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 > 思潮 > 读书交流

不许再卖——揭穿企业“改制”的神话(全文)

左大培 · 2008-08-19 · 来源:
收藏( 评论() 字体: / /

不许再卖——揭穿企业“改制”的神话  

左大培著 

本书已经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于2006年7月出版,书店(www.wyzxsx.com)代售。

   

                                          前    言

    2004年8月,香港学者郎咸平在内地媒体上公开批评格林柯尔的老总顾雏军等人利用企业“改制”侵吞国有财产,掀起了关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大论战。反对郎咸平的人(“倒郎派”)攻击郎咸平的主要论点是,他“否定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大方向”,也即否定了企业“改制”;笔者作为“挺郎派”公认的主将,写出了一系列的文章,全面而系统地揭穿了“倒郎派”们多年中散布的有关企业“改制”的所有神话。将这些文章中的一般性论述系统整理成书,就形成了本书。

    本书在正文后面还附有我分别于1996年和1998年写出并发表的两篇文章。附上的这两篇文章证明,我反对少数人靠剥夺多数人发财的“权贵私有化”绝非自2004年的“郎顾之争”时起,而是十余年来一贯的。我当然还是要感谢郎咸平,他使千百万人包括我对掠夺者私有化的反抗能够变成震天动地的声音。

    这本书本身的写作时间并不长,但是书中概括的却是我在将近20年中苦苦思索和研究观察的成果。我相信,与《混乱的经济学》、《内生稳态增长模型的生产结构》两书并列,本书也是我独立地对科学的经济学作出的最重要贡献之一。

                                                                    左大培

                                                                2005年10月1日

   

              目 录

   

引言:必须揭穿的企业“改制”神话

   

第一篇  企业“改制”的真相:没有提高效率的少数人掠夺

   

第一章 企业“改制”如何使少数人暴富

第一节 以“出售”为名掠夺人民财产

第二节 按真正净资产出售国有企业的程序

第三节 按净资产出售国有企业的弊病

第四节 掠夺的途径:侵害债权人的权益

第五节 “理顺劳动关系”是掠夺之源

第六节 没有任何形式规范性的暴富途径

第七节 不正常的外部环境

附录:按净资产出售国有股权的案例——“被瓜分的草原兴发”

第二章 有关“侵吞国有资产”和“贱卖国有企业”的争论

第一节 “贱卖国有企业”必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节 掠夺式的私有化激起民愤

附录:俄罗斯私有化的罪魁丘拜斯激起民愤

第三节 鼓动“修宪运动”以保护掠夺来的财产

——使抢得的利益神圣不可侵犯

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利于社会的过时口号

二、要求保护私有财产的不同动机

三、“修宪精英”们的真正动机

四、“大学改革”:使抢得的利益神圣不可侵犯之一例

五、“私有化精英”们修宪的目的与实质

第四节 权贵私有化与共产党的先进性不能相容

一、 回避权贵私有化问题就不可能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二、应当检查的是党内的那些“权力资本精英”

第三章 “改制”提高了效率吗?——不能轻信的统计分析和计量回归

第一节 推论中所犯的逻辑错误

第二节 不能轻信的“私有化成效数据”

第三节 错误的基本思路

第四节 “经济学人”的主观偏爱

第五节 “学浙江”的恶果

附录:检验私有化效率的案例——联想制造的私人大股东

第四章 中国的企业“改制”与外国的企业和资本

第一节“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有什么用?

一、 中外合资大公司的总经理涉嫌侵占企业财产

二、 无法解雇的“总经理”

三、“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没有用

第二节 人工培植的资本家能够抵御外国大公司入侵吗?

一、 无法依靠的大富翁

二、勾结外国资本以掠夺人民财产

第五章 必须立即停止运动式的企业“改制”

第一节 引发群众性反抗的根源

第二节 摧残和毁灭一切的“国有企业改制”

第三节 立即停止权贵私有化以平民愤

第四节 按张维迎预见的思路分清责任

   

第二篇  迷信“企业家”,还是善待企业员工?

   

第六章 消除对“企业家”的迷信——由中航油巨额亏损谈起

第七章 主流经济学在理性假说上的尴尬

第一节 主流微观经济学的完全理性假说

第二节 完全理性假说给主流微观经济学带来的尴尬

第三节 用不完全理性来解释企业的存在

第四节 中国的主流经济学家们为什么固守完全理性假设?

第八章 我们应当如何善待企业家?

第九章 谁最需要得到善待?

第一节 吃苦受累的农民工

第二节 失灵的市场下的利益冲突

第三节 被抛弃的国有部门老职工

第四节 受虐待的“优秀的人”

第五节 宠坏了的企业家

第十章 小康社会中的工人阶级

第一节 注重改善全体工人群众的劳动和生活条件

第二节 新时代的全球性工人问题

   

第三篇 揭破“公有企业必定无效率”的谎言

   

第十一章 经不住推敲的“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论”

第一节 法律上的虚置与实质性的虚置

第二节 最终可追溯的委托人

第三节 公共的“所有者”或“主人”的行为方式

第四节 “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的假象

第十二章 国有企业所有者权利的体现

第一节 国有财产,全民共享

第二节 主要的问题是官太“大”

第十三章 滥用“自私人假设”的逻辑错误

第一节 自私的企业私有者就会经营好企业吗?

第二节 考虑整个企业所有的人时的逻辑问题

第三节 到底把祖师爷给暴露出来了

第十四章 企业理论的假说与监督成本

第一节 被误解的剩余控制权假说

第二节 被滥用的剩余索取权假说

第三节 剩余索取权假说的根本缺陷

第十五章 中国的国有企业是怎样变坏的

第一节 如何对付“冰棍效应” 

第二节 是谁搞坏了国有企业?

一、国有企业亏损比例高的原因

二、对国有企业的虐待

三、消灭国有企业的政策及其恶劣后果

附录:管理上的腐败搞垮“新型国有企业”的案例

第十六章 中国需要国有经济

第一节 文化与伦理因素对现代经济的意义

第二节 低信任度国家的两难处境

第三节 中国的文化环境:香港与台湾的事实

第四节 中国大陆更需要国有经济

第五节 中国的私营企业也依赖于国有经济

第六节 中国的国有企业效率并不低

   

第四篇  使公有企业有效率的治理结构和政策

   

第十七章    公有企业和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

第一节 有效率的公有财产代管人

第二节 政府监管机构的任务

第三节 必须禁止原经营者收购公有企业

第四节 当前在企业“改制”方面急需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章 真正恰当的“改制”:尝试职工集体所有

第一节 应当鼓励职工管理企业的尝试

附录:一、凤凰涅磐——西北航空公司靠职工持股而重生

    二、夕阳工业获得新生——威尔顿钢铁公司

第二节 为海尔设计的方案

第十九章 法律上的保障

第一节 公有企业的经营和所有权出售公开化

第二节 修改物权法,保卫公有财产

   

结束语 新时代真正的制度创新——市场经济中的公有企业

   

附录

   

应当以法律规范公有企业的产权出售

不能靠白送公有企业来培养资本家

   

                              引言:必须揭穿的企业“改制”神话

   

企业“改制”,是中国最近十几年里最流行的术语之一。通常人们把它视为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有同样含义,但是这两个术语到底指的是什么,并没有一个明确而权威的解释。

严格地说,实际上人们是把企业“改制”看作与“公有企业产权改革”有同样含义,这里的“公有企业”不仅包括国有企业,而且包括传统意义上的“集体企业”。而最近十年中所进行的企业“改制”和“产权改革”,其实就是将企业私有化——也就是将国有的或集体共同共有的企业变为私人所有。为了论证有必要进行这样的企业“改制”,出现了一系列有关企业“改制”的神话。

本书系统地揭穿了有关企业“改制”的所有这一切神话。本书所揭穿的这些神话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有关中国已经完成的企业“改制”情况的神话,如说这种改制提高了效率、公平合理之类;另一类是关于“企业家”的种种神话,人们据此而主张让少数几个所谓的“企业家”成为企业的所有者;还有一类是为论证公有制企业必须进行私有化“改制”而编造的种种神话。在这三类企业“改制”神话支撑下,十几年来的中国企业“改制”基本上实行的是“权贵私有化”,也即将原来的公有企业变为归极少数“企业家”特别是原公有企业的经营者私人所有。

2004年8月,香港学者郎咸平在内地媒体上公开批评格林柯尔的老总顾雏军等人利用企业“改制”侵吞国有财产,掀起了关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大论战。郎咸平当时就一针见血地指出:现在“是国有企业老总和民营企业老总联合起来‘合法地剥削’国有资产的问题。现在要作的就是如何唤起民众的危机意识,挽救国有资产”。他的分析和批评所揭穿的,首先就是前边所说的有关企业“改制”的第一类神话——神化中国内地企业“改制”情况的神话。

反对郎咸平的“倒郎派”以主流的“经济学家”和企业家为核心。他们攻击郎咸平的主要论点是,郎咸平“否定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大方向”,也即否定了企业“改制”;而他们为这个企业“改制”大方向辩护的主要手法,就是不断地重复他们在十多年中散布的各种陈词滥调——前边所说的那三类有关企业“改制”的神话。但是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大论战中,“倒郎派”们面临着愤怒的群众在互联网上几近一边倒的围攻,这种围攻使“挺郎派”在舆论上占了上风。

当然,检验真理的标准并不是支持者的多寡,笔者挺身而出支持郎咸平,更不是因为这样可以博得多数人的喝彩。我在这场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论战中写出了一系列文章,目的在有理有据地说明,为什么郎咸平的观点是正确的,为什么人民群众有充分的理由来愤怒地反对企业“改制”。而这些文章的论述恰恰全面系统地揭穿了“倒郎派”们多年中散布的所有有关企业“改制”的神话。

现在我将上述文章中的一般性论述系统整理成本书出版,以便更为系统地揭穿上述三类有关企业“改制”的神话。揭穿这些神话的目的当然就是全面否定权贵私有化式的企业“改制”。

本书的第一篇就详尽地分析了国内已经完成的企业“改制”的情况,系统批驳了为掩饰企业改制实情所编造的种种谎言,指出有关改制企业的那些神话是如何骗人,权贵私有化的改制不仅没有提高效率,更践踏了人类可以接受的任何最低限度的公平准则。这一篇还讨论了权贵私有化所必然引起的种种社会矛盾和冲突。

本书的第二篇揭穿了关于“企业家”的种种神话。这一篇中所揭破的神话,首先包括了那些可以直接由经验事实来验证的神话,这种神话把单个的“企业家”神化为永远不会犯错误的神;不过这一篇把更多的篇幅放在揭穿另一种更有一般意义的神话上,按照这种神话,我们之所以需要企业,是因为我们有了这些象神一样的“企业家”。依据这样一些有关“企业家”的神话,中国的主流经济学家们通过鼓吹要“善待企业家”而进一步主张将公有企业变为少数“企业家”私人所有;而本书第二篇在揭穿了关于“企业家”的种种神话之后,也更进一步指出,中国目前最急需的是“善待”企业中倍受“老总”们欺侮的普通员工,而中国的企业家则早已经被宠坏了。

第三篇是本书中理论性最浓的一篇。这一篇透彻地驳斥了为将公有企业私有化辩护的所有理由和论据。

私有化的鼓吹者们断定公有企业一定没有效率,主张将公有企业私有化,并将这些断言和主张建立在一系列似乎简单明了的“一般理论”之上。这些“一般理论”就是为论证公有企业必须进行私有化“改制”而编造的种种神话,其中最著名的就是所谓“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论”、“人皆自私论”、“国有企业监督成本过高论”。

本书第三篇以透彻而详细的论证说明,这些为私有化辩护的“学说”全都貌似简单明了,实际上根本站不住脚。第三篇的这些论述,不仅彻底揭破了为私有化“改制”的“必要性”辩护的所有神话,而且根本否定了私有化主张的所有论据和理由。

在对企业“改制”问题作出了这样系统的论述之后,当然就需要笔者提出自己的与企业“改制”有关的政策主张。这其实才是笔者将近20年中一直集中精力研究的重点。对于公有制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经营管理体制,笔者过去就发表过许多论文。这些论文作了详细的论证,说明在市场经济中,有效率的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不仅可以大量存在,而且可以生气勃勃地向前发展。消灭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改制”不仅不必要,而且对中国极其有害。系统地阐明笔者在这方面的观点,就形成了本书的第四篇,它论述了应当如何有效率地经营和管理公有制企业,什么是有关公有制企业“改制”的正确政策。

   

第一篇  企业“改制”的真相:没有提高效率的少数人掠夺

   

本书的引言已经指出,最近十几年中的中国企业“改制”,其实就是将中国的公有制企业私有化,只不过这种私有化打着公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旗号。而到目前为止,中国内地的“改制”企业绝大多数都变成了由极少数“企业家”私人所有。

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中国国内通常都把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统称为“公有制企业”。在20世纪80年代的高速经济发展中,农村的乡镇企业日益变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主要部分。而在20世纪90年代,对中国的原公有制企业进行“改制”的浪潮悄然兴起,而且一浪高过一浪,越来越多的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所有权在这个过程中变为归于私人所有。

这股“改制”风最初在90年代初兴起于南方沿海的广东和福建等省,采取的形式一个是“卖”(主要是将原国有和集体企业出售给外资、外国企业),一个是实际上的“分”(主要是对原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  改造,将其所有权变成股份分给其员工,而原企业主管一般都分得了较大股份)。在这场“改制”浪潮中最先出现了“靓女先嫁”的口号,要先将最好的公有企业卖给私人。

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特别是1994-1996年,“改制”风已经蔓延到中国东部各省。当时最引人注目的是山东省诸城的企业“改制”,它将所有的国有企业都以资产原值卖给其职工而变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这时出现了“经营者持大股”的主张。但是改制搞得最多的其实是浙江和江苏两省。这两省的改制都不事声张,却力度极大。到1996年,浙江将几乎所有的乡镇企业都变成了私人所有或股份制,而且股份制企业实行的都是“经营者持大股”。江苏原来集体所有制的乡镇企业很发达,到90年代下半期也把乡镇企业几乎都变成了所谓的“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而且这些企业几乎都是“经营者持大股”。在这个时期,连辽宁的许多地方都实行了所谓的“一元钱送国企”的政策,将许多中小国有企业变为经营者私人所有。

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后,公有制企业“改制”成了占统治地位的政策,各地政府以“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发展民营经济”和“引进外资”为口号,纷纷攀比公有制企业“改制”和“民营经济”的百分比,以清除公有制企业和国有企业为光荣。在这个时期之前,对原来的集体企业的“改制”已经基本完成,许多国有企业也完成了改制,但是“改制”还基本限于原来的中小型公有制企业。而在这个时期中,“改制”迅速向中型和大型国有企业蔓延,在各地实际上已经成为一场运动,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让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以极低的代价取得国有企业的私人控股权。国有企业工人曾经形象地把这样的“股份制改造”描述为“量化到个人,集中到干部”。

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近几年许多大型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热衷于对其企业实行“MBO”(经营者买断),力图以此成为拥有上亿私人股权的企业大股东。而某些股票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已经成功地完成了这样的MBO。

也就是在这样的“企业改制”过程中,“改制”企业绝大多数都变成了由极少数“企业家”私人所有。而近年来出现的有关企业“改制”的神话中,很重要的一类就是有关已经完成的企业“改制”情况的神话,这些神话掩盖问题,硬说前些年进行的那些权贵私有化改制提高了效率、是公平合理的,等等等等。散布这一类神话的目的,显然是要论证权贵私有化式的企业“改制”的好处,以便将这样的私有化“进行到底”。

本篇系统地批驳了这些为掩饰企业改制实情所编造出来的谎言,详尽地分析了国内已经完成的企业“改制”的情况,指明了上述那些有关改制企业的神话是如何骗人。本篇将详尽地说明,权贵私有化的企业“改制”不仅没有提高效率,更践踏了人类可以接受的任何最低限度的公平准则。这一篇还讨论了权贵私有化所必然引起的种种社会矛盾和冲突,从而对权贵私有化式的企业“改制”作出了完全否定性的结论。

本篇的第一章通过说明企业“改制”怎样使少数人暴富,论证了最近十几年中国权贵私有化式的“企业改制”是如何的极端不公平,如何掠夺人民财产,剥夺企业员工的权利,如何践踏了人类可以接受的任何最低限度的公平准则。

第二章讨论权贵私有化的企业“改制”所激发的社会冲突:国内外舆论对权贵私有化的指责和争论,权贵私有化既得利益者们如何力图修改宪法来保护自己抢得的特权,以及权贵私有化如何与执政的共产党的根本宗旨相冲突。

第三章驳斥那个流传最广的谎言——所谓权贵私有化的企业改制“提高了企业的效率”。这一章以详尽的论证说明,流行的那种从简单的统计分析和计量回归得出“改制提高效率”的结论的做法,从科学认识的角度看是靠不住的。这一章还以一些典型案例来说明,某些“著名经济学家”为什么如此热心地鼓吹“企业越私有效率越高”,按这样的逻辑来设计政策又会造成怎样的恶果。

第四章讨论中国的企业“改制”与外商投资和外资企业的关系,以具体的案例和一般的分析表明,只要政府机构热衷于帮助少数人掠夺大众的财产,外资对中国公有企业的参股就不可能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而以权贵私有化的“改制”人工制造大资本家来抵抗外资入侵,则更是不可能实现的幻想。

第五章对本篇的分析作了有政策指导意义的总结,明确地强调必须立即停止运动式的企业“改制”和私有化,并且分别说明了,哪些人应当分别为何种企业“改制”中侵犯人民利益的问题负何种责任。

   

第一章 企业“改制”如何使少数人暴富

   

    最近七八年我经常听熟人说,某某人在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改制”中一下子成了百万富翁、千万富翁甚至亿万富翁。在2004年有关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大讨论中,更揭发出了个别人“一夜暴富”的许多事实。这就促使我们不能不作一些认真的经济分析来说明,近年“企业改制”中的哪些因素能够使少数人这样快地暴富。

企业“改制”是人们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所谓“产权改革”的简称。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一类“改制”都是使原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变为归私人所有或由私人握有部分股权。这样的“改制”之所以会使某些人暴富,当然是因为这些人通过获得原公有企业的所有权而使自己的财产急剧增加。问题是获得原公有企业的所有权如何会使这些人的财产急剧增加。

2004年的那场有关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大讨论表明,是什么使广大的公众如此愤怒:一边是大批工人下岗失业,收入降低,经济状况恶化;另一边却是少数人“一夜暴富”,一跃成为有惊人财产的富人。这种“暴富”显然不合乎正常的致富规则,它既不可能来自于正常的劳动(包括使用自己的人力资本进行劳动),更不可能来自于本人所有的资本的增值。经济学家所能设想的真正的“暴富”,只能来自于对他人财产的某种掠夺,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所谓“资本原始积累”。

在所谓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都有哪些掠夺他人财产的手段?

如果把还有一些净资产的公有企业无偿送给个人,获得这种企业所有权的人当然马上暴富。但是在中国近年的企业“改制”中,这样公开而直接地白送企业的行为毕竟还是极少数。

表面上看,原公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大都采取了出售企业所有权的作法。

按照经济学的观点,如果个人购入企业所有权时所付的价款正好等于该企业的价值,则个人不仅不可能通过这种交易暴富,甚至不可能通过这种交易变富。因而,在企业“改制”采取出售企业所有权的方式时,个人能否暴富的关键在于成交的价格:如果购入企业所有权或产权的价格远远低于其实际价值,个人就可以通过这种“交易”而暴富。

   

第一节 以“出售”为名掠夺人民财产

   

表面上看,“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都采取了出售国有企业所有权的作法。许多人据此认为这种企业所有权的转让不是少数人掠夺大众财产,因为这只不过是一笔“交易”。但是实际上,少数人以“交易”为名掠夺多数人并不困难。“交易”是否变成掠夺,关键在于成交的价格:如果强制某一方将其财产以其价值的十分之一出售给另一方,这种“交易”就毫无疑问是一种掠夺。

而公有企业所有权的出售与其它任何企业所有权的出售一样,其中的最大问题是一个企业的所有权究竟有多大价值。照通行的看法,在现在“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制度下,任何企业的所有权的价值就应当是该企业的资本的价值。就企业会计的账面看,一个企业的资本额是很清楚的,那就是企业账面上的总资产与负债的差额。但是,正如张维迎、胡景北等观点不同的教授都共同强调的,正统经济学的常识是,账面的资产本身并不就是一个企业实际资产的正确度量,企业资产的实际度量只能是其全部未来利润的资本化。而这样的正确度量在实际当中很难作到,更难有一致公认的衡量方式。

正因为企业资产从而其资本的实际价值很难正确度量,就使得极大幅度地压低企业所有权的出售价格成为可能。这样去“出售”公有企业的所有权,就使其购买者暴富。

本章的后面部分将详细说明,在最近这些年的公有企业“改制”中,企业账面资产额可能与其实际资产额不相等,成了少数人不按企业账面的公有净资产“购买”企业所有权的最主要根据,他们据此而以一切可能的手法将公有企业的出售价格压得远远低于其实际价值。那里将全面说明他们都采取了哪些具体的手法。

在这些手法中,最恶劣的当然是各种各样的违法违规行为,从假报帐目、隐瞒资产到转移企业财产甚至贪污受贿;另一种手法是官商勾结,私相授受,拒不对国有企业产权实行真正的拍卖;而第三种手法则是允许原国有企业的领导购买其企业或该企业的控股权。由于企业的经营者比其它人更清楚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他们可以利用其信息上的优势上下其手,迫使其他人包括国有企业的原主管部门降低对该企业的要价和竞价,最后以过低甚至是白送的“价格”“买”入本企业的产权。

除了上述的种种作法之外,有关部门最近几年有关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某些规定也极大地方便了少数人掠夺广大人民的财产。

而在这里,首先要讨论的是另一个层次的问题。正如前边所说,企业的账面资产额往往与其实际资产额有很大差别。不过,这里首先讨论的不是这方面的问题,不是企业的账面净资产是否能够真正等于其实际的净资产,而是下述问题:  即使企业的账面资产真正等于经济学家所说的那种实际的资产,按账面净资产出售国有企业产权也会造成对他人财产的掠夺。

先要说清这一问题,是因为有关部门最近几年对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作了某些规定,就是按照这些规定所作的完全规范的企业“改制”,也极大地方便了少数人通过掠夺广大人民的财产而暴富。而在这一类的规定中,最主要的就是按国有企业的现有账面净资产出售国有企业所有权的规定。

   

第二节 按真正净资产出售国有企业的程序

   

一个企业的净资产是企业的全部资产减去其负债。从账面上说,公有企业的净资产就是投入该企业的全部公有财产。为了说明按公有企业的现有账面净资产出售其所有权的害处,我们先假设,待“出售”国有企业的账面资产和负债都恰好等于经济学上所说的那种实际的资产和负债。这意味着,这些账面上的资产会每年获得与社会平均的利润率相对应的利润,这种利润率要在适当程度上高于通行的贷款利率。不过,任何企业当然都只有在按社会上通行的效率工资支付其员工工资并且没有多余员工时,才能得到这样的利润。

在20世纪90年代,中国国有企业的账面债务主要是银行贷款,未偿还贷款平均占企业全部资产金额的70%。但是中国的国有企业还有一笔政府承认的“隐性债务”,它是国有企业欠本企业职工的债务,其中除了包括困难企业长期拖欠的职工工资、医药费、集资款之外,还要为解雇的员工支付一笔“买断工龄”的钱。这笔“买断工龄”的钱,包括了周放生发表于2004年9月19日的经济观察报上的文章中所说的“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企业改制时内部退养人员的保障费用”。

这一类“买断工龄”的费用产生于当前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所面临的特殊历史条件。为了在渐进式的改革中保证社会的稳定,国家在法律上一直保持着国有企业老职工不受解雇的权利。到目前为止,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1983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职工还是不能解雇的,198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在合同到期以前也是不能解雇的。显然,各级政府付出解雇时的“经济补偿金”等各种“买断工龄”的费用,目的是换取解雇现有国有企业员工的权力。从法理上说,“买断工龄”的费用属于一种赎买国有企业员工不可解雇权的赎金,就像20世纪50年代公私合营时为赎买私营企业所有权而付给私营企业主的定息一样。

有关部门已经形成了描述国有企业的这种特殊债务关系的专用术语:包括未偿还银行贷款的账面债务是“负债”,而从国有资产中扣除欠本企业员工的各种隐性债务则是“理顺劳动关系”。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时,要先从企业的账面总资产中扣除各种账面债务,再“理顺劳动关系”,剩下的才是真正的国有净资产,而购买国有企业产权的人只需付款购买这一部分“真正的国有净资产”。

周放生的文章曾经列举了一个极具典型性的例子:“一家国有企业评估总资产为3亿元,负债率80%,净资产为6千万元,职工500人。改制时,假若企业按平均每人3万元的标准支付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需1,500万元,扣除资产损失、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社保费用、内退人员费用合计2,500万,所余2千万才是拟出售的企业国有资产”。周放生认为,只要出让价不低于这2千万元,就不存在国有资产的流失。

周放生的文章没有说明,付款2千万元的人购买的是什么?是仅仅对这2千万资产的所有权,还是对整个企业的所有权?而据我所知道的事实,各地在具体实行中几乎都是出售了整个企业的所有权。这也就是说,“只要你付给我真正的国有净资产的价值——那2千万元,我就把总资产3亿元的国有企业所有权交给你”。这样,“理顺劳动关系”就成了从国有企业净资产中再扣除欠职工的隐性债务,然后以收回真正的国有净资产为条件出售整个国有企业的所有权。

各地对原国有企业领导者购买企业往往还有种种优惠,如“交现金就在买价上优惠50%”(真无法设想,这样“优惠”的理由是什么!),结果是原国有企业领导者在购买企业时,常常只需付真正的国有净资产价值的一半——在本案例中是1千万元。

这样一来,在上述案例中,原国有企业领导者只需缴纳一千万元现金,就可以买下有3亿资产的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根据我掌握的情况,周放生所举的这个案例反映的是全国的平均情况,因而具有典型性。这也就是人们现在天天在说的“化一元钱买下10元钱的国有资产”。其实在本案中,远不止是“化一元钱买10元钱的资产”,而是“化一元钱买30元的国有资产”。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改制”比国有企业改制还混乱。即使是最规范的集体企业“改制”,至多也不过在出售时要求收购者支付企业扣除了债务的帐面净资产价值,然后就将企业的全部所有权都转让给收购者。

正如一位网友在2004年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讨论中指出的,目前国有企业账面负债平均达到其资产的70-80%,欠员工的隐性债务平均也占其资产的20%。在这种情况下按真正的净资产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就意味着平均来说应当以零价格向购买者白送公有企业所有权,至多也只收相当于其总资产10%的售价!这样一来,“化一元钱买下10元钱的国有资产”就成了全国企业“改制”的平均情况。

   

第三节 按净资产出售国有企业的弊病

   

但是应当注意,我们这里研究的情况是:企业的账面总资产(在周放生的例子中是3亿元)正好等于经济学上所说的那种实际的资产,因而在扣除了各种债务之后,企业真正的国有净资产确实只有2千万元。如果购买者只是以2千万元购买了这个企业的那2千万元真正的国有净资产的所有权,那这是一个公平的买卖,完全合乎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也不存在任何“国有资产流失”。

那么,“化2千万买下3亿元国有资产”的话又从何而来?难道这是无根据的胡说吗?不,这种指责是有道理的。关键在于,化2千万元买下的不仅是2千万元的国有净资产,而是有3亿资产的一个企业的所有权。这是典型的“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这样说并非是咬文嚼字。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中,谁掌握了企业的所有权,谁也就有了它的“剩余索取权”,而且也取得了对该企业所有资产的“剩余控制权”。这是一些合法的经营和分配权利,所有者可以利用它为自己谋得尽可能大的好处。

为了说明这一点,应当注意,我们这里研究的情况是:企业的账面总资产正好等于经济学上所说的那种实际的资产,因而在扣除了各种债务之后,真正属于企业所有者的企业净资产可以很明确地算出,它只占该企业总资产的不到10%。如果购买者只是以等值的金额购买了这个企业的那些真正的公有净资产的所有权,那这是一个公平的买卖,完全合乎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也不可能使这样的购买者暴富。而我们这里所说的情况却是,购买者以等于企业真正的公有净资产的金额买下的不仅是其公有净资产,而且是该企业的全部所有权,而该企业的全部资产是其真正的净资产的10倍。

于是,在“以净资产金额买入有多倍资产的企业的所有权”这种交易下,种种掠夺债权人以暴富的行径就可以畅行无阻,种种掠夺人民的行径也就可以畅行无阻:

首先,企业的所有权意味着企业所有者经营的自主权,于是企业所有者有了合法的权利(不是违法违规的!)来转移企业资产,向自己个人的财产中输送资金。这可以采取完全正常的营业往来的方式,如自己再另外开设一个与“改制”的原公有企业(A企业)有业务往来的纯私人企业(B企业),利用自己在A企业的领导地位命令A企业从B企业高价买入低价卖出,以此将A企业的资金转入B企业。

“改制”的原公有企业(A企业)的现所有者有动力这样作,是因为A企业的资产绝大部分属于别人(债权人)所有,他转入全归自己的B企业的每一元A企业资金中,有9角钱是别人的财产。因为他对A企业只负有限责任(我还没听说“改制”企业的所有者有负完全责任的!),他可以在资金转移完毕之后让A企业破产,这时“改制”企业所负的那些债务已经完全变成了他在B企业中的个人财产。

其次,在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这种“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使“改制”企业的购买者取得了惊人的暴利。我们已经假定,上边所说企业的账面资产恰好等于经济学上所说的实际的资产,这意味着该企业的账面利润率恰好等于社会平均的利润率,而且该利润率高于企业向银行支付的利息率。假定平均的利润率为6%,利息率为5%,该企业的3亿资产每年可得到1千8百万元的销售利润,2亿4千万元的账面债务每年需支付1千2百万元的利息,其余6百万元就是企业所有者的利润收入。如果该企业主以2千万元买入这个原国有企业,其投资的年回报率达30%,而如果该企业主仅以1千万元买入这个企业,其投资回报率就为60%!而社会平均的利润率只有6%!这是一种普遍的平均状况,这时新的私营企业主买入原公有企业的投资的年回报率为社会平均的利润率的好多倍。

这样高的暴利从何而来?

它首先来自于侵吞企业欠其职工的那笔“隐性债务”的利息收入:据我所知,对国有企业用于“理顺劳动关系”的那笔资金(隐性债务),没有哪个地方规定了新的企业私有者必须支付利息。而在上边的案例中,这笔隐性债务是企业新所有者为购买企业所付资金的2-4倍!这笔资金每年应得的200万元利息就这样化为了私有化买主的利润。

之所以能够从正常利润率与利息率的微小差距中获得“暴利”,是由于这个原公有企业的新私人所有者占用的贷款为其投入的资本金的许多倍!一般的债权人绝不会允许一个“正常”的私营企业有这么高的负债率,上边所说的企业有这么多负债,是因为它原来是一个公有企业,它从公有企业那里继承了这些债务。

暴利还来自平均利润率与利息率的差距(为1%),但这是在企业债务相对于资本金高得不成比例的条件下。在上边的案例中,该企业的债务共有2亿8千万元,利润率高于利息率1个百分点,由此使企业所有者的利润增加280万元。之所以是“暴利”,是由于这个原国有企业的新私人所有者只投入了2千万元的资本金,却占用着2亿8千万元的贷款!

这种“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掠夺人民的第三个途径,是它必然造成严重的风险不对称。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各种偶然因素的作用,具体的企业的利润其实总是处于巨大的波动之中,就是达到平均的销售利润两倍以上的波动也在所难免。在我们上边所举的案例中,企业“正常”的销售利润为1千8百万元,一个比这一平均水平高两倍多的波动,意味着该企业的销售利润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这一正常水平4千万元。如果销售利润高于正常水平4千万元,该企业的所有者可以得到4600万元的利润收入,比正常情况下的利润收入高4千万元,那时2千万元购买企业的投资一年的回报率就超过200%。而如果销售利润低于正常水平4千万元,该企业将有2200万元的亏损,但是企业的私人所有者只需以其全部资本金2千万元来负担这笔亏损的一部分,而另200万元亏损却要该企业的债权人们以其本金亏空来承担,他们还要另外承担1200万元的利息损失。这样,这种“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就造成了典型的“负赢不负亏”。

把这一数字例子化为一般的原理就是,企业盈利的波动常常会使企业出现巨额的亏损。但是在私营企业负债率极高的情况下,销售利润高于正常水平的部分会全部化为该企业的私人所有者的超额利润,而当企业亏损较大时,销售利润低于正常水平的部分中就会有很大部分由企业的债权人承担,变为债权人无法得到的利息甚至亏空的本金。企业的债务相对于其资本金越大,这种情况就越容易出现,企业赢利波动使债权人受损失的可能性越大。这样,企业“改制”中“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就会造成典型的“负赢不负亏”。

尤为重要的是,“改制”企业这样“理顺劳动关系”时所列出的“隐性债务”,有与一般的企业债务不同的两大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理顺劳动关系”中列出的“隐性债务”并不是企业必须支付的真正债务。例如,上边案例中列出的1,500万元“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一般是与企业未来解雇的员工数成比例地支付的,只有当企业解雇了其所有的原有国有企业员工时,它才需要全部支付这笔补偿金。正如一些网友指出的,如果该企业根本就不需要解雇其原有员工,它甚至根本就不需要偿付这笔资金,剩余未支付的资金当然就成了企业所有者的私人财产。

而这些“隐性债务”是按符合政策规定的员工数计算的,任何私人企业主都不会允许未来对员工的实际支付额超出“理顺劳动关系”中列出的“隐性债务”额。尽管各个不同的企业需要解雇的员工数不同,但就整个社会总体来说,“理顺劳动关系”时列出的“隐性债务”额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不会真正支付的,它就变成了新的私营企业主的私有财产。这是以“理顺劳动关系”为名而对国有财产和国有企业职工的真正掠夺。

“改制”后的新私营企业主总是把上述对职工的“隐性债务”看成是自己已经抢到手的私人财产,必欲将其彻底侵吞而后快。1996年底“民营”企业瑞达制药厂收购了郑州化学制药厂,后来更名成立郑州永和制药有限公司。协议规定:原制药厂所有在册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由这家企业全部接收并妥善安置,按国家政策以资产抵扣的职工安置费用2100多万元,由兼并方统筹合理使用。但是这私营的兼并方在“统筹”了这2100万元的对职工“隐性债务”后,却不肯兑现改制的承诺,还要取消原工厂职工已有的福利,结果引发了一系列上访。

“理顺劳动关系”中列出的“隐性债务”具有的第二大特点是,它的明文列出同时意味着取消了国有企业老职工不受解雇的权利,使新的私营企业主可以通过解雇员工、压低职工工资来降低成本,靠牺牲员工利益来增加自己的利润。

前边已经指出,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其实到现在为止国有企业的许多老职工还是不能解雇的。而“理顺劳动关系”时列出“买断工龄”的费用就是为了赎买国有企业员工的不可解雇权。按照现行的政策,一旦完成了“理顺劳动关系”和“企业改制”,原国有企业的任何员工就都可以被解雇。即使企业还没有解雇任何员工,从而还没有偿还其“隐性债务”而实际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可以解雇的权利也立刻改变了企业内部劳动报酬谈判中的力量对比。

由于原来国有企业员工不可解雇,员工在国有企业内部有着较强的谈判力量,使过去国有企业员工的效率工资普遍高于同等技能和劳动强度的农民工。这增高了国有企业的产品成本,降低了国有企业的账面利润。经济学家会认为,国有企业的工资侵蚀了“正常”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利润,因为国有企业的效率工资高于由市场决定的工资水平。不管这一观点是否正确,这是国有企业“改制”前的实际状况。

而“理顺劳动关系”和“企业改制”根本改变了这种状况。由于可以解雇国有企业的原有员工,私有化了的企业的所有者不仅可以解雇多余员工,而且也可以以解雇相威胁将未解雇员工的劳动报酬压低到一般农民工的水平。江苏省委党校的李炳炎教授就讲过一个生动的例子:他的弟弟是接他父亲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改制前工资每月800元,改制后降为每月工资400元(这也就是当地同样技术水平的农民工的工资)。不接受这样的工资降低是不行的,因为不接受降低了的工资就会被解雇。“改制”企业的私营老板们最爱说的一句口头语是:“3条腿的哈蟆找不到,两条腿的人到处都是”。

由于解雇员工和降低职工工资,私营化了的“改制”企业利润当然大大增加。还以上边所述的那个企业为例。我们假设“产权改革”以前,该企业每个职工每年的平均工资高于农民工5千元,大致与李炳炎教授弟弟的情况一样。这样,该企业改制前每年的工资成本高于同样的私营企业250万元(因为它需要500名职工),因而正常情况下的账面年销售利润为1550万元,而不是前边所说的1千8百万元。而在“理顺劳动关系”之后,该企业员工的劳动报酬降低到了农民工的水平,工资成本因而降低,账面利润相应地上升了250万元,达到了前边所说的1千8百万元的账面销售利润。

这就是说,在“产权改革”以前,企业职工的工资高于农民工,使企业的工资成本高于同样的私营企业,从而降低了正常情况下的账面利润。而在“理顺劳动关系”之后,企业员工的劳动报酬降低到了农民工的水平,工资成本因而降低,账面利润就可以相应地上升到正常的账面利润水平。

仅从账面的经济效益看,这样“理顺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可谓成效巨大:企业账面的销售利润上升了至少近20%。但是,可惜的是,增加的利润中至少有250万元来自企业员工劳动报酬的降低,而这增加的250万元利润并没有变为国有财产的增值(国有财产在这个企业的“改制”中反而大大减少),却变为购买该企业所有权的私人高得惊人的600万元年回报的一部分!利益分配格局的这种大变化在使少数人(新的私营企业主)状况大大变好的同时,却使多得多的人状况变坏。这无论如何也说不上是一种“帕累托改进”,而只能说是少数人对国有企业职工的掠夺。而这种掠夺就是通过“理顺劳动关系”实现的。

上述的经济分析说明,这种“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使少数人靠掠夺人民财富而暴富,而这种掠夺的一个主要途径就是所谓的“理顺劳动关系”。

   

第四节 掠夺的途径:侵害债权人的权益

   

表面上看,这种“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没有任何不公平之处:购买国有独资企业所有权的人偿付了真正的国有净资产的全部价值,因而已经没有任何国有资产流失。这样公平的交易怎么会导致前边所说的那一切掠夺人民的后果呢?

这样的讨论其实忽视了这一类“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中存在的根本问题:这里的根本问题已经不是国有资产是否有流失,而是是否侵犯了债权人的权益。这里所说的债权人是广义的:不仅包括账面上的债权人(主要是银行),而且特别是指国有企业的“隐性债权人”——国有企业的员工。像前边所说的那样按真正的国有净资产出售国有独资企业所有权,不仅忽视了国有企业的上述两类债权人的权益,而且是对他们权益的直接侵犯。

这里涉及到现代企业产权上的一个带原则性的根本问题。根据现代法律有关公平的根本原则,我们可以这样确定这一基本原则:一个企业的所有者绝不应在出售该企业时抛开它的债权人而只顾自己净资产的保值增值,否则就是侵犯该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近年“产权改革”中的最主要问题,就是侵犯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造成了国有财产的巨大损失。早在1996年到1999年各地“企业改制”的高峰期,各大专业银行就一再发出“改制侵害了银行的债权人利益”的抱怨。当时这一抱怨不仅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反而往往被扣上“替国有银行经营不善辩护”的帽子,以致借“产权改革”侵害债权人权益的作法愈演愈烈。今天侵害债权人的行为主要伤及的已经是国有企业的“隐性债权人”——企业员工,而这种损害引起了对“改制”的普遍仇恨。这就是郎咸平在公众中受到如此拥护的主要原因。

表面上看,按真正的公有净资产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这只是公有企业的所有者——政府或所有者集体与企业的购买者之间的一笔交易,似乎与公有企业的债权人没有丝毫关系。就象我欠了李四的一笔钱,在还李四债之前我将自己的一栋房子卖给了张三,这应当说与李四没有任何关系。

但是,恰恰是上边的这个比喻,说明了抛开债权人按真正的公有净资产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的荒谬。如果我对欠李四的债务负完全责任,并且这个债务与我出售给张三的房子无关,那么当然我向张三出售房子的行为与李四无关。但是因此我就必须在向张三出售房子之后继续承担向李四还债的全部义务,哪怕为了还债我也必须在向张三出售房子时尽量抬高卖价,绝不会接受任何的压价出售。

把这种债权关系运用到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上,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公有企业所有者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时不允许企业债权人干预,那就意味着公有企业所有者对该企业的所有债务负有完全责任;即使在出售了该企业之后,该企业所欠所有债务,不仅是欠账面债权人(主要是银行)的,而且包括欠员工的“隐性债务”,都应由原公有企业所有者负责偿还。为了能够承担这些债务的偿还,按照法理这些公有企业所有者应当向其企业的购买者收回该企业全部资产的价值,而不应只满足于收回“真正的公有净资产”的价值。在上边所举的例子中,政府应当要购买企业所有权的人付款3亿,而不是2千万!

原公有企业的所有者有两类: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各级政府和集体企业的所有者集体(但在中国实际上由各级地方政府代行了它的所有权利)。这些公有企业所有者现在都不愿承担上边所说的那种无限责任,而强调它们对其下属企业只负有限责任,企业所欠债务应当用企业自己的资产偿还,公有企业所有者此外不再有任何经济上的责任。但是这样一来,公有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有限责任就等于它们这些所有者是以企业本身为依据来向债权人借款——此时相应的企业在债权人看来就象自己贷款的抵押品一样。

我们需要的是恢复所有者只负有限责任的公有企业作为给其债权人的抵押品的法律地位。这是所有者只负有限责任的公有企业唯一合乎法理的法律地位。一旦明确了所有者只负有限责任的公有企业的这一法律地位,我们就可以看到,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在不征得公有企业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出售该企业的所有权,其性质就与债务人私自出售为获得贷款而抵押出去的物品一样,是对债权人权益的侵犯。

按照这样的法律原则,如果公有企业所有者对其独资的公有企业只负有限责任,它在出售这种企业之前就必须征得相应企业债权人的同意,不经企业债权人认可的任何出售方案都应当是在法律上无效的。下一节将说明,只负有限责任而无视债权人权益的“产权交易”会产生种种掠夺大众的后果,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企业“产权改革”后的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没有得到债权人的真正同意。

在上述周放生文章所举的国有独资企业例子中,企业的负债多而国有资本金少,负债是真正的国有净资产的14倍(2亿8千万对2千万)。这是20世纪90年代中国国有企业的普遍状况。20世纪90年代中国公有企业的普遍状况是,企业的负债多而所有者的资本金少,负债是真正属于企业所有者的净资产的许多倍。在这样的资本负债比下按真正的公有净资产出售企业所有权,又不征得债权人对出售后的企业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的真正同意,就必然导致发生种种掠夺人民大众的作法。在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很难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在那里的金融环境下,几乎没有什么企业的所有者能作到使企业的负债多于其资本金。

即使企业的负债少于其资本金,如果不征得企业债权人同意而出售所有者负有限责任的公有企业,上述掠夺大众的种种行为仍然有可能发生。不过略加思考就可以发觉,一般说来,企业的负债相对于其资本越大,出售所有者负有限责任的公有企业后出现各种掠夺大众行为的可能性越大。

这就引导我们认识了合理地出售国有企业的政策:如果政府对其独资的国有企业只负有限责任,政府在出售这种企业之前就必须征得相应企业债权人的同意,在他们的同意和许可之下确定企业出售之后的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对于那些账面负债和“隐性负债”已经高于真正的国有净资产的企业,必须特别强调和绝对遵守这一原则;即使对那些负债尚小于真正国有净资产的企业,也应当基本上遵循“出售必须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原则。只有对那些各种负债相对于真正国有净资产小得微不足道的企业,才可以不考虑债权人的意见而出售其所有权。

   

第五节 “理顺劳动关系”是掠夺之源

   

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主要有两类债权人:银行和本企业的职工。银行是企业账面债务的主要债权人,而从金额上说企业欠银行的账面债务一般高于其对员工的“隐性负债”。这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银行是企业的第一债权人,员工只是企业的第二债权人。这正是周放生文章中的例子的情况。

但是,由于几个方面的原因,在许多情况下出售国有企业所有权时必须把企业员工作为企业的第一债权人,并且根据债权人的主张来确定出售方案、出售后企业的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而且,由于银行对国有企业的债权主要集中于几大专业银行,而政府最近几年又给这些专业银行许多特殊政策,以便剥离不良资产、核销呆坏账,这使许多企业对银行的负债成了可以大大减少的。这样,在许多情况下员工就成了待出售的国有企业的第一债权人。

更重要的是,本文前边已经指出,员工对国有企业的债权与他们在国有企业内部收入分配中的谈判地位有关。那种先“理顺劳动关系”、再按真正的国有净资产出售国有企业的作法,将大大降低原国有企业员工的有效收入,造成巨大的社会不稳定。这就要求在出售国有企业所有权时必须把企业员工作为企业的第一债权人,并且根据债权人的主张来确定出售方案、出售后企业的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

可以想见,在这样的出售程序下,有了决定性权利的企业员工多半会选择对企业的集体控股,只有在购买者愿意向全体员工付出极高补偿的情况下才会答应少数人掌握企业的控股权。原国有企业员工对企业集体控股会保证他们分享企业的利润,从而使其相对收入在企业出售后不会有大的下降。这至少可以减轻出售国有企业所造成的社会震荡。

这样由员工集体控股的产权结构并不坏,至少在短期内它可以有效地运行。美国20世纪80年代许多大公司破产后的重组中,就把欠员工的工资、劳保福利算作职工的股权,从而实现了由员工集体持股的机构对企业控股。这样的企业中有许多经营得并不坏,其典型是美国的西北航空公司。在我国,南京的发动机配件厂也是这种改革模式的成功范例。

在周放生文章所举的例子中,企业欠职工的“隐性债务”(4千万元)是其真正的国有净资产(2千万元)的2倍。如果银行等账面债务的债权人放弃其对该企业所有权的要求,职工却将其对企业的隐性债权变为股权,则以2千万元购买该企业真正的国有净资产的人只能获得该企业三分之一的股权。这样,国有企业欠其职工的隐性债务就成了防止其它人、包括企业的经营者收购企业控股权的有力手段,这有助于避免出售国有企业之后出现危及社会稳定的贫富急剧分化。

而在“理顺劳动关系”式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企业欠员工的“隐性债务”却成了减少企业所有权购买者付款义务的借口!在本文讨论的例子中,由于“理顺劳动关系”,从付款义务中减去了企业对员工的4千万“隐性负债”,购买企业所有权的人就不再需要付款6千万,而只需付款2千万。企业对员工的“隐性负债”,一个国有企业员工保卫自己权益不受企业所有权购买者侵犯的最有力武器,就这样变成了包括企业原经营者在内的企业所有权购买者掠夺人民的借口!

这样奇怪的颠倒是怎样发生的?我们前边的分析表明,这是由于“理顺劳动关系”式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根本无视了员工们作为“隐性债权人”的权益,仅仅按收到的真正国有净资产价款就出售了整个企业的全部所有权,而不仅仅是一小部分股权!

真正的职工集体持股必须体现于员工集体对持股机构的民主管理。许多精英主义的经济学家担心,员工集体管理会扰乱企业内部自上而下的等级制管理体系,从而破坏企业的有效经营管理。但是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员工集体持股是唯一公平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结果。如果害怕出现这种结果,那就不要再搞什么“国有企业产权改革”!

   

第六节 没有任何形式规范性的暴富途径

   

前边的论述中所作的分析,其假定前提都是企业的账面资产真正等于经济学家所说的那种实际的资产。上边的分析在这个前提下说明了,按账面上的净资产出售整个公有企业的产权也会造成对他人财产的掠夺,使少数人暴富。

更严重的实际问题在于,账面的资产本身并不就是一个企业实际资产的正确度量,企业资产的实际度量只能是其全部未来利润的资本化。而这样的正确度量在实际当中很难作到,更难有一致公认的衡量方式。缺乏一致公认的实际度量,成了腐败的政府官员、为虎作伥的“经济界人士”和贪婪的购买者的最好借口,使得他们可以最大幅度地压低企业所有权的出售价格,通过这样“出售”公有企业的所有权来使其购买者暴富。

在最近这些年的公有企业“改制”中,企业账面资产额可能与其实际资产额不相等,成了少数人不按企业账面的公有净资产“购买”企业所有权的最主要理由,他们据此而以一切可能的手法将公有企业的出售价格压得远远低于其实际价值。企业账面资产额可能低于经济学家所说的那种实际的资产,这也使得按账面净资产购买公有企业所有权在很多情况下仍然是以过低的价格收购,从而还是一条暴富的捷径。

在这些情况下,公有企业“改制”使少数人暴富,是通过各种各样的超出任何规范的作法而实现的。

这类做法的第一种就是官商勾结,私相授受,拒不对国有企业产权实行真正的拍卖。

当代的经济理论和实践经验都证明,让尽可能多的买者相互竞价,卖主才可能得到尽可能大的出售收益,才会尽可能缩小买者由购买所获得的赢余。在公有企业的出售上尤其是如此。正如一般人都公认的,如果由政府官员代行出售公有财产,他们不会有足够的动力去赢取公有资产的最大收益,反而有足够的动力为个人获得蝇头小利而让公有资产遭受重大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对私有化的公有企业所有权实行真正公开、公平、公正的拍卖,而任由少数官员与购买企业所有权的人私下商谈,那就无论是将国有企业“卖”给“民营企业家”还是原企业领导人,都会是实际上的低价出售甚至是白送。

云南下关茶厂2003年拟以3千万元的资产评估价协议转让国有产权,买方不肯接受这个转让价。2004年该厂进入产权交易中心拍卖,成交价达8100万元。2003年黑龙江乳业集团的管理层策划“受让”国有产权,开出的收购价是不到1千万元,而且无形资产不计,债务不担;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指令该企业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举牌竞拍,以7800万元成交,而且买方承担全部债务。

    而中国的绝大多数企业“改制”都没有经过竞价拍卖。上述两个案例表明,不竞价拍卖国有财产所受的损失是如何巨大,“购买者”又会如何暴富。

突破正当的规范而进行企业“改制”的第二种作法是,允许原公有企业的领导购买其企业或该企业的控股权。这是使原国有或集体企业的领导这极少数人“一夜暴富”的最主要途径。

现在,无论是权贵私有化的赞成者还是其反对者都承认,企业的经营者比其它人更清楚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正因为如此,如果允许原经营者买断公有企业的所有权,那就不管允许原经营者收购的是好企业还是坏企业,原经营者都可以利用其信息上的优势上下其手,迫使其他人包括国有企业的原主管部门降低对该企业的要价和竞价,最后以过低甚至是白送的“价格”“买”入本企业的所有权。

我的师弟杨春学告诉我,在可以将亏损企业卖给其原经营者的背景下,某国有企业的领导使一个原来业绩不错的国有企业连续两年亏损,然后就要求由自己买下这个企业,为“买入”而支付的“价格”当然就低而又低。在这次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讨论中,网民们也揭露了不少类似的现象。这些现象都说明了一个规律:如果允许公有企业经营者购买本企业的所有权,他们的理性行为就是有意使该企业亏损,然后再以远远低于该企业实际价值的“价格”“买入”该企业,因为金融市场的一般规则就是,亏损企业本来就该以零价格出售。而实际上这些企业的经营者很清楚,他买下的企业一定可以赢利,他由这种“自己先作亏再白拿”中可以稳获暴利。

突破正当的规范而对企业进行“改制”的第三种作法是,只将国有企业初建时政府的原始投入算作“国有财产”,而将此后多年中国有企业本身的积累算作“企业集体所有”(即企业职工集体所有),再对这些“企业集体所有的财产”实行“分股量化到职工个人”,在这个过程中让“经营者持大股”。这种作法至少在长沙和大连都实行过。

这种作法之所以突破了正当的规范,是因为在当代的世界各国中,企业本身的积累都被视为原企业所有者的财产,如股份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应被视为公司股东们的财产。如果一个企业原本不归其员工集体所有,将该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积累算作企业职工集体所有的行为一定会被视为侵吞企业所有者的财产。按这个一般的规则推断,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积累只能被视为国有财产,这不应当有任何疑问。

由于我国目前的特殊情况,在明晰国有企业产权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将一部分国有财产划归企业职工集体所有,以对职工们过去的低工资等过低的待遇给予补偿。但是正因为如此,就应当将这部分划归企业职工集体所有的国有财产在原国有企业职工中作较为平等的分配。在这部分国有财产的分配上实行“经营者持大股”,暴露出将一部分国有财产“界定”给企业职工不过是个幌子,其真实的目的是再通过“经营者持大股”而将大批国有财产赠送给原国有企业的领导。这就成了直接使原国有企业经营者快速致富的一个重要因素。

突破正当的规范而对企业进行“改制”的第四种作法是,对企业原来的经营者购买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规定了种种优惠政策,其中最典型的是“经营者交现金购买就可以在买价上优惠”,其优惠程度可以达到所购买企业定价的30%。这一类的优惠政策还有其它一些。这些优惠政策合在一起,使公有企业的原经营者往往只用相当于所购买企业定价的一半就可以买下本企业的所有权。这样的优惠政策当然使原公有企业的领导们暴富,因为这些政策使他们在“购买”公有企业时每少支付一元钱,他们的私人财富就多了1元钱。

例如,按本章第二节引用的周放生所举的那个典型例子,一家国有企业评估总资产为3亿元,账面负债率80%,账面净资产为6千万元,再扣除国有企业对其员工的“隐性债务”4千万元,所余2千万元才是该企业真正的国有净资产,这2千万元也是购买该国有企业的“定价”。可是上边所说的那些“优惠政策”,使该国有企业的原领导者在支付现金购买该企业时,通常只需付款1千万元就可以得到该企业的全部所有权!

这样的优惠政策,不仅直接使该国有企业的原经营者增加了1千万元财产,而且为他(她)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暴富机会:按本章第三节中的估算,周放生所举例子中的国有企业购买者,在社会平均利润率为6%、利息率为5%时,正常条件下每年可得利润600万元。对于一个以真正国有净资产的价值2千万元买入这个企业的人来说,这意味着30%的投资年回报率,已经极度高于6%的社会平均利润率。而按照上述那些“优惠政策”,该企业的原经营者只需以1千万元就可以买下这个企业,投资回报率达到60%,两年就可以收回全部的投资而有余!而社会平均的利润率只有6%!

    在这样高额的暴利前景下,原公有企业的经营者可以毫不费力地从任何一个金融机构借得高利息贷款,并在两年内以自己的利润收入偿清全部本金和利息。

给原公有企业经营者的这一类收购价格上的优惠,多半都缺乏任何正当的理由。即如那个“立即付清收购价款就给30%价格折扣”的优惠,就荒谬得可笑。市场经济中的物品售价都是按当下付清所必须偿付的金额来标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