烈确有造假问题,以实事求是之精神恢复历史本来面目,反而会被当作所谓恶意诋毁,太恐怖!真金不怕火炼,真英烈无惧‘抹黑’,维护者拿出确凿证据加以证明不就得了,怕什么!”
左翼网民赞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贺卫方进行谴责。
我认为,贺卫方作为法学教授,经常表现出对法律的无知,他不懂宪法,不知道中国共产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系,因而十年前就提出过“中国共产党不合法”的荒谬观点,所以,他不知道早在1950年10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就颁布了《关于革命烈士的几点解释》,也就不足为怪。贺卫方的问题,在于他没有科学的“国家”和法慨念,不知道国家和法是如何产生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把对英雄烈士的造谣毁谤作为民事列入民法总则,还附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好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还没有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表明贺卫方为什么还能当国家名牌大学的法学教授,现在的法学界也存在贺卫方同样的问题,不懂得国家为何物,忘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什么国家,从何来的。
我之所以在《政府工作报告外议》的第四条提出“不要忘了宪法”,是因为许多国家工作人员把宪法搁在一边了,没有把宪法作为政府法令和人们认识和言行的根据。认真读宪法吧,认真读天安门广场竖立的纪念碑碑文吧!中华人民共和国是革命英烈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前仆后继的奋斗牺牲建立起来的。右派也认识这一点,他们经常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几千万“白骨”堆起来的。所以,攻击革命英烈,不是民事纠纷,是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础;是国是,他们侵犯的主体是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
我现在眼病,写不了多少字。再说,对于治国精英、法学家们,点到此应可以止了,否则就太看不起他们。
紧急提请人大会议注意
发出《对英烈的毁誉不是“民事”是“国是”》,想到明天《民法总则》将提交大会通过,有三条意见必须紧急提请人大会议注意。
一、根据民法总则草案“第一条 为了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和“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烈士已亡,不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列入民法总则,不是“一部内容协调一致、结构严谨科学的法典”。
二、把未出生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符合实际,如果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他就依法要承担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这显然荒谬。应删掉第十六条,把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修改为“自然人从生命开始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样就把胎儿纳入自然人,并把第十九条“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修改为“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胎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样,胎儿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而不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这才是合情合理的。
三、无论怎样定义胎儿,都涉及胎儿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保护法律。这样,就涉及另一个重要事实即堕胎的法律问题。不知道法律起草者想到没有?
由于贺卫方的“紧急呼吁”,使我在浏览民法总则草案中,发现了上述问题,如果仔细研读,不知道还有哪些问题。所以,紧急再写此文,请人大会议注意,不要那么着急,制定一部制造混乱的法典。希望人民网和新华网将此文立即转人大会议主席团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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