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展私人资本
(一)农村专业户
分田单干后,不少人对种植、手工业采取了承包的办法,出现了专营一业的“承包专业户”;外加农民可以购置大型机具,又出现一批专门从事商品生产的“自营专业户”。他们一般以一家一户为单位,专门从事商品生产或经营。农副产品商品率在70%以上(普通农户远低于此,全国平均大致在30%左右),收入远高于一般农户,有些年收入甚至上万。
正如列宁所说,“小生产是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分田单干才两三年,农村已经出现很明显的贫富分化,资本主义萌芽快速发展。
对农村的变化,中央表态支持农户探索,允许农民购买生产资料,并允许存在一定的雇工剥削。这种方针政策,大大推动了专业户的发展。当时出现了很大的争论,集中在是否准许购买拖拉机(这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和雇佣剥削上。
改革初期,雇工剥削还是禁区。分田单干后,集体经济瓦解,集体劳动瓦解,贫富分化快速形成,一部分人占有越来越多的生产资料,另一部分人在农闲时出现闲置劳动,“于是有些人愿意以被雇的形式到他人经营的家庭单位从业”,同时,“有些人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积累了资金,又有经营技能,希望雇工扩大经营,以致雇工经营开始兴起。”也就是说,在农村中,资本主义不可遏制地发展起来,原本统一在合作社下的农民,迅速分化成两个阶层,生产关系发生剧烈变化。而这一切,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二)城市个体户
首先是知青返城,大量待就业人员需要安置,国家准许待业青年自己组织生产。1981年关于个体户的政策规定:(1)允许个体化存在。(2)积极帮助安排铺面、摊位。(3)允许他们贩卖可自由购销的商品。(4)资金不足可以向银行贷款。
扶植城市个体户是培育资本的重要一步,在城市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的局面下,打开了一道裂痕。1978-1982,新增就业人员中,35.8%从事集体和个体经营。主要在商业、饮食、服务业。
(三)引进外资
个体户和专业户还是小打小闹的小生产,外资却是庞然大物。之前对外资能否来我国直接搬厂一直持谨慎态度,随着改革的深入,对外资的限制逐步放开。
最初在广东和福建试点。这两省对外汇实行大包干,以1978执行数为基数,从1980开始,增长部分三成给中央,其余自留安排,便于两省发展对外经济。同时中央规定,两省可以建立经济特区,特区允许华侨,港澳台商人直接办厂,也允许某些外国人投资开厂。国家视前来投资的为客商,在税收、土地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
到1982年,广东“三来一补”和合作、合资企业遍布全省67个县市。深圳从一个边境小镇成为新兴城市。
二、国有企业:从放权让利到利改税
按照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提法,扶植个体户是增量资本的思路(从无到有),而改革国企是调整存量资本(从公到私)。相对于从无到有的增量提升,从公到私的存量改革困难得多,因为这是无产阶级力量最集中的地方。
国企改革没有直接私有化,这根本做不到,条件不具备,增量资本还没有对存量的国企形成战略包围,整个天下还是计划为主。因此,国企改革不是从生产关系中最核心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直接入手,而是从生产关系中人与人的关系入手(工人与干部的关系)。
(一)从放权让利到实行经济责任制
这一阶段的放权让利,扩大了厂长经理享有的特权,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公权力私有化,破坏了工人阶级在企业中的领导权。也就是说,国家把权力下放给企业,企业却把权力集中到了厂长经理手里。
放权让利先是试点,随后在1979年7月逐步铺开。
企业获得如下权利:(a)可以在计划完成后生成计划外产品,并按国家规定价格销售。(b)有权择优录取职工,有权任免中层及以下干部。(c)打破企业原来全部收入上缴财政的制度,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留成利润企业可以自行使用(用于发展或职工福利)。
所有这些权力,事实上都集中在企业的领导层手中。80年代中期最终确立的厂长负责制,领导手中的权力得到了制度的保障。
上面三大类权利,第一类使得企业领导获得了部分生产资料的使用权。第二类使得企业领导获得了人事权,这就必然导致官大一级压死人;不久之后领导还获得了开除工人的权力,从此工人不再有铁饭碗,而仅仅是一个雇佣劳动者。第三类权力使得领导获得了部分剩余价值支配权,为后来厂长、主任的暴富提供了经济基础。在下文将要谈到的利改税之后,国务院规定,企业完成国家计划的,剩余利润发放奖金可以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企业有权自主决定奖金发放的形式和数量。而奖金的分配权又在领导手中,怎么分配可想而知。数年后一句顺口溜在工人中流传,“工人穷,厂长富,车间主任万元户,厂长挣钱没有数。”。
1980年,全国16%的国营工业企业(6000家左右)实行试点,试点企业都是大企业,产值和利润合计占全国工业企业的60%-70%。
1981年4月,为了更好落实财政任务,明确提出建立和实行经济责任制,把之前试点中形成的各种利润留成、盈亏包干的的办法,作为经济责任制中处理国家和企业关系的主要政策,在全国工业企业推广以盈亏包干为主要形式的经济责任制。除了原来的试点(6000多家,16%),在另外3万多家国营企业实行包干。这些企业多是一些规模小的企业。
(二)利改税
利润包干的留存方式很快出现问题,地方和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层层压低包干基数,上缴国家部分过低。
为避免无休止的讨价还价,国家决定实行利改税。也就是说,从上缴利润改为征收所得税。
大致如下:有盈利的大中型企业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再通过各种利润包干办法,一部分交给国家,一部分自留。(有盈利的小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1983年底,98%的盈利企业实行了利改税。
利改税非常致命,整体而言,企业要将大约7-8成的利润通过利税方式上缴国家。当时国有企业已经开始和私企、外企竞争了,但是私企外企的综合税率只有17%-33%(本身税就低,还有各种减免),而国企的综合税率却在70%-80%。这是典型的不平等竞争。外企和私企赚钱了,大部分可以留下来扩大生产或者购买更新的设备,国企赚钱了,大部分给了国家,这直接导致国企设备老旧,资金不足。
很多人喜欢黑国企,说当时国企效率低下,工人懒惰,“亏损这么多,倒闭这么多,不是懒是啥,不是效率低是啥!”但是,如果把私企的税收变成70%,而把国企的税收降低到17%-33%,你觉得倒闭的又是谁,亏损的又是谁呢。
(三)进一步扩大自主权
在这个时期,企业自主权进一步扩大,核心有三点。
(a)安排生产的权力、销售的权力和定价的权力。国有大中型企业,完成指令性计划后,可自行安排生产产品。除国家规定不准自销的产品外,企业可自行销售产品。价格方面,有权在国家限制的幅度内浮动。企业可以自行安排生产和销售,这是企业作为一个单个资本,按照资本逻辑运行的第一步。
(b)处置生产资料。企业有权出租或转让闲置资产。我们可以把所有制分成几项重要的权利:所有权(生产资料属于谁)、使用权(生产资料归谁来支配)、处分权(谁能决定买卖生产资料)、分配权(最终的新增价值如何分配)。此时的企业,除了所有权在名义上是全民的外,使用权、处分权、分配权都逐步集中在领导手中。
(d)人事权。有权按照实际需要自行确定人员编制(在核定范围内)。可以任免中层干部,对职工进行奖惩(升级,开除)。这在实质性意义上逆转了工人和干部的关系。以前工人能监督干部,因为干部不能开除工人,但现在干部可以开除工人了。你不可能去监督一个有权力开除你的人。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