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舆论的持续发酵、升温和沸腾,2023年6月21日,四川大学终于被迫发布广州“地铁偷拍诬陷门”涉事女硕士研究生情况通报:“…经查实,该生存在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教学管理规定的行为。考虑到该生公开道歉,经调解后取得对方谅解,双方达成和解,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学校依据《四川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该生留校察看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该生留党察看处分。
此外,学校对该生推荐免试研究生的接收过程进行了核查,未发现违反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形…”
可能“川大”认为按照校规和党纪已经对张某做了顶格处理,应该能平息汹涌的舆情;可能张某的父母也认为这个处分非常严厉,担心自己那“品学兼优”的宝贝女儿受不了如此沉重的人生打击;可能张某本人也认为自己被鲜花、掌声、赞美簇拥惯了,一路走来考上“211”的河南大学、推免保送“985”的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顺风顺水惯了,心高气傲、心比天高惯了,已经屈尊向农民工父子赔礼道歉了,还落得如此下场,都是那帮“没有考上研究生的穷屌丝”起哄架秧子的结果,内心肯定委屈到了极点、愤恨到了极点,但目前她只能自作自受、闭紧嘴巴、夹着尾巴老老实实低调做人。
但是广大网民却认为“川大”的处理决定太“便宜”了张某,认为张某的“做恶”成本太低了,一年最多两年之后,张某又可以继续风光无限,继续一路顺风顺水,继续开启她的美好人生,因而会将一堆莫名之火和冲天怨气撒向“川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143条规定:“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侮辱、诽谤他人的;
(二)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的;
(三)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
(四)有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
第147条规定:“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心机很深的张某用虚情假意的道歉、梨花带雨式的装可怜,骗得了善良农民工父子的谅解,逃避了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又成功地对腾迅公司和“川大”实施了道德绑架,使自己逃过了最严厉的惩罚。
但是“川大” 的处理决定模糊了以下非常重要的四点信息:
一是“川大”的处理决定是否与从严治校和从严管党、从严治党的总体要求相适应?
二是“川大”对张某的留校察看和留党察看处分期限究竟是多长时间,一年还是两年?
三是张某的累计旷课行为是否属实?若调查核实属实,是否已经构成了开除学籍的充要条件?
四是“川大”是否派人或致涵河南大学调查张某学术不端、以及保研程序是否合规问题?
高等教育的目的和意义究竟是什么?家长把孩子送到名牌大学读书的目的又是什么?
高等教育的目的和意义难道就是为了培养一群高智商、高情商、精致的利己主义者?难道就是为了培养一群能够娴熟练应用专业知识和特殊技巧肆无忌惮地算计和欺侮底层劳动人民的高高在上的社会精英?难道我们把孩子送往名校持续深造的目的就是希望他们在成为社会精英后傲慢地欺负我们坐在角落里不知名的老父亲?
希望四川大学和河南大学两所百年名校,不要被张某的梨花带雨所媚惑,放松了“尺子”,“板子”打得有“水分”,对广大网民高度关切的问题予以及时回应。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