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男权制下,男人可以通过很多不同方式来维护性契约的条款。
婚姻契约仍然是男权的根本,但是在当今,婚姻还不是得到社会认可的男人获得女人身体的惟一方式。
随意的性结合以及“同居”在二三十年前就已经不再受到社会制裁,除了私人协议之外
,还存在巨大的数百万美元的女人肉体交易。
卖淫是男权制资本主义不可分割的部分。
妻子再也不能在公共场合拍卖(虽然在澳大利亚、美国和英国,她们可以从菲律宾邮购到),但是男人可以在资本主义市场购买女人肉体的使用权。
男权明确地体现在“契约自由”之中。
任何有支付能力的男人都可以在各级市场购买妓女,她们常常成为商业、政治和外交交易的一部分。
然而卖淫常常不是在光天化日下进行的。
与其他形式的资本主义行业一样,卖淫也被视为私人行业,嫖客与妓女之间的契约被视为买者和卖者之间的一种私人协议。
并且,尽管这一行业规模宏大,但卖淫还是被笼罩在秘密之下。
英国的城市伯明翰大约有人口100万,其中大约有800名妇女充当街头娼妓,或者在她们的家里、旅馆、“桑拿室”、“按摩室”和“护理机构”卖淫。
每周都购买她们的服务的男子近14000名,也就是说每个妓女大约有17个男人。
麦克列奥德(EMcleod):《工作妇女:当今的卖淫》(Women Working:Prostitution Now),第12~13页;表11。
据记载,美国的需求水平与此相当,在全国,每周的男顾客总数根据保守估计也有1500000人。
数字引自金林斯(MAJennings):《牺牲品即罪犯:对加利福尼亚卖淫法的思考》(The Victim as Criminal:A Consideration of Californias Prostitution Law),载于《加利福尼亚法律评论》,第64辑,1976年,第5期,第1251页。
据估计,在美国,每天花在嫖妓上的费用为4000万美元。
引自《旧金山先驱报》,1985年2月3日。
虽然卖淫本身并不是非法的,但仍然是秘密的,原因之一是,与此相关的行为如拉客常常是非法的。
很多卖淫生意都具有犯罪的特征,然而这并不是它成为私下交易的惟一理由。
并不是所有的男人都希望大家都知道他购买过这种商品。
例如,与妓女结交一经发现,政治家就会倒台。
经验证明,妓女的主顾中有四分之三是已婚男人。
难怪伯明翰的妓女们发现节假日生意惨淡,因为男人常常在此期间与妻子与孩子一起离开了这个城市。
麦克列奥德:《工作妇女》,第43页。
捍卫妻子的性从属地位的从来都不乏其人,但是,无条件捍卫卖淫的人最近已经很少能找到了。
在过去,人们认为卖淫是可以保护年轻妇女免遭强奸和保护婚姻和家庭免受男人的性蹂躏的必要的犯罪;卖淫是贫困和受经济条件的限制而必须自己养活自己的女人一条不幸出路;卖淫比“合法的卖淫”(玛丽·伍尔斯通克拉夫特在1790年就是这样来称呼婚姻的伍尔斯通克拉夫特:《为男权辩护》(A Vindication of the Rights of Men),参看所罗门(BHSolomon)和贝格伦(PSBerggren)编辑的《伍尔斯通克拉夫特著作选》(A Mary Wollstonecraft Reader),第247页。
她在《为女权辩护》中也使用了这一术语,见第148页。
根据伍尔斯克拉夫特的传记克拉尔·托马林(Clair Tomalin),她是第一个把婚姻称为“合法卖淫”的人。
)坏不到那里去,而是更诚实。
妇女充当妓女,公开出卖自己的肉体,就像工人一样(但与妻子不一样)获取报酬。
因此,在埃玛·古德曼看来,“是通过结婚或不结婚而把自己出卖给一个男人,还是出卖给很多男人,这仅仅是一个程度的问题。
”古德曼(EGoldman):《妇女贸易》(The Traffic in Women),载于《无政府主义及其他》,第179页。
西蒙·德·波伏娃视妻子为“终身为一个男人所雇用的人;而妓女则有好几个顾客,计件付酬”。
波伏娃:《第二性》,第619页。
塞斯莉·汉密尔顿(Cicely Hamilton)在1909年就注意到,虽然只有一种交易即对妇女开放的合法婚姻不允许对她们的买卖讨价还价,但她们可以利用这一自由进行非法的交易;“妓女……是妇女依靠出卖肉体来换取报酬的原则的合乎逻辑的结论。
”汉密尔顿:《婚姻贸易》,第37页。
在当今,有关卖淫的观点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卖淫受到契约主义者的一致维护。
人们维护卖淫所使用的术语再一次说明有些女性主义者在占领契约主义的领域时是心安理得的。
近些年来,有很多女性主义者认为卖淫只不过是一种工作,妓女就像其他雇佣劳动者一样都是工人。
因此,妓女应该具有参加工会的权力,女性主义者常常提出由工人控制这一行业的倡议。
这种立论方式并不必然导致维护卖淫的结论——人们可以为工会权呐喊,同时呼吁消除资本主义雇佣劳动——但是,由于与这种观点相反的看法的缺席,很多女性主义的讨论都暗藏着这一结论:如果妓女只不过工人的一员,那么相应的结论就是卖淫并没有错。至少可以说,这种论点是在暗示,卖淫并没有错,其他形式的工作也没有错。
这一结论与契约主义维护卖淫所依靠的假设同出一辙。
契约主义者认为,妓女在某一阶段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以换取金钱。
妓女和嫖客之间是自由交换,卖淫契约与就业契约没有什么两样,或者可以说,卖淫是就业契约的一个例子。
从契约的观点来看,妓女是她自己的人身权的所有者,可以在市场上出卖这一部分这种财产。
妓女出卖的并不是通常所说的她自己,也不是她自己的性器官,而是性服务的使用。
妓女与其他工人或这种服务的购买者并没有什么不同。
妓女就像其他“个体”一样与自己的人身财产的关系是外在的。
这样,契约理论似乎为众人对卖淫的批判和反对做出了一个令人信服的答复。
例如,在契约主义者看来,认为妓女从她自己的交易中受到伤害或贬低的观点是对这种交易的本质的误解。
妓女的肉体和自我并没有提供给市场;她所出卖的只是她的服务,并没有对自己造成损害。
他们告诉那些认为妓女是妇女对于男子的从属地位的写照的女性主义者,这种观点是对性的过时态度的一种反映,而这种态度是由于男人的宣传和妇女处于依附地位的旧世界的作用而形成的。
JR里查兹(JRadcliffe Richards)也持这种观点,参看他的《怀疑主义女性主义者》(The Sceptical Feminist:A Philosophical Enquiry),第246页。
契约主义者甚至宣称,“人们有权做性生意。
”DAJ里查兹:《性、毒品、死亡和法律:论人权和歧视》(Sex,Drugs,Death,and the Law:An Essay on Human Rights and Decriminalization),第121页。
捍卫卖淫的人承认,就这一行业的当前情况来看,为了有利于名副其实的自由性服务市场的运行,进行一些改革是必要的。
然而,他们始终认为“健康的卖淫”是可能的(这个术语来自拉斯·埃里克森)。
这一术语是埃里克森(LEriccson)在《对卖淫的指控:哲学评价尝试》(Charges Against Prostitution:An Attempt at a Philosophical Assessment)一文中使用的,该文载于《伦理学》,第90辑,1980年,第335~366页。
健康卖淫观念表明,卖淫观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新的、契约主义的维护成为一种普遍意义上的观点。
卖淫被说成是对任何人都适合的。
契约自由和机会平等要求卖淫契约应该对每一个人公开,任何个体都应该能够在市场上买卖这种服务。
任何人,无论他是男还是女,是年青还是年老,是白人还是黑人,是漂亮还是丑陋,是健康还是残废,只要他或她需要性服务,就都应该能在市场上买到。
卖淫成为一种治疗——“卖淫作为一种治疗的作用是自然而然的”,里查兹:《性、毒品、死亡和法律》,第115页和第108页。
换句话说,它是一种社会工作或护理(照顾“残疾病人的内部健康”)。
埃里克森:《对卖淫的指控》,第342页。
任何人都不得因为对于性的不适当的看法而被排除在外。
无论是女驼子还是男驼子都应该可以找到某个出卖这种服务的人。
这个例子引自麦克英托什(MMcIntosh):《谁需要妓女?男性性需要观》(Who Needs Prostitutes? The Ideology of Male Sexual Needs),载于C斯马特(CSmart)和B斯马特(BSmart)编辑的《妇女、性与社会控制》(Women,Sexuality and Social Control),第54页。
捍卫普遍卖淫的人认为娼妓应该两性都有。
女人应该与男人一样有机会在市场上购买性服务。
人们习惯于把“娼妓”视为女人,实事上,大多数娼妓就是女人。
然而,对契约主义者来说,这只不过是卖淫里的一种偶然事实;如果健康的卖淫建立起来了,双方的身份或者说性规定性(男人作为服务的买者和女人作为服务的卖者)就会为契约所取代,为两个“个体”之间的关系所取代。
只要对性契约的故事稍作考察就能发现,任何把卖淫普遍化的尝试都会遇到一个巨大的困难。
偶尔有报道说,在像悉尼一样的大城市里,有少数面向异性的男妓(较早出现的吃软饭的人意义与此完全不同),但是他们仍然为数稀少。
而面向同性的男妓却并不稀奇,他们与妓女没有什么不同。
性契约的故事表明“娼妓”之所以是女性是有充分的原因的。
这个故事是关于异性关系的——但它也讲述了兄弟关系以及他们之间的契约关系是如何创造的。
兄弟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我现在的讨论范围,但是,正如玛丽莲·弗莱所说,“‘乱伦禁忌’成为标准的男性特征的一部分。
”费莱(MFrye):《现实政治学:论女性主义理论》(The Politics of Reality:Essays in Feminist Theory),第143页。
如果男人们被关在一起,不能接触女人(如在牢房),他们是不会遵守这种“禁忌”的;男性性特征表现为像女人一样使用其他男人(通常是年轻男人)。这种禁忌是必要的;在兄弟关系中,总是存在着一种使关系超过伙伴关系的企图。
但是,如果兄弟团体的成员想扩大他们的契约,如果他们为从性的方面使用彼此的身体立约,那么竞争就会削弱原始契约的基础。
从契约的角度来看,禁止使用这一特殊的男性性权法则纯粹是武断的,男人对此所持有
的热情是难以令人理解的。
有关现代男权制的原始创造的故事有助于对此加以理解。
就我所知,捍卫表面上中性的、普遍的、健康的卖淫秩序的契约主义者并没有从他们的观点中看到它的逻辑结论。
身份制的彻底失败和契约制的胜利应该导致婚姻的取消和有关普遍卖淫的经济协议的出现,一切个体在必需时就立定短暂的性契约。
对于这些契约的惟一合法的限制就是另一方是否自愿提供这种服务;对方的性别无关紧要。
年龄也不是确定的限制,不过至少有一个契约主义者在这一点不再坚持反对父权主义。
埃里克森在《对卖淫的指控》(第363页)里说(不能令人信服),“父权主义”与他从契约的角度对健康的成人卖淫的维护是不相冲突的,但未成年人的卖淫应该禁止。
他把这个问题作为童妓存在的一个原因而提出,但他没有提到需求问题。
为什么男人需要与(有时是非常小的)孩子发生性关系?为什么会有像菲律宾的帕格桑爪这样的迎合这种需要的地方存在?这个问题我在此不便深谈,但最近的一项对“乱伦”(父女之间的乱伦是最常见的形式)的调查表明,在婚姻关系中,“很多男人习惯于对一个较弱的不情愿的人发生性关系”;参看布莱恩斯(WBreines)和哥顿(LGordon)编辑的《家庭暴力新学问》(The New Scholarship on Family Violence),载于《符号》,第8辑,1983年,第3期,第527页。
任何有关卖淫的讨论都会遇到重重困难。
虽然契约主义者现在否认(大多数)娼妓都是女人这一事实有任何政治意义,但卖淫总是被视为一个有关妓女的问题,是一个有关妇女的问题。
卖淫是一个有关妇女的问题,这种感觉是根深蒂固的,任何对卖淫的批判都可能引起当代契约主义者对女性主义者这样的指控:批判卖淫是对妓女的轻视。
认为卖淫在某些方面是错误的,并不必然隐含着任何对从事这项工作的妇女不利的判断。
当社会主义者批判资本主义和就业契约时,他们这样做并不是因为他们看不起工人,而是因为他们是工人的战友。
然而,几年前时兴过的错误的意识观念表明,有关资本主义的问题是一个有关工人的问题。
把资本主义的问题归结为工人意识的缺陷就是把注意力从就业契约的另一方资本家那里引开。
同样,卖淫是一个有关妇女的问题这一男权制的假设也可以保证卖淫契约的另一方可以免受考察。
一旦性契约的故事讲述出来,卖淫就可以被视为一个有关男人的问题。
因此卖淫问题就成为这样一个问题:男人为什么要求女人的身体成为商品在市场上拍卖?性契约的故事也为此提供了答案:卖淫是男性性权法则的作用的一部分,是男人保证得到女人身体的一种方式。
在当今女性主义对卖淫的批判有时不被接受,理由是妓女剥削或欺骗她们的男客户;被说成是被害方的不是女人,而是男人。
确实,妓女常常通过各种贸易策略和诡计主导与客户的交易。
然而,正如借助仁慈的丈夫的例子来论证自己的婚姻观是没有把特殊的夫妻关系与婚姻制度的结构区别开来一样,妓女剥削男客户是卖淫契约的一个特例,应该把它与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的卖淫区别开来。
正如婚姻结构中“妻子”从属于“丈夫”一样,在卖淫制度中,“妓女”从属于“客户”。
有关卖淫问题的著作可谓汗牛充栋,其中不乏很多官方的报告,人们把大量的注意力放在妓女心理学和病理学上。
1969年,一个在英国被广泛传阅的小册子有这样的话:“卖淫证明是一份原始的退化宣言”。
内务部1974年的报告声称“妓女的生活方式与社会的正常生活方式完全背道而驰,简直可以与吸毒相提并论”。
麦克列奥德(EMcLeod):《男人制订的法律是为了男人?街头妓女反控制运动》(Manmade Laws for men? The Street Prostitutes Campaign Against Control),载于胡特(BHutter)和威廉姆斯(GWilliams)编辑的《控制妇女:正常的和离经叛道的》(Controlling Women:The Normal and the Deviant),第63页。
也有很多人关注妓女沦落的原因。
证据表明,妇女之所以从事这种交易根本没有什么秘密可言。
妇女可以出卖自己的肉体以换取食物。
在19世纪的英国,有一个人(《我的秘密生活》的)问一个没有职业的贫困年轻女子说,“你为什么要让男人干,为了腊肠卷?”她回答:还为了“肉饼和点心”。
引自西格沃斯(EMSigworth)和怀克(TJWyke)的《维多利亚时期的卖淫和性病研究》(A Study of Victorian Prostitution and Venereal Disease),载于维西鲁斯(MVicinus)编辑的《默默的忍受:维多利亚时期的妇女》(Suffer and Be Still:Women in the Victorian Age),第181页。当代妓女也从“常客”(如面包师)那里接受食物,参看麦克列奥德的《工作妇女》,第6页。
广而言之,比起男权资本主义制度下大多数对妇女开放的其他工作来,卖淫能挣更多的钱。
在19世纪七八十年代,英国全国女士协会(Ladies National Association)反对传染病法(Contagious Diseases Acts)的妇女运动认为卖淫对贫困妇女来说是收益最丰厚的行业。
1980年的调查表明,英国的妓女与大多数女工相比收入要高得多,与男工相比也处于中高收入档次。
麦克列奥德:《工作妇女》,第17、20页,表12(a),12(b),13。
美国电影《工作女孩》描绘了卖淫对于具有大学学历、想一夜暴富的、中产阶级年轻女性的吸引力。
妓女们还谈到独立的程度和这种工作所提供的灵活性,卖淫还可以与做家务活和照看孩子相安无事。
现在,吸毒也成为了妇女沦落风尘的一个重要原因。
妇女沦为娼妓的原因比较容易弄清楚,但什么才算卖淫却没有那么容易弄清楚。
大多数讨论理所当然地认为“卖淫”的意义是自明的;“我们似乎非常清楚地知道这个术语指的是什么。
”埃里克森:《对卖淫的指控》,第348页。
要把我们社会里业余卖淫者和专门从事卖淫的妇女区别开来并不总是很容易的,何况不同文化和不同时期里的活动也非常不同。
一个最顽固的观点是,卖淫(像男权制一样)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一个普遍特点,这种观点用一句老话来总结就是卖淫是一种“最古老的职业”。
这句老话可以用来指古往今来我们都称之为卖淫的包罗万象的文化现象。
例如,一个捍卫卖淫的契约主义者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商业卖淫”是从古代寺庙卖淫发展而来的。
里查兹:《性、毒品、死亡和法律》,第88页。
有关寺庙卖淫的不同看法,参看勒纳:《父系制的确立》,第6章。
有些与此迥然不同的活动也被授予同样的社会意义,如:古巴比伦的寺庙卖淫、贫困妇女出卖肉体以为自己和孩子换取食物、“白奴”、为军队提供服务的战地妓女、向白人开拓者提供服务的妇女。
参看巴里(KBarry):《女性性奴隶》(Female Sexual Slavery),第3~4页、第80~83页。
马莱亚(Malaya)妓院二战前在莱罗比很流行,怀特(LWhite)在《二战时期莱罗比的妓院、认同感和阶级意识》(Prostitution,Identity and Class Consciousness in Nairobi during World War Ⅱ)一文中对此进行过讨论,该文载于《符号》,第2辑,1986年,第2期,第255~273页。
莱罗比的工人供养不起离开农庄到城里与丈夫在一起的妻子,殖民当局没有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住处。
男人们光顾马莱亚的妓女,她们“提供床——干净衣物、饭菜、洗澡水、热餐、冷餐、茶,还陪伴他们……过夜的男人……还可吃早餐”(第256页)。
应该如何对这种服务归类?它是一个扩大了的卖淫契约还是一个简约了的婚姻契约?是否所有这些社会实践与男权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卖淫契约具有同样的意义,这并不是不证自明的。
实际上,女性主义历史学家的最新研究表明,当代意义上的卖淫——这种卖淫形式使契约主义者捍卫“健康的”卖淫成为可能——是一种独特的文化历史现象,它是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形成的。
关于英国,参看沃克维奇(JRWalkwitz):《卖淫和维多利亚社会:妇女、阶级和国家》(Prostitution and Victorian Society:Women,Class and the state);关于美国,参看罗森(RRosen):《沦落的姐妹:1900~1918年的美国妓院》(The Lost Sisterhood:Prostitution in America,1900~1918);关于新南威尔士,参看阿伦(JAllen):《20世纪早期新南威尔士州妓女无产阶级的形成》(The Making of a Prostitute Proletariat in Early Twentieth-Century New South Wales),载于丹尼尔斯(KDaniels)编:《世事艰难:澳大利亚历史上的妇女和卖淫》(So Much Hard Work:Women and Prostitution in Australian History)。
娼妓是一个分散的从事某项特殊工作的雇佣劳动者群体,卖淫是男权制资本主义劳动分工中的一种特殊职业,这两者都不具有普遍性。
在这三个国家,直到19世纪后半叶,娼妓都只不过是偶尔工作的穷人中的一部分。
这一阶层的妇女断断续续地从事卖淫活动,她们也断断续续地从事其他形式的工作。
娼妓并没有被当成一个特殊的妇女阶层,她们也没有从其他劳动者或者说工人阶级的社区中孤立出来;专门的“卖淫”这种职业尚不存在。
例如,在英国,当代意义上的卖淫是由传染病法(1864,1866,1869)的出台而促成的。
根据这一法令,驻军城镇的妇女可以由便衣警察认定为“公妓”,强制接受妇科性病检查,如果受到感染,就强行关进医院。
为废除这一法令而举行了无数的政治运动,妇女在这些运动中的作用十分显著。皇家委员会有关这个法令的有一份报告并没有接受公共卫生必需不仅对妇女而且还要对士兵和海员进行定期的性病检查的建议,报告认为“妓女与光顾她们的嫖客之间没有什么共同点。
对于一方来说,这种冒犯是一个收益问题;而对另一方来说,它是偶尔放纵一下的自然冲动。
”引自特拉斯特兰:《是恶心人还是损人?检察维多利亚时期士兵的性病》(Distasteful or Derogatory? Examining Victorian Soldiers for Venereal Disease),载于伦敦女权主义史协会编辑的《历史性动力》(The Sexual Dynamics of History),第62~63页。
艾滋病在当前也引起同样的反应;例如,已经有人向内华达立法机关呈交了一份提案,要求允许对患有这种病还继续工作的妓女提出谋杀指控。
我在1987年4月24日的《华盛顿邮报》上读到的这篇报道没有提到男嫖客。
女权主义的倡导者如约瑟芬·巴特勒就认识到,这个问题所牵涉到的并不仅仅只是性道德——惟一与性契约相契合的道德——的“双重标准”。
她认为这个法令涉及了每一个妇女,对大多数妇女的安全和私人生活的尊重都取决于公共可得的妓女这一“奴隶阶层”,这是不应该接受的。
巴特勒后来在写给她姐姐的信中说:“锁住我们被奴役的姐妹的链子正向我们压来,即使我们没有这种感觉,我们也不能逃避这一事实,即只要她们还被锁着,我们就不能完全地、真正地获得自由。
”巴特勒(JEButler):《自传》(An Autobiographical Memoir),第3版,第215页。
对于反对这一法令的女权主义者来说,卖淫是男性对女性进行性统治的一种最为强有力的形式。
然而,女权主义的问题被社会净化运动兔弧?/p>
这场运动开始于19世纪80年代的英国,对保证1885年的刑法修正案的通过起了重要作用。
这一法案给予警察对于贫穷妇女的更大的即时判决权。
到1886年传染病法废除时,卖淫的性质已经在改变,这一行业正经历“专业化”。
被法令列为公妓的妇女很难把自己的名字从登记册上划出,因此也很难再找别的工作。
这些妇女常常在寄宿妓院租房,开办寄宿妓院的也是妇女,她们常常有家要养,除妓女之外还有其他房客。
1885年的法案给予警察关闭妓院的权力,从1890年到1914年,妓院被系统地关闭。
警察有权对拉客进行查禁。
妓女们转向拉皮条者寻求保护。
卖淫从由女性控制的行业变为由男性控制的行业,正如茱蒂丝·沃克维奇( Judith Walkowitz)所说,“现在出现了一个对延长妇女的站街时间非常感兴趣的第三方。
”沃克维奇:《卖淫与维多利亚社会》, 第212页。
在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消除自由卖淫采取的是另一种不同的途径。
与其他英国殖民地不同,新南威尔士并没有立法反对传染病,也没有采用1885年法案。
1908年才开始立法反对拉客、拉皮条和经营妓院,根据茱蒂丝·阿伦(Judith Allen),治安策略的目标是取缔光天化日下的卖淫。
结果是,自谋职业的妓女不可能再经营下去;“妓女的工作从结构上来说被无产阶级化了。
”阿伦:《妓女无产阶级的形成》,第213页。
妓女被迫求助于有组织的犯罪网络或者是受雇于同样的罪犯的拉皮条者。
在美国的拓荒时期所发起的反对卖淫的大战役产生了同样的结果。
鲁丝·罗生(Ruth Rosen)对这些变化进行了总结,变化之一就是行业的控制权“从嬷嬷和妓女本人向拉皮条者和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的转化过程……从此以后,妓女极少作为自由人而工作。
此外,她所面临的暴力越来越严重,这些暴力不仅来自警察,而且来自她的新‘雇主’”。
罗森:《沦落的姐妹》第12页。
罗森在第172页还提到当今美国妓女所面临的新危险,如被中央情报局的人利用来获取情报,或做毒品实验。
卖淫一旦专业化,就成为男权资本主义制度里的一个主要行业;妓女在一个由男人控制的行业工作。
例如,在伯明翰,大多数妓女都有拉皮条者,“桑拿”以及其他类似机构通常都由男人所有或经营。
很少有妓女成为经理,或者“与其他妇女一起建立一些互利性的商业企业”。
麦克列奥德:《工作妇女》,第51页。
卖淫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普遍特点这一论点不仅取决于“古老的行业”这句老话,而且还取决于一个被广泛接受的假设:卖淫起源于男人天生的性需求。
据说这是一种普遍的、与生俱来的(男性)冲动,需要并且总是需要娼妓所提供的发泄口。
既然婚外性关系是不道德的这种观点已经不再具有社会力量,卖淫的捍卫者就常常把卖淫说成是“没有爱情的性关系”的一个例子,是满足自然欲望的一个例子。
关于这一术语的用法,参看里查兹:《怀疑主义女性主义》,第244页。
然而,这种看法是站不住脚的。捍卫没有爱情的性关系的人以及所谓的自由恋爱的倡导者都常常假定,这种关系是基于男女之间相互的性吸引,包括相互的肉体满足感。
但是,自由恋爱和卖淫相差十万八千里。
卖淫是一个男人为了他自己的满足感而使用一个女人的身体。
妓女本身并没有欲望或满足感。
卖淫不是愉快的相互交换使用对方的身体,而是一个男人用钱来换取对一个女人身体的单方面的使用。
卖淫制度可以被视为人类冲动的一种自然延伸,“没有爱情的性关系”之所以能够被等同为资本主义市场上女人身体的买卖,纯粹是因为一个重要的问题被避开了:为什么男人要求自然冲动的满足必须采取在资本主义市场用钱来购买女人身体这一公共的形式?性仅仅是一种自然欲望的表现,持这种观点的人总是把卖淫比做食物的提供。
他们声称“我们都需要食物,因此我们应该得到食物……因为我们的性欲与食欲一样是基本的、自然的和迫切的,因此我们也应该满足性欲。
”但这种观点既不能维护卖淫,也不能维护任何形式的性关系。
埃里克森:《对卖淫的指控》,第341页。
比较里查兹的《性、毒品、死亡和法律》,第49页。
人们只要缺乏起码的食物(或水,或住处)就会死去,但据我所知,还没有人因为需要发泄性欲而死去。
人类对食物的需要与对性的需要之间有一个根本的不同点。
生存物质有时并不能随处可得,但每一个人都掌握着满足性欲的方式。
要减缓性冲动,并没有必要发生性关系。
当然,使用这种方式具有文化上的禁忌,但什么才算食物也根据文化的不同而不同。
食物生产和消费的形式或性关系的形式不经文化的中介,直接起源于一切人都会感到饿和性欲冲动这一自然事实,这样的社会尚不存在。
性禁忌的后果也许不像食物禁忌的后果一样灾难深重。
讨论20世纪后半期男权制下的卖淫还遇到另一个困难,即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卖淫”常常被假定为是不言而喻。
现在,卖淫已成为国际性贸易的一部分,这种贸易包括销售色情书籍和录像的大众市场,比比皆是的裸体俱乐部和脱衣舞场等等以及向男性提供到贫穷的第三世界国家进行性旅游的市场。
向大众展示女人的身体和性器官,或者是以表演的形式,或者是以活体的形式,这是性贸易的核心,它不断提醒男人——以及女人——是男人在操纵着男性性权法则,他们具有得到女人肉体的男权。
原始性契约有助于辨别在性贸易中存在的五花八门的活动,哪些才适合于被称为“卖淫”。
例如,满足纯粹的自然欲望并不需要男人接触女人肉体;那么,在伯明翰妓女的客户中有15%~25%的人要求提供这一行业所说的“手淫”服务,这一事实的意义何在?麦克列奥德:《工作妇女》,第69页。
男人们给出了一大堆理由,所有这些理由都借助了资本主义的自助美德。
性契约的故事表明,上面提到的那种需要是构成男人的意义的一部分,是男性性特征的当代表现。
男人自然性需求的满足必须通过接触女人来实现,尽管她的肉体并没有直接被用来性交。
不管一个男人是否能够以及愿意寻找其他方式,他都能够通过购买女人肉体的使用权来展示其男性特征。
卖淫契约是现实中的“原始”性契约的又一例证。
展示男性性特征的典型方式就是从事“性行为”。
(因此,同性恋中买卖男人肉体的行为不具有同样的社会意义。
)卖淫制度保证男人能够购买“性行为”从而展示他们的男权。
尤其适合被称为卖淫的行为就是“性行为”以及像“手淫”和口交等等与此相关的行为,现在,它们的需求是非常之大的。
在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只有10%的嫖客要求口交;到60年代差不多90%的人要求口交,要么代替性交或者作为性交的补充。
(数据引自罗森的《沦落的姐妹》,第97页。
)在当前,男子为了口交而购买女人身体蔚然成风,这与女性主义运动的复兴和妇女说话的要求是有联系的,可以作这样的猜测吗?如果其他行为也被视为广泛的性贸易的一部分,那么在对卖淫的讨论中存在的一些最顽固的问题就会被忽视。
这一市场严格需要“约束和纪律”或者说幻想奴隶契约。
这种最为强劲的统治关系和统治符号的大众商业繁殖,就是对宣称依附契约即(性)自由的契约观的权力和智慧的证明。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妓女逐渐地组织起来,为了提高妓女的工作条件,反对敌视和暴力,要求消除对卖淫的歧视,妓女权力国际委员会于1986年举行了第二届世界妓女代表大会。
总之,在一个没有工会保护的行业,妓女们正在努力争取被认定为工人。
妓女也是妇女,因此与其他所有挣工资的妇女一样具有一个不明确的“工人”身份。
但是,妓女与其他女工有很大的不同;她的身份更不明确。卖淫被视为是与妇女的其他工作形式不同的,尤其是在低级市场,妓女是可以与其他女工区分开来的(几乎每一个人都能描绘街头拉客的“妓女”的服装、姿势和金钱欲)。
为卖淫辩护的契约主义者把妓女没有能够被接受为工人或服务的提供者的原因归结为性行为的虚伪性和被扭曲的态度。
的确,虚伪是围绕卖淫问题的一种流行的非理性的态度,萧伯纳(George Bernard Shaw)很久以前就在《沃伦夫人自白》(MrsWarrens Profession)中对此进行过揭露。
然而,虚伪这个词似乎还没有把握住一些男人对妓女的感情。
妓女被谋杀,因为她们被视为污染源,谋杀她们的人的名字能够像职业杀手杰克一样家喻户晓。
妓女每天都冒着被自己的男客户伤害肉体的危险,尤其是那些街头妓女。
这并不是骇人听闻。
埃伦·麦克列奥德(Eileen McLeod)发现,在伯明翰,“与我有联系的妓女几乎都毫无例外地从她们的男客户那里遭受到严重的肉体伤害。
”麦克列奥德:《工作妇女》,第53页。
当然妓女并不是惟一的在工作中面临身体伤害的工人。
每年都有大量工人因为缺乏安全措施、或者安全措施不充足、或者没有实施安全措施、或者由于真正的偶然事故而被杀或受伤,对此类事件的宣传极为少见。
当然这些伤害并不能因为这个工人不是女人就不发生。
契约主义者并不是惟一的否认妓女是女人这一事实的意义的人。
除有些女性主义的分析之外,很难再找到人承认卖淫是公民社会的男权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的人。
左派和右派以及有些女性主义者都认为妓女的工作就是受雇用,在这一点上与其他任何此类工作没有什么两样。
与矿工或电工、秘书或电子产品装配工相比,妓女只不过是在一个不同的行业工作,提供不同的服务(劳动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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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很久以来我们就听到这种观点:妓女是由于经济上的必要才做这种生意的。
妓女签订卖淫契约的条件与就业契约和婚姻契约的签订一样,备受关注,妓女签订这种契约并非出于本意,这常常被视为卖淫的问题之所在。
因此,爱利生·雅格(Alison Jaggar)曾经说:“正是由于卖淫现象背后的经济胁迫性……才为女性主义反对卖淫提供了基础。
”雅格(AJaggar):《卖淫》(Prostitution),载于索布尔(ASoble)编:《当代性哲学读本》(The Philosophy of Sex:Contemporary Readings),第360页。
现在,在宗教界,左派和右派都持有一个共同的观点:卖淫的错误之处就在于,一旦一个女人进入这一行业,她就像资本主义制度下许多其他行业的工人一样受到剥削和贬低。
依附问题再一次被忽视。
在有关经济胁迫性和剥削的观点中,比较常常颠倒过来;不是妓女被视为受剥削的工人,而是相反,工人被认为与妓女处于同一状态。
马克思主义者对卖淫的批判源自马克思的一句话“卖淫只不过是劳动者普遍卖淫的一种特殊表现。
”因此卖淫成为经济胁迫、剥削和雇佣劳动异化的表现。
正如一个批判家所说:“卖淫是现代公民生产者的堕落的具体化。
”莱曼(JHReiman):《卖淫、吸毒与自由主义意识形态》(Prostitution,Addiction and the Ideology of Liberalism),载于《当代危机》,第3辑,1979年,第66页。
卖淫契约不是就业契约的一个特例;与此相反,就业契约成为一种卖淫契约。
因此,妓女的形象是雇佣劳动的一切错误的象征。
把妓女视为资本主义剥削的缩影,用妓女的形象来代表工人,这是很可笑的。
“工人”是男性的——但他堕落的象征是一个女性,男权资本主义被描述为一种普遍卖淫的制度。
妓女似乎成为雇佣劳动堕落的一种极为明显的象征,这一情形使得人们忽略了这一事实:她所卖出的东西与别的工人所出卖的劳动力是根本不同的。
如果卖淫是一种与任何有报酬的工作一模一样的工作,那么妓女的现存状况就只能像契约主义者所坚持的那样归结为法律的禁止、虚伪和过时的性观点。
性契约的故事对卖淫和其他妇女占大多数的获取报酬的工作之间的不同提供了不同的解释。
即使卖淫契约是在资本主义市场签订的,它仍然在某些重要方面与就业契约有所区别。
例如,工人通常是与一个资本家签订就业契约。
如果妓女只不过是一个工人,那么卖淫契约中也应该通常有一个资本家;但是,更常见的情况是,签订这种契约的男人是一个工人。
有人也许会反驳说,妓女是在“按摩房”工作。
她应该是一个获取报酬的雇工,签订了就业契约。
确实如此;但是,卖淫契约不是就业契约。
卖淫契约不是与雇主签订的,而是与男性客户签订的。
妓女可以是一个获取报酬的雇工(工人),也可以不是;把有些妓女“称为小企业主也不过分”。埃里克森:《对妓女的指控》,第351页。
然而,这种区别对于如何去描述卖淫的问题来说是无关紧要的;它是一种自由工作和自由交换,还是一种剥削或一种特殊的依附形式?如果卖淫契约同时也被视为就业契约,那么无论妓女是工人还是小企业主,人们都必须把她视为是在出卖劳力或服务。
从契约的观点来看,就业契约具有无限的弹性,公民奴隶终身契约与在为军队或移民工人服务的妓院签订的短期卖淫契约都属于就业契约。
无论妓女是被剥削的工人还是自由工人或小企业主,人们都认为她们出卖的是劳动力和服务。
正如埃里克森所说,妓女必须出卖的“不是她的身体或阴道,而是性服务。
如果她真的把自己出卖了,那么她就不再是妓女,而是性奴隶”。
同上,第341页。
更准确地说,她与奴隶相似在某种程度上就恰似工人、雇佣奴隶与奴隶相似。
劳动力是一个政治虚构。
资本家没有也不可能立约来使用无产阶级的服务或劳动力。
就业契约给予雇主使用工人的劳动的控制权,也就是说,在就业契约所规定的期限内使用工人的自我、人和身体的权力。
同样,一个妓女除非她在场,否则她就无法提供服务;人身权与物质财产不一样,不能与它的所有者分开。
“嫖客”也就是那个立约要使用妓女的服务的人就像雇主一样,在卖淫契约所规定的期限内获得了对她的人和身体的使用权——但是正是在这一点上,雇佣奴隶与妓女、就业契约与卖淫契约之间就不能再相比较了。
资本家对工人的身体和自我没有什么内在的兴趣,至少没有像签订卖淫契约的人所具有的那种兴趣。
雇主主要是对工人生产出来的商品感兴趣;也就是说,对利润感兴趣。
所有者与他的财产之间的特殊关系意味着,为了利用机器和其他生产资料来生产商品,雇主必须把(具体的)工人组织起来,强迫或引导他们去劳动。
实际上,与工人相比,雇主更偏爱机器,因为机器就像绝对忠实的奴隶;他们不会不服从命令,不听资本家的使唤,组织工会或革命协会。
但是,如果资本家用机器来取代所有的工人,那么他就成为一个纯粹的所有者。
雇主之所以对工人的自我感兴趣,是因为没有它,他就不再是主人,失去了控制依附者的快乐。
与雇主不同,签订卖淫契约的人只有一个兴趣:妓女与她的身体。
虽然市场上出售一种能够膨胀的洋娃娃,可以作为女人身体的替代品,但是,与取代工人的机器不同,广告上说这些洋娃娃与“真人一般”。
这些洋娃娃是女人的实实在在的替代品,而不是像取代工人的机器一样,只是功能上的替代。
甚至一个塑料的女人替代品也能给男人一种成为主人的快感。
在卖淫过程中,女人的身体以及对这个身体的性使用是契约的主题。
在市场上把身体作为身体出售与奴隶制十分相似。
用妓女的形象而不是男性工人的形象来代表雇佣奴隶制并不是完全不合适的。
但是,卖淫与雇佣奴隶制不同。
任何形式的劳动都不能与身体分开,但是只有通过卖淫契约,买者才真正获得了对一个女人身体单方面的直接的性使用权。
契约主义者可能会说,在这一点上我对身体强调得太多了。
即使契约里提到的是身体而不是服务(尽管应该提服务),但是一旦身体的使用权或身体的部分使用权被立约出卖,精神自由也还保存着。
自我或人并不能等同于身体,因此即使人身权被使用,自我也没有受到损害。
大卫·里查兹(David Richards)曾经在这个问题上质疑过康德以及他认为追随康德的马克思主义者和女性主义者。
康德谴责卖淫为可耻的协约;立约把身体的一部分出卖以供性使用就是把自己变为财产,因为“人的各部分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康德:《法哲学》,第3部分,第26节,第112页;康德:《伦理学讲座》,第166页。
康德写道,人不可以随心所欲地处置自己:他不是自己的财产;说他是财产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如果他是一个人,那么他就是一个具有对物的所有权的主体,如果他是他自己的财产,那么他就成为一件他具有所有权的物……同时成为一个人和一件物,成为所有者和财产是不可能的。
康德:《伦理学讲座》,第165页。
里查兹认为康德对卖淫的谴责与他关于自主的一般观点是不一致的。
我不想断定,是否这一点比他的有关雇佣劳动、尤其是婚姻契约的观点更不相一致,因为理查兹没有提到,康德是维护男权的,因此他不得不否认妇女是人,否认她是自主的。
康德的在这里的不一致是,他想把性契约的条款的履行局限于婚姻关系;妇女的身体可以被作为丈夫的男人使用,但是妇女不得在市场上出卖这一商品并因为性使用而获得报酬。
理查兹声称反对卖淫就是武断地限制性自由。
自我的具体化并没有对个体的精神自由设定限制。理查兹的观点以一种无形的、理性实体为基础,这种实体(一方面)也是康德的契约理论和罗尔斯的原始位置的基础。
自主只不过是“人审视自己的当前需要和生活的自我批判能力……自主发生在某一身体里,使人在决定他或她的生活方式时自我批判地把身体也考虑进去”。
里查兹:《性、毒品、死亡和法律》,第109页。
总之,自由是外在于所有者(理性实体)的人身权、在他判断如何立约出卖这种所有权时所具有的无所限制的能力。
人类无疑是具备批判的自我反思能力的——这一能力可以理解为好像它就只包括个体用以预计如何使用财产以获得最大收益的理性计算能力。
如果一种复杂的多方面的能力不能简化为这种苍白的具有历史和文化特殊性的成就,那么男权公民社会就不可能形成。
理查兹的“自主”可以用理查德·纳伍雷丝(Richard Lovelace)的诗句更为精练地加以概括:石墙筑不成监狱,铁栅围不成牢笼。
这种偏颇的不具重要社会意义的(虽然在某些情况下颇具英雄主义气概)精神自由概念也没有切中卖淫和其他公民依附形式的要害。
虽然公民依附关系中包括道德——精神——问题,但是它不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
要想回答卖淫错在哪里的问题,就必须对男权或男性性权法则进行思考。
所有的依附者每天都在运用批判的自我反思能力——这就是主人为什么会被挫败,有时甚至被推翻的原因。
但是,除非主人被推翻,除非依附者发起政治行动,否则无论多少批判反思都不可能结束他们的从属地位,给他们带来自由。
承认人类的身体对自由和依附关系来说并不仅仅具有偶然的意义还不足以把卖淫这一行业与其他工作形式区别开来,或者说,还不足以说明卖淫的错误之处不是雇佣劳动的错误之处。
妓女的身体在市场上出售,但是还有另外一些行业也出卖身体,行业内的雇主对他们的工人的身体具有内在的兴趣。
如,现在体育也成为男权资本主义的一个组成部分,专业运动员的身体也能够立约出售。
奥兰多·帕特森对美国垒球的事例进行过研究,直到1975年,运动员还可以像物质财产一样被球队的所有者为了谋利而随心所欲地买卖。
帕特森指出,垒球运动员过去不是奴隶,现在也不是奴隶,他们在法律上是自由的公民,现在他们有了一些权利来决定自己的去向——但是他们的身体仍然可以买卖。
帕特森评论说,雇主现在并不要求工人——赤裸着站在拍卖台上,受雇主以及他们的打手的鞭打和看管。
但是,当雇主要求工人或专业运动员在受雇之前出示健康证书时,他所索要的信息与奴隶主检查自己最近所获得的肉体货物时所得到的信息是一样的,不仅如此,他还把“肉体”与这些肉体所提供的服务之间的区别的内在荒谬性暴露无遗。
帕特森(OPatterson):《奴隶制和社会死亡比较研究》(Slavery and Social Death:A Comparative Study),第25页。
然而,当身体售出之后,在他们的用途上是存在区别的。
垒球队的所有者有权使用队员的身体,但是这些身体并不是被立约购买它们的人直接用于性目的。
身体与自我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
身体与自我不是同一的,但是自我不可能与身体分开。
人身权的观念具有一个好处:它使人们注意到身体在社会关系中的重要性。
公民统治与奴隶主的统治一样,它既不是实施于纯粹的可以像物质(动物)财产一样使用的生物学实体,也不是实施于纯粹的理性实体。
主人对无形的劳动力或服务虚构不感兴趣。
他们立约要使用的是具有人类身体的自我。
显然,因为依附者是具有身体的自我,所以他们能够完成所需要的劳动,遵守纪律,认识并忠实地提供使某个人成为主人的服务。
人类的身体和自我是有性别差异的,这种自我不是一个男性自我,就是一个女性自我。
身体与自我的不可分割的联系的一个生动写照就是,人们常常用代表女人性器官的粗话来指女人本身,或用代表阴茎的俚语来蔑称男人。
男性和女性都是性别统一体;自我不能完全归属于性别,但是统一体与自我的性别结构是不可分的。
在现代男权制下,女人身体在资本主义市场上的买卖所涉及的自我,与一个男性垒球运动员的买卖或一个雇佣奴隶的劳动(身体)的使用权的买卖是不同的。
性契约的故事表明,男性和女性的差异的男权结构是自由和从属的政治差异,性统治是男人肯定自己的男性特征的主要方式。
当一个男人签订卖淫契约时,他并不是对与性别无关的无形服务感兴趣;他立约购买的是在一定时间内对一个女人的性使用权。
否则为什么男人愿意进入这种市场并为“手淫”而花钱呢?当然,男人也可以以别的方式证明自己的男性特征,但是,在两性关系中,绝对的肯定则是通过“性行为”而实现的。
女性也通过性行为而得到证明,当妓女立约出让自己身体的使用权时,她因此是在真正地出售她自己。卖淫所涉及的女人的自我与其他职业所涉及的自我是不同的。
所有的工人都可能或多或少地“受他们所从事的工作的限制”,但是性与自我感的不可分割的联系意味着,为了自我保护,妓女必须把她的自我与她的性使用权分开。
从事这种职业的女人发明了各种各样的与她们的顾客拉开距离的方法,或者说对付她们
的顾客的职业方法。
这些方法对于男人来说构成了一个问题,人们可以把这个问题看成是统治和奴役的矛盾的一个变种。
卖淫契约使男人得以在一定时间内把自己建构为公民主人,就像其他主人一样,他们也想获得对他们的地位的承认。
埃伦·麦克列奥德在伯明翰对嫖客和妓女进行了访问,她发现自己的发现与在英国和美国的调查是一致的,她写道:“几乎所有我采访过的男人都抱怨说他们所接触的妓女感情冷漠,惟利是图。
”麦克列奥德:《工作妇女》,第84页。
一个主人要求服务,并且他还要求这种服务由一个人、一个自我来提供,而不是仅仅是一件(无形的)财物。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在谈到妻子的依附地位时说:“她们的主人从她们那里所要求的不仅仅是实际的服务。
男人不光是需要女人的服从,他们还需要她们的感情。
除了冷酷到极点的男人之外,所有的男人都不想拥有一个强迫服从的奴隶,他们需要一个心甘情愿的人,不仅仅是一个奴隶,而是一个心爱的人。
”穆勒:《妇女的从属地位》,第141页。
雇主或丈夫可以比签订卖淫契约的人更容易得到忠实的服务和获得对他的统治的承认。
公民奴隶契约和就业以及婚姻契约确立的是长期的依附关系。
卖淫契约是短期的,嫖客并不涉及剥削劳动力的日常问题。
人们可以说,卖淫契约具有明确的履行期,不像就业契约一样是无限期的,在某些方面与婚姻契约也不相同。
就业契约与卖淫契约之间还有另外一种不同。
例如,在“交换”中,妓女常常处于一种不匚弧?/p>
嫖客是直接使用妓女的身体,至于这种服务是否令人满意,这并没有什么“客观的”标准。
工会为工人的收入和工作条件讨价还价,他们的劳动有“质量管理”。
但妓女常常被男人拒绝付款,他们声称(谁能否认他们的主观评估?)他们的要求没有达到。
玛丽·道格拉斯让我注意到这一点,对此表示感谢。
就业契约的特点能够使统治权不仅公开和直接地得到承认,而且还以无数微妙的方式得到承认。
工人是男性,他们在确立依附关系的同时,又必须相互承认彼此的公民平等和博爱(否则社会契约就得不到维护)。
卖淫契约的短时并没有为微妙的东西留下余地;不过,也许也没有必要留下余地。
男女之间的关系并不需要有这种模糊性,当一个男人购买女人的身体就像其他商品一样来使用时更是如此。
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性行为”本身就是对男权的承认。
当女人的身体作为商品在资本主义市场公开出售时,原始契约的条款就不可能被人遗忘;男性性权法则公开得到肯定,男人作为女人的性主人的地位获得公众的承认——这就是卖淫的错误之所在。
卖淫契约与我所谈到的其他契约之间还有一点不同也值得注意。
我曾经指出过,有关人身权的契约所采取的形式是用服从来换取保护。
公民奴隶和妻子得到终身的保护,家庭工资包括保护,资本主义生产中劳动力使用的组织复杂性导致所提供的保护要超过工资。
但是卖淫契约的保护在哪里?鸨儿处于嫖客和妓女所签订的契约之外,就像国家不参与签约但监督和强制婚姻和就业契约的实施一样。
短期的卖淫契约不提供长期关系所能提供的保护。
在这一点上,卖淫契约是契约主义理想的反映。
个体作为所有者永远不会为遥远的将来打算;这样做就是使自己成为其他具有自我利益的个体的人质。
个体愿意同时进行交换,但是如果涉及人身权的使用,则交换是不可能的。
为使用一个女人的身体所付的金钱的交换与真实契约的履行一样近乎同时交换。
在马克思看来,卖淫是雇佣劳动的隐喻。
还有一个比喻更恰当也更可笑。
契约主义有关财产(服务)普遍买卖的观点就是一幅毫无顾忌的相互利用或普遍卖淫的图景。
女性主义者认为妓女是与其他雇佣劳动者一样的工人,契约主义者也维护卖淫,这两种观点都以一种假设为基础:妇女是“个体”,具有对自己人身的完全所有权。
在与我有关的这三个国家的某些法律判决中,妇女仍然不得立约出让对自己的性器官的所有权。
然而,正当我将要完成这一章的写作时,新泽西州的一名法官在前例有关M婴儿的案件中判决,妇女可以立约出让任何财产,出让自己的子宫,她们必须坚守这一契约。
所谓的代孕契约是新出现的,它是围绕妇女和契约的种种矛盾的一个生动写照。代孕契约还表明现代男权制可能正在发生进一步的转变。
父权正以一种新的契约形式重新出现。
我已经强调过,我的观点所涉及的不是作为母亲的女人,但是所谓的“代孕”母亲与通常意义上的母亲没有什么关系。
只有把代孕权视为性契约的又一条款,视为男人获得和使用女人身体的一种新形式,人们才有可能理解代孕契约的政治意义。
一个“代孕”母亲立约要人工授精(通常精子属于一个丈夫,他的妻子不能怀孕),生孩子,然后把孩子交给他的生父。
作为使用她的服务的交换,“代孕者”获得一笔钱;这种服务当前的市价似乎是10000美元。
人工授精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儿——早在1799年,首例人工授精就获得成功——但是“代孕”母亲常常被人们与其他一些现象一起讨论,并被混为一谈,如试管授精,这种方法是新技术发展的结果。
参看斯托克(VStolcke):《旧价值、新技术:谁是父亲?》(Old Values,New Technologies:Who Is the Father?)(1987年3月呈交柏林科学院的研究会的报告),第6页。
(试管精子当前已经在资本主义市场出售;在美国,尽管这种技术的成功率还很低,但成交额每年大约在3000万~4000万美元之间。
)新技术还使其他“代孕”形式成为可能。
如,已婚夫妇的卵子和精子可以在试管相遇和生长,然后把胚胎移入一位“代孕者”的子宫。
在这种情况下,婴儿就是这对夫妻的后代,这种代孕契约与人工授精的契约有很大的不同。
虽然为了对父权和男权制做一点说明,我主要谈的是后者,但是技术的发展和试管代孕的出现就契约和女人身体的使用也提出了一些极为重要的一般问题。
在1987年中期,就代孕契约的合法性或地位还没有达成一致。
在美国,对M婴儿的案件——因为“代孕”母亲不愿意放弃婴儿,所以引起了一场有关契约的争邸呐芯黾峋龅匚ち苏庵制踉嫉姆稍际?这个案件当前正向新泽西高等法院上诉)。
然而,早在这个事件之前,就已经有人成立了代孕公司,据媒体的报道,已经达成的契约大约有600个,至少有一位妇女曾经两次签订和履行契约。
这些代孕机构很赚钱;其中一个据说1986年的总收入达600000美元。
在澳大利亚,只有维多利亚洲已经就这个问题立法,禁止商业代孕行为,拒绝对任何非正式的协约实施法律强制权。
在英国,1985年的代孕协约有效地禁止了商业代孕行为。
第三方从代孕契约中获利是一种犯罪,根据子女过继法,给“代孕”母亲支付报酬或她收取报酬都是违法的。
任何商业代孕协约都是不合法的。
资料来自伯拉姆斯(DBrahams):《英国对商业代孕生育的紧急禁令》(The Hasty British Ban on Commercial Surrogacy),载于1987年2月的《哈斯亭中心报告》,第16~19页。
在这一点上,旧的有关卖淫和合法卖淫的观点马上就冒了出来。
一个关于用金钱换取服务的契约难道不比婚姻或非正式代孕行为所涉及的妇女的处境更诚实吗?导致维多利亚洲立法的沃勒委员会的报告(它还考虑到了试管授精情况下的“代孕”母亲问题)建议,无论是商业的还是非商业的代孕都不应该成为试管计划的一部分。
试管授精所引起的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思考委员会:《有关试管授精所产生的胚胎的处置的报告》(1984年8月),第417节。
但是,“代孕者”的服务作为一种礼物难道比用她的服务换取金钱更难以令人接受吗?英国的立法表明,事实就是这样。
然而,把代孕关系视为礼尚往来会引起这样的问题:这种服务是为谁提供的?代孕行为是一个女人为另一个女人提供一种服务,还是一个女人为了金钱而接受一个男人的精子以为他生一个孩子?人们常常把卖淫美化为一种社会工作,或者说,是一种治疗,同样,“代孕”母亲也被美化为是一种出于对不孕妇女的同情而在市场上提供的服务。
对代孕契约提出质疑,并不是要否认签订代孕契约的妇女对不孕妇女可能怀有同情,也不是要否认不孕使某些妇女感到不幸(虽然在当前的争论中,人们常常忘记甚至排除这种可能性:不孕妇女以及她们的丈夫可能接受了这种现实,过着满意的生活)。
就像在有关卖淫的那么多讨论的情况中一样,同情论假定任何“代孕”母亲的问题都是有关妇女的问题,是关于提供一种服务的问题。
男人参与代孕契约的特点以及这种服务的需求特点常常被认为是没有问题的。
在有关“代孕”母亲的争论上,人们常常把它与卖淫相比较。
著名历史学家劳伦斯·斯通(Lawrence Stone)评论M婴儿案件时说:“契约应该遵守。
我同意,这是一个相当奇怪的契约。
你在出租你的身体。
然而,人们希望妓女遵守契约。
”1987年4月5日的《纽约时报》。
人们用来维护或谴责卖淫的论点大都在有关“代孕”母亲的争论中重现。显然,代孕契约提出了有关签订契约的条件和经济胁迫的问题。
虽然代孕母亲的报酬相对于所花时间和这种服务的本质来说非常低廉,但男权制资本主义的劳动性别分工以及“贫困的女性化”使得代孕契约对工人阶级妇女还是具有金钱上的诱惑力。
阶级问题被明确提了出来。
例如,在M婴儿的案件里,那位“代孕母亲”高中就辍学,16岁就嫁人。
她的丈夫现在是一位年收入为28000美元的清洁工。
而与她签约的那个男人的年收入与他妻子的年收入加在一起大约是91500美元。
资料来自1987年2月12日的《纽约时报》。
然而,强调签订契约时的阶级不平等和经济胁迫会使人们转移注意力,不去考虑立约到底是为什么,代孕契约与其他有关人身权的契约有哪些相同点或不同点。
在维多利亚州,“代孕”母亲不受法律保护,理由是“付费协议实际上就是购买儿童的协定,不应予以鼓励……买卖儿童是可耻的,几代来一直遭到禁止。
决不能允许它重现。
”《关于……处置的报告》,第46节、第411节。
收养孩子要严格执行,以避免刺激贫穷妇女——或者说,至少是贫穷妇女——出卖自己的婴儿。
这种论点的问题并不在于常识在此不能说明什么,而在于提出卖婴问题完全不能维护从契约理论中引申出来的代孕契约。
从契约的角度来看,谈到卖婴就表明代孕被误解了,与卖淫被误解的方式同出一辙。
妓女出卖的不是身体,她出卖的是性服务。
在代孕契约中不存在婴儿被卖的问题,它仅仅是一种服务。
修饰词“代孕”意味着这种契约旨在使母亲变得无关紧要,旨在否认“代孕者”是母亲。
签订代孕契约的妇女并不是因为(生)孩子而获取报酬;签订这样的契约可能相当于卖婴吧。
“代孕”母亲获取报酬,作为回报,她签订桓銎踉迹挂桓瞿腥丝梢岳盟姆瘛?/p>
这种情况下的契约涉及的是一个妇女对她的子宫的所有权的使用。
从契约的角度来看,所提供的服务涉及母权,这纯粹是巧合。
子宫并不具有特殊财产地位。
妇女完全可以立约出让一件与此不同的人身财产的使用。
再者,婴儿的意愿也应在考虑之列这一事实在此并不具有特别的意义。
关于其他形式的服务的使用契约,尤其是通过就业契约提供的服务,也会带来财产,对于这些财产只有一方具有处置权。
工人没有权力声称通过他的劳动的使用所生产出来的商品归他所有。
同样,通过使用“代孕”母亲的服务而生出来的孩子也是立约使用这种服务的男人的财产。
处理M婴儿案件的法官把这一点表达得非常清楚。
在判决中他说:付给代孕者的那笔钱并不是为了把孩子让给父亲……生父根据代孕者的意愿付给她钱,让她怀孕并孕育他的孩子。
孩子出生后,父亲并没有购买这个孩子。
这个孩子与他有血缘基因关系。
他不可能购买已经属于他自己的东西。
引自《纽约时报》(1987年4月1日)发表的索科(Harvey RSorkow)法官的判决的摘录。
在有关“代孕”母亲的讨论中,人们常常借助《创世纪》里记载的两个先例。
在第一个故事里,撒莱(Saria)不能生孩子,她对她的丈夫亚伯拉罕说:“耶和华使我不能生育,求你和我的使女同房,或者我可以因她得孩子。
”在第二个故事里,另一个不能生育的妻子拉结“把她的使女辟拉给丈夫为妾,雅各便与她同房”。
《创世纪》16:2,3;《创世纪》30:4。
在圣经故事里,“代孕”母亲是使女,仆人,是一个依附者——她是妻子的仆人。
因此,这两个故事似乎可以用来反驳我把“代孕”生育说成是一种有关男人利用“代孕”母亲的服务的契约的观点。
持这种反对意见的人说,圣经故事表明人们对代孕契约的理解一直是错误的:这种服务是被妇女所利用的。
一个丈夫和一个妻子就“代孕”服务签订契约。
这一服务的真正使用者是这个男人的不能生育的妻子而不是这个男人本人。
她就是母亲,“代孕者”就是为了她而立约提供服务的。
一个女人与另一个女人签订了代孕契约(虽然需要男人的精子)。
在妇女与契约的问题上从来就不乏具有讽刺意味的事情。
继妇女被排除在契约之外的漫长历史之后,代孕契约又被说成是一个妇女契约。
妇女在此被视为是签订契约的双方。
这样,男人需要这种服务的问题就被掩盖了,同时被掩盖的还有这种“交换”的性质问题。
到底谁是“代孕”母亲所提供的服务的使用者?在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由于强大的社会压力,代孕契约(以及新的生育技术的使用)都仅限于已婚夫妇,因此这个问题变得很难回答。
但是,妻子的参与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与卖淫作一下比较很能说明问题(虽然所要采用的方式很不相同)。从契约的角度来看,对妓女的需要与性没有关系,对“代孕”母亲的需要也一样;男人不需要另一妇女作为中介就可以就“代孕者”的使用而立约。
所发生的事情只不过是一个个体立约使用另一个个体的财产。
妻子对于这种契约来说是多余的(虽然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她的在场使这种交易合法化)
。
妻子在形式上是代孕契约的一方,而她的实际地位与她的丈夫有很大的区别。
妻子并不为这种契约贡献任何所有物;她仅仅只是等待其结果。
根据代孕契约,一个男人的所有物精子与“代孕者”的所有物子宫进行交换。
代孕契约与卖淫契约的不同在于,一个男人并不直接与一个女人的身体发生性关系;他完全是通过人工授精而实现的。
用洛克的话说,这个男人的精子与这个女人的子宫相融合,如果她忠实地完成她的服务,那么他就可以声称如此生育出来的孩子是他自己的。
洛克的话描述了契约在当前是如何发生转向的。
契约把古典男权制转化为现代男权制,但是,随着代孕契约的发明,古典男权制的一个方面又重新回来了。
如果女人的子宫仅仅是一种外在于她的财产,那么她就与罗伯特·费尔默爵士所说的空容器相似。
不过,这种空容器现在可以立约出让给一个男人使用,他用他的精子把它装满,由此而产生一件新的财产,这是他的男性创造力的又一例证。
这个签订代孕契约的男人也许就像雇主,根据契约学说,他是把劳动力转化为商品的动因。
不过,他现在能够做得更多;通过男权扳手的那么一扭动,代孕契约就能够使一个男人给他的妻子呈上那件最终的礼物——一个孩子。
劳动力是一个政治虚构,然而,“代孕”母亲所履行的服务是一个更大的政治虚构。
工人出让的是对自己身体的使用控制权,妓女出让的是对自己身体的直接性使用权。
工人和妓女的自我各以不同的方式予以出租。
“代孕”母亲的自我对所提供服务的介入则要更深一些。
“代孕”母亲出让的是对自己身体的那种独特的生理、感情和创造能力的权力,也就是说,自己作为女人的权力。
在长达九个月的时间里她与一个正在形成的生命保持着最为亲密的关系:这个生命是她自己的一部分。
婴儿一旦出生,就是一个独立的生命,但是,母亲与她的宝宝的关系与工人和他通过出让人身权所生产出来的其他产品之间的关系有质的不同。
一份顺利完成的代孕契约和一个漠不关心的“代孕”母亲,就像宣布放弃男权的丈夫与敲诈顾客的妓女一样,说明不了婚姻、卖淫和“代孕”生育的制度问题。
代孕契约是保障男权依附关系的又一种温床。
代孕契约在一点上与就业契约很相似。
雇主获得对工人身体的使用控制权是为了单方面地取得对他的商品的生产过程的权力。
代孕契约则没有理由不向男人保证,他所需要的服务通过限制“代孕”母亲在服务期间对自己身体的使用而得到忠实地履行。
妇女愿意成为契约的双方,而正是这种契约把另一个妇女变成了男权的依附者,这一点并不奇怪。
如果我们没有孩子,那么我们就会被视为是一个不完全的女人。
契约学说表明,只要是通过契约的途径,对人身财产的合法使用就是无限制的。
那么,在一个契约处于鼎盛时期的时代,没有孩子的妇女为什么不能利用这种新契约呢?人们常常拿“代孕”母亲给一对没有生育的已婚夫妇生养一个孩子与收养相比较,在以前,如果他们觉得有所欠缺,那么收养就是他们惟一合法的途径。
但是,这两种行为之间有很大的不同。
除了极为稀少的情况之外,一对收养孩子的夫妇与孩子是没有基因上的联系的。
但是,“代孕者”的孩子也是这个丈夫的孩子。
就像这对夫妇是他们收养的孩子的代理母亲和代理父亲一样,称这位妻子为代理妈妈要更为贴切。
当然这位妻子就像养母一样,愿意抚养孩子,把他视为“如同己出”,但是无论他们的婚姻是多么幸福,无论这个孩子成长得如何之好,如何变成他们自己的孩子,但最终,孩子都是他父亲的。
原始契约的故事讲述的是父亲在政治上的失败以及儿子即兄弟们如何建立起非父系制的现代男权制的。
“代孕”母亲的出现表明契约正对另一种变革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男人现在又开始把男权用作父权,不过是以一种新的形式。
“代孕”生育中所展示出来的契约逻辑强而有力地表明,把“个体”的地位顺延给妇女是如何在对男权制度形成挑战的同时,强化和改变男权制的。
把个体即所有者的男权观以及自由即做自己所愿意做的事情的能力的观念推及妇女,就是要消除女性所有者、她的身体和生育能力之间的任何内在关系。
就像男性所有者与其劳动力或精子一样,她与她的所有物之间也处于同样外在的关系。
在女性这一点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之处。从契约的角度来看,不仅性别差异与性关系无关,而且性别差异与肉体的生育也无关。
契约使以前的“母亲”和“父亲”地位失去操作性,必须由(看似性别中立的)“父母”所取代。
但是,至少在代孕契约这一事例上,“父母”这一术语远不是与性别无关的。
罗伯特·费尔默爵士的阴影笼罩在“代孕”生育之上。
对古典男权主义来说,父亲就是父母。
当“代孕”母亲的所有物、她的空洞的容器装满与她立约的那个男人的精子时,他也成为父母,成为使新生命(财物)得以诞生的创造力。
男人曾经否认妇女所独有的身体能力的意义,曾经剥夺它,把它转化为男性的政治起源。
社会契约的故事是男人创生政治的伟大故事,但是,随着代孕契约的出现,现代男权制发生了新的转向。
由于契约的创造性政治温床的力量,男人还可以夺取肉体的起源。
男人精子的创造力把一个“个体”出让的空洞的财物转化为人类新生命。
男权制改头换面,重新获得它的字面意义。
直到现在,人们都把生育视为与母亲不可分离,甚至把它归结为母性。
女性主义者在至少三百年里做出巨大努力,力图表明,妇女就像男子一样,除了创造肉体生命的独特能力之外,还具有大量其他能力。
现在生育已经从女性中分离出来了——这种分离扩大了男权。
这里存在着奴隶制矛盾的又一个变种。
女人之所以能够成为“代孕”母亲,纯粹是因为她的女性性质与此无关,她被宣称为一个“个体”,在提供一种服务。
同时,她之所以能够成为“代孕”母亲又纯粹因为她是女人。
同样,男人在代孕契约中所贡献的财物只能是他作为男人所具有的财物;这是一件使他成为父亲的财物,恰当地说,精子是惟一的一件不是政治虚构的人身财产。
与劳动力、性器官、子宫和其他出让给别人使用的财物不同,精子能够与身体分开。
实际上,精子之所以可以用于人工授精、一个在基因上优秀的男人的精子之所以可以在找到一个恰当的女人之前储藏起来,纯粹是因为它可以与人身分开。
在代孕契约被发明之前,男人精子的这种特殊性使基因上的父亲成为一个固有的问题;父亲常常取决于女人的证词。
而母亲则常常是确定无疑的,根据霍布斯,在自然状态下,母亲是主人,具有对于孩子的政治权力;一个男人必须与母亲立约才能获得作为父亲的控制权。
由于契约的力量,现在基因上的父亲可以确定了,同时确立的还有男性的政治创造力。
通过契约,男人至少可以确定父亲。
这样,“父亲”的意义以及父亲的权力——或者说传统意义上的男权制——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精确地指出“代孕”生育对将来男权统治发展的意义现在还为时太早。
当我在1979年出版我的第一部从女性主义的角度研究社会契约的著作(与特里萨·布伦南合著)时,我们还不知道这一术语。
其他与“代孕”生育同向的风向标也存在——例如,在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男人为了阻止女人流产和人为地保有女人的身体以获取胎儿,曾经作为父亲而诉诸法庭。
近些年来,如果婚姻破裂,母亲常常能够获得孩子的监护权,19世纪中期的法庭就常常做出这样的判决。
把监护权授予母亲使克·德尔菲认为,离婚仅仅是婚姻的一种延续,男人再一次免除了对孩子的责任。
现在既然女性主义者已经成功地获得了一些急需的法律改革,既然妇女和男子在很多问题上都已经平起平坐,母亲再也不能够保证她们会稳获监护权。
未婚母亲也不能确保父亲不会被授予获得孩子和对孩子的权力。
当然,也有一些风吹向不同的方向。
例如,人工授精可以使女人不与男人发生性关系就成为母亲。
女人在契约上的从属地位充满着矛盾和讽刺。
最大的讽刺也许现在还没有来到。
人们通常认为契约已经击败了旧的男权制度,但是,契约在取消旧的等级世界的最后残余的同时,也可能会引入一种新形式的父权。一个旧的无政府主义口号说:“任何人都没有资格做别人的主人。
”这种情怀是令人佩服的,但是这一口号没有涉及一个关键问题。
在现代公民社会,所有男人都注定有资格做女人的主人;公民自由取决于男权。
对男权的忽略是自由这个政治问题的核心,统治与从属是如此的根深蒂固,以至于对人与人之间的从属关系有如此敏锐认识的无政府主义者也很少就性统治问题与其社会主义者同仁发生分歧。
玛丽·阿斯特尔在现代的肇始之时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所有男人都是生而自由的而所有女人生而都是奴隶?从那时起,女权主义者就一再向男权发难,然而,尽管过去三百年里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不少法律和政治的变革,但是人们还是没有把妇女的从属问题视为一个无论是在政治学的学术研究中还是在政治实践中都很重要的问题。
有关自由的争论往往围绕国家规律和资本主义生产规律而展开,对男性性权规律人们常常缄口不谈。
原始契约仅仅是一个故事,是个政治虚构,但是这个故事的编造是对政治世界的一种极为重要的干预。
如果要使这一虚构失去作用,就必须破除政治起源故事的魔咒。
当代女性主义运动所讲述的父系制起源的故事,是人们对起源的经久不衰的迷恋的一个生动写照。
很多女性主义者认为讲述一个处于“开端”的母系制的故事就是提供了一个先例,可以表明“女性在全世界的历史性失败”并不是最终的和永世不可翻身的,但是,对母权和父权的过分关注只会使思想的男权结构永久化。
人类的开端——如果有一个开端的话——还是一个谜,这一事实有助于解释政治起源故事的魔力,但是它们的流行还有另外一个理由。
这些故事所表现的是特殊的男性创造力,是创生政治生活新形式的能力。
要理解现代男权制,原始契约的故事就必须重建。
但是,要改变现代男权制,确立一个妇女也是自主公民的自由社会,这个故事就必须弃置一旁。
实际上,要彻底理解现代男权制,人们必须从事一件与我在此所做的事情完全不同的工作。
有关原始契约的政治虚构是现代男权制历史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现代男权制并不是从签约这一戏剧性行为开始的;一项历史研究由以开始这种意义上的起源是不存在的。
人们可能会争辩说,现代男权制起源于17世纪,当时,我们今天所熟悉的契约制度开始形成,但是这一“开端”并不是一刀切的。
历史学家常常说,一个特殊的历史事件,无论它是一次战役、一项议会法案,还是一次民众起义或一场自然灾害,是一个转折点,一个开端,但是在此之前,有很多东西都流逝了,人们可以援引其他事件,这样的起源常常是可以不断得到重新解释的。
近些年来,在政治理论家,尤其是美国的政治理论家之间,有关建国的话题十分流行,但是,如何对与我有关的这两个国家的“建国”的真实历史进行解释——当第一舰队于1788年抵达澳大利亚时,男人们卸下船只,建好住宅,五天后女犯被允许登岸,落入男人的手中。
到1908年为止,这个殖民地被描述为“与大妓院相差无几”。
随着越来越多的女犯被运到此地,“这个殖民地的每一个居民都可随心所欲地(选择)一个人,不仅仅是作为奴隶,而且还作为公认的性交对象。
”一名居民给伦敦马可利上校的信。在讲述这些事件的起在讲述这些事件的起源的历史中,到底哪一种猜测是符合事实的呢?1988年,人们庆祝澳大利亚建国二百年,但是澳大利亚的土著居民就像1978年的美国土著一样,看不到有什么可庆祝的。
人们可以在美国第一批白人定居者那里找到类似契约开端的法案,但是,美国和澳大利亚的白人是通过旷日持久的征服战争和掠夺土著人的大片土地而“建国”的。
为了尽可能明确地对与从另一角度解读原始契约有关的事情进行阐述,我夸张地把性契约描述为半个故事。
政治起源的故事还需要从另一角度来讲述。
(据说)签订了原始契约的人是白人,他们之间的兄弟公约包括三个方面:社会契约、性契约和使白人对黑人的统治合法化的奴隶契约。
只有在与重述性契约有关的时候,我才提到奴隶契约。
原始契约的政治虚构所讲述的不仅仅是一个开端,一个政治的产生行为,而且还是一个终结,是(古典)男权制的失败。
更进一步说,这个故事不仅仅讲述了终结和开端,而且还被政治理论家以及政治家用来向当代公民描述政治制度,向自己描述公民,只不过政治家用的是一个更为通俗的版本。
通过原始契约的镜子,公民可以把自己视为由自由关系所构成的社会中的一员。
这种政治虚构把我们的政治“自我”反射给我们——但是“我们”是谁?——只有男人——他们可以确立政治生活——能够参与原始公约,但是,这个政治虚构也通过“个体”语言向女人说话。妇女收到一个奇怪的信息,虽然她们代表着个体所不是的一切,但这个信息还是必须源源不断地向她们传播,因为个体和社会契约的意义就取决于妇女和性契约。
即使原始公约的有关条款规定妇女不能参与兄弟对话,她们也必须了解这种政治虚构并说这种语言。
对古籍的标准解读(这些解读所肯定的契约思想并没有明确提到出自古籍的何处)没有表明古典理论家所从事的是一项什么样的事业。
这些标准解释不去研究著作本身以了解某种自由政治关系的构想是如何得到确立的,而是从这一假设出发:性别差异、性别关系以及私人领域是典型地非政治性的。
这些古籍是从著作本身对现代公民社会的设想的角度来解读的!古典理论家确立自己的任务的方式以及他们所遗留下来的有关妇女和契约的问题和矛盾的多样性从来没有浮出表面。
也没有线索表明,虽然男人和女人以很多不同的方式彼此联系,但是在古典理论家所留下的遗产里,两性之间复杂多样的关系被排除在批判研究之外。
著作中有关男女关系的篇章常常不是被完全忽略,就是被仅仅视为政治理论的一个边缘问题,只有在大人物们觉得这样的问题值得讨论时才引起人们的兴趣。
古典契约理论家是如何从使任何求助于自然的政治权力成为不合理的前提出发,进而过渡到把男女差异建构为自然的自由和自然的从属的差异的?我们所熟悉的对古籍的解读对这个问题全然不知,也不可能做出回答。
妇女对男子的从属具有自然基础以及霍布斯对任何这样的男权的摒弃都被人们不加批判地默默接受。
因此,重述性契约的故事并不是对标准解读加以补充,为社会契约的故事再加上一个章节。
性契约是原始契约的一部分,把整个故事讲述出来是为了改变对这些著作的解读,不再从古典契约理论家所设定的男权界限内来对它们进行解释。
如果这些著作要得到重新解释,那么人们就必须对公民社会的契约关系进行重新考察。
女性主义者并不总是能够体察妇女融入公民社会所包含的种种矛盾。
如果妇女仅仅只是像人身依附制占主导地位时代的奴隶或妻子一样被排除在公民社会之外,那么这个问题的性质就是不证自明的。
但是妇女所融入的是一种公民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她们的自由表面上得到保证,每当人们用个体的语言讲述一次社会契约的故事时,这种保证就一再得到肯定。
自由由所有“个体”所分享,个体这一范畴潜在地属于每一个人,而无论他是男人还是女人,是白人还是黑人。
一旦黄金时代来到,任何不合乎自由原则的偶然的历史的东西都将被清除。
妇女是有能力的,最终会获得自己恰当的地位,她们是婚姻契约的一方这一事实就是对此的证明。
妇女也是确立自由的法案——契约——的参与者。
女性主义抓住了契约所提供的表面上看起来毫不含糊的解放保证。
因此,1791年,奥·德·高奇士(Olympe de Douges)在其《妇女和女公民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Woman and the Female Citizen)中制订了一张“男女社会契约表”,其中列出了他们之间联姻的条件。
这种保证现在看起来似乎更加可靠,因为女权主义运动已经成功地清除了妇女争取公民平等的道路上的大部分形式的法律障碍。
契约就是男权制的敌人,是对性统治的致命一击,这种看法被契约主义以及个体即所有者的观念所强化,而个体彼此之间完全类同,可以相互交换。
已经有人提出批判说,这种个体是没有身体的,因此也没有身份;一个具有身份的自我必然是一个有身体的自我。
这一批判是有理的,但是它与被契约所吸引的女性主义者一样忽略了一个问题。
作为所有者的个体是与身体分开的,而身体不是具有这种性别就是具有那种性别。
无论一个人的身体如何打扮和处于什么样的社会地位,如果不是具有与生俱来的缺陷的话,这个身体不可能同时既是男性又是女性,当然,现在它可以同时去掉男性和女性特征;如果一个男人对自己的“性取向”不满意,那么他可以把自己变成一个假女人。
这个“个体”由一个男性身体所构成,因此他的身体仍然是男性。
这种个体也是单一的,其他性别并不是一个不同的人,而只能是他的变相,否则,他的同一性和男性身份会受到威胁。
实际上,罗尔斯对自然状态的描述表明,个体只有一个,可以复制。
至于这种复制是如何进行的,这还是一个谜。
人们对个体即所有者的批判并没有考虑他的起源(在父亲、儿子和原始公约的故事中,原始状态和私人领域的确立是不存在的);他们的注意力都放在古典契约理论家所生产出来的成品——公民世界的个体上。
卢梭提出一个问题:一个自由的社会制度所必需的新人是如何在一个新社会到来时创造出来的?从那时起,男人们一直对这个核心的政治问题迷惑不解。
但是这种新人常常与旧人神似——他们的公民自由并未有损男权毫发。一个自由社会仍然保持为与性关系无涉,与性别身份、与男性或女性没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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