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何先生诉曾某某、罗某某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一审宣判。法院认为,罗某某、曾某某和成都地铁运营公司都不构成对何先生一般人格权的侵犯。对于何先生提出的精神赔偿和对方公开道歉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诬告女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参考过去的多个案例,出现这种结果,我倒是有点不意外。不过看到“影响扩大系男方在网络发布的信息所致”这句,还是让人实在忍不住要笑,笑出声!
大致总结下成铁第一法院的几个神逻辑:
一、两女在一个已经坐满乘客而且还有不少人站着的车厢上理直气壮地大声诬告男的偷拍裙底。法院认为造成的“影响范围较小”,理由是“纠纷发生于晚间,行人不多,并未引起车上乘客及车站行人的围观及讨论”。
明明是在坐满人的车厢里发生的纠纷,法院非要去扯车站的“行人”不多,这是在玩文字游戏转移矛盾。
至于“并未引起围观及讨论”的表述简直是在骗傻子。“未引起围观”,那上面这个第四视角的视频难道是无人机拍的?
还有法官怎么知道车厢里的人不会讨论?你们是找到了所有当时在场的人,然后像电影《黑衣人》一样拿出来个记忆消除棒让他们把这件事都忘了?
二、两女在车厢上当着所有乘客的面诬告,然后下车到警务室里给男的道个歉。法院认为“二人的道歉方式与误会影响的范围及程度相当”。
原来公开诬告,私下道歉,就算两清了?。
按照这个逻辑,判案的法官不如把自己的尊姓大名报上来,以后我有空就写文章骂你,每骂一次我都私信你一个对不起,算不算“程度相当”?
三、男方把记录两女诬告全过程的视频发上网,法院认为他就要因此承担“扩大影响”的责任。
意思是两女当着车厢众人的面诬告他,这没有侵犯他的人格权。但他把整件事发到网上了,他是自己侵犯自己的人格权?
问题在于,你们想没想过,他为什么要把自己被诬告的经历发上网?
还不是因为近年随着女权和 #MeToo# 运动的兴起冒出来大量诬告女,破坏了两性之间最基本的信任,男方不得不后发制人,以期得到网友和舆论的支持。
就在这起成都地铁诬告事件发生前一周,四川大学的张薇在明知农民工没有偷拍的情况下依然发视频污蔑对方是“猥琐男”,煽动对他的网暴,还厚颜无耻地反问:“如果他真的没有偷拍,那为什么他没有为自己发声?”
在这种恶劣的环境下,被诬告者不主动曝光澄清事实就会陷入被动!
最后,大部分网友关注这件事也是同情被诬告者的遭遇,对两女的行为感到愤慨,希望她们可以为自己的诬告恶行付出代价。有几个大脑正常的人是站在诬告女这边,觉得男的鞋子反光就证明他装摄像头了?
而法院认为男方发视频曝光导致自己名誉受损的论证,完全是颠倒黑白!
成铁第一法院此次的判决,一旦成为惯例,会造成如下的奇幻情况——
遇到小仙女诬告,如果你忍气吞声,那么对方就会蹬鼻子上脸,让你遭受更大的不公;如果你把对方诬告的全程记录下来公之于众,那么所有负面影响都是你自己“扩大”的,诬告犯就没责任了。
赏暴罚贤,举恶之至者也。这不是在鼓励更多的人去诬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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