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 > 思潮 > 读书交流

巴勒斯坦人民党基本章程

巴勒斯坦人民党 · 2009-08-17 · 来源:《当代世界共产党党章党纲选编》当代世界出版社
收藏( 评论() 字体: / /

巴勒斯坦人民党基本章程  

(1998年10月4日巴勒斯坦人民党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党的名称、总部和口号

  党的名称:巴勒斯坦人民党

  党的总部设在独立的巴勒斯坦国首都——阿拉伯的耶路撒冷城。

  党的口号:解放、民主、进步。

第二章 党  

  第二条 巴勒斯坦人民党是社会主义政党,由向往解放、民族独立、民主、进步、社会公正和社会主义并为实现该目标而奋斗的巴勒斯坦人组成,其中首先是巴勒斯坦地区的工人、劳动者、农民和知识分子,无论其种族、性别、社会成分或宗教信仰,均一视同仁。

  我党是巴勒斯坦共产主义运动的延续,它以辨证唯物主义为依据,以社会主义思想、阿拉伯及人类的先进科学与遗产以及自由、平等、进步、社会公正等价值观为指导,在理论与工作实践中以巴勒斯坦人民的民族传统及其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积累起来的斗争经验、阿拉伯各国人民的斗争实践以及阿拉伯及世界的一切先进遗产为源泉。

  我党在全党统一的基础上根据民主原则开展组织工作,以此保证言论自由与全党工作、决议统一性之间的平衡。我党鼓励党员为实现党的目标自由思考、创造,从事集体劳动,并允许他们进行大胆、建设性的批评。为在党内生活中发扬民主以适应斗争环境的需要,我党根据不断更新和持续性原则,通过民主直选成立各个机构。公民个体是我党的首要关切对象。

  我党在其他巴勒斯坦爱国进步力量的配合下坚持不懈地进行斗争,目标是加强民族团结、保证巴勒斯坦人民的回归和自决权、在自1967年6月5日起被占的所有巴勒斯坦领土上建立以阿拉伯的耶路撒冷城为首都并拥有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发展,巩固社会公正和民主自由,维护人权及各阶层人民的利益,并保证权利和义务之间最高程度的平等。

  我党致力于在巴勒斯坦建立一个包括各民主力量及我党所属并代表和维护其利益的社会各阶层代表的广泛的爱国民主联盟,以彻底结束以色列的占领,在巴勒斯坦建立自由、公正原则至上的民主社会。我党认为,目前,该任务已与社会领域内的斗争任务,即巩固巴勒斯坦社会与巴官方、民间机构内的民主更紧密地结合起来了。

  我党坚信巴勒斯坦人民的斗争与阿拉伯兄弟国家的人民为争取自由、民主、社会进步与统一而进行的斗争紧密相连,故致力于发展与各阿拉伯爱国进步力量和政党的战斗型关系;同时致力于发展与以色列正义和平力量的协调合作关系,并支持以境内的阿拉伯巴勒斯坦民众反对歧视、要求平等的斗争。我党与全世界支持巴勒斯坦人民权利的民主进步力量及政党合作,以建立一个声援巴人争议斗争的最广泛的联合阵线。

  我党与一切热爱自由、和平、民主和社会主义的力量一起,为维护世界和平、保护人权和环境、消灭落后和依附性而斗争,为世界各国人民在选择自由、独立发展道路方面的权利得到尊重而斗争。我党致力于与所有这些力量发展团结合作关系。

  我党呼吁加强以联合国为首的国际机构的作用。解决国际性问题应以联合国决议为基础,并发挥联合国的作用,以促进世界和平,保证各国人民的权利。

  我党源于巴勒斯坦人民,并吸收了其在不同斗争阶段的革命经验。历史上,我党以爱国主义精神和人民性著称;在建立拥有主权的独立的民族国家过程中,我党以维护巴勒斯坦人民权利闻名;在长期的巴勒斯坦爱国运动中,我党勇敢地反对投降主义,并在此期间形成了我党关于解决巴勒斯坦问题的纲领。

  此外,我党在历史上是为民主价值观、启蒙思想和人类理想而战的忠诚斗士,致力于把工人、劳动者、农民、妇女、知识分子、青年、手工业者等受压迫的社会力量组织起来,捍卫其权利,发挥其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作用。我党是动员巴勒斯坦各社会力量的先驱。

  历史上,我党为所有关心国家独立的力量高举民族统一的旗帜,同各种形式的教派主义、犹太复国主义作斗争,并呼吁坚持我国人民宗教宽容的历史传统,反对各种极端主义。此外,我党也支持世界大团结。

第三章 党员条件  

  第三条 党员资格

  凡年满16周岁、具有良好声誉的巴勒斯坦人,无论其性别、肤色、宗教信仰,符合下列条件即可成为人民党党员:

  (一)同意党的纲领和内部章程。

  (二)参加党的活动和会议。

  (三)缴纳年度党费。

  第四条 入党方式

  (一)申请入党的人要递交书面申请,并由一名党员做介绍人。

  (二)申请人在党组织同意其申请并向其颁发党员证后正式成为党员。

  (三)党员如不缴纳年度党费,则不得参加党内各机构的选举或被选举。

  (四)党员如退党或刑事犯罪,则取消党员资格。

  (五)如党开展工作的环境特殊,尤其在被占领区,可依照适当机制,递交并批准入党申请。

第四章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党员的权利

  (一)根据组织原则,以民主方式参与制定党的政策、确定党的目标和任务的权利。

  (二)依照明确有序的机制,获得有关党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及信息的权利。

  (三)以民主方式表达对所有问题的观点,包括通过各种媒体对一般问题发表个人看法的权利。

  (四)在党的领导机构中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五)自由选择乐意从事的群众、组织工作领域的权利。

  (六)根据一定的组织渠道,批评、询问党的各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权利。

  (七)向专门机构提出申诉,以个人身份参与相关问题讨论的权利。

  (八)随时退党的权利,但应将退党决定通知党。

  (九)如党员因其任务或政治活动受伤害,党会予以保护。

  第六条 党员的义务

  (一)遵守党的政策、纲领、内部章程和党的各机构的决议。

  (二)紧密党群联系,维护群众利益,关注群众要求,倾听群众意见,向群众学习,向他们阐述党的政策和目标,和他们共同工作,并对他们加以指导。

  (三)致力于发展新党员,扩大党员队伍。

  (四)重视政治、文化和理论方面的自我发展。

  (五)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

  (六)培养高尚的道德品质。

  (七)如更换工作地或居住地,应通知党。

第五章 党的建设和结构  

  第七条 党的组织原则

  (一)党根据统一、不可分割并使用于所有党员及党的各级机构的规章制度开展组织工作及活动。

  (二)根据党纲总路线所规定的多样性、差异性和尊重各种意见的原则,指导党内关系的基础是:全党统一框架内的民主、遵守党的各级机构的决议、执行多数人的决定并保证少数人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党的代表大会。大会闭会期间,党接受中央委员会的领导。党鼓励各省、各部门党委发挥主动性。

  (四)党的各级机构应具有广泛的民主代表性。

  (五)为确保党永葆活力,反对个人主义和独断专行,党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并根据更新和连续性原则选举各级机构,特别是中央领导机构。

  (六)党致力于使妇女在党的中央领导机构中有明确的代表。

  (七)对党的各项活动和各个机构、党员的行为,采取询问、公示的原则。

  (八)对党的各级机构和党员的工作,采取责任到人的原则。

  (九)党的决议以民主方式通过,并在获得简单多数同意后生效。持不同观点的人,有权捍卫其观点,但应遵守经多数人同意通过的决议。

  (十)不得忽视各省和各部门的代表大会,它们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都是发扬党内民主、保证党员知情权及贯彻更新原则的基本要素。

  (十一)党的各个机构之间应互通有无。扩大参与度、加强责任感、保证知情权是党的重要原则。

第六章 党的组织  

  第八条 党的组织建设

  党的组织情况如下:

  ——党的基层组织(地方——市——区)

  ——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

  ——中央委员会

  ——政治局

  ——书记处

  ——全国代表大会

  中央委员会和各省委在必要时,可成立常设或临时党委会协助完成党在某领域内的工作,但不能有悖于党的整体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党的基层组织(地方——市——区)

  (一)党的基层组织包括以居住地、工作单位或某一特定活动区域为基本单位内的所有党员,它是联系党和群众的基本纽带。

  (二)党的基层组织以党员的参与和活动为基础,经省级代表大会决议批准后成立。在人数不够、活动较少或由于其他原因未获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可直接受党在该省的办事机构领导,或几个地方合并成立一个基层组织。

  (三)党的基层组织每年举行该地所有注册党员参加的会议,并选举党驻当地的办事机构及其书记。

  (四)党的基层组织由书记定期召集开会,每月至少一次,同时参与党在各省及中央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如有必要,各地党员或其中部分党员可分成若干个工作小组。

  第十条 党的基层组织的任务

  (一)在周围宣传党的思想、原则和政策,执行党的决议,并通过讨论、选举和建议方式参与制定党的政策和方针。

  (二)吸收群众加入我党、工会、职业协会或其他民主组织,通过党的活动转达其立场,代表其利益。

  (三)重视群众意见并向党的领导机构转达,维护群众要求,并努力实现其要求。

  (四)高度重视自我教育和集体教育,掌握党的政策,弘扬巴勒斯坦人民和阿拉伯各国人民的特性、先进革命传统以及阿拉伯和世界各国先辈们留下的遗产。

  (五)提倡以党、党的光辉业绩和革命遗产为荣的精神,对人民和党的敌人应有清醒的革命认识,反对关于党的错误和敌对的概念。

  (六)实行批评和自我批评,发现并纠正工作中的不足和错误。

  (七)讨论入党申请,决定是否吸收申请者,并将结果报告省委。

  (八)定期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活动、计划和成就的报告上送省委。

  (九)负责分发党报及印刷品,并依照明确的工作计划在周围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省委

  (一)省委以巴勒斯坦现有行政区划为基础成立,在组织序列上位于党的基层组织之上,负责管理省内所有党的组织、党员和当地机构。

  (二)省委由各下属基层党组织的书记和数名由省级代表大会为其他职责选出的候补成员组成。

  (三)省委以既定的工作任务为基础,选举由一定人数组成的执行机构以及省委书记,后者因职务而成为中央委员。

  (四)省委每届任期两年,这也是省级代表大会召开的间隔时间,省委在省级代表大会召开前负责所有工作。

  (五)党驻各省的办事机构执行省级代表大会决议,并跟踪大会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省委每2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党驻各省的办事机构召集,经三分之一党员或党的中央委员会提议,可举行紧急会议。

  第十二条 省委的职责

  省委负责在省范围内执行党中央的计划,制定阶段性工作计划并确定其执行机制,同时将下列领域内的任务分配给各位党员:

  (一)组织工作、党员资格、国内工作、国内关系、地方政府、地方服务、青年和学生工作、妇女工作、工会工作、职业协会工作、新闻宣传、公共关系、文化活动、政治动员、民间、政府及金融机构的工作以及捐赠。

  此外,根据需要和新任务,可成立其他委员会。

  (二)负责管理党驻本省一个或多个办事机构的活动,制定计划以发挥其作用。

  (三)制定本省年度预算并附工作计划。

  (四)省委将会议纪要分发给给省内的各个党组织,并定期提供省委的活动报告。

  (五)省委负责分发党的印刷品,并尽力提供信息及研究成果充实它的内容。省委也可自行发行地方刊物或期刊。

  第十三条 省级代表大会

  (一)省级代表大会由省内所有党员组成,是党在省内的最高机构,由省委召集,每2年公开举行一次。若条件不允许大会以上述形式召开,则在中央委员会同意及省委决定后,大会可由省委成员以及从各个党组织中选举出来的代表组成。

  (二)通常情况下,省级代表大会每2年举行一次。

  (三)如各省注册党员中的多数出席大会,则视为达到法定人数。

  (四)大会讨论省委报告,通过下阶段的工作计划,并确定省内各工作机构的地点。

  (五)选举省委成员,确定其人数和职责。

  第十四条 党的代表大会

  (一)党的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中央委员会召集,每4年召开一次。

  (二)大会是常设机构,在党的生活中出现需要做出决策的重大转折或需要党采取关键性政治立场时召开。

  (三)大会由党的各个组织、各部门会议选举出来的代表组成,由中央委员会确定大会的代表比例和选举办法。

  (四)若有三分之二党员出席大会,则视为达到法定人数,大会决议须得到多数人同意后方能通过。

  (五)大会通过党的政治纲领与内部章程,并确定党的政治战略和总纲。

  (六)大会听取、讨论并通过中央委员会关于政治、财政及其他方面的报告以及监察仲裁委员会的报告。

  (七)大会批准党的财政报告和预算。

  (八)大会确定中央委员的人数,批准经选举产生的各省及各部门的党委书记,并直接选举中央委员。

  (九)中央委员由于其责任,均为大会代表。

  (十)大会确定监察仲裁委员会委员人数,并选举产生该委员会。

  (十一)大会的召集和工作日程应至少提前2个月公布,议案应至少提前两星期分发。

  (十二)大会代表资格不随大会工作日程结束而终止,代表们可保留其资格直至下届大会选举。大会也可以在两年后召开第二次会议,讨论党的工作及其各机构的活动。

  (十三)如中央委员认为有必要,或根据最新一届代表大会半数代表的要求,大会可召开非常会议。

  (十四)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不应迟于既定日期。如须延期,中央委员会应征求大会代表的意见,并确定推迟的时间。

  第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

  (一)中央委员会是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大会决议,直至下届大会召开。它负责党中央所有工作的开展,领导党的所有组织和机构;负责党的报纸和印刷品,管理财务以及向各工作单位选派干部;代表党处理与其他政党和机构的关系。

  (二)中央委员会集体对党的活动负责,中央委员对各自活动及被交付的任务承担个人责任。

  (三)中央委员会确定党员党费的财政比例。

  (四)中央委员会定期(或每年)向全党提交关于它所有活动的报告。

  (五)中央委员会在必要时可成立隶属于它的常设或临时委员会,以领导党在某部门内的工作。

  (六)中央委员会组成如下:

  1.根据国家行政区划选举的各省省委书记在任职期间为中央委员。

  2.其他中央委员在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直接选举产生。

  3.在大会直选产生的中央委员中,女性比例应为20%。

  (七)中央委员会在第一次会议上选举党的书记和政治局。

  (八)由中央委员会确定政治局委员人数和职权。

  (九)中央委员会平均每3个月召开一次例会,若政治局召集或绝对多数委员要求,可召开紧急会议。

  (十)中央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分发至各省委。

  第十六条 政治局

  (一)政治局是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负责党的工作的机构,直接对中央委员会负责,并致力于执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

  (二)定期向中央委员会递交关于党的政治总路线及中央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党内生活及财务等活动的报告,并将会议纪要分发给中央委员会。

  (三)政治局委员以各委员会、机关或其他单位为基础开展工作,负责以下活动领域:组织工作、党员资格、国内关系、国内工作(包括定居、耶路撒冷及难民问题)、国际关系、新闻宣传、文化思想、地方政权、群众工作等,此外还包括工会与职业协会、青年、学生、妇女以及财务工作。

  (四)政治局委员应执行与自身职责有关的决议,并对中央委员会承担集体与个人责任。

  第十七条 书记处

  书记处在政治局会议闭会期间负责党的活动开展,执行政治局决议,并选举轮值协调人负责其工作。

  (一)书记处负责召集中央委员会和政治局会议,负责起草决议执行报告。

  (二)由书记处协调中央委员会会议的工作日程。

  (三)书记处在党的对外关系中代表党。

  (四)书记处成员不得兼任部级职务,也不得是巴勒斯坦解放组织执行委员会成员。

  (五)书记处成员应有专门时间履行其职责。

  (六)书记处成员均为政治局委员,并从政治局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监督仲裁委员会

  (一)党的代表大会闭幕前选举产生名为“监督仲裁委员会”的常设机构。

  (二)监督仲裁委员会是监督党开展工作的法定机构。

  (三)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确定监督仲裁委员会人数,并选举委员会成员。

  (四)监督仲裁委员会成员不得自荐进入中央委员会,不得是中央委员。

  (五)监督仲裁委员会负责跟踪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的计划执行情况。

  (六)监督仲裁委员会负责跟踪党的内部章程的遵守情况。

  (七)监督仲裁委员会根据党的内部章程,对党员和党的各个机构提出的申诉做出仲裁,并可成立专门委员会协助处理提交的申诉。

  (八)监督仲裁委员会主席可出席政治局会议,监督仲裁委员会成员也可参加中央委员会会议,或由其中一位代表出席党的各个机构的会议。

  (九)监督仲裁委员会每6个月就中央委员会和政治局等党的各个机构及职能部门的工作情况撰写一份报告。

  (十)中央委员会在收到该报告后进行讨论,提出反馈意见,然后将包括监督仲裁委员会报告及中央委员会反馈意见在内的会议纪要分发给党员。

  (十一)党的代表大会有权在其例会或非常会议上审查监督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如有必要,可对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

  (十二)在将报告提交下届党代会讨论并选举出新一届监督仲裁委员会后,原委员会工作结束。

  (十三)监督仲裁委员会成员经选举最多可连任两届。

第七章 巴勒斯坦人民党青年联盟  

  第十九条  

  (一)鉴于青年在国家、社会斗争中的作用,我党一直致力于通过建立巴勒斯坦人民党青年联盟,强化青年作用。

  (二)由中央委员会成立巴勒斯坦人民党青年联盟领导办公室。

  (三)青年联盟在计划的制定上享有高度的独立自主性,以保证该计划与其自身情况及党的政策和总纲相一致。

  (四)青年联盟有权制定自身条例及内部章程。

第八章 党的财务  

  第二十条 财务制度

  (一)党的财政收入包括党员党费、捐款、党的创收活动及其他无附加条件的收入,以维护党的独立性。

  (二)党致力于推动国家根据各党的力量大小及代表的广泛性制定《政党融资法》。

  (三)财务委员会职权如下:

  1.收取党费。

  2.公布创收及募捐情况。

  3.制定党的财务制度,并在中央委员会通过后,追踪其实施情况。

  4.将党的年度财政总预算报中央委员会批准。

  5.制定针对专职及普通党务工的财务制度。

  6.对党的所有机构进行财务审核和监督。

  7.按照统一的制度和标准通过党在各省、各部门内各个机构的年度财政计划。

第九章 专业委员会和群众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一)党根据某领域内政治、思想、社会或其他工作的需要成立专业委员会和群众组织,跟踪党在该领域内的活动。它们由中央委员会归口管理。

  (二)专业委员会应制定工作计划,并根据相应的组织条例加以执行。该计划必须与党纲及党在该领域内的计划相一致。

  (三)党的专业委员会根据中央委员会确定的比例选举全国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章 党内交流  

  第二十二条 党的各个机构应召集由全体担任公职的党员参加的会议,就其工作表现和任职情况交流看法,展开讨论,并吸取他们的经验,从而使所有党员有机会相互交流、共同承担责任,此外也有利于加强党内监督。

第十一章 公职  

  第二十三条  

  (一)由中央委员会确定党推举其公职候选人的标准和机制。

  (二)省委负责将党组织推举的拟在公共机构(如立法委员会、市政委员会、地方政府、村民委员会、工会及职业协会等)中任职的候选人名单报中央委员会批准。

第十二章 资深党员顾问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一)根据中央委员会的决议,成立由资深党员及党的老朋友组成的顾问委员会。

  (二)该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审阅有关党的总体状况及活动的报告,对出现的问题及党员参与党的各项活动的可能性进行讨论。

  (三)由中央委员会负责协调与该委员会的关系。

第十三章  

  第二十五条 党报

  党定期出版印刷品,由政治局负责规范化发行。

第十四章  

  第二十六条 法律顾问委员会

  中央委员会成立由专家组成的法律顾问委员会,协助处理法律事物。

第十五章  

  第二十七条 国外分支

  国外分支组织负责党及其所有组织在国外的活动,并根据中央的统一政策协调各机构的工作,以保证党的各分支间的互动和互补。它对政治局负责,并定期向其提交活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可制定详细的内部条例,阐明实施内部章程和各条款的机制。

「 支持!」

 WYZXWK.COM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注:配图来自网络无版权标志图像,侵删!
声明: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 责任编辑:heji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订阅网刊微信公众号

收藏

心情表态

今日头条

最新专题

130周年

点击排行

  • 两日热点
  • 一周热点
  • 一月热点
  • 心情
  1. 再说掩耳盗铃
  2. 湖北石锋|让“个人崇拜"论见鬼去吧!
  3. 反抗吧,我的人民,反抗吧
  4. 彭胜玉:公安部定性电诈存在严重问题,本质是恐怖组织有组织绑架贩卖囚禁中国人口,强烈建议移交中国军方解决
  5. 评上海富二代用豪车扬我国威:豪车统治着富人和穷人
  6. 吃饱了才会有道德吗?
  7. 简评苏俄知识分子的厄运
  8. 子午:请珍惜我们的社会主义传统
  9. 为什么总有人把毛主席放在后四十年的对立面?
  10. 东南亚的宿命
  1. 孔庆东|做毛主席的好战士,敢于战斗,善于战斗——纪念131年韶山讲话
  2. “深水区”背后的阶级较量,撕裂利益集团!
  3. 大萧条的时代特征:历史在重演
  4. 央媒的反腐片的确“惊艳”,可有谁想看续集?
  5. 疯狂从老百姓口袋里掏钱,发现的时候已经怨声载道了!
  6. 张勤德|广大民众在“总危机爆发期”的新觉醒 ——试答多位好友尖锐和有价值的提问
  7. 到底谁“封建”?
  8. 两个草包经济学家:向松祚、许小年
  9. “当年明月”的病:其实是中国人的通病
  10. 该来的还是来了,润美殖人被遣返,资产被没收,美吹群秒变美帝批判大会
  1. 北京景山红歌会隆重纪念毛主席逝世48周年
  2. 元龙:不换思想就换人?贪官频出乱乾坤!
  3. 辽宁王忠新:必须直面“先富论”的“十大痛点”
  4. 刘教授的问题在哪
  5. 季羡林到底是什么样的人
  6. 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认为“颠倒历史”的“右倾翻案风”,是否存在?
  7. 历数阿萨德罪状,触目惊心!
  8. 陈中华:如果全面私有化,就没革命的必要
  9. 我们还等什么?
  10. 只有李先念有理由有资格这样发问!
  1. 车间主任焦裕禄
  2. 地图未开疆,后院先失火
  3. 孔庆东|做毛主席的好战士,敢于战斗,善于战斗——纪念131年韶山讲话
  4. “当年明月”的病:其实是中国人的通病
  5. 何涤宙:一位长征功臣的历史湮没之谜
  6. 央媒的反腐片的确“惊艳”,可有谁想看续集?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