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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市民社会

何增科 · 2006-09-22 · 来源:编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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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市民社会理论再度流行起来并成为当代世界一股重要的社会政治思潮。主张社会独立于国家而存在的市民社会思想在西方有着悠久的历史,其传统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但以国家和社会的分离为基础的近代市民社会概念是在十七—十九世纪之间才出现的。近代市民社会理论成为西欧和美国反对专制主义国家和重商主义国家捍卫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重要武器。进入本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市民社会概念得到复活。起初它主要被西方少数左翼学者和东欧一些激进学者用来批判现实社会并阐明理想社会之轮廓。八十年代后,市民社会概念在西方逐渐得到主流派知识分子的认同,关于市民社会的讨论日益增多。一九八九年苏东剧变后,对市民社会的研究在西方和苏东学术圈中形成空前的热潮。几乎每一个大学都建立了一个市民社会研究团体。市民社会概念也成为众多学术论着和学术会议(包括国际学术会议)频频讨论的一个热门话题。九十年代后市民社会研究热潮从西方和苏东学术界扩散到世界其它地区,这些国家学者也纷纷用市民社会概念分析本国历史和现实或探寻本国市民社会建构问题。市民社会理论遂成为一股全球性政治思潮和当代世界一大热点理论。



    市民社会概念为什幺会在本世纪80年代后再度流行起来呢?市民社会理论的复兴与一些学者对当代世界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的反思有着密切的关系。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西方,民主社会主义者所倡导和奉行的凯恩斯主义国家干预政策失灵,福利国家模式也陷入严重的危机之中,民众的政治冷漠情绪日益增长。不少学者开始对社会党和社会民主党人单纯依靠国家的力量来实现民主社会主义的主要价值和目标的作法产生了怀疑。对民主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的反思,市场社会主义思潮的兴起,促使一些西方学者特别是左翼学者重新关注市民社会问题。在东方,社会主义国家高度集权的政治经济管理体制弊端日益暴露,斯大林模式社会主义受到了彻底的批判和清算。八十年代前后社会主义国家所进行的以民主化为方向的政治改革,以市场化为方向的经济改革以及相应的思想解放运动,促成了市民社会的发育和成长。现实社会主义的变迁促使一些学者对市民社会及其与国家的关系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思考。在第三世界国家,依靠权威主义政权推行发展主义政策来实现现代化的努力除了在东亚有个别成功例子外,基本上都归于失败。最近日益加剧的亚洲金融危机也促使人们对政府主导的东亚经济发展模式的功过得失进行再思考。所有这些都促使一些学者思索如何控制高度自主缺乏制约的国家问题。总之,国家权力无限制的膨胀,国家干预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这一切除了窒息社会的活力和首创精神外很难再让人看到什幺进步作用。这一切都促使东方和西方以及第三世界的一些理论家开始重新思考国家究竟应该在社会和经济生活中扮演什幺角色的问题以及怎样限制和控制国家权力并促进民众参与政治事务的问题。在西方,各种新社会运动的兴起,在东欧团结工会等非官方力量的崛起,使这些理论家燃起了依靠社会自己力量来解决各种问题的希望之火。17~18世纪广泛流行于西方的市民社会理论正是以反对专制主义国家和重商主义国家为已任,这一理论力主限制国家权力减少国家干预以捍卫个人自由和权利。随后托克维尔提出的志愿性社团组织概念,哈贝马斯提出的公共领域概念,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近代市民社会理论。所面临的问题的相似性,解决办法又似乎颇为可行,这样就促使不少理论家重新拣起被冷落已久的市民社会理论并为它增添进一些自己的东西。1989年苏联东欧剧变前后,有不少理论家开始用市民社会理论分析苏东剧变原因并得出市民社会(在苏联和东欧又称公民社会)在这些国家向民主过渡中发挥了关键性作用的结论。从此之后,市民社会与民主政治结下了不解之缘。而正是从80年代中后期起,民主化和市场化再度成为一股世界性潮流,而作为联结市场化和民主化之纽带的市民社会其地位更加引人注目。于是乎,市民社会热就从学术圈向公众扩散,从西方和苏东学术界向第三世界国家学术界扩散,市民社会建构也成为一些政府和反对党的口号。以上简略地和动态地分析了市民社会概念何以会在80年代后再度流行起来的原因。下面我们具体地分析一下促成市民社会概念再度流行起来的诸因素。

    (1)西方民主政治的畸变,凯恩斯主义的失灵,福利国家危机促成一些学者的理论反思。

    二战后,西方民主政治开始出现一些畸形的变化。一是国家权力日益向行政部门手中集中,中央政府权力日趋增强,权力分立和地方自治等传统观念受到动摇;二是在美国等国利益集团、行政部门、议会中的有关委员会结成“铁三角”关系左右着政府政策,在西、北欧诸国垄断了行业利益代表权的大型社团组织与政府共同建立起阶级合作体制,其结果是由于缺乏组织手段,普通民众被排斥在政府决策过程之外;三是行政官僚有向专家治国、信息垄断的方向发展的趋向,普通民众知情权、参政权受到侵害。周期性经济危机是资本主义经济难以解决的一个问题。凯恩斯主义力主通过国家干预刺激有效需求来解决问题,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曾普遍采用这一政策。从70年代后期开始,这些国家经济相继出现经济停滞与通货膨胀并发症,凯恩斯主义失灵了。西欧各国社会民主党(包括社会党)一直把争取工人阶级福利改善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他们上台执政后,依靠国家政权推行社会福利政策。福利国家以高税收和高支出为后盾,到70年代末高福利因政府背上的财政包袱越来越重而难以为继。

    面对这种现实情况,一些理论家开始对社会党和社会民主党执政后单纯依靠国家力量来解决社会和经济问题的理论和政策的有效性产生了怀疑。17~18世纪出现于西方的近代市民社会理论成为这些理论家从哲学层次上批判现实社会的有力武器。近代市民社会理论认为社会经济生活可以通过自由市场机制进行自我调节而毋须国家干预其内部事务。近代市民社会理论还认为日益膨胀的国家权力和机构会对个人自由和权利构成严重威胁。不同政治立场的理论家均从近代市民社会理论中找到了自己所需要的东西。新保守主义理论家如弗里德曼、哈耶克等人猛烈抨击社会民主党所奉行的福利国家政策和苏联东欧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他们极力主张国有企业私有化,削减社会福利,最大限度减少国家干预,让自由竞争和市场机制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主要作用。这些政策建议为80年代以来上台执政的许多西方国家右翼政府所采纳。新古典经济学也成为经济学中占主导地位的流派。

    西方一些新左派知识分子如约翰·基恩(John Keane)等人也从自己的角度对民主社会主义和斯大林模式社会主义提出了批评。约翰·基恩将社会党和社会民主党的福利国家政策和共产党的计划经济模式统称之为国家社会主义或国家统制的社会主义,认为他们会导致国家机构的恶性膨胀和社会生活的全面官僚主义化。同时他也不满意保守党人奉行的加剧社会不平等的“向穷人宣战”的经济政策。他们主张超越这两种选择创造出一个“社会主义市民社会”来。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基恩有时又称之为民主的市民社会)具备下列特征:(1)有一个由多元化的公共领域构成的非国家领域,它包括生产单位、家庭、志愿性组织和社区服务组织,它们受到法律保障并实行自治。(2)它是平等和自由的复合体。基恩主张将国家和市民社会力量结合起来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平等和自由。为此他认为公民生产的产品应按多重分配正义标准分配,即以不同方式、出于不同理由对不同的人分配不同的商品从而填平“富有”与“贫穷”阶层的鸿沟。决策权分散于国家和市民社会内部及彼此之间的众多机构之中,机构成员可以充分参与内部决策,他认为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民自由。(3)国家和市民社会互相依存,互为对方民主化的条件。约翰·基恩认为,“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必须成为充分民主的社会和政治秩序的一个永久的特征”。1在此基础上市民社会和国家必须相互成为对方民主化的条件。这是因为市民社会民主化(致力于消除家庭、性别、工作场所等中的压迫)离不开主权的国家权力的支持。多元化、决策分散、团体自主有可能形成无政府状态,这就需要有集中的计划和协调,利益冲突也需加以调停。政治民主化(扩大议会权力,扩大地方政府和社区权力,政务公开接受监督等等)也有赖于来自市民社会的支持和推动。建立社会主义市民社会要求两个过程同时展开,即扩大社会的平等和自由及对国家机构进行民主改造。动员公民积极参与这两个过程成为民主化取得成功的关键,至于如何做到这一点,约翰·基恩未加探究。

    (2)斯大林模式社会主义受到批判及随后进行的改革努力刺激一些学者进行理论反思。

    苏联东欧等前社会主义国家曾长期实行被称为斯大林模式社会主义的高度集权的政治经济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中,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等手段严格控制社会经济生活的每一个方面,同时明令禁止各种非官方的社团组织的存在。由于市民社会为国家所淹没,国家在人们生活中处于支配地位并享有充分的行动自由。这种体制在一定时期内曾发挥过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推移,这种体制弊端日渐暴露。它使普通民众养成对国家的依赖感和懒惰思想,来自民间的积极性和首创精神受到窒息,同时各级官员中特权腐败现象也愈演愈烈。南斯拉夫率先对这一体制进行改革,开始了“自治社会主义”的伟大实验。60年代起东欧一些国家开始进行以“市场社会主义”为方向的改革。这些改革和实验目的是为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以打破斯大林主义的传统模式。以市场化为方向的经济改革导致社会结构的分化和利益集团的多元化,在国家之外的各种社会力量逐步发展起来并强烈要求参与政治过程,他们成为推动以民主化为方向的政治改革的强大动力。八十年代初以来在苏联和东欧所进行的政治改革使市民社会的存在获得了合法性和新的活力,与党内改革派一起推动着现实社会主义的变迁。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理论家开始对传统社会主义模式的理论基础进行反思和批判。1974年波兰学者莱兹克·柯拉科夫斯基(Leszek Kolakowski)发表了一篇颇有影响的文章《人类自我认同的神话:社会主义思想中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统一》。在该文中他指出在传统马克思主义者对社会主义的看法(建立在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同一性的基础之上)与当代极权主义的社会主义之间存在着某种连续性。按照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看法,现代工业社会以国家和市民社会分离为特征。个人在市民社会中以其本来面目出现(自私自利的个人),在政治领域则以社群的、抽象的形式存在。共产主义任务是重新将人的存在的这两个方面统一起来,其方法是通过组织一个新型社会消除二者的分离,在新的社会中对人的统治将让位于对物的管理。他认为马克思主义关于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相统一思想若付诸实施很有可能导致极权主义。他指出,马克思主义认为市民社会受私人利益驱使,社会再生产由此得以进行。他进而指出,如果生产中私人赢利动机被清除了,市场机制被弃而不用,国家就会成为唯一的经济活动主体和经济创新的源泉。其结果必定是国家担负的任务和相应的官僚机构大幅度增加。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相统一之设想付诸实施很有可能出现一个全能的官僚机构。其次,除非个人和团体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否则经济管理就必然要和调停利益冲突的政治权力联系在一起。科拉柯夫斯基认为,很难设想一旦阶级(以生产资料占有为标准)被废除,私人利益冲突就会停止。阶级斗争只是争取剩余产品分配的斗争的一种历史形式。这种争夺剩余产品斗争在公有制经济中仍会继续存在。第三,他认为,马克思所设想的直接民主只能在中世纪瑞士小村庄那样的小共同体内才能行得通,而代议制民主以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离为前提。实现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平等、自由、公正等)与建立社会生活的完美统一体理想相互冲突。他指出,完美的统一体的梦想只能以否定其原初意图的讽刺漫画形式出现:作为一个由上面靠强力所强加的人为的统一体而出现,在那里政治机构制止真实的冲突和市民社会各部分表达自身要求。这种机构几乎机械般地强迫去粉碎一切自发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活形式,因此它加深了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裂而非使它们彼此接近。据此他认为完美的统一的人类共同体的梦想只能在专制主义的严酷形式下才能实现。2科拉柯夫斯基的观点在东欧学术界和工人群众中产生了很大影响。“市民社会对抗国家”思想就在此时开始在东欧形成。

    (3)第三世界国家由权威主义政权推行发展主义政策的发展模式除了个别成功的例子外均陷入困境,这也促成一些学者对如何监督和制约高度自主的国家的问题的思索。

    二战后许多第三世界国家先后走上了“权威主义政权+发展主义国家”的发展道路,即由一个官僚或军人权威主义政权依靠国家力量推行现代化导向的发展政策。在权威主义政权下,市民社会虽有一定的发展但与国家相比仍十分软弱无力,国家决策过程因排除了市民社会的参与而享有很大的自主性和回旋余地。拉丁美洲、非洲、中东、东亚和南亚许多国家在战后不久都先后建立起权威主义政权。由于市场机制尚未发育成熟加上缺少一支职业企业家队伍,权威主义政权在经济发展中承担起主要责任,它通过制订经济计划、作出投资决策、兴办国有企业等多种方式直接推动经济发展。有人称之为“政府主导型”的现代化模式。从几十年实践结果来看,除了南朝鲜、台湾等东亚个别国家或地区获得成功外,其它绝大多数采用这种模式国家均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陷入困境。在政治上,权威主义政权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开放政治参与渠道的压力。在经济上,内外债务交困,经济增长缓慢,甚至停滞不前。政治腐败,民众反抗,高压政策,民众更大的反抗,政权更迭,这已成为许多第三世界国家不断上演的一出政治悲喜剧。

    权威主义国家推行发展主义政策的糟糕记录,促使一些理论家思索如何控制高度自主而又不负责任的国家问题,他们不约而同地想到了市民社会。哈姆扎·阿拉维(Hamza Alavi)早在1972年就指出,在后殖民地世界,国家得到过度发展,社会则由于殖民干预而不太发达,国家因而拥有一种相对自主权。3斯蒂潘用市民社会概念描述拉丁美洲争取民主的社会运动并对市民社会寄予厚望。4非洲学者在80年代后也开始讨论市民社会在实现民主化方面的不可缺少的作用。海湾战争后中东地区学者对这一问题讨论也大为增加。

    (4)西方国家新社会运动及苏联东欧和广大第三世界国家争取民主的社会运动的兴起使不少理论家看到了市民社会建构的希望之所在。

    从60年代末以来,各种新社会运动蓬勃发展并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这些新社会运动相对于社会主义政党(社会党或社会民主党等)所领导的工人运动而言是新的。各种新社会运动是跨阶级的,其中尤以居于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中间阶级成员为骨干。这些新社会运动是单一问题指向的抗议运动,所指向的问题包括生态问题、和平问题、妇女权利问题、黑人和少数民族权利问题等,并由此形成不同的新社会运动。各种新社会运动保持着各自的独立性互不隶属,因而处于分散状态。新社会运动不仅致力于敦促国家制订或改变某一方面的政策,而且还致力于唤起公众注意某种不合理现象从而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在传统的工人运动走向衰落,同时人们又对单纯依靠国家解决各种社会经济问题作法表示怀疑之际,各种新社会运动的出现使一些理论家看到了市民社会建构的依靠力量。有的理论家甚至把各种新社会运动的出现称为“市民社会的复兴”。一些社会主义者也主张社会主义者与新社会运动结成联盟。德国社会民主党副主席拉封丹就曾指出:“在争取扩大社会的和个人的自决可能性的斗争中,社会主义者与新的运动可以说是‘天然的同盟者’”。5
  从70年代开始,东欧一些国家出现了政治反对派组织(如团结工会、七七宪章、公民论坛等),他们发起了声势浩大的争取民主的社会运动。波兰团结工会还打出了争取建立一个民主和自由的公民社会的旗帜。阿拉托称波兰社会运动为“市民社会对抗国家”的兴起,皮尔赞斯基将波兰的运动界定为“市民社会的再生”。在苏联东欧剧变后,学者们普遍认为市民社会及争取建立市民社会的运动在苏联东欧民主转变中发挥了关键性作用。进入80年代后,第三世界国家争取民主的社会运动普遍高涨。一些学者开始用市民社会概念描述这些多样化的争取民主的社会运动并把市民社会建构的希望寄托在这些社会运动身上。例如印度一些激进派学者就将市民社会视为向不公正和不平等的国家发出挑战的各种抗议运动的混合物,它是一种社会和政治形式多元化领域,培育着民主的土壤。6
  (5)市场化和民主化成为一种世界性潮流,市民社会理论敏锐地把握了这一潮流因而得以再度流行。

    从80年代以来特别是1989年苏东剧变以来,市场化和民主化已成为一种世界性潮流。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政府通过国有企业私有化,减少国家干预鼓励自由竞争等措施使自由市场和私有企业重振雄风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主要作用。在苏联东欧前社会主义国家正通过改革向自由市场资本主义转变。在中国、越南等社会主义国家正在进行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伟大实践。许多第三世界国家也在通过结构性改革实现经济自由化解除国家对经济的过度干预。近代市民社会理论敏锐地把握住了经济市场化的政治意义因而得以再度流行。

    按照近代市民社会理论的观点(以亚当·斯密为代表),市民社会乃是商业社会独有的一种文明。在这种社会中,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活动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下会自然而然地增进全社会的利益。市民社会具有自我调节、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的能力,这样国家对其内部事务的干预就成为不必要的了。亚当·斯密的理论为倡导国家干预经济的重商主义理论敲响了丧钟。经济的市场化或自由化推动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开来而获得独立的存在与发展。马克思精辟地分析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分离的政治意义。他指出:“政治制度本身只有在私人领域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才能发展,在商业和地产还不自由、还没有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也就不会有政治制度(指现代政治制度——笔者注)”。7市民社会的独立存在和发展为代议制民主奠定了结构性基础。在市民社会中的私人经济领域获得发展基础上,各种非官方的社团组织及它们活动于其中的非官方的公共领域也逐渐活跃起来,后者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作好了组织准备和舆论准备。洛克、托马斯·潘恩等人反对专制主义国家的市民社会理论也通过公共领域的启蒙运动而深入人心。民主革命的条件成熟了。美国和欧洲大陆在18、19世纪通过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而建立起民主宪政国家,从而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提供了法律上和制度上的保障。托克维尔、密尔根据民主国家的经验得出结论,即使在民主国家中,一个活跃的、警觉的、强有力的市民社会对于防止专制主义的再现巩固民主制度仍是必不可少的。近代市民社会理论的上述观点对当代世界各国实现民主化或进一步民主化(欧美各国仍面临着进一步民主化的任务)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有鉴于此,当代世界一些理论家重新拣起被遗忘许久的市民社会理论并作出新的阐发,在市场化和民主化的世界潮流中这一理论得以再度流行起来。有人甚至说,民主化的全球趋势的偶像是市民社会。8
  当代市民社会理论对近代市民社会理论既有继承又有不少创新和发展,从而形成自己的一些特征。

    (1)市民社会研究中的自由主义传统和马克思主义传统在当代市民社会理论中汇合起来。

    从约翰·洛克、托马斯·潘恩到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和托克维尔的自由主义市民社会理论看到了国家压制人类自由和权利的危险性。他们认为不受制约的国家权力、不断扩张的国家干预对人类的自由和权利构成了持久的威胁。因此他们主张维护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依靠一个活跃的、强有力的市民社会来制衡国家权力,同时扩大市民社会自治范围,缩小国家活动范围。在他们那里,市民社会被理想化,国家干预的必要性和积极作用被置而不论。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传统则强调市民社会中存在着剥削、压迫和不平等的一面。要解决市民社会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国家干预就是必不可少的。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的社会主义者中依靠国家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思想根深蒂固,由此导致国家统制的社会主义的形成。当代市民社会理论家力图把这两种理论传统中的积极因素结合起来,为此他们提出了“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和“民主的市民社会”等概念。按照他们的观点,坚持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保持一个活跃的、强大的市民社会,不断扩大社会自主领域限制国家活动范围对于保证政治民主至关重要。同时他们还主张,依靠市民社会成员发起的社会运动和政策倡议等多种形式努力实现市民社会内部民主化和政治民主化,并认为市民社会民主化和政治民主化互为条件,互相促进。

    (2)规范性研究和实证性研究并重,其中实证性研究在90年代有进一步加强的趋势。

    近代市民社会理论主要是一种社会政治理论或政治哲学。作为一种政治理想,它在批判现实社会动员人们反对专制主义国家和重商主义国家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自由市场经济和立宪民主国家牢固确立的地方,近代市民社会理论又为它们提供了意识形态上的辩护。与上述作用相适应,规范性研究在近代市民社会理论中占主导地位。

    当代市民社会理论既是一种社会政治理论,又是一种政治社会学理论。作为一种社会政治理论,它具有强烈的现实批判功能。后马克思主义的市民社会理论继承了经典马克思主义和新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社会批判传统,矛头直接指向资本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大公司,主张以市民社会为根据地对资本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经济进行民主改造。市民社会在这些理论家那里作为一种道德理想或乌托邦而存在。不同于马克思主义之处在于,后马克思主义主张继承资本主义的优秀成果,同时进行“自我限制的革命”或激进的改良,而反对进行反资本主义的“总体革命”。后马克思主义的市民社会理论主要是一种社会政治理论,规范性研究方法在其中占据主导地位。其它一些市民社会理论家则主要把市民社会概念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和分析性概念来使用。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市民社会理论强调以市民社会为中心来研究问题,它反对以国家为中心的研究方法,也反对以经济为中心的研究方法。市民社会概念既可以被当作一个抽象的总体性概念来对待,以便从宏观上把握它与国家的关系。它也可以被当作一个可细分的实体性概念来对待,以便深入剖析其内部结构。作为一种分析性概念,市民社会主要被视作一种社会实体或历史实体,人们致力于从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组织理论等多个学科分析它的起源、发生发展过程并展望它的发展前景。从1989年苏东剧变后,对市民社会理论的实证性研究明显加强。不少市民社会研究者开始按国别或地区来对市民社会及其与国家的互动关系进行实证性研究。

    (3)从新的角度把握市民社会概念。

    近代市民社会理论把市民社会视为与国家相对的一个概念。早期自由主义市民社会理论把市民社会界定为一个个人权利和自由受到法律保护的领域。自私自利的、但又享有一定权利和自由的个人构成市民社会的主体。后来的自由主义市民社会理论家如托克维尔、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等人把市民社会看做是各种志愿性结社的集合体。从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到马克思更加强调市民社会的经济方面。亚当·斯密等人认为市民社会是商业社会独有的一种文明,它是一种自我调节、自我管理内部事务的社会经济秩序。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主要是一种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他通过解剖市民社会来分析资本主义国家的实质。

    当代市民社会理论继承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分法,并在此基础上界定市民社会。有的市民社会理论家还进一步提出了国家——经济——市民社会三分法,因为他们认为经济子系统和市民社会的分化过程已经完成。对市民社会概念的结构性要素人们又有了新的认识。哈贝马斯对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研究拓宽了市民社会研究的理论视野。新社会运动的勃兴使人们看到了市民社会焕发生机和活力的希望。公共领域、社会运动随之进入了市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之列。随着对市民社会研究的深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市民社会不仅仅由私人领域、各种非官方的社团组织等“硬件”组成,同时它也是与现代工业社会和市场经济相联系的一种文明和品质。9作为一种文明,它包含着一系列价值和信仰,它意味着人们奉行与这种价值和信仰相一致的生活态度和思想方式。在对印度、中东等国家或地区市民社会研究中,人们发现伊斯兰教义中的宗教不宽容态度和印度种姓文化中的等级制思想都是与市民社会的精神背道而驰的。在这些国家或地区,市民社会建构还面临着一个文化改造问题。

    (4)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认识更加深入、更加全面。

    近代市民社会理论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模式主要有三种:市民社会对抗国家、市民社会从属于国家、市民社会制衡国家。其中市民社会对抗国家与市民社会制衡国家观点均源自洛克市民社会先于国家和外于国家而存在的思想。倡导市民社会对抗国家的托克斯·潘恩面对的是一个专制主义和干预主义政权(英国在北美的殖民政府),由此他为市民社会反抗这种政权的合法性进行了有力的辩护。倡导市民社会制衡国家的托克维尔面对的是一个国家权力和机构日益膨胀的宪政国家(初生的美利坚合众国),因此他主张保持一个活跃的、警觉的、强有力的市民社会(主要由各种非官方社团组成)来监督和制衡国家并积极参与各种公共事务。倡导市民社会从属于国家的黑格尔面对的是一个各种私人利益角逐于其中并充满矛盾和冲突的市民社会,因此他寄希望于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调停市民社会内部冲突解决市民社会所无力解决的问题。

    当代市民社会理论家既继承了近代市民社会理论家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上的合理思想,同时又有所发展。首先,他们一般都认为,市民社会与极权主义国家之间是一种压制和反抗的关系。市民社会要争取自己的生存空间,只能同极权主义国家压制市民社会行为作坚决斗争。这二者之间是一种相互对立的关系。其次,他们认识到民主国家也有走向专制的危险,市民社会在民主国家中作为一种制衡力量而发挥作用。第三,市民社会与干预主义国家之间关系比较复杂,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除了少数新保守主义者外,当代市民社会理论家一般都抛弃了对市民社会完全放任自由的最低限度国家思想。同时他们也抛弃了黑格尔普遍国家思想,因为它会将市民社会重新置于国家控制之下。当代市民社会理论家一方面主张扩大社会自主领域,缩小国家干预范围。另一方面也主张重新界定国家职能使之成为市民社会的保护者、监督者、调节者(约翰·基恩语)。第四,市民社会参与国家事务问题。当代市民社会理论家一致认为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不是一种相互替代的关系,市民社会不以夺取国家政权为目标,而是致力于改善人类生活状况促进民主、自由、平等等基本价值的实现。因此,他们认为市民社会不应将自己的斗争局限于政治领域,而应同时注意反对文化霸权和争取经济民主的斗争。就市民社会参与国家的模式而言,当代市民社会理论家一般倡导多元主义的市民社会参与国家模式,反对由少数大型社团垄断代表权独占参与过程。



    那幺究竟什幺是市民社会呢?对此学者们众说纷纭,意见不一,由此形成了种种不同的市民社会定义。各种关于市民社会定义归纳起来,可分为两类:一类建立在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分法基础之上,市民社会在此指独立于国家但又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生活领域及与之相关联的一系列社会价值或原则。例如安东尼·布莱克(Antony Black)在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撰写的“市民社会”词条中指出:“对于沿袭黑格尔和马克思的思想家们来说,市民社会指近代西方工业资本主义社会里据认为是国家控制之外的社会、经济和伦理秩序。从目前的一般用法来看,市民社会并不具伦理色彩,而是指当代社会秩序中的非政治领域”。10另据查尔斯·泰勒所言,新近获得复兴的市民社会概念乃“是体现在黑格尔哲学之中的一个比较性概念。此一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它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11这类定义是目前最为流行的关于市民社会的定义。持此论者往往把市民社会独立于国家而享有的自主性,视为市民社会最为重要的特征,同时也把它作为一项最基本的价值或原则来加以捍卫。反对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压制、反对国家职能的过分扩张,追求社会生活领域的自治,是这些市民社会论者斗争的主要目标。

    另一类定义则建立在国家—经济—市民社会的三分法基础之上,市民社会在此指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一个社会相互作用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价值或原则。其代表人物是被称为“后马克思主义”者的两位美国政治学家琼·柯亨(Jean L.Cohen)和安德鲁·阿拉托(Andrew.Arato),他们在《市民社会和政治理论》一书中给市民社会下了这样一个定义:它是“介于经济和国家之间的社会互动领域,由私人领域(特别是家庭)、团体的领域(特别是志愿结社)、社会运动及大众沟通形式组成”。12他们之所以坚持国家—经济—市民社会的三分法,是基于下述原则。首先,他们认为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分法已经过时,因为经济系统已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构成一个独立的领域,故此应用三分法代替二分法。其次,他们反对以国家为中心和以经济为中心的研究模式,主张采用以社会为中心的研究模式。最后,他们继承哈贝马斯的观点,认为市民社会(在哈贝马斯那里是生活世界)与国家和经济子系统遵循不同的逻辑而行动,市民社会遵循的是自由交往和平等讨论的逻辑以达成相互理解和协调行动为目的,而国家和经济子系统则分别遵循权力或金钱的逻辑以达成控制或操纵的目的,因此更有必要坚持国家——经济——市民社会的三分法。独立行动和制度化是市民社会再生产的必要条件,因而也构成市民社会基本特征。柯亨和阿拉托强调应保持现代市民社会的自主性和团结的形式以抵制现代经济和国家对它的侵蚀,同时又通过政治社会和经济社会的中介来影响政治—行政过程和经济过程。他们的定义在学术界也有很大影响。

    以上是从总体上考察了市民社会各种定义。那幺,具体来说,市民社会都包含哪些结构性要素或成份呢?与这些结构性要素相适应的社会价值或原则又是什幺呢?对此学者们也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这里只能把他们的共识和分歧都加以介绍。对市民社会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基本形成共识的,主要有以下四个:私人领域、志愿性社团、公共领域、社会运动。但即使对这四个要素的具体内容为何,市民社会研究者中间仍有很大分歧。

    (1)私人领域。持第一类定义的市民社会论者认为私人领域是指私人自主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经济活动的领域。哈贝马斯乃是这种观点的先导。他认为,狭义上的市民社会由私人领域构成,后者是指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的领域,家庭及其内部事务也居于其中。13这一领域哈贝马斯称之为“私人自治领域”。在当代对市民社会概念复兴中,上述意义上的私人领域在市民社会概念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位置。市场机制和私人产权构成私人领域两大要素。市场机制是社会进行自我调节正常运转而无须国家干预其内部事务的主要手段。私有财产(包括劳动力)及其所有权则是私人自主从事经济活动的基本条件,它也是作为商品所有者的个人在私人事务中从事自由选择自主决定的基本条件。有鉴于此,市民社会论者无不极力鼓吹市场调节和私人产权。

    持第二类定义的市民社会论者则往往把经济活动从私人领域中剔除出去,这样私人领域主要变为家庭内部事务领域。柯亨和阿拉托就持此种观点。在他们看来,私人领域(主要是家庭)乃是个人自我发展和道德选择的领域,个人享有不受干扰的独处和保持隐私的权利。

    (2)志愿性社团。对此市民社会论者没有多大异议。他们一致认为志愿性社团的兴旺发达乃是市民社会充满活力的标志。这种志愿性社团不同于传统的社会共同体,它不是建立在血缘或地缘联系之上。它也不是带有强迫性的组织,并且不以赢利为目的,而是一种非政府的、非赢利性的社团组织。它是团体成员基于共同利益或信仰而自愿结成的社团,团体成员进出自由。志愿性社团培养团体成员的公共精神,有助于他们形成自助和团结互助精神,同时它也为团体成员提供了参与公共事务特别是国家事务的机会和手段,提高了他们的参与能力和水平。有鉴于此,当代市民社会论者多把志愿性社团视作市民社会的核心要素,有人甚至把市民社会等同于志愿性社团本身。

    (3)公共领域。80年代以来市民社会研究中关于公共领域的思想主要得益于哈贝马斯这位当代大思想家。按照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性转变》一书中的观点,公共领域是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威之间的一个领域,因而是一个非官方的公共领域。它是各种自发的公众聚会场所和机构(包括咖啡馆、沙龙、聚餐会等等)的总称,公众在这一领域依靠自己的理性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其它共同关心问题作出评判。不受限制的、理性的、批判性的讨论乃是公共领域的基本特征。经过公众自由的、理性的、批判性的讨论而形成的公共舆论,成为统治者制订公共政策的基本依据,同时它又对统治者构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及其政论作家群在为公众讨论提供素材和话题及引导公众舆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领域的各种机构遵循一系列共同的制度性标准:首先,他们保持了一种平等的社会交流,不仅预设地位平等,而且完全不考虑地位差异。其次,这种公众内部讨论指向一切此前未曾怀疑过的领域的问题。国家和教会对许多问题解释上的垄断权被打破。普通民众成为文化产品的消费者,同时也成为其价值的鉴定者,他们运用自己的理性能力评判它们。第三,将文化产品转换为商品的同一过程也建立起公众原则上可参与其中的开放性。人们(迄今为止由有教养、有财产的人组成)所讨论的问题具有普遍意义,而且人人可以参与这种讨论。14市民社会成员在公共领域活动还推动国家活动走向公开化。哈贝马斯认为这种理想的公共领域(它属于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在18~19世纪之间曾出现于英、法、德等国,只是19世纪末以后公共领域才发生结构性转变,往日风彩不再出现。尔后的市民社会研究者从哈贝马斯那里接过了公共领域的概念,把它作为市民社会核心内容使用。一些市民社会研究者如约翰·基恩(1984年)和尼娜·钱德霍克(Neera Chandhoke,1995年)甚至把市民社会与自由的公共领域等同起来。

    (4)社会运动。研究市民社会的左翼学者一般都把社会运动(有人称之为新社会运动)视为市民社会领域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结构性要素。柯亨和阿拉托关于市民社会的定义就明确地表明了这一点。他们认为社会运动是以捍卫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自主发展的合法权利不受经济系统和国家的侵犯为目标。这些新社会运动包括女权运动、生态运动、黑人民权运动等等。它们在提高生活质量,推动社会进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印度学者尼娜·钱德霍克也指出了现实的社会运动所具有的一些局限性,如仅有地方团体参与,目标指向过于单一的问题,多阶级成员参与其中,由此造成社会运动的分散和软弱无力。她认为新社会运动需要制订出一种清晰的转变纲领,需要在一种主题旗帜和社会变革的组织原则之下团结起来,这样才能取得争取民主的社会斗争的成功。15约翰·基恩、柯亨和阿拉托、尼娜·钱德霍克这些后马克思主义者把新社会运动看作是市民社会生存和扩展的主要力量,也是他们实现其理想的希望之所在。原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一些持不同政见者和台湾民间社会理论家在研究市民社会问题时,也把以自下而上的民间抗争为特征的社会运动视为市民社会中的一个重要成份。

    除了上述结构性要素或成份外,有人主张阶级也是市民社会的一个重要构成因素。西班牙学者萨尔瓦多·金纳(Salvador Giner)就持此种看法,他认为任何成熟的市民社会至少具有五个特征:个人主义、独处、市场、多元主义、阶级。16有的市民社会研究者剔除了社会运动这个要素,把市场经济和私有财产分别单列为市民社会的两个结构性要素。

    市民社会不仅包括上述结构性要素,还包括与上述结构性要素互为表里相互支持的基本价值或原则,它们构成市民社会之文化特征。对此市民社会论者意见也不完全统一。大体说来,这些基本的社会价值或原则是: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公开性、开放性、法治原则。作为市民社会首要原则的自治原则前面在论及市民社会定义时已经叙述过,这里就不再赘述。

    (1)个人主义。个人主义的假设一直是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石。个人主义假定个人是社会生活最终单位,社会是满足个人利益的手段。市民社会乃是独立的个人的联合体,它为个人合法地追求自身利益提供了空间。国家的存在也是为了保护和增进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个人主义相信个人拥有独一无二的自主决定能力和拥有对美好生活的理解能力。国家和市民社会所要做的乃是为个人行使上述能力提供必要条件,使个人能够自由行动和自主决定。同时个人有权拥有隐私,有权独处而不受干扰,有加入或退出社团的自由。金纳认为,迄今为止只有个人主义的市民社会体系(尚不存在一种集体主义的市民社会)取得成功,从而容许本体论的和意识形态的个人主义流行起来。17
  (2)多元主义。多元主义一方面要求个人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社团组织的多样性,主张权力分散于各个个人及社团之中,反对国家和他人干预其内部事务,保持个人及各种社团的自主性。另一方面多元主义也是一种文化,有一系列信仰、思想、态度同时并存,因此它也是一种思想的多元化。维系这种多元主义的乃是宽容精神。市民社会可以被称为独特性的家园,差异和多样性的领域。

    (3)公开性。公众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的理性的—批判的讨论以政务活动的公开化为前提条件,因此当代市民社会论者无不把公开性原则作为一项重要原则来加以强调。反对官僚国家神秘化作法争取公众知情权,成为市民社会信奉者的一个奋斗目标。此外,正如哈贝马斯所指出的,公开性原则还在下述意义上使用,即它意味着学者要勇于追求真理和公开展示真理,通过理性的公开应用对公众进行启蒙。

    (4)开放性。正如尼娜·钱德霍克所指出的,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之所以是公共的,是因为它在形式上使所有人都可以进入,在原则上应该对所有人开放以便使各方面代表都有一种声音并使之为人所听到。公共领域不仅需要公开性和开放原则,还要求参与其中人们相互尊重、平等对话和交流、自由讨论和辩论,这是自由的公共领域的存在所必不可少的,因而受到国外市民社会论者的倡导。

    (5)法治原则。市民社会论者强调要从法律上保障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在三分法情况下还要保障它同经济系统的分离。例如,美国学者伯恩哈德(Michael Bernhard)认为市民社会有四个成份,其中第三个就是“通过法律与国家相分离”,另外三个成份是介于官方权威和私人生活之间的公共领域、各种自主性组织、在公共领域内保障行动者个人和团体自由使之能广泛追求自己所构想的利益。18柯亨和阿拉托在《市民社会和政治理论》一书中也指出,当代一些集体行动者认为社会领域不同于国家和经济领域,它包括多样性、公开性和不受干扰的独处等要素以及合法性要素,后者是指将以上三者与国家和经济领域区分开来的一般法律和基本权利结构。市民社会论者认为倡导法治原则目的是为了划定国家行动的界限,反对国家随意干预市民社会内部事务,从而保证市民社会成为一个真正自主的领域。

    除了上述价值或原则外,有的市民社会研究者认为市民社会还应遵循参与的原则,强调个人参与社团生活和政治生活。有的学者则把不受干扰的独处作为一项原则单独提出来。印度学者尼娜·钱德霍克则提出自由和平等应成为任何期盼的社会安排的普遍关怀和普遍原则,它也应当成为市民社会中一种统一的公共话语。

    市民社会理论除了研究市民社会之结构性特征和文化特征外,还致力于研究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目前,关于理想的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模式,国外学者提出以下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市民社会制衡国家、市民社会对抗国家、市民社会与国家共生共强、多元主义对社团主义的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等。

    (1)市民社会制衡国家:现代自由主义有一个著名的论断即认为国家是“必要的邪恶”,国家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市民社会需要国家调停其内部利益冲突,保护其安全及完成市民社会所无力承担之公益事业。国家是邪恶的,因为若无外力制止国家权力和国家活动范围将无限制地扩张下去从而危及个人自由和权利。因此自由主义者主张以市民社会来制衡国家,划定国家行动的边限(不得侵犯个人自由和权利),限制国家权力的扩张。托克维尔称之为“社会的独立的眼睛”的市民社会的各种社团组织,哈贝马斯所论述的以理性的——批判的讨论为特征的公共领域,都是市民社会监督和制约国家的重要力量。当代市民社会论者继承了自由主义的思想并已形成一种共识,即一个活跃的和强有力的市民社会乃是民主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只有通过一个独立的市民社会的民主实践(政治参与,舆论监督)才能有效地控制国家权力的行使并使国家易于对民众要求作出反应。对此,尼娜·钱德霍克明确指出:“一个平静的和默认的市民社会产生一个权威主义国家,一个积极的和充满活力的市民社会则保证有一个反应灵敏的和民主的国家”。19
  (2)市民社会对抗国家。按照约翰·基恩的观点,托马斯·潘恩首次提出市民社会对抗国家的命题。在托马斯·潘恩等人那里,市民社会对抗国家命题有两层含义:第一,市民社会和国家是一种此长彼消的关系。市民社会先于国家而存在,它的互惠利益和团结推动着普遍的安全与和平。市民社会愈完善,它就愈能自己调节自身事务,对国家需求也就愈少,二者是一种反比关系。理想的国家乃是最低限度国家。第二,反抗非宪政国家乃是一种正义之举。专制主义国家在潘恩看来乃是万恶之源,它是反自然的,因而难以长久。文明的政府乃是立宪政府,它得到生而自由、平等的个人的积极同意和授权。托马斯·潘恩接受洛克的观点,被统治者授权给国家是为了让国家保护他们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权,如果掌权者背约而行随意剥夺公民的各项自由和权利,则反抗不仅是正当的,而且是合法的。东欧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一些市民社会研究者不仅接受了上述观点,而且作了进一步发挥。东欧市民社会研究者把前社会主义政权下国家和社会关系描述为一种支配和被支配、控制和被控制关系,二者相互对立。因此他们主张反对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压制,扩大市民社会自主活动空间。阿拉托将波兰的社会运动描绘为“市民社会反抗国家”(civil society against state)的兴起。20皮尔赞斯基(Pelczynski)将波兰的运动界定为“市民社会的再生”。一些台湾学者(南方朔、木鱼、江讯等)则将Civil Society译作“民间社会”并提出所谓民间社会理论,主张通过民间力量对权威统治持续不断的抗争来建立民间社会自主自律空间,从而形成一种“民间社会对抗国家”的关系架构。21
  (3)市民社会与国家共生共强。还有些学者认为在民主体制下市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理想的格局是强国家和强市民社会和谐共存。以研究东欧问题见长的美国学者迈克尔·伯恩哈德即持此种观点。他用图表说明了在初生的民主体制下国家和市民社会实力的不同排列假定会产生的不同结果,见下表:

; 强市民社会 弱市民社会
强国家 反应灵敏的、有效民主的基础 国家有强大的自主性,存在着反应迟钝的危险及国家政权享有特权的  潜在可能性
 
弱国家 负担过重—国家能力过度使用,对选民需求反应上的低效 无定形的政体,低效率和反应迟钝的国家,政权崩溃概率很高
 


    他指出,表2左上方代表着民主体制下唯一良好的权力配置——一个强国家和一个强市民社会。在这种实力格局下,国家有能力有效工作,同时市民社会也足够强大以防止国家过分自主以致不对社会要求作出反应。在弱国家同强市民社会并存局面下,国家实施政策能力很有可能被强大的市民社会需求所压垮。面对一个强大的国家,市民社会如果软弱无力,则存在着准独裁的可能性。如果国家和市民社会都很软弱,政体将处于无定形状态并容易形成权力真空。22
  (4)多元主义对社团主义的市民社会参与国家模式。市民社会论者一般都承认市民社会中各种社团组织参与国家事务的必要性,但在如何参与政治问题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理论模式即多元主义和社团主义。根据《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解释,社团主义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政治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数量有限的、代表种种职业利益的垄断组织与国家机构就公共政策的产出进行讨价还价。为换取有利的政策,利益组织的领导人应允通过提供其成员的合作来实施政策。23社团主义区别于多元主义参与模式之处在于,在社团主义的社团内部仅有精英民主或实行寡头统治;社团主义制度下的社团往往垄断了某种职业或行业的利益代表权和参与政策制订权;这种垄断的特权地位得到国家认可或系由国家创设。另据《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介绍,目前的社团主义把国家社团主义和自由社团主义区分开了。国家社团主义往往同独裁政体联系在一起,包括1964年后的巴西、墨西哥、秘鲁等拉美国家及萨拉查的葡萄牙和佛郎哥的西班牙,在这些国家社团主义构架是由国家强加的。国家通过这些受到特许的社团组织来控制生产者并防止他们成立新的组织。自由的社团主义产生于成熟资本主义国家中强大的社团组织发展起代表性垄断的倾向之中,奥地利和瑞典是这种自由的社团主义的典型。24瑞典学者米歇尔·麦克莱蒂(Michele·Micheletti)认为瑞典正经历着社团主义解构的过程。向更少一体化的组织层级上的参与政府的转变和重新评估一个组织垄断代表权的地位都是解构社团主义的例子。社团主义的解构意味着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政治、经济力量的市民社会的再生。25麦克莱蒂认为社团主义理论作为研究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理论现已过时。利益集团多元化、自由竞争及内部民主,政府许可各种相互敌对利益集团均对政策制订发挥影响,这乃是麦克莱蒂心目中理想的市民社会参与国家的模式。26
  80年代以来,国外市民社会研究者在谈论市民社会概念复兴时,提出了不少有关市民社会建构或重构的目标和实现目标的途径和方法等。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

    (1)建立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约翰·基恩在《公共生活与晚期资本主义》一书中首次明确提出需要在自由主义之后重建市民社会——一个由非家长制的公共领域构成的“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命题(注:中译者将“civil society”译为文明社会不妥,笔者将其改了过来)。27公共领域在这里是指集合在一起的国民在其中发表意见、相互影响和独立自主地决定行动方针的领域。晚期资本主义的官僚主义化过程在这里受到挑战。在《民主和市民社会》一书里他再次重申了这一命题,并且力主把社会主义等同于社会和政治权力的民主化。这意味着力图维持和重新界定市民社会和国家的界限,努力实现市民社会的民主化并完成对国家机构的民主改造。具体途径是依靠公民们在公共领域里发起社会斗争和公共政策反对和限制各种强权,扩大社会的平等和自由。国家机构通过重新安排自己的各种职能而变得对市民社会更加负责。28约翰·基恩把建立“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希望寄托在各种新社会运动身上。而对于如何将处于分散状态的各种新社会运动统一起来的问题,约翰·基恩则未加探究。

    (2)重建“市民社会的乌托邦”。柯亨和阿拉托心目中理想的市民社会是一个没有强制的自由交往的领域,公民在这一领域既享有各种自由权利又可以通过民主的社团生活和不受限制的公众讨论来对政治和经济过程施加影响。解决当代资本主义社会面临的种种问题,实现现代乌托邦理想——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实现民主、自由、平等、团结、公正的理想,均寄希望于这种理想的市民社会的重建。重建“市民社会的乌托邦”主要依靠各种新社会运动,后者既可以抵制国家和经济子系统对市民社会的侵犯和干预,又可以促进政治和经济领域的民主化。柯享和阿拉托抛弃了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总体革命”的目标,而代之以“自我限制的革命”即在维持国家——经济——市民社会的分化的基础上作某些改良。

    (3)建立一个民主的市民社会。尼娜·钱德霍克接受某些左翼学者对市民社会理论的批评,明确承认市民社会中也存在着压制或压迫问题。她认为只有实现市民社会的民主化,才能使它在促进政治民主方面的潜力得以发挥。如何建立一个民主的市民社会呢?尼娜·钱德霍克主张在自由和平等的组织原则之下把市民社会中各种各样的社会运动团结起来形成一股强大的民主力量,奋起同国家作斗争,同社会中各种非民主的力量作斗争,重新占领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29
  (4)市民社会的建构或重建。除了上述左翼学者提出的市民社会建构目标和途径外,其它市民社会研究者则在坚持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分法基础上提出包含前述结构性要素和文化特征的市民社会的建构或重建问题。东欧市民社会论者(在东欧学者那里市民社会带有强烈的政治性,因而有人将其译为“公民社会”)主张在自由市场经济和私有财产制度基础上建立一个“公民自由交往的领域”(皮尔赞斯基语)。其方法是依靠政治反对派(如团结工会)加快向资本主义转变的步伐。西欧和美国的一些新保守主义者则主张通过削减社会福利,实行私有化,奉行自由放任政策,来实现“市民社会的回归”。还有些学者不同意简单地向古典市民社会的回归。西班牙学者萨尔瓦多·金纳指出,市民社会作为一个基本的历史实体,一直经历着持续的变化。今日之市民社会中已出现一些新的因素:如新社会运动(女权主义、环境保护主义等等)已牢固地确立起自己的地位,各种自主性组织空前活跃,经济中合作的和非赢利性的部门(这是一个利他的部门)正在稳步增长,新的民权运动的出现,参与民主愿望的兴起等。这些或许会成为一个比过去更为强大的市民社会的预兆。30讨论市民社会的建构或重建必须考虑到上述因素。

    市民社会研究者之所以对市民社会情有独钟,是因为他们深信市民社会同民主、自由、平等等人类基本价值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印度学者尼娜·钱德霍克指出:“市民社会的价值在于促进政治参与,国家负责任地行动和政治的公开性”。31她认为一个重获新生的市民社会乃是民主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先决条件。意大利学者卢恰诺·佩利卡尼指出:“市场是公民社会(市民社会的另一译法,笔者注)独立于国家而自治的经济基础。破坏市场就意味着破坏公民社会。而没有公民社会,自由和民主就无法生存和发展”。32英国学者约翰·基恩指出:没有一个由自主的公共领域构成的安全的、独立的市民社会,自由和平等、参与计划和社群决策等目标都将变成空洞的口号。33美国学者迈克尔·伯恩哈德和西班牙学者维克多·M·佩雷斯—迪亚斯(Victor M.Perez-Diaz)通过对东欧和西班牙民主过渡的研究发现,市民社会及其价值观得到发展,在这些国家成功地向民主过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民主制度的进一步巩固也有赖于市民社会重新变得强大或有赖于“市民社会的回归”(维克多·佩雷斯—迪亚斯语)。

    需要指出的是,在一般的市民社会理论(可称之为自由主义的市民社会理论)和西方左翼学者的市民社会理论(可称之为民主的市民社会理论或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理论)之间存在着重大区别。

    首先,他们对资本主义社会所持的态度不同。一般的市民社会理论对资本主义社会多持肯定的态度,而西方左翼学者的市民社会理论则建立在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基础之上。约翰·基恩、琼·柯亨和安德鲁·阿拉托等西方左翼学者对当代资本主义社会进行了严厉的批判。约翰·基恩在《公共生活与晚期资本主义》一书中指出,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中官僚主义化的支配和服从关系盛行于公和私等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之中,正是这种官僚统治不断引起公众的反抗。这种斗争反映了公众对社会和国家范围内独立自主的公共生活领域的需要。柯亨和阿拉托在《市民社会与政治理论》一书中以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概念为基础建立起自己的市民社会理论。他们反对资本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经济子系统对现代市民社会的侵蚀,并进而认为解决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所存在的种种问题的希望在于市民社会的重建,实现现代乌托邦理想—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实现民主、自由、平等、团结、公正的理想的希望也在于此。这些左翼学者(有人称他们为后马克思主义者)基本上继承了新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批判理论传统。

    其次,建构市民社会的途径和依靠力量不同。西方新保守主义者的市民社会理论主张通过右翼政党上台执政并采取私有化、削减社会福利、减少国家干预等措施来建构起他们心目中理想的市民社会。苏联和东欧的市民社会理论家寄希望于团结工会等反对派力量通过一切途径上台执政来实现所谓的公民社会的建构。西方左翼学者则主张依靠各种新社会运动的力量通过对现存国家和市民社会进行民主改造的方式来建立一个“社会主义市民社会”。

    最后,建构市民社会的理想目标和模式不同。一般的市民社会理论家心目中理想的市民社会实际上是资本主义的市民社会,作为市民社会结构性要素的私有财产制度和自由市场制度同时也是资本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有的市民社会理论家呼唤古典市民社会的回归,这种古典市民社会实际上是国家管得越少越好的早期自由资本主义的翻版。有的市民社会理论家呼唤市民社会的重建或复兴,这种市民社会实际上是对当代资本主义的一种改良。苏联和东欧的市民社会理论家所要建构的市民社会的范本实际上是当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西方左翼学者所要建构的市民社会乃是一个民主的市民社会或“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约翰·基恩语)。与一般的市民社会理论不同,这种市民社会理论不仅承认资本主义的市民社会中存在着剥削  、压迫和不平等而且致力于对资本主义市民社会和国家进行彻底的改造,通过民主的方式建立起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后者乃是平等和自由的复合体。这种民主的市民社会或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倡导以社会所有制为主体的混合经济并主张由国家和市民社会对自由市场制度加以监督和控制。同时这种民主的市民社会或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在监督和制约未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并维护政治民主和自由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市民社会理论在本世纪60、70年代再度出现之时还是一只不起眼的丑小鸭,而到了80年代特别是90年代它却变为一只白天鹅,学者们趋之若鹜。就在市民社会研究形成一种热潮的时候,也有一些学者逆流而上对当代市民社会理论加以质疑和批判。其代表人物有美国学者亚当·塞利格曼、加拿大学者艾伦·伍德等人。

    美国学者亚当·塞利格曼(Adam B.Seligman)写了一本专着《市民社会的理念》(The idea of civil society,纽约:自由出版社,1992年),对当代市民社会理论进行了批判。塞利格曼指出,在东方和西方对市民社会概念均有三种在某种程度上重合但仍有所区别的用法:把它作为一种政治口号来使用;把它作为政治社会学上一个分析性概念来使用;把它作为哲学上的一种规范性概念来使用。他区分了当代市民社会概念的这三种用法,并对这三种用法逐一进行了批判。34
  塞利格曼指出,市民社会概念第一个用法是更加直接和具体的政治用法,不同的运动和政党把它作为政治口号来使用。作为一种政治口号,市民社会概念在动员民众达到某种政治目的方面有其积极作用。但口号本身不能使它成为一个社会学概念。市民社会及其构成要素在东方和西方被用于不同的目的。在西方,市民社会被用作一个政治口号以争取公民的各种社会权利(性别平等、种族和民族平等、更好的医疗保健等),并推进共同体的事业。各种新社会运动对市民社会概念用法即是如此。在东方(苏联、东欧等前社会主义国家)市民社会概念被政治反对派用来同国家相对抗以争取公民的各种政治权利(集会、结社自由、出版自由等)。随着反对派上台执政以及向资本主义转变中暴露出的种种社会问题,东欧有不少学者感到这一概念已难以应付新出现的问题,而且这一概念有被当政者用来为政权合法性服务之嫌。塞利格曼认为,有许多概念曾被用作政治口号,这些政治口号很快就会时过境迁。作为一种政治口号的市民社会概念很可能也会过时。到那时我们为之所奋斗的事业会在另一种名称下继续进行。

    市民社会概念第二种用法是由某些社会科学家用来作为一个分析的概念以描述某种社会组织形式。塞利格曼指出,作为一种社会学概念的市民社会概念又有两种宽泛的用法。第一个是在某种政治社会学的制度或组织的水平上的使用。第二个是使它成为价值和信仰领域的一种现象。作为某种制度秩序之表达的市民社会概念似乎很少为现存的民主概念或公民身份概念增添什幺东西。他认为在东欧人们使用市民社会概念取代民主概念只是因为这一术语是中立的而且未受到40年官方宣传之污染,换言之,是出于一种策略的考虑。鉴于市民社会概念缺乏分析上的精确性,有些学者干脆主张用民主和自由主义等更熟悉的概念来取代这一模糊的用法。

    塞利格曼指出,作为价值和信仰领域一种现象的市民社会概念同这一概念的第三种用法密不可分。市民社会概念第三种用法是作为一种哲学上的规范性概念来使用,亦即作为一种伦理理想,对社会秩序的一种见解,它为我们提供了一幅美好生活的图画。但在东方,古典市民社会模式(以自由——个人主义为特征)出现的条件完全不存在。在西方他们重新出现的可能性大可怀疑。在东方,市民社会唤起一种强烈的集体象征,它既同国家相分离,又同样远离自主的和能动的个人的思想,西方市民社会思想的多元主义在东方也同样付之阙如。在西方,近代以来的市民社会思想家一直力图使公和私、个人和社会利益之间保持和谐,实现一种完美的综合,这种努力以失败而告终。塞利格曼指出,公和私、人个与社会要求之间冲突贯穿于19世纪和20世纪,它反映了自由和平等在意识形态上的紧张关系。他认为,个人自由原则的充分实现将会排除社会平等的达成,而对社会平等的任何保障都必然会对个人的(市场)活动加以无数限制以保证社会财富和资源分配的完全平等。自由主义的市民社会理论把个人作为道德秩序的中心,强调个人的自治和自主。它无法解决自主的个人之间如何形成一种共同体感的问题。马克思主义的市民社会理论则强调市民社会内部的矛盾及其在国家领域中的解决,正是这一传统导致苏联东欧的国家社会主义模式的出现。对于当代市民社会理论力图将这两种理论传统中的积极因素结合起来的努力,塞利格曼则未加置评。尽管他已认识到,在西方各种新社会运动及传统的社会主义政党和运动在争取公民的社会权利和参与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争取公民的社会权利和参与在今日西欧和美国已成为争取真正的市民社会的要求的源泉。在国家社会主义40年统治之后的东方,争取公民的政治权利成为市民社会信奉者的主要奋斗目标。可惜他未能进一步认识到::当代,自由主义的市民社会理论中开始吸收越来越多的社会主义因素,后马克思主义的市民社会理论则吸收了更多的自由主义因素。由此导致他对当代市民社会理论在实现公和私、个人和社会的利益和需求的综合效能方面持怀疑态度。

    加拿大学者艾伦·伍德(Ellen Wood)在《市民社会概念的使用和滥用》(“The Uses and Abuses of Civil Society”,载于《社会主义年鉴》(1990年号),拉尔夫·米利班德主编,伦敦:梅林出版社,1990年,第60~84页。)一文中对西方左翼学者特别是约翰·基恩等人的市民社会理论进行了激烈的批评。艾伦·伍德对西方左翼学者市民社会理论批判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

    首先,她批评这些西方左翼学者在从自由主义那里学到关于国家压迫的危险的教训之时却忘记了从社会主义传统中习得的关于市民社会的压迫的教训。

    艾伦·伍德指出,市民社会概念目前流行的主要用法是以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区分为出发点的。倡导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区分的好处在于将我们的注意力引向国家压迫的危险和认识到为国家活动建立适当的界限的必要性,具体办法是在社会中组织和加强与国家相抗衡的力量。它恢复了对政治权力的界线和合法性的自由主义的关切,特别是对通过社会内部的自由结社和自主性组织控制这种权力的关怀,而这些正是传统左派的理论和实践所常常忽略的。艾伦·伍德因此肯定了市民社会概念在捍卫人类自由反对国家压迫、在为被“旧”的马克思主义左派忽略的非国家领域的社会实践、机构和关系划出一个活动场所方面所富有的建设性作用。但与此同时,她也指出,市民社会概念有沦为资本主义的辩护词的危险。

    目前的市民社会理论把市民社会作为自由和志愿性活动的领域来对待。他们认为,即使市民社会内部存在着各种压迫形式但也只是一种功能失调,从原则上讲强制属于国家,而市民社会则是自由的根基之所在。艾伦·伍德指出,上述观点是一种自由主义的神话,它掩盖了市民社会的强制的一面,模糊了国家压迫植根于市民社会中的剥削和强制关系这方面的内容。她认为,国家和市民社会在西方的分离既导致新的自由和民主形式的出现,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统治和强制模式。“市民社会”赋予私有财产及其所有者对民众及其日常生活的控制权,这种权力无须对任何人负责。构成市民社会之结构性要素的市场也是一种强制性力量,它使所有人类的价值活动和关系均屈从于它的命令。强迫乃是市民社会的一个构成原则,对此市民社会论者不应视而不见。

    其次,她批评西方左翼学者的市民社会理论过分强调差异和多样性原则,忽视了资本主义的总体化逻辑和强制性权力,因而无法提出一种社会主义的普遍纲领并在此基础上将各种反资本主义的斗争统一起来。

    在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分法中,市民社会一般被等同于国家之外的一种自由的(至少是潜在自由)的领域,等同于自主性、志愿性结社、多样性甚至是冲突的活动空间。市民社会理论强调社会关系和实践的多元性,资本主义经济在其中只是众多的社会关系和实践中的一种。市民社会理论家信奉的新多元主义原则认为后现代社会乃是一个多样性和差异居主导地位世界。旧的一致性特别是阶级的一致已被打破,建立在其它认同和反对其它形式压迫基础上的社会运动急剧增加。与此相适应,左翼市民社会理论家力主承认压迫和统治形式的多元化和解放斗争形式的多样性,了解民众不同的需要和体验。艾伦·伍德肯定了上述观点积极的一面,即它促使我们去关注一系列机构和关系,传统社会主义理论由于全神贯注于经济和阶级问题而忽略了这些机构和关系。与此同时,她对这种可能产生消极后果的观点进行了严厉的批判。

    她指出,由于资本主义的整个社会体制被简化为众多的机构和关系中的一种,并同家庭和志愿性结社同等对待,资本主义的总体化逻辑和强制性权力变得看不见了。由于阶级差别被同其它各种差别(性别和种族差别等)同等对待,左派因而对所有压迫一视同仁而不像传统社会主义理论那样优先考虑阶级压迫。这样做的结果是,由于否定了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对其它机构和关系具有决定性影响,由于否认阶级斗争不仅会推动阶级解放也会推动其它解放斗争,左翼市民社会理论家除了泛泛谈论民主外未能提出一种取代社会主义的争取解放的普遍纲领并在此基础上将各种解放斗争统一起来,相反它只是为各种新社会运动各自为战的分裂状态提供了一种理论辩护。

    总之,艾伦·伍德认为市民社会理论在左派中的流行,反映了西方左派从社会主义立场上的退却,客观上起到了为资本主义辩护的作用。

    艾伦·伍德和约翰·基恩等人争论的焦点在于究竟能否在市民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之间划等号。艾伦·伍德明确主张市民社会就是资产阶级社会,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一种社会形式。她从西方国家和市民社会分离过程来说明这一点。她认为西方和东方国家形成方式的差异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正是在罗马私有财产作为社会权力的自主的中心与国家相分离同时又得到国家的支持。当中央政权瓦解之时,私有财产自主的权力仍然存留下来。旧的政治从属关系让位于封建领主制,后者在其领地上集政治与经济权力于一身。西方的发展可概述为权力关系和支配权从国家转向社会或私有财产,国家压迫让位于社会压迫。在国家和社会之间这种新的劳动分工也为私人占有同公共责任的逐步分离奠定了基础。资本主义还创造了一种新的强制形式即市场,市场不只是机会、自由和选择的领域,而且也是一种强迫、必然性和社会纪律,它能使所有人类关系和活动服从于它的要求。由上述观点可以看出,艾伦·伍德把私有财产制度特别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和不受控制的自由市场看作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她也因此而更加强调市民社会的压迫的一面。

    约翰·基恩坚决反对将市民社会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他提出社会主义市民社会或民主的市民社会的命题与之相抗衡。他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证了自己的观点.(1)他认为马克思主义对现代市民社会的理解过于偏狭。它贬低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区分的意义,因为它倾向于将国家简化为资产阶级的政治组织形式。它将市民社会复杂的层级形式、团体组织、冲突和运动合并为生产方式的法则和矛盾——资本主义经济。市民社会其它机构如家庭、教会、科学和文艺组织等的重要性受到忽视。这种“经济主义”倾向妨碍传统马克思主义者对民主理论作出重要贡献。资产阶级市民社会无论过去和现在都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利已的、私有财产和阶级冲突的领域。正如女权主义者所指出的那样,家长制家庭(资产阶级市民社会构成要素)在保障市民社会中男性统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市民社会中的公共领域也为反资本主义的各种斗争提供了重要阵地。(2)他认为,市民社会一词先于资产阶级而出现,在古典和中世纪思想中就已出现。更重要的是,早期政治思想主要关心在何种条件下和如何控制国家权力并使之合法化的问题。将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区分等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现象,无从继承和发扬这一政治思想传统。而将社会主义重新界定为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分离及各自的民主化有助于复活和发扬早期现代政治思想对市民社会和限制国家行动的关怀。传统社会主义者试图把社会和政治领域统一起来的努力被实践证明是失败的。罗伯特·欧文等人设想了一个没有国家、没有市民社会的理想社会形态。这个社会没有私有财产,因而也没有利益冲突,从而也没有阶级对抗,社会充满和谐,自治成为可能。欧文的试验以失败而告终。欧文的错误在于未能认识到利益冲突可能源于私有财产之外的原因(如职业分工等),只要有利益冲突,调停利益冲突的国家就不能成为多余之物。拉萨尔等人把国家设想为普遍利益的体现者和照管者。国家在伦理上高于一切特殊利益。国家的职能就是将市民社会从自已加于自己的灾祸中解救出来。拉萨尔力主扩大国家的伦理职责并将国家的任务增加到极限。国家在拉萨尔那里几近于全智全能。这种国家社会主义传统自布尔什维克革命以后在苏联东欧前社会主义国家变为现实,其后果已为世人所深知。自治的社会主义和国家社会主义实践证明均行不通。约翰·基恩据此认为,未来的社会主义仍将维持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并在各自内部实现了民主化。(3)约翰·基恩为社会主义市民社会或民主的市民社会赋予了全新的内容。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实行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分配形式并存以实现多元的平等或综合的平等。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建立和发展受国家和社会公共机构控制的市场机制。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建立各种非官方的社团组织,后者通过非官方的公共领域积极议政参政并对国家实行舆论监督。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和国家相互分离,同时又相互支持,相互合作。总之,约翰·基恩认为市民社会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正如民主和市场机制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一样。工人阶级及一切社会进步力量完全可以在保留国家和市民社会分离情况下对二者进行民主改造,最终建立起社会主义市民社会。

    80年代以来国外形成的市民社会研究热潮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进入90年代以后国外市民社会研究热度不减,同时市民社会研究正在沿着两个不同的方向前进。一个方向是分国别和地区对市民社会进行实证性研究,一些政治学家、社会学家、历史学家正在进行这一工作。另一个方向是从政治哲学高度进行市民社会的理论建构。面对反对市民社会理论的学者的批评,市民社会理论家在努力捍卫自己观点同时,也接受了这些批评中的一些合理成份而不断修正和完善着自己的理论。当代市民社会理论远未成形,它仍处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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